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的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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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教育法律法规: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教育法律法规:学生的权利与义务一、学生的权利具体来说,作为社会权利主体,青少年儿童主要享有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

(一)人身权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内涵最为丰富的一项权利。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考试中如果问到受教育者的最基本的权利,对应的是受教育权而不是人身权,因为人身权对应的是受教育者作为公民的最基本的权利。

人身权主要包括下面四种,这里主要是以单选题的形式考察知识。

1.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人身权的最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学生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有时在题目当中会遇到另一种表述:身心健康权。

2.隐私权隐私权一般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这个知识点的考察主要牵扯以下几种形式:教师和家长私拆学生的信件、日记。

还有一种考法是教师公布学生的成绩名次,也属于侵犯学生隐私权的表现。

3.人身自由权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对学生进行搜查,不得对学生关禁闭。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学生搜查侵犯的并不是隐私权,因为搜查会干涉到学生的人身自由。

4.人格尊严权学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这里凡是牵扯到体罚的行为都是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权。

(二)财产权在财产权当中,考试涉及较多的知识点是著作权。

如果题干中说明教师利用学生的作品发表论文获奖,侵犯的就是学生的著作权。

(三)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受教育者最基本的权利。

包括:参加教育教学权、获得经济资助权、获得学业证书权、申诉起诉权、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

这里比较常见的考法包括:教师讲不听话的学生赶出教室,侵犯的就是学生的受教育权。

教师让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在家自习不用来参加公开课了,侵犯的也是学生的受教育权。

二、学生的义务根据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浅谈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浅谈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浅谈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现在,有的初中生存在这样一些现象:不按时完成作业,迟到早退,旷课逃学,考试不及格。

面对老师的教育和同学的劝说,他们却振振有词:“上学读书有什么用啊,再说,上不上学是我自己的事情,与别人无关!”我们应当帮助这些同学从以下三个方面转变认识。

一、认清教育的重要性人的生命是短暂并且无法重复的。

要想有尊严、有意义地度过一生,教育是基础,教育能为我们未来的幸福生活奠定基础。

在受教育过程中获得的知识和技能是我们将来独立谋生的基础,在知识密集化而且职业竞争异常激烈的现代社会更是如此。

同时,对于我们将来的发展来说,潜力的开启、眼界的拓宽、精神世界和个性的丰富以及具有较广泛的选择机会和成功条件等,都离不开接受教育。

希望工程第一个受助者张胜利、“大眼睛”女孩苏明娟靠知识改变命运的事例充分说明,教育对个人一生的成败至为关键。

二、珍惜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是法律赋予我们的基本权利,是我们成长和发展的基础。

我国政府非常重视教育,将受教育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并从法律、物质、师资等方面对中小学生享受义务教育给予充分保障。

比如,全面免除了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部分地区免除了课本费、采取各种措施保障教育公平;山东等地区专门立法规定“禁止开除学生”……作为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我们应该认真遵守法律和学校纪律,努力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珍惜自己的受教育权。

面对党和政府的关爱,我们中学生没有理由不拿认真学习来作为回报。

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国运兴衰,系于教育。

无论是在培养高素质的劳动者和专业人才方面,还是在提高创新能力和提供知识、技术创新成果以及增强民族凝聚力方面,教育都具有独特的重要意义。

从国家繁荣发展和对公民的要求来说,受教育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为此,我们中学生应当按照新义务教育法的规定,认真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守则、校规和校训,刻苦学习。

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爱护学校的教学设备、仪器、校舍、桌椅板凳、文体器材、校园花木等。

教育学中学生的权利

教育学中学生的权利

教育学中学生的权利一、受教育权学生作为受教育者,他有一个特权,就是受教育权,因此受教育权是学生作为受教育者最基本的权利,受教育权包括受完法定年限权、学习权和公正评价权。

受完法定年限权是指年满6周岁的儿童必须接受义务教育,且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能开除学生,劝退也不可以,如果有特殊情况6周岁不能入学的,可打申请延迟到7周岁。

学习权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有权参与各项学习活动,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侵犯或剥夺学生参加学习的权利,比如在上课期间要求学生离开教室这种行为就属于侵犯了学生的学习权。

公正评价权指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有权利享有教师、学校对自己的学业成绩、道德品质等进行公证评价。

