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涛《保险学》(第3版)课后习题(第四章 保险合同)【圣才出品】
孙祁祥《保险学》(第4版)章节题库(人寿保险)【圣才出品】

第十一章人寿保险一、概念题1.投资连结保险[中央财经2011研]答:投资连结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
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必须是资产单独管理的资金账户。
投资账户应划分为等额单位,单位价值由单位数量及投资账户中资产或资产组合的市场价值决定。
投保人可以选择其投资账户,投资风险完全由投保人承担。
除有特殊规定外。
保险公司的投资账户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或其投资账户之间不得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应具备以下特点:①该产品必须包含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②该产品至少连结到一个投资账户上;③保险保障风险和费用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④投资账户的资产单独管理;⑤保单价值应当根据该保单在每一投资账户中占有的单位数及其单位价值确定;⑥投资账户中对应某张保单的资产产生的所有投资净收益(损失),都应当划归该保单。
⑦每年至少应当确定一次保单的保险保障;⑧每月至少应当确定一次保单价值。
2.终身死亡保险[中央财经2002研]答:终身死亡保险又叫终身寿险,它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
只要投保人按时缴纳保费,自保单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不论何时死亡,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
(1)终身寿险的特点:①保险费率较高。
这是因为其保险期一般都较长,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终身负有责任。
②投保人一般以均衡保费的形式缴纳保费。
③保单具有现金价值,保单所有人可以享用保单上的现金价值。
3.年龄误告条款[中央财经2004研]答:年龄误告条款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
指投保人在投保时误告被保险人的年龄,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或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或向投保人退还多缴保费,或者根据投保时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予以调整保险金额。
如果发现投保时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超过可以承保的年龄限度,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将已收的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给投保人,但是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后发现的除外。
孙祁祥《保险学》(第4版)章节题库(社会保险引论)【圣才出品】

第二十四章社会保险引论一、概念题1.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中南财经2008研]答:(1)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为依靠工资收入生活的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促进社会安定而举办的保险。
主要险种有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
(2)商业保险,又称合同保险或自愿保险,即保险双方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自愿订立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用于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件时,保险人履行赔付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3)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不同在于:①实施方式不同。
商业保险一般是自愿保险,只有少数险种(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等民事赔偿责任)是强制性险种;而社会保险的险种均为强制性险种,体现社会公平,兼顾效率。
②举办主体不同。
商业保险由专营的保险公司举办,遵循等价有偿的商业原则;而社会保险一般由政府举办,是以社会安定为目的的非营利性保险。
③保费来源不同。
商业保险的保险费是由投保人交纳;而社会保险的保险费一般由雇主和雇员一起承担,雇主和雇员分担比例各国有所不同,基金不够,则由财政贴补。
④保险金额不同。
商业保险中的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由保险利益的价值决定,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由投保人的需要及其支付能力所决定;而社会保险的保险金额是由国家统一规定的,一般只能保证基本的生活费、基本的医疗保健费用。
2.多层次社会保障模式[西南财经2001研]答: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共同构成了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
二、选择题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形式,采取强制手段而实施的一种保险。
社会保险的险种包括()等。
[东北财经2012研]A.财产保险B.责任保险C.信用保险D.养老保险【答案】D【解析】我国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三、论述题1.论述: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比较。
[中央财经1998研]答:人身保险和社会保险的保险标的都是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运用的都是大数法则原理。
保险学课件--保险学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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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说明——就是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有关条
