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日常业务法律风险及防范讲座(日期订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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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日常业务法律风险及防范讲座日期订正

银行日常业务法律风险及防范讲座日期订正

银行日常业务法律风险及防范讲座随着我国银行业商业化改革步伐的加快以及同业竞争的加剧,对于以负债经营为特征的银行来说,稳健运营、有序发展是其战略目标,而实现其目标的盈利水平和能力更取决于风险管理能力的高低。

银行经营的风险主要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等,而防范和处理这些风险最终都要通过法律手段和法律途径,如果银行所面临的经营风险不能通过法律手段和规范管理进行有效的分配和控制,那么就应审慎开展相关业务。

一、存款冒领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案例1:2007年6月2日,张某在某银行分理处开立“活期一本通”存折一本,将当日收到的8.5万元生意周转资金存入该存折,并为存折设置密码。

该存折背面印着的“客户须知”中载明:密码请牢记,切勿泄露。

2007年6月15日,张某到银行取钱时,突然发现存折上尚只存余额1.5万元了,通过查询,才发现在2007年6月10日,一人使用伪造的存折,以张某的名义在另一分理处用张某的密码诈取了其名下的7元存款。

张某同时承认,自己曾在无意中将存折密码外泄过。

2007年12月,张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银行兑付被诈取走的7万元存款。

法院认为:1、从双方订立的储蓄合同关系而言,存款人有不得将密码泄露的义务,而张某违反合同义务,将存折密码泄露给他人,故张某对7万元存款被他人骗取应承担部分责任。

2、银行在凭存折履行支付义务时应对存折的真实性和存折上记载的资信、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如未审查,或不能识别真伪就失去了履行存款合同义务的依据。

本案中,银行支付张某名下存款时虽履行了对存折上记载的资信、数据等真实性的审查,但对盖有银行业务公章的存折真伪未能识别,显然存在过错。

银行方在存折上作“密码请牢记,切勿泄露”的格式告示是十分适当的,但存折上的“密码请牢记,切勿泄露”的格式告示,不是对银行的免责条款。

法院判决:由银行支付被骗存款中的80%,张某自行承担20%的损失。

案例2:2009年3月17日,刘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阜宁县支行开设了活期储蓄账户,并于同日办理了一张绿卡(储蓄卡)。

商业银行运营操作与法律风险防范

商业银行运营操作与法律风险防范

商业银行运营操作与法律风险防范课程背景:2017年是监管风暴时期,全国发生多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客户纠纷事件,暴露出部分银行营业机构存在内部控制不严,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2018年监管部门继续加大力度,监管力度已步入“全面监管.严格监管”新阶段。

为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规范运营,有效防范外部欺诈和内部舞弊引发的案件和风险事件,切实加强柜面业务操作风险防控,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提出了内控体系建设.“三道防线”建设(思想防线.准则防线.监督防线).柜面业务流程控制.开户管理.对账管理.账户监控.印章凭证管理.代销业务管理.风险提示.客户信息安全管理.录音录像监控.营业场所管理.员工行为管理.风险事件联动查处和双线整改.内部举报核查.宣传引导.声誉风险管理等需求。

基层业务是我国银行业最基础的业务,也最容易发生操作风险。

可以说,操作风险贯穿于柜台业务操作的各个环节。

本课程从银行的实际出发,重点讲授银行基层网点业务主要操作和法律风险点及管理,旨在提升运营人员合规风险意识。

树立银行一线员工操作风险意识,把防范操作风险始终贯穿于业务经营之中,将有助于控制基层风险,减少损失,提升业绩。

课程收益:■全面树立员工的合规意识,有效防范操作风险.合规风险与法律风险■了解柜面业务操作风险,学会如何在业务中防范风险,提高操作和法律风险防范能力■通过案例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员工的作业责任心,增强操作风险的防控水平工具:有权查询冻结扣划银行存款部门权限清单有权机关种类差异导致冻结权限差异清单有权机关查冻扣作业证件.法律文书清单授课方式:课堂讲授+视频分享+案例分析+小组讨论+现场点评课程时间:2天,6小时/天授课对象:运营管理部相关人员.运营主管.会计主办.柜员.新员工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课程大纲第一讲:监管风暴下的金融时期1.新形势下的金融走向和监管风暴2.“强监管.严问责”形势下的合规管理需求3.银监会提出了内控体系建设.“三道防线”建设(思想防线.准则防线.监督防线).柜面业务流程控制.开户管理.对账管理.账户监控.印章凭证管理.代销业务管理.风险提示.客户信息安全管理.录音录像监控.营业场所管理.员工行为管理.风险事件联动查处和双线整改.内部举报核查.宣传引导.声誉风险管理等需求。