在毕业时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业证明。

二、人身权学生除了是受教育者外还是公民,作为公民学生享有的最基本权利就是人身权,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内涵最丰富的一项权利。

它包括身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和隐私权等。

身心健康权,指保护学生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心理健康等内容,比如给学生看血腥暴力影片造成学生寝室难安此时侵犯的就是身心健康权。

人身自由权,指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对学生进行搜查,不得对学生关禁闭。

人格尊严权,指学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比如给学生取绰号“笨猪”“小狗”等,都属于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权。

隐私权,指学校和教师有义务保护学生私人、不愿或不便让他人干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或生活领域不被他人所知的权利。

比如学生的日记,学生家庭的特殊情况这些,学生如果不愿透露的教师一旦泄露出去都算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

三、财产权除此之外还有一个比较常考,学生也容易收到侵犯的就是财产权,财产权指具有物质财富内容、直接和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比如学生上课玩手机,教师将其手机没收不还或直接砸毁,这都属于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学生的财产权主要包括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受赠权以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等。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1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1

一、学生的权利学生的权利是法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这些权利依学生就读学校的不同和学生年龄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如奖学金、贷学金的规定主要适用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学位证书的规定主要适用于高等学校的学生等。

与这些权利相应,为保障学生权利的实现,法律还明确规定了其他法律关系主体如学校、教师应尽的义务(参见上一节的有关论述),没有相应的义务的履行,学生的权利是不能得到充分有效地保障的。

下面我们通过一些案例较详细地说明学生拥有的较易受到侵害的一些权利。

1.学生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条、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受教育权具体表现为就学的平等权、受教育的选择权和上课权等方面。

2.学生的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3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学生也是公民,其人格尊严同样受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受教育权的权利内容

受教育权的权利内容

受教育权的权利内容“受教育权”作为⼈⼈应有的基本权利,它⼜具体表现在:“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条件权”、“获取受教育结果权”三个⽅⾯。

其⼀,就“受教育机会权”来讲,受教育机会是指受教育者有权通过学习和受教育获得⽣存与发展能⼒的可能性空间和余地,是受教育者接受任何等级或类型的教育的起点、资格与⾝份。

“受教育机会权”是受教育权存在与发展的前提性与基础性权利。

学者龚*和认为“受教育机会权”还可具体分为⼊学机会权、升学机会权、受教育选择权和学⽣⾝份权。

⼊学机会权、升学机会权是受教育机会权的重要表现形式,也是重要的实现⽅式,受教育的选择权是指公民对接受教育的种类、学校、教师等有⾃由选择权利。

受教育的选择权与⼊学机会权、升学机会权是不可分的。

⼊学机会权、升学机会权以及受教育选择权的⾏使所产⽣的结果,即:进⼊某⼀教育机构⽽获得该教育机构的学⽣⾝份,享有学⽣的⼀切权利,⽽⼀旦丧失学⽣⾝份权,其他形式的受教育权也就⼀同丧失。

因此,学⽣⾝份权是受教育机会权的核⼼,享有受教育机会权,实质是要享有学⽣⾝份权。

故受教育者要⼗分珍惜学⽣⾝份权,教育机构或教育者不可轻易剥夺学⽣⾝份权。

其⼆,就“受教育条件权”来讲,获得了受教育的机会并没有完整的享有“受教育权”,在获得了⼊学、升学的机会权,学⽣⾝份权之后,作为受教育者还拥有“受教育条件权”,即:教育条件建设请求权、教育条件利⽤权以及获得教育资助权。

“受教育权”的保障,重要的⽅⾯是受教育者有请求国家积极作为,提供教育设施和保障教育教学正常运转的权利。

教育条件建设请求权主要包括教育设施建设请求权和教育财政措施请求权。

教育条件利⽤权是指对已有的教育条件如教育设施或教育资源,受教育者享有平等的利⽤权。

这获得教育资助权,主要是对那些经济困难的学⽣来讲的,受教育所必不可少的费⽤会把优秀⽽贫困的学⽣阻隔在学校的⼤门之外,⽽使之失去升学机会权,进⽽也失去受教育权。

因此在公民个⼈⽆法交付教育费⽤时,国家有义务给予经济资助,按成绩和能⼒有资格接受教育但⽆⼒负担教育费⽤的学⽣,应享有从国家哪⾥获得教育资助的权利。

高校教师资格证-高等教育法规-专题03-高校与学生

高校教师资格证-高等教育法规-专题03-高校与学生

高校教师资格证-高等教育法规-专题03-高校与学生[单选题]1.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学历。

