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的主要权利之受教育权
教育政策也法规:学生权力的保护

学生权力的保护对学生人格的尊重,对学生权利的尊重,是现代社会人的主体性得到尊重的一个表现,是素质教育的应有之义。
然而,近些年来,发生在校园内的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事件有增无减,被告的侵权诉讼日益增多,而且就发生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事件的概率而言,并不因大中小城市生活水平的悬殊、城乡之间教育教学水平的不同而有差异。
目前,在我国大中小学校仍较普遍存在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侵犯学生隐私权、名誉权、受教育权、财产权、拒绝权、人身权等不正常现象,使得一些学生的权力被剥夺,影响学生的正常成长。
为此,从管理制度、评价机制,课程设置到教学方式,教育领域发生了一场深刻的变革,要求教师尊重学生的权利。
根据对对资料的查找我知道了学生拥有以下的权力:一、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学生有接受教育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扰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
学生的受教育权具体表现为就学的平等权、上课权和受教育的选择权等方面。
本校学生享有在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范围内的学习权利,有权获得学校提供的在当前情况下可能的最好的教育,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学生的课。
本校学生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按有关规定使用本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本校学生有权自己选择学校所设的选修课,各类竞赛辅导应在自愿、公开、公平基础上选拔人员。
二、安全健康权:本校学生有权在安全、和谐环境中生活、活动、学习。
学校有责任在硬件与管理上采取相应的措施,不得使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的校舍、教学设施中活动。
本校学生有权得到人格的尊重和公平的对待,教职员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学校应当维护学生的身心健康,学生有权获得心理健康方面的辅导。
三、获得公正评价权:本校学生有权在学业成绩与品德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有根据条件参与各项评优的权利。
四、申诉权:本校学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如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纪律管理与处理不当,侵犯学生人身健康、人格尊严,损害其名誉权的;学校或教师私拆学生信件的;因对学生进行不公正评价而造成严重后果等等)有权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如何理解学生的权利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益,是国家对教师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法律上的教师权利包括教师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以及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当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诉诸法律,要求确认和保护其权利。
关于教师的权利,我国教师享有以下基本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简称教育教学权。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简称科学研究权。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简称管理学生权。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署假期的带薪休假。
简称获取报酬待遇权。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简称民主管理权。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简称进修培训权。
而所谓教师的义务,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履行的责任。
表现为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多种划分:(1)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积极义务是必须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消极义务是不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2)绝对义务和相对义务。
绝对义务是一般人承担的义务,相对义务则指特定人承担的义务。
(3)第一义务和第二义务。
第一义务是指不侵害他人的义务。
第二义务则指由于侵害他人的权利而发生的义务。
关于教师的义务,我国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宪法和法律是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的权利学生的基本权利是指教育法律赋予学生的在教育活动中享有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学生享有下列基本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这项权利,可以简称为“接受、享用教育的权利”。
这是保障学生参加学习、接受教育、享有实质性的受教育权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学生受教育权的具体体现。
它规定学生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其前提是要求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计划对本机构的学生公开,使学生了解教育计划。
学生有权按照教育教学计划的安排参加相应的活动,如本年级本班教师的授课活动,围绕课堂教学所安排的课外活动,包括参观访问、社会实践、勤工俭学等。
一般来说,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计划都是具体、确定的,具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学生对照教育教学计划,即可知道自己有权参加的活动项目和内容。
活动的开展离不开物质条件。
学生既然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所安排的各种活动,自然享有教育教学活动所必需的教育设施、教学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例如,教室和课桌椅是进行课堂教学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学生有权使用;实验室是中小学校保证实施教学大纲,培养学生初步的科学实验能力和生产试验技能的重要场所,是高等学校进行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学生有权参加实验课,有权按实验课的要求使用实验室里的仪器设备,包括微机、试剂、模型、标本等。
学校图书馆(室)贮有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大量藏书和各种信息资料,学生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查询和借阅等。
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将会不断更新、完善和现代化,图书资料将会不断增添而多样化,学生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的具体内容也将随之扩大和增多。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这项权利可简称为“获取物质保障的权利”或获取各种学金资助的权利。
它体现国家政府对为学生提供完成学业的物质保障的重视, 也是学生的一项实质性权利。
教师资格《小学综合素质》(题库)模拟试卷六

教师资格《小学综合素质》(题库)模拟试卷六[单选题]1.六年级二班班主任张老师总是教育学生说:“(江南博哥)作为学生我们不能只做书呆子死啃书本,我们还要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课内课外活动,使自己成为一个全面发展的人。
