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受教育权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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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也法规:学生权力的保护

教育政策也法规:学生权力的保护

学生权力的保护对学生人格的尊重,对学生权利的尊重,是现代社会人的主体性得到尊重的一个表现,是素质教育的应有之义。

然而,近些年来,发生在校园内的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事件有增无减,被告的侵权诉讼日益增多,而且就发生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事件的概率而言,并不因大中小城市生活水平的悬殊、城乡之间教育教学水平的不同而有差异。

目前,在我国大中小学校仍较普遍存在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侵犯学生隐私权、名誉权、受教育权、财产权、拒绝权、人身权等不正常现象,使得一些学生的权力被剥夺,影响学生的正常成长。

为此,从管理制度、评价机制,课程设置到教学方式,教育领域发生了一场深刻的变革,要求教师尊重学生的权利。

根据对对资料的查找我知道了学生拥有以下的权力:一、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学生有接受教育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扰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

学生的受教育权具体表现为就学的平等权、上课权和受教育的选择权等方面。

本校学生享有在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范围内的学习权利,有权获得学校提供的在当前情况下可能的最好的教育,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学生的课。

本校学生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按有关规定使用本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本校学生有权自己选择学校所设的选修课,各类竞赛辅导应在自愿、公开、公平基础上选拔人员。

二、安全健康权:本校学生有权在安全、和谐环境中生活、活动、学习。

学校有责任在硬件与管理上采取相应的措施,不得使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的校舍、教学设施中活动。

本校学生有权得到人格的尊重和公平的对待,教职员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学校应当维护学生的身心健康,学生有权获得心理健康方面的辅导。

三、获得公正评价权:本校学生有权在学业成绩与品德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有根据条件参与各项评优的权利。

四、申诉权:本校学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如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纪律管理与处理不当,侵犯学生人身健康、人格尊严,损害其名誉权的;学校或教师私拆学生信件的;因对学生进行不公正评价而造成严重后果等等)有权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论高校学生受教育权的司法救济(一)

论高校学生受教育权的司法救济(一)

论高校学生受教育权的司法救济(一)摘要]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如受到侵犯应得到司法救济。

现今,高校学生的受教育权不时受到侵害,但理论的禁锢和实体法律的不完善使得难以寻求司法救济。

在人权保障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加强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保障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高校学生;受教育权;可诉性;司法救济在我国,受教育权利是一项宪法性质的权利。

宪法第46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这一规定意味着受教育权利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同人的生存权一样,应优先于其他的一般权利,国家、社会、学校等应优先保证公民享受充分的受教育权利,当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受到侵害时也应得到及时的法律救济。

受教育权利作为一项宪法性质的权利,也被我国的教育法所内化。

《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教育法的其他相关条款也分别对公民受教育的内容和保障作了一些规定。

在现代社会,人们日益觉悟到了受教育权利的重大意义。

人的受教育程度,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其利用有限的社会资源的能力,因而决定了其谋求财富、追求幸福和实现抱负的层次。

而我国有关保障受教育权的法律相对滞后,有关学生受教育权的救济保障制度极为单薄。

一、高校管理权及受教育权司法救济的现状(一)高等学校管理权的法律依据我国法律(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是高校对在校大学生进行管理的法律依据。

《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有组织实施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等权利。

《高等教育法》第20条规定:“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研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研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教育学中学生的权利

教育学中学生的权利

教育学中学生的权利一、受教育权学生作为受教育者,他有一个特权,就是受教育权,因此受教育权是学生作为受教育者最基本的权利,受教育权包括受完法定年限权、学习权和公正评价权。

受完法定年限权是指年满6周岁的儿童必须接受义务教育,且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能开除学生,劝退也不可以,如果有特殊情况6周岁不能入学的,可打申请延迟到7周岁。

学习权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有权参与各项学习活动,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侵犯或剥夺学生参加学习的权利,比如在上课期间要求学生离开教室这种行为就属于侵犯了学生的学习权。

