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保险合同案例课件
第4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是指由先出单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后出单的保险人只有在承保的标
的损失超过前一保险人承保的保额时,才依次承担超出的部分。
案例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 整车损失赔偿案 ➢ 保险公司取得代为求偿权案
感谢聆听
《保险学(第3版)》刘永刚主编 人民邮电出版社出版发行 配套有课件、案例、试卷
人身保险的有关规定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 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 此外,人寿保险保单可出售、转让和抵押。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意义 可以有效防止和遏制投机行为的发生 防止道德危险 限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额度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计算公式: 各保险人应分摊赔偿责任=损失金额×该保险承保的保险金额÷各保险人 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是以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各保险人依其承保的保险金额而应付的
赔偿限额与各保险人应负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计算公式: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各保险人赔偿限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有关规定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要求在投保时可不存在保险利益,但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利益一定要存在。同时,由于运输货物处于流动状态, 为了便于国际贸易的快速顺利地进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可以自由 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
财产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利益
特点
➢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 保险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
第四章 财产保险

• (四)保险金额确定的特殊性-按实际价值确定
• (五)保险期限的特殊性—
• 1、一般期限较短,1年(或1年以内)源自•(1)工程保险—工期
• 2、特殊险种的规定 (2)货物运输保险-仓至仓条款
•
(3)远洋船舶航程保险
• (六)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 损失补偿合同(存在超额保险、不足额保险、 重复保险、代位追偿的处理)
险较特别的财产物资
– 不可保财产:不能用货币衡量价值的财产物资、非实际的
物资、非法财产以及应当投保其他险种的财产物资
案例3-1
• 某矿山投保了企业财险。保险单承保的标的计有:厂房 价值50万元,机器设备120万元(其中矿井、矿坑中的 机器设备60万元),流动资产100万元,保险金额共计 270万元。不料,保险期间发生地陷事故,造成厂房损 失10万元、机器设备损失75万元(其中井下设备损失60 万元)。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提出索赔85万元,理由 为该损失是保险事故所致,且未超过保险金额;保险人 则认为只能赔偿25万元,理由是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 井下财产应特约承保,而本案对此并未办理特约承保, 故而保险人不能承担井下财产的损失。双方遂起纠纷, 诉之法庭。
• 团体火灾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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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担的保险责任为:
– 火灾 – 雷击 – 爆炸 – 飞行物体和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 – 自用供电等设备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
的的损失 – 必要及合理的施救费用
(二)财产保险综合险
• 团体火灾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 • 在适用范围、保险对象、保险金额的确定和保险
赔偿处理上与基本险相同,不同的是在保险责任 上有所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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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此案的关键在于井下财产该不该赔偿。根据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第二 条规定,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非经被保险 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 保险标的范围以内。初看起来,保险公司拒赔井 下设备60万元的理由似乎是成立的,但是在保险 理赔实际操作中,事物并不是这么简单。井下财 产没有特约承保,是由于投保人投保时没有履行 如实告知义务,还是由于保险公司工作失误所致。 问题不同,处理方式是不同的。
人身保险第四章 人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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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分类方式 ❖ 1)按投保方式分类 ❖ 2)按保险金给付方式 ❖ 3)按被保险人的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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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普通人寿保险
死亡 保险
寿险附 加险
普通人 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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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 保险
两全 保险
一、死亡保险
1.定期死亡保险 含义: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事
确定年龄之前,且有等待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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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意外死亡附加特约
对于意外致死情况提供额外保障 额外保障通常与主险的保额成比例增长 要求被保险人的死亡原因是直接地、独立于
所有其他原因的意外的身体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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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配偶及子女保险附加特约 该特约一般附加在终身寿险 该特约往往为定期险,保额受到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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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给付期限
定期年金
终身年金 最低保 证年金
确定年金
生存年金
纯终身给付
具有退还保费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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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年度数 给付的金额
❖ 按保险年金给付额是否变动 ❖ 定额年金 ❖ 变额年金
思考:生存保险与年金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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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金保险的分类
❖ 按缴费方法 ❖ 一次缴清保险费年金保险 ❖ 期缴费年金保险
❖ 按年金给付开始时间 ❖ 即期年金 ❖ 延期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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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被保险人的不同 ❖ 个人年金(单身年金) ❖ 联合及生存者年金 ❖ 联合年金
❖ 联合及生存者年金与联合年金的联系与区 别
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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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免缴保险费特约
规定年龄之前,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完全丧 失工作能力时,可免缴所有保费
该特约一般可以附加在任何寿险保单上 保险费的免缴情况视条款具体而定
第四章第三节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第三节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一、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在保险制度中,保险人和投保人因为订立保险合同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因承保事故所遭受的损失承担经济补偿责任,而保险人承保的事故通常情况下是由第三人引起的,或者第三人对被保险人负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责任,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就对第三人享有代位求偿权。
该权利产生的依据是保险法中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该原则规定,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遭受损害时,保险人在责任范围内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害进行补偿,这一原则充分体现了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同时也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产生提供了正当的依据。
因为保险合同是一种损失补偿合同,被保险人所得的赔偿不能超过其保险利益,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失时,如果事故责任是由第三人的行为所致,则被保险人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同时又能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保险金,此时,被保险人可以取得双倍于损失的补偿,这种情形与保险职能的本意是相悖的。
因此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后,应当将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给保险人。
保险代位权为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性质上应当从属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赔偿请求权的性质。
而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或者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属于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无论属于哪一种请求权,都属于债权请求权的范畴,要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我国<保险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保险人代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但由于保险人的代位请求权是从属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赔偿请求权的,因此,代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可以适用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赔偿请求权的时效规定,从被保险人可以行使请求权时起算。
另外,还有一个应当注意的问题是,我国(保险法)第45条所规定的代位权不及于物上代位。
因为根据我国(保险法)第44条的规定,当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时,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取得了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
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