”张老师的做法说明张老师具有()。
A.敢于创新的思想B.素质教育的理念C.应试教育的理念D.公平教育的理念参考答案:B参考解析:素质教育的基本内涵包括素质教育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素质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教育;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的教育;素质教育是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教育。
题干中班主任张老师让学生不能死读书还要参加其他的活动,体现了全面发展的教育理念,是素质教育的基本理念。
[单选题]2.()是深化教育改革,促进教育发展的先导,当前又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前提。
A.改革高考制度B.改革对教师的评价体系C.更新教育观念,转变教育思想D.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更新教育观念,转变教育思想是深化教育改革,促进教育发展的先导,当前又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前提。
因此,本题选C。
[单选题]3.我国的师生关系的根本目标是()A.培养全面发展的新人B.教书育人C.教育民主D.教学相长参考答案:A参考解析:我国的师生关系是以培养全面发展的新人为根本目标的。
这是一种不同于以往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新型师生关系,其明显的特征是:教育民主、尊师爱生、教学相长。
[单选题]4.教师作为专业人员的特定要求不包括()A.以谋生为主要目的B.必须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C.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D.要达到符合规定的学历参考答案:A参考解析:教师必须具备专门的资格,包括:教师要达到符合规定的学历;教师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教师要符合与其教师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如身体状况、语言表达能力等),同时,教师必须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单选题]5.根据法律法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的不同,我国的教育法规可分为()A.实体法和程序法B.成文法和不成文法C.根本法和普通法D.一般法和特殊法参考答案:B参考解析:依据教育法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按制定和实施的主体不同,可以划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按适用范围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按规定的内容、法律地位和制定的程序不同可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学校教育案例分析——第四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原告:2001年,航中被批准实行企办、民助,学校为了生源, 把向的照片登在学校招生广告上,并注明考上北大,目的是吸引 更多的学生来校读书,显然有经济利益驱使。
被告:构成侵犯肖像权的要件是本人是否同意和肖像的用 途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航中属于事业单位,并非营利性质的 单位。 原告: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擅自使用的均构成肖像侵权。对 肖像权的侵犯不应该由是否营利为目的来衡量是否侵权,主 要取决于是否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 问题: 1.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2.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法律意义上的‚学生‛ 指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登记注册并 有其记录学业档案的受教育者。 学生的法律地位集中体现在受教育权的享有,它 是学生具体权利义务的基础。
二、学生的权利 (一)学生的基本权利 1.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 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2.学生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或助学金的权 利. 3.学生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和在完成规 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4.学生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 教师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 起诉讼的权利。
安徽庐江县学生霍某某在2008年高考后被合肥技校录取然而在读技校将近半年后却收到了一份大学录取通知书原来霍某某早被中央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金融专业录取录取通知书在2008年8月17日就以特快专递邮件从高校寄出但是邮政局只是将邮件送到村委会没有直接交给霍某结果造成录取通知书被滞留在村委会使霍某某到2009年1月1日才收到邮件
学校不具备没收的行政主体资格,作为学校工作人员的教师 也无权实施行政法意义上的没收。<西游记>也不属于可被没收 的物品.教师对学生物品的‚没收‛是一种对物品的暂时控制, 是行使管教权的表现。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权利与义务是密不可分的。
权利和义务二者是互相关联的,互相关联即对立统一。
同时,它们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
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存在和发展,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那么在学校教育中,学生的权利与义务也是相统一的。
一.学生的权利学生的基本权利是指教育法律赋予学生的在教育活动中享有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学生享有下列基本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这项权利,可以简称为“接受、享用教育的权利”。
这是保障学生参加学习、接受教育、享有实质性的受教育权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学生受教育权的具体体现。
它规定学生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其前提是要求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计划对本机构的学生公开,使学生了解教育计划。
学生有权按照教育教学计划的安排参加相应的活动,如本年级本班教师的授课活动,围绕课堂教学所安排的课外活动,包括参观访问、社会实践等。
一般情况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计划都是具体、确定的,具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学生对照教学计划,即可知道自己有权参加的活动项目和内容。
活动的开展离不开物质条件。
学生既然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所安排的各种活动,自然享有教育教学活动所必需的教育设施、教学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例如,教室和课桌椅是进行课堂教学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学生有权使用;实验室是中小学校保证实施教学大纲,培养学生初步的科学实验能力和生产试验技能的重要场所,是高等学校进行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学生有权参加实验课,有权按实验课的要求使用实验室里的仪器设备,包括微机、试剂、模型、标本等。
学校图书馆的书籍学生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查询和借阅等。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这项权利可简称为“获取物质保障的权利”或获取各种学金资助的权利。