公正评价权指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有权利享有教师、学校对自己的学业成绩、道德品质等进行公证评价。

在毕业时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业证明。

二、人身权学生除了是受教育者外还是公民,作为公民学生享有的最基本权利就是人身权,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内涵最丰富的一项权利。

它包括身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和隐私权等。

身心健康权,指保护学生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心理健康等内容,比如给学生看血腥暴力影片造成学生寝室难安此时侵犯的就是身心健康权。

人身自由权,指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对学生进行搜查,不得对学生关禁闭。

人格尊严权,指学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比如给学生取绰号“笨猪”“小狗”等,都属于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权。

隐私权,指学校和教师有义务保护学生私人、不愿或不便让他人干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或生活领域不被他人所知的权利。

比如学生的日记,学生家庭的特殊情况这些,学生如果不愿透露的教师一旦泄露出去都算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

三、财产权除此之外还有一个比较常考,学生也容易收到侵犯的就是财产权,财产权指具有物质财富内容、直接和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比如学生上课玩手机,教师将其手机没收不还或直接砸毁,这都属于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学生的财产权主要包括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受赠权以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等。

高校管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冲突及学生权利保障之探究

高校管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冲突及学生权利保障之探究

范性文件 的清理和修订不够及时 ; 教育法律法规程 序性规范少 , 可操作性差, 可诉性弱 ; 许多规章制度
享受 的权利 。另 一 方 面, 国教 育 立 法 宗 旨的社 会 我
( 冲突的根源——权力与权利 的博弈 一)
高校 所拥 有 的 自主 管理权 和学 生的受 教育权 在
高等 教育 活 动 中形 成 了权 力 与权利 的博弈 。在这 一
博弈 的场 域 中, 校与学 生作 为参 与的主 体, 高 一方 的
政管理 中的 自由 裁量 权 过 大 , 没 有 正 当程 序 的约 在
约 机制 , 大学 生作 为 被 管理 者 的 权 利又 没 有 完善 的 救 济机 制 , 其导致 的后 果就 是学校 会选 择滥 用权力 。
博 弈的结 果是 高 校 与 学生 的冲 突 日益 严 重 , 法 达 无
作者 简介 : 崔红(9 6一)女 , 16 , 辽宁绥中人, 阳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沈 研究方向 : 宪法与行政法理论 。

4 ・ 2
维普资讯
标 , 以管理 的 方便 和 利益最 大 化 为 目标 。 而
2 高校管理法律体 系不完善 . 改 革 开放 以来 , 国 已经 颁 布 了一 系列 规 范 高 我
到权 利 的 最 优 均 衡 状 态 , 者 的 冲 突 也 无 法 得 到 二
解决 。
束下 , 自由裁量权 的行 使 不 以公 正 、 平 、 理 为 目 公 合
①本文为辽宁省教育厅高等学校人 文社科项 目“ 高校管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的立法研究” 编号 :5 4 , ( 0W22 的研究成果之一 。 )
本位 化 。与其他 国家 和地 区高等 教 育法 的立法 宗 旨

关于大学生权利维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关于大学生权利维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关于大学生权利维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关键词:大学生权利维护维权能力论文摘要:现今大学生状告高校的诉讼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引起世人的广泛关注及社会的强烈反响。

如何有效解决此类纠纷,正确看待学生权利,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已是当务之急。

一、大学生权利维护存在的问题(一)高教法规不完善一是高教法规数量偏少,内容相对滞后。

我国1980年诞生第一部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到目前,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颁布的教育法律只有8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教法》)等颁布已超十年,有些内容显得陈旧、滞后,跟不上高教发展的形势。

二是有些法规比较原则和抽象。

《教育法》、《高教法》等法律规定了大学生应该享有的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这些权利因缺乏相应的配套法规和规定而难以落到实处,使得大学生的权利停留在应然状态,难以收到实效。