第四章保险基本原则课程大纲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的概念保险利益的确定条件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在财产保险中的应用,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一保险利益的概念及确立条件1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无保险利益,合同无效。
2 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合法的利益:凡是非法利益不能作为保险利益❖确定的利益:非主观臆断,凭空想象的利益❖经济利益:能够用货币计算,衡量,估价二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及意义1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并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 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防范道德风险❖划清与赌博的界限❖限制损失补偿的程度三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中的应用1 可保利益的来源:所有权,抵押权,委托关系,预期利益如房主对所有房屋具有保险利益财产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具有保险利益经营者对其合法的预期利益具有保险利益2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保险利益存在时间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至损失发生的全过程中必须存在保险利益,特别注意的是,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看后面案例)案例小李将自己的私家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
在保险期间内,小李将自己的车转卖给了同事小王,并办妥了车辆的过户手续,车辆的保险单也随之转交给小王,但没有将车辆过户的情况通知保险公司。
小王获得该车后不久,就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
请问,小李和小王谁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案例分析:两人都无权,小李已丧失保险利益,而小王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四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1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确立:❖为自己投保❖为他人投保:亲密血缘关系,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配偶或养父母与子女)经济上的利益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雇主与雇员)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不重要。
保险学第四章 近因原则

2004年5月16日,穆某的儿子持证(2003年7月15日取得驾驶 证),驾驶该车,在上三高速公路上虞段,碰撞中央护栏,造成 交通事故,车辆损失154952元。保险公司支付修理费6000元。 交警部门于2004年7月17日,对该案作出处理。随后,穆某 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持学习驾驶证及实 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为由,于2004 年9月15日,向穆某发出拒赔通知书,确认拒赔数额为 141198.26元。于是,穆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案例1、王启(化名)有一辆桑塔纳轿车,一直由王东保管使用。 2004年9月,王东就该辆桑塔纳轿车以自己的名义投保第三者综合 责任险和车损险,并向某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2275元,保险公司也 向其出具了保险卡,保险期限为2004年9月28日至2005年9月27日。
今年1月,桑塔纳轿车的主人王启把该车转让给了陈先生,但 未办理保险变更手续。2月,陈先生在驾驶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经济损失3222.40元。该车损由投保人王东出面向保险公司申请 理赔,保险公司审核后也进行了赔付。
五代位原则代位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根据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根据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因为保险责任事故发生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对被保险人因为保险责任事故发生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保险标的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依法取得向对保险标的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代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取代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2)近因的认定和保险责任的确定 A 单一原因情况下的近因认定 B多种原因存在时的近因认定 1)多种原因同时并存的情形 易:多种原因同为保险责任或同为除外责任 难:多种原因中有除外责任和承保责任,若 损失结果可以分解,则保险人只对承保风险 所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如:汽车由于发动机故障导致自燃,同时,遭 冰雹袭击,后因及时救助,车辆未全损。该车 投保了机动车辆险,自燃为除外责任,则在自燃 的损失与外界冰雹的砸伤易于分解时,保险人 只承担冰雹造成的损失。
保险理赔经典案例分析ppt课件

