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层空间法
外层空间法

• 当前的外空环境问题:1957年10月4日,前苏联成功地
发射了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揭开了人类空间时代的序幕,
同时也为太空送去了第一批垃圾。截止到今天,人类已先
后将4000余颗卫星送入太空,目前仍有正常运转的仅有 400余颗,其余的或坠毁于地球表面,或遗存在太空,成 为太空垃圾。据统计,目前约有3000吨太空垃圾在绕地球 飞奔,而其数量正以每年2%——5%的速度增加。太空垃 圾的不断增多,外空核污染的日益加剧以及外空生物污染 的出现,使外空环境面临巨大的潜在威胁
• 国际间应当把合理利用外空资源,保护外层空间及天体的
环境免遭受破坏作为制定有关国际条约的目的。新条约应 增强规范性,提高法律约束力,并突出明确有关概念,充 实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制止在外空进行武器试验。
• 此外,还需要建立外空活动:“准入制度”,以遵循实现
全人类和平利用太空的总的原则。在开放利用外空资源时, 也应建立相应的国际开发制度,以避免一些国家是对“太 空资源”私有的窥欲。
• 1957年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在国情咨文中
正式使用“外层空间”,此后“外层空间” 一词开始频繁出现在国际文献中。
• 二、外层空间法的产生与发展
• 外层空间法是空间科技及人类课间活动的必然产物 • 1957年前苏联第一颗人造卫星升天 • 1958年联合国大会第1348号决议确认外空是人类共同利益所在 • 1959年联合国大会第1472号决议设立“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
• 苏联则明确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它认为,由于设计了卫星上的核反应
堆在重返大气层时完全烧毁,因此其残片不应该具有严重危险。在受 影响的地方,引起 当地污染的可能性很小。卫星坠落并未造成加拿大 人员伤亡,也未造成实际财产损失,因此没有发生《责任公约》范围 内的“损害”。
2009-2010外层空间法

营救制度
(3)履行保护和归还的费用由发 射当局支付; ( 4)“发射当局"一词包括国际 组织,但该组织必须宣布接受 《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且该组织的多数会员国为《协定》 及《外空条约》的缔约国。
责任制度
《空间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 规定,各国对其在外层空间所从事的活动 及其宇航器对他国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国 家责任。这种责任通过赔偿的机制实现。 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自然人生命的丧失、 身体受伤或健康的其他损害,国家、自然 人、法人、国际组织的财产的损失和损害。
登记制度的主要内容
1.该制度规定发射到外层空间的物体必须在一个发射 国登记,若一个空间物体有两个以上发射国,应由各 该国共同决定由其中哪一国登记该空间物体。 2.空间物体应在两个登记册上登记,登记国设置和保 管一份登记册,联合国建立一个总登记册,由联合国 秘书长保存。 3.发射国应将发射的空间物体的有关资料提供给秘书 长登记,这些资料包括:(1)发射国或几个发射国的 国名;(2)空间物体的适当标志或其登记号码;(3)发 射的日期和地域或地点;(4)基本的轨道参数(交点周 期、倾斜角、远地点、近地点);(5)空间物体的一般 功能。若登记国切实知道其所登记的物体己不复在地 球轨道内,应尽速通知联合国秘书长。
保护外空环境
保护外空环境
保护外空环境
•
太空垃圾是人类在进行航天活动时遗弃在太空的各 种物体和碎片,它们如人造卫星一般按一定的轨道环 绕地球飞行,形成一条危险的垃圾带。太空垃圾可分 为三类:一是用现代雷达能够监视和跟踪的比较大的 物体,主要有种种卫星、卫星保护罩及各种部件等, 这类垃圾目前已达8000多个;二是体积小的物体,如 发动机等在空间爆炸时产生的,其数量估计至少有几 百万;三是核动力卫星及其产生的放射性碎片,到 2000年,这类卫星送到地球轨道上的碎片达3吨。 • 据统计,目前约有3000吨太空垃圾在绕地球飞奔,而 其数量正以每年2%—5%的速度增加。科学家们预测: 太空垃圾以此速度增加,将会导致灾难性的连锁碰撞 事件发生,如此下去,到2300年,任何东西都无法进 入太空轨道了。
第九章—外层空间法要点

• 三、外层空间划界的各种主张 • (一)在划界理论方面有两种主张:功能
论和空间论。 • (二)在划界的高度上主要的主张主要有: • 1. 航空器上升最高限度说。 • 2. 空气构成说。 • 3. 有效控制高度说。 • 4. 卡曼管辖线。 • 5. 卫星轨道最低近地点说。
• (三)空间论 • 它是以空间的某种高度作为基础划分国家主权与 •
• •
第二节 外层空间法律制度
• 一、《外空条约》与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原则 • 《外空条约》是由联合国大会于1966年通过,
1967年10月10日正式生效。《外空条约》提供了 国际外空法的基本框架,也是第一次以国际条约 的形式将从事外空活动的各项基本法律原则确定 下来,从而成为各国从事外空活动应遵守的原则 和规则,被称为“外空宪章”。
第九章 外层空间法
具体内容:
• 第一节 外层空间法律地位 • 第二节 外层空间法律制度 • 第三节 外层空间法的几个问题 • 第四节 中国与外层空间法
第一节 外层空间法法律地位
• 一、外层空间法的概念 • 1、外层空间是指空气空间以外的全部空间。 • 2、外层空间法,简称空间法或外空法,是
有关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以及各国探测和 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它是现代国际 法的一个新的分支。 • 3、外层空间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 在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中所发生的关 系。