三是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主观性词语过多。

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授权高校有开除学生学籍的权利,共涉及七种情形,类似“性质恶劣”、“行为严重”、“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等多个主观性词语,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容易导致高校行使处分权的任意性,引发大学生侵权案。

(二)高校校规不规范一是校规中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明显失衡。

目前校规中过分强调管理,绝大多数为义务性条款,注重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的各项义务,在“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影响下,学生有时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往往出现重学校权力而轻学生权利的现象。

二是部分高校出台的校规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比,不同程度存在“上位法”的“超位”或冲突。

三是部分高校的规章制度有明显不合时宜的内容。

如罚款,将毕业生奖学金改为就业补助金,毕业生欠费不发毕业证导致出现诉讼案等。

(三)救济途径不畅通我国的高等教育法律赋予了大学生广泛的权利,救济途径是有的,但经常不畅,当高校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时,学生往往无法获得全面、及时、便捷、可预期的救济。

高校惩戒权与学生受教育权问题探究

高校惩戒权与学生受教育权问题探究

高 校作 为法 律法 规 授 权 行 政 主 体 , 学 生 之 间 的 与
行政法律关系在客观上有其特殊性。我们应当吸收宪
无论是 19 90年 的 《 普通 高 等学 校 学生 管 理 规
法关于注重人权保障的法治和宪政精神 , 来区分高校
与学生之间的外 部行政法律关 系和内部行政法律关
收稿 日期 : 0 0—1 21 2—1 6 作者简介 : 周甲文( 94一) 男 , 16 , 沈阳人, 副教授 。
VD . L 7 NO 2
Ap . 2 11 r 0
高校 惩 戒权 与 学 生 受教 育权 问题 探 究
周 甲文 , 马 英
( 阳工程 学 院 政 治 法律 系 , 阳 103 ) 沈 沈 116
摘 要 :近年来 , 高等 学校 与学生的纠纷案件 频频 出现 , 诉讼 案件 涉及 的领域一般是 学校 对学 生行使 惩戒权 。构 建 高等
现阶段 , 国教育领域 正在发生一场深 刻变革。 我
随 着公 民权 利意识 的增 强 , 护 公 民 的受 教 育权 成 了 保
系, 以求得在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和照顾普通高校教育 管理 工作 特殊 性之 间达 到平 衡 。在维 系学 校和 学生关
系继 续存 在 的前提 下 , 般 避 免 司法介 人 ; 一方 面 , 一 另 高校 的 自主管 理权 不得 侵犯 学生 的宪 法性权 力 。凡 涉 及学 生受 教育权 问题 , 以及 涉及学 生 和学校关 系产生 、 变更 和消 灭 的学 籍 管 理 、 纪律 处分 或 由此 连 带 的涉 及
第7 卷第 2 期
2011年 4月
沈 阳工程 学院 学报 ( 会 科 学版 ) 社 Ju a o h n a gIstt o n ier g S c l c n e) o r l f e yn tu f gnei ( oi i cs n S ni e E n aSe

如何保障学生的平等受教育权?

如何保障学生的平等受教育权?
哎哟喂,说真的,这“平等受教育权”可不是一句空话,可是真真切切的跟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啊!我最近就在学校里观察到一件事,就拿它来跟大家唠唠吧。

这事儿得从咱们学校的“阳光助学金”说起,这笔钱专门用来帮助那些家庭困难的学生,好让他们能安心上学,不用为了生活费操心。

今年我发现一个挺有意思的现象,学校里有个女孩叫小丽,她成绩特别好,平时学习也很刻苦,但家庭条件不太好,一直都是靠着这笔助学金才坚持下来的。

可你知道吗,小丽最近申请助学金的时候,竟然被拒绝了!你说气人不气人?后来一打听才知道,因为学校规定,助学金的申请需要提供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小丽的妈妈是做饭馆生意的,收入不稳定,而且她爸爸早几年就去世了,家里就靠她妈妈一个人撑着。