款内容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等予以的解释、描述。即 它是保险人就保险事项的解释。
• 1、说明的内容
– 主要是指影响投保人决定是否投保,以及决定如何投保 的一切重要事项。如保险人的免责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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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义务的特点
③说明义务的主动性 • 此项义务的履行,不以投保人的询问或请求为条
件,保险人应主动履行。保险人可发书面或者口 头向投保人作出说明,也可以亲自或者通过代理 人向投保人作出说明。保险人对有关保险合同的 条款向投保人所进行的说明,承担法律责任,即 保险人的说明有误,应当对投保人承担说明不实 的责任。在实务上,保险人一般通过提示投保人 注意的方式对保险合同条款予以说明。 • 保险人说明义务的重心,是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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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可保利益
• ①本人;
• ②配偶、子女、父母;
• ③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 其他成员、近亲属。
•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 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婚姻法》规定:……有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死亡
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扶养的义务;有能力的兄、姊对于未成年
的弟、妹具有扶养的义务;等等。
但已成年的兄弟姐妹之间不具有可保利益、继父母与继
子女之间,如果并未形成收养关系,就不具有可保利益。
此外,某些人之间,即使没有血缘关系,也不是家庭成
员,而事实上已形成扶养关系,也由此产生可保利益。如某些保
孙祁祥《保险学》(第4版)章节题库(责任保险)【圣才出品】

第十六章责任保险一、概念题1.公众责任[东北财经2003研]答:公众责任是指致害人在公众活动场所中的过错行为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依法应由致害人承担的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公众责任的构成,以在法律上负有的经济赔偿责任为前提,其法律依据是各国的民法以及各种有关的单行法规制度。
而公众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包对象的。
2.产品责任保险[东北财经2002研]答:产品责任保险是指承保的产品责任是以产品为具体指向物,以产品可能造成的对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为具体承保危险,以制造或能够影响产品责任事故发生的有关各方为被保险人的一种责任保险。
保险人承保的产品责任危险是承保产品造成的对消费者或用户及其他任何人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所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由此导致的有关法律费用等。
产品责任保险费率的厘定,主要考虑如下因素:①产品的特点和可能对人体或财产造成损害的危险大小;②产品的数量和价格;③承包的区域范围;④产品制造者的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⑤赔偿限额的高低。
3.雇主责任保险[南开大学2003研]答:雇主责任保险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三资企业、私人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都可为其所聘用的员工投保雇主责任险。
4.责任风险[南开大学2004研]答:责任风险指个人或团体因行为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得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照法律、合同或道义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
二、选择题1.我国公众责任保险的主要险种包括()。
[东北财经2002研]A.场所责任保险B.电梯责任保险C.承包人责任保险D.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E.个人责任保险【答案】AC【解析】公众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的主要业务来源之一,在公众责任保险项下,它又可以分为综合公共责任保险、场所责任保险、承包人责任保险和承运人责任保险等四类,每一类义包括若干保险险种,它们共同构成了公众责任保险业务体系。
魏华林《保险学》(第3版)配套题库【课后习题】第十章~第十二章 【圣才出品】

第十章保险经营导论一、概念题1.逆选择答:逆选择是指那些有较大风险的投保人试图以平均的保险费率购买保险。
逆选择意味着投保人没有按照应支付的公平费率去转移自己的风险损失。
如患有高血压病的人按照平均费率选择投保人寿保险;居住在低洼地的居民按照平均费率选择投保洪水保险。
这样一来,某个更容易遭受损失的投保人购买了保险而无需支付超过平均费率的保险费,保险人就成了逆选择的牺牲品。
保险人控制逆选择的方法是对不符合承保条件者不予承保,或者有条件地承保。
2.风险分散答:风险分散是指由多个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共同分担某一风险责任。
保险人在承保了大量的风险后,如果所承保的风险在某段期间或某个区域内过于集中,一旦发生较大的风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企业偿付能力不足,从而损害被保险人利益,也威胁着自身的生存发展。
因此,保险人除了对风险进行有选择的承保外,还要遵循风险分散的原则,尽可能地将已承保的风险加以分散,以确保保险经营的稳定。
保险人对风险的分散一般采用核保时的分散和承保后的分散两种手段。
3.投保答:投保亦称“要保”,是指对保险标的(人身、财产、责任或权益)具有保险利益的自然人或法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
投保人一般需填写固定格式的投保单。
投保单常由保险人提供,具有统一的格式。
主要内容包括:被保险人的名称;保险标的名称及存放地点;投保的险别;保险期限;保险价值及保险金额等。