• 二、外层空间法的发展 • (一)在联合国主持下制定的有关外层空间的国 • • •
•
•
际文件有: 1.1967年1月27日《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 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活动的原则条约》。 2.1968年4月22日《关于营救宇航员、送回宇航员 和归还发射到外层空间的实体的协定》。 3.1972年3月29日《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 公约》。 4.1975年1月14日《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 公约》。 5.1979年12月18日《关于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 上活动的协定》。
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制度

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制度1.外层空间的平和利用原则:根据外层空间法,太空是人类的共同财产,应当为和平目的利用。
各国应该遵循互相尊重、相互合作和不武装冲突的原则来开展太空活动。
2.外层空间的主权:外层空间法确认了各国对其发射的宇宙飞船和太空器的所享有的主权。
然而,这并不给予国家对外层空间本身的领土主权。
3.公约:外层空间法的核心是1967年的《外层空间条约》和1972年的《月球条约》。
这些公约对太空探索和活动的履行义务和规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各国应当遵守这些公约的规定,包括不在太空中部署核武器等。
4.共享利益原则:根据外层空间法,太空资源是所有国家和人类共有的,应该在和平与合作的基础上进行平等和公正的利益分享。
没有一个国家有独家利用太空资源的权利。
5.国际合作与合同:外层空间法鼓励国际合作,以促进太空技术研究、太空站建设等多边项目的发展。
各国可以通过签订国际合同和协议,实现资源共享和技术转移。
6.太空殖民统治禁止原则:外层空间法明确禁止将外层空间用于拓展和建立殖民地。
国家不能以任何方式将其主权延伸到太空领域,并且不能将太空活动用于扩大领土。
7.安全与防护原则:外层空间法还规定了各国的安全与防护责任。
国家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防止卫星和太空器的碰撞和污染太空环境。
各国还应当进行太空碎片的清理工作,以减少对太空活动的威胁。
8.国际责任与追究原则:外层空间法规定了国家应负担的国际责任。
如果一个国家的太空活动导致另一个国家或国际社会遭受损失,它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进行赔偿。
9.太空监管机构: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监督太空活动,国际社会建立了一系列太空监管机构和组织,如联合国外层空间事务办公室、国际航天联合会等。
这些机构负责协调各国的政策和行动,提供技术支持和法律指导。
外层空间法

外层空间法
外层空间法是一种非常专业的空间概念,它将区域分解成多个外层空间进行控制。
这种空间结构十分简洁,可以有效地解决许多复杂空间中地形、灌溉、供暖抑制等问题,使得外层空间可以更好地发挥其全部功能。
外层空间的设计和使用,必须从几个方面考虑:
首先,必须考虑室内空间的划分。
一个空间的外观形状可以通过改变室内空间的功能来划分,如生活区域、办公区域、休息区域等。
其次,在外层空间设计过程中,必须考虑污染防护和能源利用。
外层空间可以通过设置不锈钢屏障、机械门禁等装置来限制污染;对于能源利用,可以采取太阳能、风能等绿色清洁能源来替代常规能源。
最后,外层空间设计也需要考虑安全方面的问题,例如安装漏水、防火、防盗等,以保障整个空间的安全。
综上所述,外层空间法不仅可以更加理想的实现空间的功能,而且可以降低成本、降低污染,而且可以节约能源,增强空间的安全性。
将外层空间法应用于居室和工作场所的设计,可以为我们创造更安全和美观的空间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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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外层空间法的概念与发展
• 一、外层空间法的概念 • 1、外层空间是指空气空间以外的全部空间。 • 2、外层空间法,简称空间法或外空法,是有关外
层空间的法律地位以及各国探测和利用外层空间 活动的法律。它是现代国际法的一个新的分支。 • 3、外层空间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在探索 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中所发生的关系。
• 4.不在环绕月球或飞向、飞绕月球的轨道上以 及在月球上或月球内放置载有核武器和大规模毁 灭性武器的物体。
• 5.禁止在月球上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从 事任何敌对行为或以敌对行为相威胁。
• (三)条约和协定不禁止使用军事人员进行科学 研究或把军事人员用于任何其他的和平目的。
• 三、外层空间活动的制度
• 二、外层空间法的发展 • (一)在联合国主持下制定的有关外层空间的国
际文件有: • 1.1967年1月27日《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
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活动的原则条约》。 • 2.1968年4月22日《关于营救宇航员、送回宇航员