结果就因为没有完整的收入证明,小丽就拿不到助学金了!
你说说,这算不算是不平等?小丽成绩好,学习态度也棒,可是就因为家里情况特殊,没办法提供完整的证明,就失去了得到帮助的机会。

这就好比,一个运动员实力很强,但因为跑道不平整,结果就跑不过别人,你说气人不气人?
其实现在很多学校都有类似的规定,说白了都是为了公平公正,但有些规定吧,确实太死板了,反而阻碍了真正需要帮助的同学。

就像小丽,她学习那么努力,却因为一些形式上的问题,被挡在援助的大门之外,这真的让人觉得很心酸。

所以说,保障学生的平等受教育权,光靠口号喊喊可不行,还要落实在行动上。

学校和社会都应该多一些灵活的政策,多一些同理心,不要让一些形式上的规定成为阻碍,让每一个孩子都能享受到公平公正的教育。

就像小丽这样努力的孩子,不应该被一些繁琐的程序给耽误了前途。

让我们一起努力,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够无忧无虑地学习,绽放自己的光彩!。

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及其保护——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校保护"的反思

关 键 词 : 成 年人 保护 法 未 未成 年人 学


生 , 当耐 心教 育 、 助 , 得歧 视 , 得 违反 法 律 和 国 家 应 帮 不 不
产主 义 事业 的建 设者 和 接 班人 ,他们 的健 康 成 长 家 读 笛 十 四条 “ 学校 应 当尊重 未成 年学 生 的受教 育权 , 不得 庭、 学校 和 社会 共 同努力 为其创 造 良好 的成长环 境。 中, 随意 开 除未成 年学 生 其 , , 本条 将不 得随 意开 除未成年 学 生 学校 对 未成 年人 的培 养和 教育 起着 重要 的作 用 , 因 学校 修 改 为不得 违 反法律 和 国 家规定 开 除未 成年学 生 它 表 达 要切 实履 行 教育 和保 护 未成 年人 的法 律 责任 , 化 素质 教 了两 层 意思 强 是 不得 违反 法律和 国家规 定开 除 未成 年学 育和 义务 教 育 ,帮助 他们 解决 影 响身 心 发展 的突 出 问题 , P I 二是 只要符 合法律 和 国家规 定 的, 能开 除。对于 那些 : , 就 为 他 们 的健 康 成 长提 供 更加 全面 细 致 的保 护 。修 订 后 的 可 能会 对学校 秩 序产 生恶 劣影 响 的学生 也 不 能开 除 可 以

律 的形 式 , 这对 推动 我 国素质 教 育 的发展 将会 起 到很大 的 7 % 的校 长和 老 师把 它放在 第 二位 ,往 下排 才 是 学 > 能 1 - - j - 力 。正如 有 的学者 所说 , 子摔 伤 了 , 折 了是看 得见 的 , 孩 骨

未 年 是 国 未 和 望是 令 义 业 葶 规 除 成 学 。相比 改 前的 未 年 护 成 人 祖 的 来 希 ,社 主 事 和 开 未 年 生 , 修 以 《 成 人保

论高校学生处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的平衡


程序等方面规 范 、 约高 校学 生处 分权 ; 制 完善 教 育立 法、 明确受 教育权 的可诉性 等 方面保 障 、 拓展 受 教育
权。
二 、 范 、 约 高 校 学生 处 分 权 规 制
相 对 于 受 教 育 权 , 校 学 生 处 分 权 显 然 是 一 种 高
觉 。因此 , 应进一 步完善 《 育法 》 确定 高校 对学 生 教 ,
第 9卷 第 5期 21 0 0年 1 0月
邵 阳学 院 学 报 ( 会 科 学 版 ) 社 Jun/o hoagU iesy Sc l c neE io ) ora f ayn nvri ( oi i c dt n S t aSe i
V0 . No 5 19 . Oc . 0 O t2 l
在 的 问题 。缺 乏 正 当程 序 或 程 序 存 在 瑕 疵 往 往 也 成
高校学生处 分权 的司法 审查 不仅法 理上 是可 行 的, 实践中也是必要的 。高校处分 权的司法审查具 有
宪法和法律依 据 , 回应 了现实 的要求 , 符合 国际 法 也
律 的 发 展趋 势 。
为学生状告学 校的理 由。法谚 云 : 程序 是法治 和恣 “ 意而治 的分水 岭” 。正 当程序就是一种 “ 超权力” 的机
进 行 处 分 的权 限 , 于 确 需 剥 夺 或 限 制 受 教 育 权 的条 对
件、 情节 、 程序要 明确作 出规 定。凡法律效 力低于《 教
“ 力” 权 。权力具有 非平 等性 ( 单方 面性 ) 扩张性 、 、 整
育法》 的规章制度不得就高校 学生处分权作 出与之相
冲突的规定 , 否则无效 。
● 法 律 研 究
论 高 校 学 生 处 分权 与 学 生 受教 育 权 的平衡