• 【案例结论】法院认为,李某与保险公司 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存在。保险公司应当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虽然交 管部门未就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但保 险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死者董某对交通事 故负有责任的情况下,应当按约承担全额 赔偿责任。但发生保险事故时驾驶员杨某 并非指定驾驶员,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应 当扣除10%的赔偿款。据此,法院判决保险 公司赔偿6.5万
3
本案例中保单载明的“特别约定”是合同的 要件,是合同的基础。如果投保人违反该 约定,保险人可以宣布保险合同自始无效。 保险人之所以约定该项内容,其原因是保 险车辆应当具有其合法的手续,如果没有 牌照号码,被保险人和其他人员有可能利 用该保单进行欺诈,将别的车辆冒充保险 车辆来索赔。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也有类似 规定,所以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 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 则保险单无效
2
但赵某从交警部门领取牌照后一直没有通知保险 公司。后来,该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 损失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赵某依保险单向保险 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则认为:赵某违反了“特别 约定”中的义务,做出了拒绝赔偿的决定。赵某 不服,向法院起诉。 【案例分析】《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和 保险人在第十九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 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做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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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车保险合同变更问题案例 案例1 因特别约定条款引起的保险纠纷
• 【案例简介】赵某为其奥迪车向某财 产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保险。保险金 额34万元人民币。因为新车,投保单 上没有填写牌照号码。保险公司在保 险单正本“特别约定”一栏中盖上了 红色长方行图章,其内容是“领取牌 照三日内通知保险公司,过去不负保 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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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结论】赵某履行“特别约定”的义务 是轻而易举的。在公安机关核发牌照后给 保险公司打电话,讲明牌照号码,或者开 车到保险公司说明,对赵某而言都不是件 困难的事。由于赵某没有认真阅读和学习 保单规定的义务,痛失保险赔款。其教训 应为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吸取
第四章 年金保险

按期向被保险人(即年金领取人)支付年金。 - 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则保险公司停止年金给付,保险 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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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保底终身年金
它保证在年金领取人生存期间定期给付,并保证给付期间不 少于约定期间。 保底期间过后,则成为纯粹终身年金。 保底期间越长,保费越高。 例如,一份从60岁开始每年年初支付的10年保底终身年金。
任何生命表都有一定的安全边际。 寿险生命表
- 安全边际意味着生命表中的死亡率将高于预期死亡
率。
年金生命表
- 安全边际意味着生命表中的死亡率将低于预期死亡
率。
影响不同
- 随着人们预期寿命不断延长,这一趋势将使年金生
命表的安全边际逐渐减小,而寿险生命表的安全边 际将不断扩大,产生相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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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年金保险与寿险的相同点
保险公司在积累期和清偿期的给付责任
年金受领者在积累期死亡:
– –
纯粹延期年金:不退还保费 偿还式延期年金:(计息或不计息)退还保费
年金受领者在清偿期死亡:
– –
纯粹终身年金:终止年金给付 偿还式年金:保证分期给付次数或退还剩余年金
二.年金保险的分类
按年金购买主体划分 按年金缴费方式划分 按年金给付起始时间划分 按年金给付终止时间划分 按年金领取人数划分 按年金给付金额是否有保证划分
收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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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选择不同
更倾向于购买年金保险的人
- 身体健康、预期死亡率低于平均水平的人
更倾向于购买人寿保险的人
- 身体健康状况较差、预期死亡率高于平均水平的人
逆选择导致死亡率差异
- 年金保险被保险人死亡率明显低于寿险死亡率(见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