柜面业务主要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柜面业务主要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对帐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的真实性外,还应审查持有人与金融机 构间存款关系的真实性,并以存单、进帐单、对帐单、存款合同 等凭证的真实性以及存款关系的真实性为依据,作出正确处理。 2、持有人以上述真实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的,如金融机构不能提 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 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认定 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款 项的义务。 3
持有人以在样式、印鉴、记载事项上有别于真实凭证,但无充分证据证明系伪造或变 造的瑕疵凭证提起诉讼的,持有人应对瑕疵凭证的取得提供合理的陈述。如持有人对 瑕疵凭证的取得提供了合理陈述,而金融机构否认存款关系存在的,金融机构应当对 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是否存在存款关系负举证责任。如金融机构有充分证据证明持有 人未向金融机构交付上述凭证所记载的款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 间不存在存款关系,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 真实的证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 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款项 的义务。 (举证单纠纷案件
原告诉称:原告于1999年1月25日将现金13500元存入被告下设的大关 山信用社,该社会计詹某向原告开具了一张活期储蓄存款凭条。此后, 当原告去被告处取款时,被告以存款凭条上没有加盖信用社公章,系詹 某个人行为为由拒付存款 被告辩称:原告所持活期储蓄存款凭条上没有加盖被告公章,而只有詹某 私章,且凭条非信用社正规存单或存折,故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有存款关 系。另外,詹某接受原告存款后并未按照信用社业务处理程序将该款项交 予被告入账。故原告只能向詹某本人主张权利,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 请求。

邮政银行法律讲堂(2篇)

邮政银行法律讲堂(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日益完善,金融法律风险防范已成为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重要保障。

邮政银行作为我国重要的国有商业银行之一,肩负着服务国家战略、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人民群众的重要使命。

为提高全行员工的法治意识和法律风险防范能力,邮政银行特举办法律讲堂,旨在普及金融法律知识,强化合规意识,构建和谐金融环境。

二、讲座主题本次法律讲堂的主题为“金融法律风险防范与合规经营”,旨在通过深入剖析金融法律风险,提高全行员工的法治素养,确保邮政银行合规经营。

三、讲座内容1. 金融法律风险概述(1)金融法律风险的定义:金融法律风险是指在金融活动中,由于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操作流程等方面存在不确定性,导致金融机构遭受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2)金融法律风险的分类:按照风险来源,金融法律风险可分为政策风险、合规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

2. 金融法律风险防范措施(1)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全行员工要深入学习金融法律法规,了解相关政策制度,提高法治意识。

(2)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权限,规范业务操作流程。

(3)加强合规审查:对业务流程、合同文本、内部文件等进行合规审查,确保合规经营。

(4)强化内部控制:加强内部控制,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风险隐患。

3. 合规经营的重要性(1)合规经营是金融机构稳健发展的基石:合规经营有助于金融机构防范法律风险,确保业务稳健发展。

(2)合规经营是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保障:合规经营有助于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

(3)合规经营是提升企业形象的重要途径:合规经营有助于提升企业形象,增强客户信任。

4. 典型金融法律案例分析(1)违规放贷案例:某银行因违规放贷,导致巨额不良贷款,最终被监管部门责令整改。

(2)违规操作案例:某银行员工因违规操作,导致客户资金损失,引发客户投诉。

(3)合规经营案例:某银行通过加强合规管理,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实现业务稳健发展。

邮储银行法律小讲堂(2篇)

邮储银行法律小讲堂(2篇)

第1篇尊敬的邮储银行客户:您好!为了提高广大客户的金融法律意识,增强风险防范能力,邮储银行特举办“法律小讲堂”,旨在普及金融法律知识,帮助客户更好地了解和运用金融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以下是本期讲堂的主要内容:一、邮储银行简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成立于2007年3月,是在改革邮政储蓄管理体制的基础上组建的国有商业银行。

邮储银行注册资本为50亿元人民币,总部位于北京市。

邮储银行作为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肩负着服务“三农”、中小企业和社区居民的市场定位,致力于为广大客户提供全面、优质的金融服务。

二、金融法律知识普及1.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1)什么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指金融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