我国高校学生受教育权的合法保障问题探究


正确 、合理 合法地 行使这 一权力 。这就是 学校处 分
学生 的合理性 合法性 界 限问题 。怎样才算 是学校 正
确地行 使 了 自己 的处 分权 ( 这里 的 “ 处分权 ”主 要
指 勒 令 退 学 或 开 除 学 籍 的处 分 ,下 同 ) 而 不 被 认 定 是 对 学 生 受 教 育 权 的侵 犯 呢 ? 笔 者 认 为 ,界 定 这 一
保 障 。《 通高等 学校学 生管理 规定 》规定 :“ 普 处理 结论 要送达 本人 ,允 许本 人 申辩 、申诉 和保 留不 同
意见 。对 于 本 人 的 申诉 ,学 校 有 责 任 进 行 复查 。 ” 据此 ,学校 应有相应 的一套 程序性 保 障 ,在处分学
个问题 ,即尽 管 学 校 有 处 分 甚 至 开 除 学 生 的权
在依 法治 国基本方 略 日趋 深人人 心 的今 天 ,我 国高校 管理法治 化进程 也在逐 步推进 。高校学 生 的 权 益保 障问题受 到 了越来 越多 的重视 ,近年来 屡起 大学生与母 校 “ 簿公 堂” 的讼 案更是 引发 了社会 对
各 界 的 强 烈 关 注 。本 文 从 高 校 大 学 生 由 于个 人 违 纪
力 ,但并不 一定等 同于学 校在相关 的具体 事件 中能
生 时 要 告 知 所 依 据 的事 实 及 法 律 依 据 , 听 取 学 生 意
2 对 校 规 校 纪 实 体 性 的 规 范 .
现代教 育f Βιβλιοθήκη 学 高 教 研 究 M ODERN EDUC ATI ON CI NCE S E
2 0 0 9年 第 4期
我国高校学生受 教育权的合法保障问题探究
张 东 玉
[ 摘 要 ]近 年 来 ,屡起 大 学 生与 母 校 “ 簿公 堂” 的讼 案 引 发 了社 会 各 界 对 高校 学 生权 益 问 题 的 强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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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学生的受教育权问题
近年来,学生诉学校特别是高校的不当处分案时常出现,之前比较轰动的案子为例就有如1998年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田咏认为学校对其退学处理不当而起诉学校;1999年北京大学96届博士毕业生刘燕文诉北大不颁发毕业证书,拒绝授予其博士学位,侵犯了他的权利;2000年湖南外语外贸学院的6名男女学生因同寝睡觉被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而把学校告上法院;2002年广州暨南大学武某因考试作弊被学校取消获得学士学位资格而将学校诉至广州市中院等等。

这些案子发生后,都引起了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极大的关注。

“学生状告学校”现象的出现,一方面说明了我国社会法制的进步和学生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敢于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凸显了学校惩戒权的强大与学生受教育权保障的软弱无力,两者之间的冲突正在加剧。

常见的学生受教育权被侵犯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歧视学生。

《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上述规定确立了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基本原则。