和归还发射到外层空间的实体的协定》。 • 3.1972年3月29日《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
• 3.归还。 • 无论在何地发现了发生意外的宇航员,都应立
即把他们安全地交还给发射当局的代表。
• (三)责任制度 • 1.责任主体。
• (1)国家对其在外层空间从事的活动,无论是政 府从事的,还是非政府从事的,都要承担国际责任。
• (2)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者是发射国。 当两国或数国共同参与一项发射活动时,一个空间 物体有几个发射国,这些发射国对该外空物体造成 的损害负共同和分别的责任。
• (3)当一个空间物体对另一个空间物体造成损 害,并由此对第三国造成损害,这两个空间物体 的发射国应承担共同和分别的责任,其赔偿责任 应按该两国过失的程度分摊。
第九章 外层空间法
第九章外层空间法导读:本章主要介绍外层空间的划界;外层空间法的产生和发展、性质和特点;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原则和各项制度;关于空间技术及其利用的三套法律原则;重点掌握: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外层空间营救制度;空间物体损害赔偿制度;空间物体登记制度;《月球协定》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概述一、外层空间的定义和定界外层空间的概念首先出现在自然科学领域。
在空间物理学上,空间大体上可以分为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
地球上空有一个大气层,也就是空气空间,大气层之外就是外层空间或宇宙空间。
“外层空间”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始见于20世纪50年代初一些国际法学者的著述之中,当时被用来泛指国家主权范围以外的整个高层空间。
1957年1月20日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在致国会的国情咨文中表示,美国愿与他国“缔结相互控制外层空间的导弹和卫星的研制的任何可靠的协定”。
这是在各国的官方文件中使用“外层空间”一词的第一例。
联合国大会首次使用这个概念是在1957年11月14日关于裁军的决议中。
此后外层空间开始频频出现在国际文献中。
但是迄今为止外层空间还没有一个权威的法律定义。
我国法学界一般将外层空间解释为地球大气层即空气空间以外的整个宇宙空间。
然而,这个定义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首先该定义不够确定,它未能确定外层空间与空气空间的界限,其次这个定义也未能反映出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和法律特征。
外层空间的具体范围是什么?实质上就是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划界,这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因为不同的空间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
关于这个问题,在国际法上大致有两类主张,即空间论和功能论。
1、空间论空间论是以空间的一定高度作为标准划分国家主权与外层空间活动自由各自的有效范围,或称为划分外层空间与国家领空的界限的主张。
具体标准之中较为有代表性的有:(1)航空器上升最高限度说。
以航空器能够上升的最大高度或大气同温层的高度为标准。
目前,飞机上升的最高限度离地面约30至40公里。
国内外层空间法研究综述及立法展望
国内外层空间法研究综述及立法展望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人类对外层空间的探索不断深入,外层空间法的研究和立法变得愈发重要。
本文将对国内外层空间法的研究进行综述,并对未来的立法展望进行探讨。
一、国内外层空间法研究综述1. 国内外层空间法研究的起步外层空间法的研究起步较早,早在20世纪50年代,国际社会就开始就外层空间法进行探讨和研究。
而在我国,外层空间法的研究起步相对较晚,主要是在改革开放之后才逐渐兴起。
我国的外层空间法研究主要集中在军事、商业和科研等领域。
2. 国内外层空间法研究的现状国内外层空间法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国内外层空间法的研究机构和学术机构相继建立,形成了一定的研究力量。
同时,一些高校和科研院所也开始开设相关课程,并培养了一批专业人才。
国内外层空间法研究的热点主要包括外层空间资源开发、外层空间环境保护以及外层空间安全等方面。
3. 国内外层空间法研究的问题与挑战尽管外层空间法的研究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仍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是外层空间法的理论体系尚不完善,需要进一步深化。
其次是国内外层空间法的立法滞后,需要加快立法进程,完善法律体系。
此外,外层空间法的国际合作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国内外层空间法的立法展望1. 完善国内外层空间法的立法体系国内外层空间法的立法体系尚不完善,需要加快立法进程,形成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
这包括制定和完善外层空间活动管理法、外层空间资源开发利用法、外层空间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规范外层空间活动。
2.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外层空间活动具有全球性和国际性特征,需要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外层空间法的制定和修订,推动国际外层空间法的发展。
