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2020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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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2020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规范交易活动,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管理;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具有公有性、公益性资源的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按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相互协调的原则,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协同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

第二章交易管理和服务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管,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研究出台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重大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创新和综合监管;

(三)协调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落实工作责任。

第六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各项日常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研究、推动出台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改革政策措施和监管制度,会同省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流程等,并督促抓好落实;

(二)协调督促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责,会同相关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做好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加强对评标评审专家和中介(代理)机构的考核、监督和管理,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统筹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建设,制定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管理制度,完善信息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平台系统和数据安全,协调推进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市县平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四)协调处理交易活动中的重要事项,接收各类投诉、举报和审计移交问题,并及时转交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协调督促其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

(五)承担省委、省政府和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与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工信、商务、科技、卫健、住建、交通、水务、林业、医保、国资监管等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部门协同执法、案件限时办结、结果主动反馈的要求,依法对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制定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制度;

(二)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制定并向社会公开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督促目录范围内的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三)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接收、转办、反馈工作机制,依法查处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负责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本行业专家的资格审查、培训、考核、更新等工作,对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五)承担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作为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为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平台和服务,维持现场秩序,见证交易过程;对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竞争主体和评标评审专家在交易平台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配合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对市县公共资源交易联网子平台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协助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制度和服务工作流程等,推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标准化建设。

第三章交易平台建设与信息资源共享

第九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坚持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公共服务、依法监管的原则,实行统一交易平台、统一规则流程、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专家管理、统一综合监管的运行机制。

第十条整合工程建设招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与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药品与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技术交易等交易平台,建立由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设区的市级公共资源交易联网平台和不设区的市县公共资源交易联网子平台组成的全省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第十一条鼓励社会投资主体按照国家统一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设交易平台。通过国家认证机构检测认证,且与全省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互联互通的,可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场地和服务。

第十二条按照国家“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要求,建立全省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平台。

第十三条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应当通过国家认证机构检测认证,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提供全流程网上交易服务,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全过程规范化管理。

第十四条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应当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省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信息管理系统对接,为项目审批信息、行政监督信

息、市场主体信息、信用信息、全流程监督信息、专家资源信息、交易过程信息等有序交换提供技术支撑,实现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和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应当实现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实时监管和预警。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对交易活动实施全流程网上在线监管,并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的资质资格、信用奖惩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传至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

第十六条按照评标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整合全省评标评审专家资源,建立由各行业评标评审专家子库组成的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实现全省评标评审专家资源共享和统一管理。评标评审专家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抽取系统在省和市县公共资源交易联网平台和联网子平台设立网络抽取终端。

第十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具备满足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所必需的场地和设施设备条件,评标评审专家等候区和评标评审区域应当与其他区域隔离。进场交易项目实行网上招标、网上投标、电子开标、电子评标或评审、计算机辅助评标或评审、远程异地评标或评审、网上拍卖、网上挂牌、网上竞价。

第十八条中介(代理)机构和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首次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应当事先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市场主体信息登记。登记信息在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共享通用,任何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不得强制要求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不得拒绝其进场交易。

第十九条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和信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运行与维护管理制度。加强对系统使用与维护,数据电文传输和信息采集、共享、使用的全过程管理,确保交易平台系统管理无漏洞、系统操作可溯源。

第四章交易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公共资源交易实行全省统一目录管理,除涉密和法律法规特殊规定外,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列入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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