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航空人员管理制1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三章航空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节航空人员概述
概念:民用航空法(1995年)
第三十九条本法所称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
(一)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人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
(二)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航空电台通信员。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2001年)
本规则使用如下定义:
(b)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人员:(1)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航空安全员;
(2)空中交通管制员;
(3)飞行签派员。
少了: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航空电台通信人员
航空人员的资格条件
(一)具备业务执照
(二)取得体格检查合格证书
(三)其他条件
(一)具备业务执照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定
本规则所称执照和资格证书包括下列类别:
(a)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基础部分和机型部分
(b)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c)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空中交通管制人员执照
机场塔台管制员执照、进近管制员执照、区域管制员执照、进近(监视)雷达管制员执照、进近(精密)雷达管制员执照、区域(监视)雷达管制员执照、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管制员执照、地区管理局调度室管制员执照、总局调度室管制员执照。
飞行人员执照
驾驶执照
私用驾驶员执照、商用驾驶员执照、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飞行领航员执照
飞行无线电通信员执照
飞行机械员(工程师)执照
乘务人员执照
A类
执行国际航线(含地区航线)、国内航线飞行任务
B类
执行国内航线(不含地区航线)飞行任务
C类
实习生执照,临时执照,执行国内航线(不含地区航线)飞行任务
(1)国际航线:指飞行的路线连接两个国家或两个以上国家的航线。在国际航线上进行的运输是国际运输,一个航班如果它的始发站、经停站、终点站有一点在外国领土上都叫做国际运输。
(2)地区航线:指在一国之内,各地区与有特殊地位地区之间的航线,如我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的航线。
(3)国内航线:是在一个国家内部的航线,又可以分为干线、支线和地方航线三大类。(二)取得体格检查合格证书
1、适用法律:《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2、主管部门: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
3、适用人员:
(1)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航空安全员;(2)空中交通管制员;
(3)飞行签派员。
注意:无维修人员、通信人员
4、体检合格证的等级
I级
II级
III级,包括IIIa、IIIb级
IV级,包括IVa、IVb级
5、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
6个月
12个月
24个月
(三)其他条件
1、航空器维修人员的资格条件
2、飞行签派员的资格条件
3、空中交通管制人员的资格条件
4、安检人员的资格条件
5、空勤人员的资格条件
航空人员管理的法律规范p45-46
第二节机长(驾驶员)
机组:
Crew of Aircraft,
由航空器经营人委派在飞行期间的航空器内担任职务的人员组成。
通常又分成飞行组和乘务组。
飞行组:
Flight Crew,
由持有执照、担任的主要任务是操纵飞行期间的航空器的机组成员组成。
(负责指导实际飞行或飞行技术的人员)
乘务组:
Cabin Crew,
由飞行组成员以外,在机舱工作的其他机组成员组成,担任操纵航空器以外的辅助职务。(从事辅助性服务的人员)
飞行人员:驾驶员飞行通信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
乘务人员:客舱服务员空中保安(空中警察)
思考题:《中国民用航空法》中“飞行人员”是指:
A在飞行中直接操纵航空器和航空器上航行、通信等设备的人员
B机组
C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执行任务的人员
D机长和副驾驶
概念:民用航空器运输机长(以下简称机长),是依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取得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并被航空运输企业聘为机长的飞行员。
机长又称正驾驶,是航机内拥有最高指挥权的人,制服上拥有四条金色或白色斑纹,而帽子也会与别不同的。
来源:英文Captain一词源自泛美航空总裁胡安·特里普,由于当时泛美拥有大量水上飞机,他便把船长一词移植到飞机上,称机内的第一驾驶为“Captain”。
在双人坐的民航机、运输机、轰炸机上,机长的座位位于驾驶舱左侧;在双人坐的战斗机上,机长的座位位于驾驶舱前方;而在双人坐的教练机与武装直升机上,机长的座位位于驾驶舱后方。
资格:
国内:
机长应当由具有独立驾驶该型号民用航空器的技术和经验的驾驶员担任。
国际:
必须是从熟练并有经验的驾驶员中遴选出来的,精通航空技术的高级技术专家;
当遇险时尤其需要他有高超的亲自操作的能力与经验。
具体的:p48
驾驶员的执照制度
P48-51
机长权利和责任P53-54
机长的管理职责(航行日志)
生育记录(涉及婴儿国籍的登记)
死亡记录(遗嘱的效力)
婚姻(涉及证明问题)
这种“航行日志”相当于证辞,并无法律效力。
航空器机长的法律地位
(1)机长首先和主要是航空驾驶的技术首脑。
机长一般应服从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指令,但遇有紧急情况时,机长有自主权力,可根据自己的独立判断,作最后决定,不听从指挥。因为机长毕竟是身临其境又最熟知所驾驭飞机的具体详细第一手情况,这是塔台指挥人员无法取代的。
(2)机长是航空公司任命,在民事责任方面处于“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的地位。
飞机起飞之后,机长便开始管理一个“移动”的中型企业,是飞机上人员和财物的管理人。遇有迫降或降落地点无本航空公司驻在人员时,他有权作为公司代表决定修理飞机、食品补给等事项。
飞机一旦升空,或者从严格法律定义说“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门各门均已关闭”,机上人员与财物构成一个临时单位时起,在这个“封闭天地”里,机长就成了“无冕之王”(一方面他要行使一定行政乃至司法管理权,另一方面却无政府公职人员或公共官员的资格或身份)。
2、1963年东京公约规定的治安权力
即航空器机长对于飞行中的飞机上犯罪或危及航空安全或正常秩序行为的警察权力。
1963年东京公约赋予机长以下四种治安权力:
“看管”——强行管制;
令其下机;
押送降落地国当局——严重犯罪行为;
合法掌握证据的权力。
3、对机长行使职权的保护(免除责任权)
机长在行使东京公约规定的权力中有失误,使“被采取行动的人”——(即受到看管、或者令其下机、或者押送降落地国当局)受到损害而引起行政、刑事、民事责任,则不应予以追究,而应免除机长的这类责任。
责任:
P5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