受教育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受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平等法律地位,不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方面的不同或者差别而受到不平等地对待。

在现实中,不少的教师为了提高自己的业绩成果,有时会对缺点较多、学习困难和有特殊情况的学生,产生偏见,态度冷漠,没有耐心,甚至恶语中伤。

久之,这类学生的个性就会朝着越来越不健康的方向发展,并形成恶性循环,会极大地影响教育教学活动。

不得歧视学生,是教师尊重学生受教育权的一个具体体现。

教育应该使每一个学生都有可能受到同等的尊重和关注,作为教师和学校从根本上应该为他们提供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不应因某一方面的不足或缺陷而受到他们不平等的对待,甚至冷落。

二、侵犯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

《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这是学生在学校中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

考试,是学校安排和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方式之一。

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剥夺或限制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包括考试在内的各种活动。

三、侵犯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

停止违反纪律的学生上课,应符合教育活动的价值要求,与对学生的教育相一致,和学生的违纪程度相适应,有充分客观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带有任何个人偏见和感情因素。

具体说,确定停止学生上课是否合理恰当时,必须考虑以下因素:学生的年龄状况、学生在校以前的表现、该违法乱纪行为的严重程度、频率及再发的可能性、认错悔改态度等。

如果学生的违纪行为,频频发生,严重影响了课堂秩序,为维护绝大多数学生的受教育权,可以将违纪学生与其它学生隔离,对其进行教育。

这种情况下不能认为是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

否则,不应停止学生上课,可通过其它方式对学生进行教育,以保障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

停课作为一种惩戒形式,必须限制使用。

学校不能放弃教育职责,大量使用停课。

停课只能对那些其行为严重扰乱了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采取,在实施中要遵循相应的程序性限制,如对告知、听证和申诉权利的保障。

学校做出的停课决定必须尽快通知家长,并确保实质公正;学生不应因停课而失去学期期末考试或国家统一考试的机会。

四、侵犯学生受教育的选择权。

学生志愿必须由本人填写,这是国家赋予考生的一项权利和义务。

学校和教师未经本人同意,不能改动;教师可以指导学生填报志愿,但不得擅自更改或强制学生填报志愿,否则就是侵权。

五、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公民的受教育权是一项宪法性权利,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体现为民法上的人格利益。

任何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限制、妨碍、剥夺他人受教育机会的行为,都是对公民受教育权利的侵犯,因此造成损失、损害的,都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相关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

如何保障高校学生受教育权利,本文认为需从以下方面改进:
一、树立法治之精神,做到依法治教,以人为本。

由于受我国传统的师道尊严的教育伦理的影响,认为学生必须服从学校和老师,对学生严是爱,松是害,因此需要严管重罚。

加之计划经济时
代行政管理思维尚未改变,学校往往将学生当成受教育的客体,而忽视其权利主体的地位,在这种前提下,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容易被视为管理与服从、教育与被教育、给予与获取的关系,学校居于主要地位,学生处于从属地位,学生的权益被忽视弱化也就成了必然。

现代法治精神要求学校管理要尊重和注意保护学生权利,为此就要求对学校管理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法治的要求使得学校不能像过去非法治状态下那么自由和随意,这或许正是学校管理适应法治社会而走向现代化的一个标志或反映。

能否切实保障和维护与受教育权相联系的各种权益已成为当前高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因此,高校应转变观念,树立法治精神和维权意识,真正做到依法治教,以人为本,确保学生的受教育权落到实处。

二、加强教育立法,建立起完整统一的教育法制体系。

近几年来,我国的教育立法虽然有明显的进展,但整体上来看,还有诸多亟待加强的薄弱环节。

我国目前为止,仅有六部教育方面的法律,十几部行政法规,其余则是大量的行政规章和其他的规范性文件。

制定教育完善法法律体第建设是未来教育体制完善的漫长过程,需要政府机构、社会组织、教师、学生、公民个人等等广泛的参与,通过制度建设完善百年树人壮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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