同时,我国还应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共同解决外层空间活动中的法律问题。
3. 强化外层空间法的执行和监督外层空间法的执行和监督是保障法律有效性的重要环节。
我国应加强外层空间法的执行和监督机制建设,建立健全相关的执法机构和监督机构,确保外层空间法的有效实施。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在未来的应用前景
前景一
随着航空和外层空间活动的不断发展,航空 法和外层空间法的规定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更 新,以适应新的技术和新的挑战。未来航空 法和外层空间法的应用将更加广泛和深入, 为人类在航空和外层空间活动中的安全和权 益提供更加全面和有效的保障。
前景二
随着国际合作和交流的不断加强,航空法和 外层空间法的国际合作也将进一步加强,以 促进各国在航空和外层空间活动中的共同发 展和共同利益。未来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的 应用将更加注重国际合作和协调,以实现人 类在航空和外层空间活动中的共同目标和愿 景。
外层空间法
外层空间法是调整航天活动所涉及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目的是确保航天活动的安全、和平和可持续 进行。它包括空间物体所引起的损害的国际责任、外空物体所引起的空间环境保护、空间物体所引起的登记、空 间物体所引起的管辖权和豁免权等内容。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的历史发展
航空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19年的 《巴黎航空公约》,该公约确立了领 空主权原则,并规定了国际民用航空 的基本规则。此后,随着航空技术的 发展,航空法逐渐完善,包括1944 年的《芝加哥公约》和1991年的 《蒙特利尔议定书》等重要条约。
VS
外层空间法的历史发展相对较晚,其 标志是1967年的《外空物体所引起 的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此后,随 着人类探索外层空间的步伐加快,外 层空间法逐渐完善,包括1972年的 《外空物体所引起的登记公约》、 1975年的《援救宇航员协定》和 1996年的《关于发射国的空间物体 所造成的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等重 要条约。
相同点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都是调整飞行器活动的法律,都涉及到国家安全和主权问 题。
不同点
航空法主要调整大气层内的飞行活动,而外层空间法主要调整外层空间的探索 和利用活动。
第九章—外层空间法
• 三、外层空间划界的各种主张 • (一)在划界理论方面有两种主张:功能
论和空间论。 • (二)在划界的高度上主要的主张主要有: • 1. 航空器上升最高限度说。 • 2. 空气构成说。 • 3. 有效控制高度说。 • 4. 卡曼管辖线。 • 5. 卫星轨道最低近地点说。
• (三)空间论 • 它是以空间的某种高度作为基础划分国家主权与 •
害,国家、自然人、法人、国际组织的财 产的损失和损害。
• 4.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 • (1)绝对责任原则。 • 适用于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的飞
• •
机造成损害,包括一个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对另一 发射国的空间物体,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造成损 害,并由此而对第三国的地球表面或飞行中的飞 机造成的损害。 (2)过失责任原则。 适用于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对另 一发射国的空间物体,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造成 损害,包括一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对另一发射国的 空间物体造成损害,并由此对第三国的空间物体, 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造成损害。
• (四)限制军事化原则。这是指各国不得
在绕地球轨道上放置任何携带核武器或任 何其他类型的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物体, 不得在天体配置这种武器;月球和其他天 体须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建立军事基地、 设施和工事,禁止试验任何类型的武器及 进行军事演习。
• (五)援救宇航员原则。这是指在宇航员
发生意外、遇难或紧急降落时,各国应提 供一切可能的援助,并尽速交还给登记国; 在外层空间及天体活动时,宇航员应彼此 提供一切可能的援助。
• (二)营救制度 • 1.通知。 • 各国获悉或发现宇航员在其管辖的区域、公海
• • • •
或不属任何国家管辖的任何地方,发生意外、处 于灾难状态、进行紧急或非预定降落时,应立即 通知发射当局和联合国秘书长。 2.营救、寻找。 宇航员降落在一国领土内,该国应立即采取一 切可能的措施营救,并给他们一切必要的帮助。 3.归还。 无论在何地发现了发生意外的宇航员,都应立 即把他们安全地交还给发射当局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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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引渡:海牙公约第8条
应将犯罪作为可引渡的罪行规定在缔约 国间现存或将来的引渡条约中