它体现国家政府对为学生提供完成学业的物质保障的重视, 也是学生的一项实质性权利。
大学生权利概述

大学生权利的法律渊源大学生权利的法律渊源根据大学生的身份由两部分构成。
首先,大学生享有宪法、法律所赋予的多项普通公民身份权利。
比如在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人格权、受教育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由权、平等权、诉讼权、知情权以及思想自由权等权利。
再有《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出版、言论、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
在我国的许多部门法当中也经常可以看到普通公民所享有的重要权利。
例如我国《刑法》规定,公民在法定情况下享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权利:《行政诉讼法》中规定公民不服行政机关的有关行政行为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通则》规定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为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婚姻法》规定,公民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缔结婚姻;《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享有听证的权利及对处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等其他权利。
其次,我国的教育法律针对接受高等教育的大学生赋予了很多独有的权利。
例如,《教育法》第42 条规定了受教育者权利: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还有《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准予毕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等等。
教育教学要充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各项权利

教育教学要充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各项权利学生的权利是指学生在教育活动中享有的各种权利。
通过学习使我认识到学生的权利是与其身份和法律地位,紧密相连的。
在教育领域,学生有二重身份:其一,他们是国家公民;其二,他们是正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公民。
学生的二重身份,特别是学生是正在接受教育的公民的身份决定了他们享有权利的特殊性。
作为具有独立个性和主体意识的公民,他们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
同时,作为受教育者和未成年人,又享有教育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不同于其他公民的权利。
概括的说,学生享有的权利主要有:学生的受教育权、学生人格尊严权、学生的隐私权、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学生的人身自由权、学生表达自由的权利、学生的财产权保护等。
我知道了在教育教学和管理学生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的权利。
因为在教育实践当中存在这样的问题,就是有一些学生出现了不良行为,在分析根源时候,发现有一些教师教育方法不得当,由于对学生的权利尊重和保护不够,可能损害了学生的正当权益,学生的一些权利一旦受到伤害之后,容易让这些未成年人产生逆反心理,所以在了解学校在保护防范未成年人发生违反犯罪的这个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对教育对象合法权益的保护。
下面我就结合我校实际和自己教学实践谈谈自己的感想:一、要尊重和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
我校是农村高中,生源是县重点高中打下的二类学生,素质相对较差,如何管理学生是个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以前总想,用严格的纪律、严格的制度去管理,严重违纪的就开除,曾有几个同学打架,跳出学校上网,严重违反校规,本认为可以开除,现在通过学习,认识到要尊重和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重在教育,可以采用多种教育方法,也可给以适当的处罚,但不能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利,我们要做到一是要加强对未成年学生实施素质教育。
二是要关心爱护所有未成年学生。
三是要做好对学生的教育工作。
受教育权最直接的体现就是上课权和选择权。
曾经班里那些不完成作业或是上课调皮捣蛋的学生,我有时会一气之下把他们撵出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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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的主要权利之受教育权
作为社会权利的主体,青少年享有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
在教师招聘的考试中这部分多为事例型的反选题,所以在备考之时,考生要重在理解并区分异同,审题时抓住关键含义,即可无惧此类题目。
下面对受教育权进行详解。
学生的受教育权包括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学习权和公正评价权,这是学生最基本的权利,同时也是学生的义务。
1.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是指年满6周岁的儿童应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并受满法律规定年限的教育,学校和教师不能随意开除学生。
这项权力实际上是为了保证儿童能够依照法律规定接受完整的义务教育课程,在理解之时可以逐字进行解释,无须死记硬背。
首先是“受”,即有权接受义务教育;其次是“完”,即有权上完义务教育,因而学校和教师不得随意开除学生;最后是“法定年限”,即九年义务教育,从一年级到九年级,是法律规定的年限。
如,小红的爸爸认为女孩子读书无用,让小学毕业的小红在某商店打工赚钱,教师多次寻访都拒绝让小红回到学校继续接受义务教育,即小红的爸爸侵犯了小红的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
2.学习权是指学生有权利在义务教育年限内在校学习,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侵犯或剥夺学生参加学习活动。
学习活动包括正常的按照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上课、写作业、参加考试、讲座、课堂讨论、实验、实习、使用教学设施、设备、使用图书资料,那么以任何借口剥夺或侵犯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学习活动的权利,即侵犯了学生的学习权。
如网上流传的“小明滚出去”系列笑话就是侵犯了学生的学习权,因为小明在上课期间备赶出了教室,无法正常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上音乐、体育、美术之类的所谓“副科”的时候,被语文、数学或英语老师占用上课的时间;上课时间指定学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商业活动等,都属于侵犯学生的学习权。
3.公正评价权是指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享有教师、学校对自己学业成绩、道德品质等进行公正评价,并客观真实地记录在学生成绩档案中,在毕业时获得相应学业成绩证明和毕业证书的权利。
公正评价即不戴着有色眼镜看学生,不因与学生关系的亲疏远近而作出差异评价,在进行成绩或品德评价之时无论是给一个比真实成绩高的评价还是低的评价,都属于侵犯了学生的公正评价权。
一、考题再现
1.【单选题】某毕业班的数学老师因班级学生数学成绩不好,经常占用学生的体育课时间进行数学辅导,班级学生多次抗议,都被该老师以“我这是对你们的成绩负责”为由,继续进行“数学辅导”,后来该班学生的数学成绩果然有了起色。
该老师的评价正确的是( )。
A.该老师行为是正确的,并没有侵犯学生的学习权
B.该老师行为是正确的,并没有侵犯学生的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
C.该老师的行为错误,侵犯了学生的公正评价权
D.该老师的行为错误,侵犯了学生的学习权
1.【答案】D.该数学老师虽然行为动机是好的,但是依然扰乱了正常的教学计划,占用学生体育课的时间进行其他学科的教学,侵犯了学生的学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