(2)金融消费者享有哪些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金融消费者享有以下权益:①知情权:金融消费者有权了解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真实、全面、准确的信息。

②选择权:金融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种类、期限、费率等。

③公平交易权:金融消费者有权在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下进行交易。

④安全权:金融消费者有权要求金融机构保障其个人信息和交易安全。

⑤求偿权:金融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金融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金融欺诈与风险防范(1)什么是金融欺诈?金融欺诈是指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业务便利,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金融消费者财物的行为。

(2)如何防范金融欺诈?①提高防范意识:金融消费者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金融欺诈手段,提高识别能力。

②谨慎对待陌生信息:接到陌生电话、短信或邮件时,切勿轻信,谨防上当受骗。

③选择正规渠道办理业务:通过邮储银行官方网站、手机银行等正规渠道办理业务,避免使用非官方渠道。

④保护个人信息:妥善保管身份证、银行卡等个人信息,避免泄露。

银行柜员业务法律风险防范

银行柜员业务法律风险防范

课程名称:《银行柜员业务法律风险防范》课程大纲/要点:
第一部分:银行柜员法律风险概述
一、柜员法律风险形成的原因、特点和种类
二、银行柜员应当依法开展业务
三、银行柜员办理储蓄类业务的义务
四、银行柜员办理其他业务应注意的事项
第二部分:柜员应当培养预防法律风险的意识
一、专业意识
二、维权意识
三、证据意识
四、预防风险意识
五、程序意识
第三部分:柜员业务法律风险防范
一、存款合同
1、存款合同的成立要件
2、存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3、存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
4、存款合同中金融机构的提示和告知义务
二、存单挂失止付
1、存单挂失的形式
2、存单挂失操作的风险防范
三、冒领存款
1、几种典型的毛领存款的形式
2、存款人是否对真正的存款人承担付款义务
3、冒领存款的风险防范
四、伪造存单的法律后果
1、表见代理
2、如何防范风险
五、签名盖章
六、存款继承
七、代填凭证
八、修改密码
九、投诉处理
十、查询、冻结、扣划
十一、对客户名誉权的保护
十二、多支付存款的法律后果
十三、作废存单应当及时合理处理
十四、存单大小写不一致的法律责任
十五、存款凭条与存单金额不一致的法律责任…………。

银行法律风险及防控

银行法律风险及防控随着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银行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面临着日益复杂和多样化的法律风险。

本文将深入探讨银行法律风险的本质、来源以及防控措施,以帮助银行业从业者更好地理解并应对这些挑战。

**一、银行法律风险的本质**银行法律风险指的是银行在业务运作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导致法律纠纷、损失或声誉受损。

这些风险源于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合规问题、监管变化、知识产权争议以及金融市场波动。

**二、银行法律风险的来源**1. **合同风险**:银行与客户、合作伙伴以及供应商之间的合同是法律风险的一个主要来源。

合同的解释、履行和违约可能引发纠纷。

2. **合规风险**:银行必须遵守众多法规和法律要求,如反洗钱法、金融稳定法等。

未能合规可能导致罚款和声誉受损。

3. **监管风险**:监管环境的变化可能会影响银行的经营模式和策略。

银行需要不断适应新的法规和监管要求。

4. **知识产权风险**:银行在技术和创新方面的投资可能涉及知识产权争议。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可能导致法律纠纷。

5. **市场风险**:金融市场的波动可能导致银行投资组合的损失,这也是一种法律风险。

**三、银行法律风险的防控措施**1. **建立强有力的合规团队**:银行应该设立专门的合规团队,负责监督和确保业务活动符合法律法规。

2. **合同管理**:建立严格的合同管理制度,确保合同的起草、执行和履行都符合法律要求,从而减少合同风险。

3. **风险管理体系**:银行需要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以监测和控制各种法律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

4. **员工培训**:为员工提供定期的法律和合规培训,以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遵守法规的能力。