A.研究(江南博哥)生毕业B.大学本科毕业C.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D.专科毕业以上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单选题]2.下列不属于学生的受教育权的是()。

A.受完法定教育年限权B.学习权C.隐私权D.公正评价权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学生所享有的受教育权主要包括受完法定教育年限权、学习权和公正评价权。

隐私权是学生的人身权。

[单选题]3.学生在学校各项权利中最主要、最基本的一项权利是()。

A.受教育权B.生命健康权C.人格尊严权D.人身自由权参考答案:A参考解析: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性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对中小学生来说,受教育权是其在学校各项权利中最主要、最基本的一项权利。

常见的学生受教育权包括:学生受教育机会平等的权利;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学生受教育的选择权;学生在升学、复学方面的同等权利。

[单选题]4.教师把不遵守纪律的学生关黑屋,侵犯了学生的()。

A.人身自由权B.表达自由权C.人格尊严权D.受教育权参考答案:A参考解析:题干所述侵犯了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单选题]5.学校在有裂缝的教学楼中对学生进行教育教学活动,这侵犯了学生()的权利。

A.安全B.受教育C.受尊重D.生存参考答案:A参考解析:我国宪法与法律规定少年儿童的合法权利有:生存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受尊重的权利;安全的权利;人身自由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单选题]6.小苏由于在学校一时冲动,犯了错误,学校以安全不能保证为由对小苏停课两日,并且停发了布置作业的短信。

该学校的行为侵犯了小苏的()。

学校保护学生权利制度

学校保护学生权利制度

一、引言学生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

保护学生的权利,是学校教育的重要任务。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我国制定了学校保护学生权利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学校保护学生权利制度的内容。

二、学校保护学生权利制度的基本原则1. 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学校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学生进行侮辱、体罚、变相体罚等行为。

2. 平等对待学生:学校应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不得因学生的性别、民族、宗教信仰、家庭背景等因素歧视学生。

3. 保护学生的隐私权:学校应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不得随意泄露学生的个人信息。

4. 维护学生的受教育权:学校应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剥夺学生的学籍,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学生的学业发展。

5.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校应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

三、学校保护学生权利制度的主要内容1. 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1)成立学生权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监督学校保护学生权利工作。

(2)设立学生权利保护办公室,负责处理学生权利保护相关事宜。

2. 加强学生权利教育(1)开展学生权利教育课程,让学生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2)通过校园广播、宣传栏、班会等形式,普及学生权利保护知识。

3. 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1)制定学生权利保护办法,明确学生权利保护的范围、程序和责任。

(2)建立健全学生申诉制度,为学生提供申诉渠道。

4. 加强学生权利保护队伍建设(1)选拔和培训一支具备专业素质的学生权利保护队伍。

(2)加强学生权利保护队伍建设,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5. 加强与家长、社会的沟通与合作(1)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共同关注学生的成长。

(2)与社会各界携手,共同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四、结语学校保护学生权利制度是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学校应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学生权利保护工作,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同时,学生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何保障学生的平等受教育权?

如何保障学生的平等受教育权?

如何保障学生的平等受教育权?
哎哟喂,说真的,这“平等受教育权”可不是一句空话,可是真真切切的跟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啊!我最近就在学校里观察到一件事,就拿它来跟大家唠唠吧。

这事儿得从咱们学校的“阳光助学金”说起,这笔钱专门用来帮助那些家庭困难的学生,好让他们能安心上学,不用为了生活费操心。

今年我发现一个挺有意思的现象,学校里有个女孩叫小丽,她成绩特别好,平时学习也很刻苦,但家庭条件不太好,一直都是靠着这笔助学金才坚持下来的。

可你知道吗,小丽最近申请助学金的时候,竟然被拒绝了!你说气人不气人?后来一打听才知道,因为学校规定,助学金的申请需要提供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小丽的妈妈是做饭馆生意的,收入不稳定,而且她爸爸早几年就去世了,家里就靠她妈妈一个人撑着。