投保时投保人必须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告知。
4.承保答:承保是指保险合同的签订过程,即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通过协商,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取得意见一致的过程。
承保是保险经营的一个重要环节。
承保质量如何,关系到保险企业经营的稳定性和经济效益的好坏,同时也是反映保险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志。
保险承保工作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有利于合理分散风险;有利于保险费率的公正;有利于促进被保险人防灾防损。
5.承保能力答:承保能力是指保险人对于一个单独的危险单位所能承担的最高保险责任能力。
张洪涛《保险学》(第3版)名校考研真题[视频讲解](五、计算题)【圣才出品】
【圣才出品】](https://img.taocdn.com/s3/m/e9cf9242172ded630b1cb6b4.png)
五、计算题1.某企业将价值为120万元的财产同时在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甲公司保险金额50万元,乙公司保险金额100万元,丙公司保险金额50万元,其行为构成重复保险。
保险期间内发生火灾,损失60万元。
试用保险金额比例分摊法,计算甲、乙、丙三家公司各应分摊的赔款额。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2保险硕士]答:比例责任分摊方式计算公式为:各保险人承担的责任=损失金额×三家公司的保险金额总和=50+100+50=200(万元);甲公司应分摊的赔款额:60×(50/200)=15(万元);乙公司应分摊的赔款额:60×(100/200)=30(万元);丙公司应分摊的赔款额:60×(50/200)=15(万元)。
所以,甲、乙、丙三家公司各应分摊的赔款额分别为15万元、30万元、15万元。
2.某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保险期间企业遭受水灾,经核查,该企业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问保险人应当如何赔偿?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20万元,保险人又应如何赔偿?[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2保险硕士]答:(1)保险金额为100万元,由于出险时保险价值为120万元>投保时的100万元,属于不足额保险。
保险标的部分损失30万元,按比例计算赔偿方式赔偿,公式为: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30×(100/120)=25(万元)。
(2)保险金额为120万元,由于出险时保险价值为120万元=投保时的120万元,属于足额保险。
保险标的部分损失30万元,保险人则按实际损失计算其赔偿金额。
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为30万元故保险金额为100万元时,保险人赔偿25万元;保险金额为120万元时,保险人赔偿30万元。
3.假定某房屋保险金额10万元,出险时房屋价值12万元,出险实际损失8万元,在这种不足额投保的情况下,按比例赔付原则,保险赔款应为多少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1保险硕士]答:由于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所以这份房屋财产保险属于不足额保险,且标的(房屋)发生部分损失。
张洪涛《保险学》(第3版)章节题库(第八章 商业保险之三——再保险)【圣才出品】

第八章商业保险之三——再保险一、概念题1.成数再保险[河北大学2012保险硕士]答:成数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
按照成数再保险方式,不论分出公司承保的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额大小,只要是在合同规定的限额之内,都按双方约定的比率进行分配和分摊。
成数分保方式的最大特征是“按比率”再保险,是比例再保险的代表方式,同时也是最简便的再保险方式。
由于成数再保险对每一危险单位都按一定的比率分配责任,故在遇有巨额风险责任时,将使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仍然很大。
因此,为了使承担的责任有一定范围,每一份成数再保险合同都按每一危险单位或每张保单规定一个最高责任限额,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在这个最高责任限额中各自承担一定的份额。
2.险位超赔分保[中央财大2011保险硕士]答:险位超赔分保,即险位超赔再保险,是指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的再保险方式。
若总赔款金额不超过自负责任额,全部损失由分出公司赔付;若总赔款金额超过自负责任额,超过部分由接受公司赔付。
但再保险责任额在合同中的规定,也是有一定限度的。
关于险位超赔在一次事故中的赔款计算,有两种情况:一是按危险单位分别计算,没有限制;二是有事故限额,即对每次事故总的赔款有限制,一般为险位限额的2至3倍,即每次事故接受公司只赔付2至3个单位的损失。
3.再保险[华南理工大学2011保险硕士]答: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在再保险交易中,分出业务的公司称为原保险人或分出公司;接受业务的公司称为再保险人或分保接受人、分入公司。
和直接保险转嫁风险一样,再保险转嫁风险责任也要支付一定保费,这种保费叫做分保费或再保险费;同时,由于分出公司在招揽业务过程中支出了一定的费用,分出公司需要向分入公司收取一部分费用加以补偿,这种由分入公司支付给分出公司的费用报酬称为分保佣金或分保手续费。
魏华林《保险学》(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第四~六章)【圣才出品】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一、名词解释1.默示保证[武汉大学2014研]答:默示保证是指并未在保单中明确载明,但订约双方在订约时都清楚的保证。
默示保证无须在保险合同中用文字的表述,一般是国际惯例所通行的准则、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在保险实践中遵守的规则。
其内容通常是以往法庭判决的结果,也是某行业习惯的合法化,与明示保证一样对被保险人具有约束力。
默示保证在海上保险中应用较多,如在海上保险合同中的默示保证有:①保险的船舶必须有适航能力,即船主在投保时,保证船舶的构造、设备、驾驶管理员等都符合安全标准,适合航行;②保险的船舶要按预定的或习惯的航线航行,除非因躲避暴风雨或救助他人才允许改变航道;③保险的船舶保证不进行非法经营或运输违禁品等。