5. **监测法规变化**:银行需要密切关注法规和监管的变化,确保业务活动符合最新的法律要求。

6. **外部法律顾问**:与专业的律师事务所建立合作关系,以获取法律建议和支持,特别是在面临复杂的法律问题时。

银行经营管理中常见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培训课件


授信业务法律 风险
战略转型谋发展 法律合规护远航
第二章 柜面业务法律风险防范
6
2.1 案例一
一日,客户王某到储蓄网点办理存款业务。其在存款凭证上填入存款金额为78,640元 后,将存款凭证和现金交给经办柜员。柜员随即将现金移至与其工作台连接的另一张桌上, 旁边的另外两名储蓄柜员使用点钞机对现金进行了清点。清点后发现王某实际所交现金比 其在凭证上填写的金额少5,000元。王某遂与柜员就所交现金数额发生争议。应王某要求, 该网点调取了现场监控录像供双方查看。之后,王某按经办柜员要求以柜员清点的现金金 额重新填写了一张存款凭证并办理了存款业务。
银行业常见法律风险防控
第一章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概述
第三章 授信业务法律风险防控
第二章 柜面业务法律风险
防控
第三章 协助执行法律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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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概述
第一章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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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定义
法律风险是指由于公司外部的法律法规环境发生变化或者自身没有依照法 律或合同规定有效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导致发生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范围界定: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有效银行监管和性原则》中以列举 的方式对法律风险下的定义。核心原则指出,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因下列 情形而引发的风险:(1)不完善或者不正确的法律意见或者业务文件;
(2)工现作有法律可能职无责法解决与银行有关的爱法好律问题;(3)法院针对特定
银行作出的判决;(4)影响银行和其他商业性机构的法律可能发生变化; (5)开拓新业务且交易对手的法律权利不明确。

银行法律大讲堂稿子(2篇)

第1篇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各位同事: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这里举办银行法律大讲堂,旨在提高全体员工的法治意识,增强合规经营能力,共同推动银行业务的稳健发展。

在此,我代表主办方对各位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一、当前银行业法律环境概述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改革的深入推进,银行业法律环境日益复杂。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监管政策日益严格,银行业务创新层出不穷。

在此背景下,银行业法律风险也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提高银行业法律风险防范能力,我们需要对当前银行业法律环境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

二、银行业法律风险的主要表现1. 合规风险:由于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的变化,银行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可能面临合规风险。

如未按规定办理业务、违规放贷、违规操作等。

2. 操作风险:银行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可能因人为错误、系统故障、内部流程等原因导致经济损失。

如柜面操作失误、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等。

3. 信用风险:银行在贷款、投资等业务中,可能因债务人违约、投资标的亏损等原因导致信用风险。

4. 财务风险: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因市场波动、利率变动等原因导致财务风险。

5. 知识产权风险:银行在业务创新过程中,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导致知识产权风险。

三、银行业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学习:银行员工应深入学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提高法治意识,确保业务合规。

2.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规范业务流程,降低操作风险。

3. 强化风险控制:银行应加强风险控制,对信贷、投资等业务进行严格审查,防范信用风险。

4. 优化财务管理体系:银行应优化财务管理体系,提高财务管理水平,降低财务风险。

5.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银行在业务创新过程中,应注重知识产权保护,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案例分析以下是一起银行业务纠纷案例,旨在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银行业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银行基础业务法律风险要点学习计划

银行基础业务法律风险要点学习计划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 In addition, this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 appreciation, sentence excerpts, ancient poems, classic articles, topic composition, work summary, word parsing, copy excerpts, 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 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I. 介绍银行作为经济社会的重要组织,担负着资金存储、支付结算、信贷资金支持等重要职能,但在进行基础业务过程中,也面临着各种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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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日常业务法律风险及防范讲座随着我国银行业商业化改革步伐的加快以及同业竞争的加剧,对于以负债经营为特征的银行来说,稳健运营、有序发展是其战略目标,而实现其目标的盈利水平和能力更取决于风险管理能力的高低。

银行经营的风险主要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等,而防范和处理这些风险最终都要通过法律手段和法律途径,如果银行所面临的经营风险不能通过法律手段和规范管理进行有效的分配和控制,那么就应审慎开展相关业务。

一、存款冒领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案例1:2007年6月2日,张某在某银行分理处开立“活期一本通”存折一本,将当日收到的8.5万元生意周转资金存入该存折,并为存折设置密码。

该存折背面印着的“客户须知”中载明:密码请牢记,切勿泄露。

2007年6月15日,张某到银行取钱时,突然发现存折上尚只存余额1.5万元了,通过查询,才发现在2007年6月10日,一人使用伪造的存折,以张某的名义在另一分理处用张某的密码诈取了其名下的7元存款。