结果就因为没有完整的收入证明,小丽就拿不到助学金了!
你说说,这算不算是不平等?小丽成绩好,学习态度也棒,可是就因为家里情况特殊,没办法提供完整的证明,就失去了得到帮助的机会。

这就好比,一个运动员实力很强,但因为跑道不平整,结果就跑不过别人,你说气人不气人?
其实现在很多学校都有类似的规定,说白了都是为了公平公正,但有些规定吧,确实太死板了,反而阻碍了真正需要帮助的同学。

就像小丽,她学习那么努力,却因为一些形式上的问题,被挡在援助的大门之外,这真的让人觉得很心酸。

所以说,保障学生的平等受教育权,光靠口号喊喊可不行,还要落实在行动上。

学校和社会都应该多一些灵活的政策,多一些同理心,不要让一些形式上的规定成为阻碍,让每一个孩子都能享受到公平公正的教育。

就像小丽这样努力的孩子,不应该被一些繁琐的程序给耽误了前途。

让我们一起努力,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够无忧无虑地学习,绽放自己的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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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学习中心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学生的受教育权
权利与责任就如同一个同卵的双胞胎兄弟,总是相伴相生。

学生,一个特殊的权责权责主体,因其角色的多重性而带来其权责的多重性,即,学生不仅享有其作为公民所享有的一般权利(人身权和财产权),同时还享有其作为学生所享有的特殊权利(受教育权)。

下面将对学生所享有特殊权利(受教育权)进行详细解读。

受教育权,作为学生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学习权和公正评价权。

在教师招聘考试中主要是以案例性选择题的形式考查,且案例范围都较有规律:
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凡是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应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并受完法律规定年限的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推迟到七周岁”,有哪些情况会侵犯到学生的这一权利呢,主要涉及两个主体---家庭和学校或教师。

在家庭方面,主要表现为父母因为了不减少家庭劳动力等原因不让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入学的;在学校方面,一是拒不接收有残疾但能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学生入学或拒不接收非户籍所在地或无户籍的学生入学的,二是当学生违反学校的纪律而随意开除学生的,以上两种情况都属于学校侵犯了学生的收完法定年限教育权。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国家、社会、学校、家庭都要承担起相应的任务,使未成年人都能获得最基本的教育。

学习权,学生的学习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参加教育教学权(上课的权利)、写作业权和参加考试权。

我们在看段子的时候会经常出现“小明,滚出去”或“小明,到走廊罚站”等情况,我们的娱乐的同时也到意识到这是侵犯了学生的上课的权利,除此之外,还包括学校或教师让学生去听与教学无关的讲座或是让学生参加一些商业性演出而影响正常上课呢,都属于侵犯了学生的上课权。

我们在学校期间上课权时常会被侵犯,然而我们写作业的权利应该一直没有被侵犯过,虽然我们希望偶尔能被侵犯一次。

而参加考试的权利有些同学确是被侵犯了的,比如老师怕班级的倒数三名会拖班级的后腿而不让其参加期末考试的,或者在中考前期,学校怕影响本校的升学率而提前分流一些学生的,他们的考试权都是被侵犯了的,却由于我们当时的法律意识淡薄而未能及时维护自己的权利。

最后一个受教育权就是公正评价权,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在学业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以及毕业后能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

一般情况下,对于中小学的学生在毕业后获得证书这一权利上基本没有侵犯的,其中一个方面原因是,我们本来对这些毕业证也不是很感冒,然而在学业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上,尤其是品行即操行评定上确实存在很多侵权行为,操行命定是指教师根据《学生守则》对学生在一学期内的学习、品德、劳动、人际关系等的评价,老师不公正的评价不仅对学生的人格尊严是一种严重伤害,同时也会影响学生的升学即在高年级学校老师心中的印象,使学生未入其校,却以埋下了恶名,因此老师在对学生进行评价时时一定要公平、公正,以促进学生更好的发展为目的给予合理的评价,帮助学生更好的发展,而教师应个人偏见而给出的不公正评价,一方面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如果给学生造成恶劣影响,还会受到更加严重的法律的制裁。

学生的受教育权不仅是教师招聘考试常考的内容,也是考生在以后从事教师这一岗位时需要注意的内容,希望我们的孩子能在诸位考生的教育下能够在权利不被侵犯的环境中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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