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计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名录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名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3.02•【字号】卫科教秘〔2015〕86号•【施行日期】2015.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公布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名录的通知卫科教秘〔2015〕86号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医疗单位: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做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科教函〔2014〕434号),我省17家医院被国家认定公布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现根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国卫科教发〔2014〕49号)等文件要求,将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及其专业基地和培训容量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提出如下要求: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省直有关医疗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建立全科医生制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政策文件精神,高度重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将其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列入部门“一把手”职责加以落实推动,并将执行情况作为部门和干部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卫生单位适培人员委派培训工作的管理,统筹安排培训对象,逐步建立按需委派培养工作机制,并将全科和中医专业作为重点纳入其中。
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培训基地业务指导和内涵建设,保证教育培训质量。
三、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对管理不规范、培训质量差的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将取消其基地资格。
各培训基地要严格按照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各项规定,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相关条件;同时,要加强对协同专业基地的管理,尤其做好基层实践基地业务指导和管理,统筹安排、管理专业基地和协同专业基地的培训容量,严格培训对象招收,注重培训过程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编办,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4.14•【字号】卫科教秘〔2015〕183号•【施行日期】2015.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科教秘〔2015〕183号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编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我省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医疗卫生计生工作质量和水平,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学教育改革,培养和建设一支适应人民群众健康保障需要的临床医师队伍,现将《安徽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执行。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安徽省编办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中医药管理局2015年4月14日安徽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认真实施“科教兴医、人才强卫”战略,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总体部署和要求,立足省情、遵循规律,以培养合格医生为目的,以提升服务能力为重点,以健全培训体系为基础,以建立政策制度体系为核心,建立与行业特点相适应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服务制度提供人才支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皖政办[2014]39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12.19【实施日期】2014.12.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14〕3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19日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央批准的安徽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将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转移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2.取消全省计划生育家庭妇女创业之星、全省十佳自强女孩评选等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
3.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4.根据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调整的职责。
将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加强的职责。
1.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2.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
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地方标准制定。
3.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规范。
安徽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0年度中央补助地方公

安徽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0年度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扩大国家免疫规划项目2011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卫疾控秘[2010]472号【发布部门】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0.06.24【实施日期】2010.06.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徽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0年度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扩大国家免疫规划项目2011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卫疾控秘〔2010〕472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下达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10〕4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进展,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共同制订了《安徽省2010年度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扩大国家免疫规划项目2011年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安徽省2010年度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扩大国家免疫规划项目2011年实施方案为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下达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10〕4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进展情况,制订安徽省2010年度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扩大国家免疫规划项目2011年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一)目标1.全面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进一步降低疫苗可预防传染病的发病率。
2.保持高水平麻疹疫苗2剂次接种率,加强麻疹病例监测,加速消除麻疹工作进程。
3.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脊灰疫苗强化免疫,继续保持无脊灰状态。
4.在钩体病高发地区对高危人群开展钩体疫苗应急接种,控制钩体病的发生和流行。
(二)工作指标按照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疫苗提前采购、滚动实施方案,本项目常规疫苗接种时间为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强化和查漏补种疫苗接种实施时间另文通知。
至2011年底,接种达到以下工作指标:1.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包括白破疫苗)、麻疹疫苗(包括含麻疹疫苗成分的麻风疫苗、麻腮风疫苗、麻腮疫苗),适龄儿童免疫接种率以乡为单位达到90%以上。
安徽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5.15•【字号】财社[2009]485号•【施行日期】2009.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女权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正文安徽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9〕485号)各市、县(区)财政局、卫生局:为满足群众妇幼保健服务需求,提高我省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省政府决定自2009年起实施提高妇女健康水平民生工程项目。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制定了《安徽省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省卫生厅二OO九年五月十五日安徽省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专项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3号)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项目实施办法》(民生办〔2009〕1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项目资金的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卫生执行机构、组织。
第三条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资金,是指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项目实施办法》(民生办〔2009〕1号)明确规定,由各级财政安排,统筹用于婚前健康检查、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妇幼保健机构能力建设和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接种补助的资金。
第四条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
婚前健康检查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与婚前医学检查;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安徽省境内公安机关登记在册、持有“农业人口”户口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妇幼保健机构能力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房屋修建、基本设备和救护交通工具配备;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接种补助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国家一类疫苗接种单位的耗材和劳务补助。
安徽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项目省级设备与物资采