张某同时承认,自己曾在无意中将存折密码外泄过。

2007年12月,张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银行兑付被诈取走的7万元存款。

法院认为:1、从双方订立的储蓄合同关系而言,存款人有不得将密码泄露的义务,而张某违反合同义务,将存折密码泄露给他人,故张某对7万元存款被他人骗取应承担部分责任。

2、银行在凭存折履行支付义务时应对存折的真实性和存折上记载的资信、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如未审查,或不能识别真伪就失去了履行存款合同义务的依据。

本案中,银行支付张某名下存款时虽履行了对存折上记载的资信、数据等真实性的审查,但对盖有银行业务公章的存折真伪未能识别,显然存在过错。

银行方在存折上作“密码请牢记,切勿泄露”的格式告示是十分适当的,但存折上的“密码请牢记,切勿泄露”的格式告示,不是对银行的免责条款。

法院判决:由银行支付被骗存款中的80%,张某自行承担20%的损失。

案例2:2009年3月17日,刘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阜宁县支行开设了活期储蓄账户,并于同日办理了一张绿卡(储蓄卡)。

2009年3月24日,刘某的账户在江西某邮政储蓄所被人用伪造的存折在柜面分两次支取计7000元,并分别收取异地取款手续费15元和20元,当冒领人准备第三次提取存款4800元时,被储蓄所工作人员识破是伪造的存折后,离开现场。

刘某多次找邮储江苏阜宁支行交涉未果,起诉至法院要求阜宁支行赔偿损失。

阜宁辩称,原告的信用卡上的存款是否被犯罪分子冒领,应先由公安机关侦查,且原告的存折设有密码,银行并无过错,故拒绝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以自己的真实身份在被告处开立了个人储蓄账户,阜宁支行向刘某签发了存折,双方已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

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应当负有比储户更大的风险防范义务,最大限度的保证储户存款安全。

作为被告的联网营业网点,江西某邮政银行储蓄所未能对存款冒领人所持的伪造存折作出识别即办理取款业务,具有重大过错。

故因江西某邮政银行储蓄所的过错而不能识别伪造的存折,致刘某在真实存折并未丢失的情况下,真实存折所登载的债权数额减少,对此阜宁支行应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阜宁县支行支付原告刘某遭他人冒领的存款7035元。

案例32001年1月15日,王某凭身份证在某银行填写了“储蓄开户申请表”,并开立定期一本通账户,设定取款方式为凭密码支取。

2002年2月,王某存入两笔定期存款,金额分别为35000元和10000元。

2002年4月10日上午,一位自称是王某的人以忘记取款密码为由,持存折和身份证前往银行要求更改密码,并填写了“储户更改账户资料申请书”。

银行柜台人员在审查其身份后,根据银行密码挂失规定,当即为其办理了该存折的密码挂失手续,并于7天后为其办理了密码修改和两笔定期存款的提前支取手续。

同日上午,王某发现存折和身份证被盗并查得定期存款45000元已经被人全部取走,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但一直未能破案。

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承担责任,赔偿其被盗取的存款。

法院查明:“储蓄开户申请表”和“储蓄更改账户申请表”中的地址栏填写并不一致。

法院认为王某在银行开立定期存款、存入定期存款,双方之间形成储蓄合同关系。

储蓄合同的双方均应履行各自义务,储户应妥善保管存折,银行应保证储户的资金安全。

王某没有妥善保管存折和身份证,对此存在过错。

银行在办理存折密码更改及提前支取过程中,没有认真核对申请更改密码人、取款人与身份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对此,银行也存在过错。

王某与银行对存款被冒领一事均有过错,判决各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总结:关于存款冒领,各地法院倾向认为银行应是处于强者的地位,其经济、技术能力、对存款保护的主动权等各方面,都处于优势,因此让存款人承担更多的责任并不妥当,所以,银行应当承担比存款人更多的责任(一言以蔽之,即银行在业务中处于强势,在法院里处于弱势)。

补充:聂晓斌诉宾阳工行存款合同判决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的首起由于银行卡及密码遗失引发的储蓄存款案件,明确要求银行负有对身份证件进行实质审核的义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案要旨由于储户丧失对银行卡与密码的占有和银行疏于审核提款人身份导致存款被冒领,存款人和银行对此均存在过错,存款人丧失银行卡和密码是导致存款被冒领的起始及主要原因,存款人的过错程度明显大于银行,法院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判决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简要案情2000年12月3日,聂晓斌和张树全到广西宾阳县政府招待所与自称为胡志的人签订一份购销20吨电解铜的协议书,双方约定聂晓斌在中国工商银行宾阳县支行(以下简称宾阳工行)开设一储蓄账户,存入购货资金备胡志查询,聂晓斌收货并验收后,告知胡志取款密码,并提供聂晓斌身份证复印件,胡志方可取款。