2.代位追偿权[河北大学2011研]答: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代位追偿权的产生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①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受损的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②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肇事方依法应对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在取得保险赔款后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权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追偿;③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之后,才有权取得代位追偿权。
3.近因原则[广东商学院2011研]答:近因原则是指近因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其中,近因不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因,而是指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4.代位追偿原则[广东商学院2011研]答:代位追偿是保险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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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保险合同
一、概念题
1.保险合同
答:保险合同也称为保险契约,是商业保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协商,本着真实、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
它是保险当事人双方的法律行为。
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保险合同成立。
在满足一定条件时,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保险所体现的经济补偿关系必须通过订立保险合同才能得以实现。
保险合同作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适用《保险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要式合同、附和性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以及最大诚信合同。
2.有名合同
答:有名合同是法律直接赋予某种合同以特定的名称,并以相应的法律制度调整的合同。
法律尚未为其确定名称和特定规范的合同是无名合同。
一般情况下,只有那些社会经济关系重大、影响深远的合同才会被法律确定其名称和特定的规范。
保险合同是法律直接赋予名称的合同,同时,又有《保险法》对保险合同进行特别的调整。
因此,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
3.有偿合同
答:有偿合同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必须承担义务的合同。
订立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有偿的法律行为。
一方要享有合同的权利,就必须对另一方付出一定的代价,这种相互报偿的关
系称为对价。
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对价是相互的。
投保人的对价是支付保费,保险人的对价是承担某种危险,但这种对价并不意味着保险人对投保人付出对等的代价,即一定要给付保险金或赔偿损失。
只是当承保的危险发生时,才对投保人的实际损失承担补偿的义务。
这也正是保险合同的本质所在。
4.双务合同
答: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同时也承担义务的合同。
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同时承担约定事故发生时给付保险金或补偿被保险人实际损失的义务;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的同时,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依据保险合同享有请求保险人赔付保险金的权利。
5.补偿性合同
答:补偿性合同又称赔偿性保险合同或评价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合同。
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所履行的义务仅限于保险标的的物质损失部分,如果约定事故没有发生或者虽然发生但未造成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则保险人也无须履行赔偿义务。
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间。
6.给付性合同
答: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由双方事先约定,在保险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的标准金额给付的合同。
各类寿险合同属于给付性保险合同。
答: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将其载之于合同当中的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成立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价值就应该成为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数额的计算依据。
如果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全部损失,则无论保险标的实际损失如何,保险人均应支付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的全部,不必对保险标的重新估价;如果保险标的仅遭受部分损失,那么只需要确定损失的比例,该比例与双方确定的保险价值的乘积,就是保险人应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同样无须对保险标的实际价值进行估算。
8.要式合同
答:要式合同是指采用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