安徽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项目省级设备与物资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皖卫计[2008]83号【发布部门】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08.10.27【实施日期】2008.10.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项目省级设备与物资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皖卫计〔2008〕83号)省卫生厅各处室局、省财政厅有关处室,相关直属单位:为加强我省卫生项目省级设备与物资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采购工作行为,完善采购运行机制,确保专项设备、物资的高效采购和利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在省财政厅、省卫生厅下发的《安徽省实施中央补助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物资采购及资金核报流程》(财社[2006]481号)的基础上,制定《安徽省卫生项目省级设备与物资采购工作规程》,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七日安徽省卫生项目省级设备与物资采购工作规程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央补助安徽省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设备与物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央补助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省级设备与物资采购工作和省级部门预算安排的省级政府采购项目。
第三条根据省级设备与物资采购工作的需要,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及省政府采购中心联合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分管领导组成,主要负责对卫生项目政府采购工作中的一些重大事项做出决定、研究解决采购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相关处室和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同志组成,负责协商、解决卫生项目政府采购的相关事宜。
第四条省卫生厅项目实施处室负责制定中央补助卫生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或当年省级部门预算资金细化方案,并负责组织专家编制省级采购物资的技术参数。
省财政厅社保处、省卫生厅计财处及省政府采购中心可视情派员参加。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4.17•【字号】皖卫药〔2015〕6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办法》的通知•【施行日期】2015.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办法》的通知皖卫药〔2015〕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2月8日安徽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办法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及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管理,保障采购质量,降低虚高价格,促进合理使用,破除以药补医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等,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与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坚持公平公正、阳光操作、严格监管。
(二)坚持招生产企业、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
集中采购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运行,严禁平台外采购交易。
(三)药品、耗材由全省统一招标或集中限价,实行网上集中采购交易,各地带量采购、货款按月支付、及时配送到位、严格合同管理、全程严格监督。
设备采购实行分级分类集中招标采购。
二、组织管理(一)省医改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集中采购工作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省药品、耗材、设备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药招办,设在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采购的管理工作。
省医药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药品、耗材及设备集中采购监督工作。
(二)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医药分中心(简称省医药分中心)承担药品、耗材及权限范围内医用设备的全省集中采购具体工作。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的实施意见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的实施意见【标 签】公立医院财务,预算管理公立医院财务,预算管理,规范支出管理公立医院财务,预算管理,规范支出管理,成本核算制度规范支出管理,成本核算制度,公立医院,财务预算管理【颁布单位】安徽省财政厅【文 号】财社[2016]878号【发文日期】2016-06-17【实施时间】2016-06-1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各市、县(区)财政局、卫生计生委,省直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规范财务运行,合理控制成本,提升管理水平,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根据《预算法》、《医院财务制度》及《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加强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财社[2015]26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相关政策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的重要意义 加强财务和预算管理,是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基本要求,也是推进公立医院经济工作的核心要义。
自2009年新医改启动以来,全省各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及公立医院严格按照《医院财务制度》要求,探索建立了一系列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相关政策制度,对规范公立医院财务运行、加强公立医院成本控制、保障综合改革顺利推进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但公立医院预算体系不健全、成本核算不彻底、资产管理不严格、绩效考核不精细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当前,我省作为全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之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面铺开,加强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工作显得尤为迫切。
各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及公立医院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认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面深化改革战略部署上来,紧盯目标任务,务实创新举措,扎实抓好推进,有效提升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水平,为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奠定财务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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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计生人才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财社[2016]1566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0.18
【实施日期】2016.10.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计生人才能力建设补
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社〔2016〕1566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卫生计生委:
为加强和规范卫生计生人才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创新资金安排、分配、使用、监管等管理方式,压实资金管理责任,提高财政资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升卫生计生人才能力素质水平,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了《安徽省卫生计生人才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告知。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0月18日安徽省卫生计生人才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卫生计生人才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创新资金安排、分配、使用、监管等管理方式,压实资金管理责任,提高财政资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升卫生计生人才能力素质水平,支持加快“健康安徽”建设步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预算法》、《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皖政〔2015〕1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6〕29号)、《安徽省财政社会保障资金分配暂行办法》(财社〔2015〕160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卫生计生人才能力建设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补助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的、统筹用于支持卫生计生人才招募、引进、培养、培训等方面的补助资金。
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卫生计生人才能力建设补助资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卫生计生人才能力建设补助项目的具体内容及补助标准,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财力等情况,适时动态调整。
现阶段主要包括: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培养、县级骨干医师培训、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及师资培训、医师转岗培训(全科、儿科、精神科)、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县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招聘试点、江淮名医及乡镇卫生院优秀技术骨干选拔、其他卫生计生人才培养等项目。
第五条卫生计生人才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整体规划,突出重点。
根据卫生计生人才总量及结构现状、现实缺口需求等情况,整体制定本地人才能力建设规划;在兼顾全面的基础上,重点支持紧缺骨干人才、高层次人才、基层全科人才等对象的引进和培养。
(二)分级负担,多元筹资。
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财政体制改革方向,卫生计生人才培养实行分级负责,纳入本地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计生人员个人在能力培养方面的投入责任。
(三)优化整合,统筹使用。
根据补助对象类型、项目性质要求等情况,整合现有资金资源,分类管理,统筹中央、省与市县各级安排的补助资金;统筹政府、医疗卫生机构、社会、个人等各方面投入要素,发挥政策合力和资金合力。
(四)绩效管理,量效挂钩。
坚持绩效管理导向,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绩效评价考核,建立考核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创新使用标准定额、因素系数、竞争评审、一事一议等分配方式,提高绩效水平;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章资金筹集及责任分担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卫生计生人才能力建设经费保障机制,按照规定的卫生计生人才能力建设项目和标准安排补助资金预算。
每年具体补助项目及标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第七条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培养补助资金,由中央和省财政负担。
不能正常毕业的,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和生活补助;延期毕业的,延续学年内的相关培养费用由学生家庭承担;违约的,按《安徽省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违约处理的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