只有订有条约才能引渡者,而与请求引 渡国无引渡条约时,可自行决定选择公 约作为引渡的法律根据,引渡应根据被 请求国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缔约国未规定只有引渡条约才能引渡者, 应依被请求国法律规定的条件,承认犯 罪是它们间可引渡的罪
以便探测的公约》
国际民用航空制度
地面国的主权 领空资源的开发利用 制定航空法律规章 设置空中禁区和暂禁飞行的权利 保留国内载运权
AB两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各 自宣布了从其领海基线起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它 们还是《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缔约国。A国一架 高性能军用侦察机在距离B国东南海岸135公里海 域上空抵近侦察飞行,被B国一架军用飞机跟踪监 视。当两架飞机靠近平行向西南方飞行时,A国军 用飞机突然转向,朝东北方飞行,其左机翼撞上B 国飞机,致使其失控坠海。受损的A国飞机进入B 国领空,并降落最近的一个军用机场。事件发生 后,A国指责B国侵犯了它在国际空域的飞行自由, 应对事件负责;其飞机进入和降落B国是出于紧急 情况,无需它的同意;降落飞机享有主权豁免,B 国无权扣押和检查。
3.要求赔偿的主体、程序、期限和数额 4.要求赔偿委员会
(三)登记制度
《登记公约》
(四)月球开发制度
《月球协定》
(1)月球及其自然资源均为全人类的共同财 产,任何国家不得通过利用或占领或以其他任何 方式据为已有,月球表面或其下层或其任何部分 或其中的自然资源均不应成为任何国家、国际组 织、实体或自然人的财产。一俟月球自然资源的 开发成为可行,即建立此种开发的国际制度。
登 记 国
为空航 有器空 权内器 行所登 使犯记 管的国 辖罪对 权行在
和该 行航
非 登 记 国
使不 任排 何斥 刑根 事据后果
罪行是由该国国民或在该国有永 久居所的人所犯或是针对该国民 或该人的
罪行危及该国的安全
罪行违反该国现行的有关航空器 飞行或操作的任何规定或条例
使用中的航空器
必须是危害民航安 全
非法地故意地犯罪
非法:未经合法当局 授权或许可;没有正 当理由
故意:主观(犯罪意 思)与客观(社会效 果)
对各项犯罪的表述
1988年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危害国
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罪
对人实施暴力行为
毁坏或严重损害机场设备或航空器, 或中断机场服务
东京公约
参考书
贺其治:外层空间法, 法律出 版社,1992年
赵维田:国际航空法,社会科学 文献出版社,2000年
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一.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二.外层空间法
关于空气空间法律地位的理论
完全的空中自由论 空中有限自由论 海洋比拟论 国家主权论 有限的国家主权论
1919年《巴黎公约》的规定 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规定
1963年《东京公约》《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 和其它某些行为的公约》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A国主张的合法性。
国际民用航空制度
国际民用航空的飞行制度
关于航空器的分类和国籍 定期航班飞行
关于国际民航飞行 不定期航班飞行
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
危害国际航空罪的分类和定义
1.非法劫持航空器罪 2.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 3.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罪
东京公约的适用范围
四、外层空间法的主要制度
(一)营救制度 《营救协定》
□ 通知 □ 援助和营救宇航员 □ 归还宇航员和空间物体 □ 费用负担 □ 消除危害
(二)赔偿责任制度
《赔偿责任公约》 1.绝对责任
□ 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的飞机造成损害
2.过失责任
□ 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对另一发射国的 空间实体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造成的损害
(2)月球专用于和平目的
五、外层空间活动的其他法律问题
1. 卫星直接广播电视
1982年《各国利用人造地球卫星进行国 际直接电视广播所应遵守的原则》
2.卫星遥感地球
1986年《关于从外层空间遥感地球的原 则》
3.外空使用核动力源
1992年《关于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 的原则》
复习思考题
1、试论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1966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 球和其它天体的活动的原则条约》
1968年《营救宇航员、送回宇航员和归还发射到 外层空间的物体的协定》
1972年《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公约》
1975年《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
1979年《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 协定》
二、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哪些国家对C1劫持航空器的 行为有管辖权?