《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这种书面形式既可以详细记载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利于合同的履行;又对保险合同的成立起到证明作用。
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尽管随着承保技术的进步,国外允许电话投保和E-mail投保,但最终还要以出具保单作为保险关系成立和有效的证明。
9.一切险保险合同
答:一切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合同中列明的除外不保风险以外的一切风险,由此可见,所谓一切险合同并非意味着保险人承保一切风险,即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仍然是有限制的,但这种限制通过列明除外不保风险的方式来设立。
在一切险合同中,保险人并不列举规定承保的具体风险,而是以“责任免除”条款确定其不承保的风险。
也就是说,凡未列入责任免除条款中的风险均属于保险人承保的范围。
答:特定式保险合同又叫分项式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所保的同一地点、同一所有人的各项财产,均逐项分别列明保险金额,发生损失时对各项财产在各自的保险金额限度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
11.有效保险合同
答:保险合同的有效是指保险合同由当事人双方依法订立,并受国家法律保护,具有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有效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
保险合同有效与保险合同生效在保险业务中有所不同,保险合同只要满足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条件,就可以认定为有效。
保险合同的生效要求合同所附条件成立,如缴纳保险费或其他约定条件。
因此,保险合同有效,只要所附条件成立,合同就生效;而保险合同无效,即使所附条件成立,合同也不生效。
12.投保单
答: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和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亦称“要保书”或“投保申请书”,是保险人出具保险单的依据和前提。
投保单一般由保险人事先根据险种需要设计内容格式,投保人投保时依投保单所列的内容逐一填写,保险人再据此核实情况,决定是否承保。
投保单是保险合同构成文件之一,如果投保单上有记载,而保险单上有遗漏,其效力与记载在保险单上相同。
13.保险单
答:保险单是指通常所说的书面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文件。
它包括保险合同内容中的所有内容,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履行权利义务的依据,是保险合同中最重要的书面形式。
14.暂保单
答:暂保单是在出立正式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之前出具的临时性的保险证明。
暂保单通常只记载保险单中的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险种等重要事项以及保险单以外的特别约定。
经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签章后,交付投保人。
暂保单在保险单未签发前,与保险单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但其有效期较短,通常以30天为期限,并在正式保险单签发时自动失效。
正式保险单签发前,保险人可以终止暂保单,但须提前通知投保人。
暂保单在如下情形时签发:①签订保险合同的分支机构受经营权限或经营程序的限制,需要经过保险公司批准,在未获批准之前,以暂保单为保险证明;②保险人与投保人在洽谈或续订合同时,就合同的主要事项已达成协议,但还有一些条件尚待商洽的,以暂保单为保险证明;③保险代理人承揽到业务后,暂时还没有办妥全部手续时,以暂保单为保险证明;④为出口结汇需要,在正式保单或保险凭证未出立前,以暂保单为保险证明进行结汇。
15.对价
答:对价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的价值交换。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对价是一种承诺,即保险人同意当保险事故发生时给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而当保险事故没有发生时,保险人无须支付任何赔偿。
作为对保险人承诺的回报,被保险人给予保险人的对价通常是缴纳保费等在合同中所附的条件规定的义务。
在一般情况下,投保人缴付保险费后,已订立的保险合同即开始生效。
在我国,保险合同的生效起始时间采用“零时起保”方式确定。
16.保险合同的主体
答: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与保险合同发生直接、间接关系的法人与自然人,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单所有人。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是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17.保险合同的客体
答: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要素。
按照民法规定,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
这主要是因为保险合同保障的不是保险标的本身的安全,而是保险标的受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经济利益。
18.保险合同的生效
答: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的生效还需要一个对价的过程。
合同当事人双方的价值交换称为对价。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对价是一种承诺,即保险人同意当保险事故发生时给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而当保险事故没有发生时,保险人无须支付任何赔偿。
作为对保险人承诺的回报,被保险人给予保险人的对价通常是缴纳保费等在合同中所附的条件规定的义务。
在一般情况下,投保人缴付保险费后,已订立的保险合同即开始生效。
在我国,保险合同的生效起始时间采用“零时起保”方式确定。
投保人与保险人也可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合同一经成立就发生法律效力。
此时,保险合同成立即生效。
保险合同生效后,合同当事人均受合同条款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