(2)D国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第二节 外层空间法
一、概述 二、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三、外层空间法的主要原则 四、外层空间法的主要制度 五、外层空间活动的其他法律问题
一、概述
1963年《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法律原则 宣言》
违反刑法的犯罪
危及航空安全的行 为或危及机上正常 秩序与纪律的行为
劫机条款
飞行中的航空器
海牙公约的劫机犯罪
关于罪名:犯罪即劫
机罪(Seizure)、非法 强夺
关于劫机的方式
在飞行中的航空器 上的人
关于重罪
武力或武力威胁的方 式
精神胁迫的方式
第三种方式(未规定)
蒙特利尔公约的危害民用航空安全 的非法行为
为确保该国根据某项多边国际协 定所承担的任何义务而有必要行 使管辖权
关 于
罪行是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内发生的;
制 在其内发生罪行的航空器在该国降落时被指
止 称的罪犯仍在航空器内;
非 罪行是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的,
法 劫 持
而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或如承租人没有这 种营业地,则其永久居所,是在该国。
航 当被指称的罪犯在缔约国领土内,而该国未
空 按第八条的规定将此人引渡给本条第一款所
器 指的任一国家时,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
的 公 约
措施,对这种罪行实施管辖权 不排斥根据本国法行使任何刑事管辖权
蒙特利尔公约 罪行是在该国领土内发生的
或引渡或起诉
❒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罪犯的缔约 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 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地将此案件提交其 主管当局以便起诉。该当局应按照本国法 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 同样方式作出决定
应将犯罪视为发生在犯罪地或有权行使 管辖权的国家内
A、B、C和D国都是1970年《关于制止非 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的缔约国。一架在A 国登记的民航飞机飞经B国领空时,被C国 反政府游击队的一名成员C1劫持,要求C国 政府释放被关押的2名游击队领导人。被劫 持飞机降落D国后,C1申请政治避难,得到 D国允许。
外层空间不属于任何国家所有,地面国 不得将其主权扩大到外层空间
空间论 外层空间与空气空间的界限
功能论 没有解决
空间论
空气构成说 地心引力终止说 有效控制说 航空器飞行的最高限度说 人造地球卫星运行的最低限度说 卡曼线说 地球静止轨道说
三、外层空间法的主要原则
1. 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和利益原则 2. 自由探索利用和遵守国际法原则 3. 不得将外层空间据为已有原则 4. 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原则 5. 国际合作原则 6. 国际责任原则 7.援救宇航员原则 8.对空间物体的所有权和管辖权原则
1970年《海牙公约》《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 器的公约》
19民71年用《航蒙空特器利安尔全公的约非》法全行称为《的关公于约制》止危害 19国88年际《民蒙用特航利空尔的议机定场书发》生全的称非《法制暴止力在行用为于以
补充1971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的<关于制 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 议定书》 1991年《蒙特利尔公约》《关于注标塑性炸药
2、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关于“定期航 班飞行”和“非定期航班飞行”的规定有何不 同?
3、根据保护民用航空安全的公约,有哪些国家 对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有管辖权?
4、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地面国的领空 主权表现在哪些方面?
5、根据联大决议和外层空间条约,各国探索和 利用外层空间应遵循哪些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