签约当日聂晓斌在宾阳工行临浦分理处(以下简称临浦分理处)存入人民币100元,以自己名字申办储蓄折卡合一牡丹灵通卡,领取了通存通兑储蓄存折,签收了灵通卡和密码信封,账号为455710039120,牡丹灵通卡号为2102100000204652。

聂晓斌返回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后,于同年12月5日在中国工商银行锦州市分行古塔支行正大储蓄所办理异地转存,存入人民币253900元,转至临浦分理处账户,准备用来购买电解铜。

同年12月18日,聂晓斌因协议到期,仍未见电解铜到货,即通过银行查询,得知其账户上的存款已被人领取。

根据宾阳工行流水账显示,聂晓斌账户中的250000元存款被一个持“李建国”身份证的人使用牡丹灵通卡于同年12月6日在临浦分理处一次性领取。

账户中余款3900元也于同日被人通过自动取款机分四次取完。

后经宾阳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调查,取款人“李建国”所用的身份证是假身份证。

聂晓斌在存款被冒领后,分别找宾阳工行及宾阳县公安局要求解决未果,遂于2001年7月31日向宾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宾阳工行赔偿其经济损失250000元及利息和因此支付的往返费用4000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宾阳工行工作人员没有仔细审核取款人身份证的姓名是否与存单、存折姓名一致,没有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

在本案中,领款人“李建国”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与聂晓斌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明显不一致,且领款人“李建国”领取250000元存款,也没有提前一天通知经办银行,“李建国”在冒领存款的存单记录中也没有登记有聂晓斌的身份证及相应的授权委托书,宾阳工行的工作人员就轻率地将聂晓斌的250000元给“李建国”领走,宾阳工行具有明显的过错。

宾阳工行提出其工作人员认为是表见代理和聂晓斌授权他人后才给他人领走,其没有过错,经查与本案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宾阳工行应对本案250000元存款被冒领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责任。

聂晓斌对自己的牡丹灵通卡和密码保管不善,也有一定的过错,应对其250000元被他人冒领负百分之三十的责任。

聂晓斌在庭审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赔偿利息,应予支持。

但要求赔偿往返费用4000元,不予支持。

判决:宾阳工行应赔偿聂晓斌人民币250000元×70%=175000元及其产生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储蓄存款利率从2000年12月6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

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6260元,聂晓斌负担1878元,被告负担4382元;其他诉讼费3756元,聂晓斌负担1126.8元,宾阳工行负担2629.2元。

聂晓斌与宾阳工行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对双方的责任大小作出承担赔偿数额的处理是恰当的。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260元,其他诉讼费3756元,合计10016元,宾阳工行负担7011.20元,聂晓斌负担3004.80元。

宾阳工行不服二审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该院于2002年11月11日作出(2002)桂民申字第425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提审。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认为:1.聂晓斌向宾阳工行申办储蓄折卡合一牡丹灵通卡,应遵守该业务的有关章程及规定,并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灵通卡和密码。

由于聂晓斌的存款是被他人用其灵通卡和密码,分别在银行柜台及自动取款机领取,聂晓斌亦未能举证证实其灵通卡和密码从未丢失。

因此,应确认聂晓斌从宾阳工行领回灵通卡和密码信封后,未尽妥善保管责任,丢失灵通卡和密码。

聂晓斌称存款被他人冒领前,已剪断灵通卡和烧毁密码信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聂晓斌丢失灵通卡和密码,该行为给他人冒领其存款提供了便利和前提条件,具有重大过错。

依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章程》和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密码等电子信息记录均为交易的有效凭据。

2.聂晓斌丢失灵通卡和密码,又未向银行提出挂失,本应承担存款被他人冒领的全部责任。

但是,宾阳工行在办理该笔250000元大额取款业务时,疏忽大意,未审核领款人的身份证件姓名是否与存单、存折姓名一致,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对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未尽应有的职责。

故宾阳工行的行为亦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判未分清双方当事人各自应负的责任,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广西高院判决:一、撤销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2)南地民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及宾阳县人民法院(2001)宾经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二、宾阳工行赔偿聂晓斌人民币75000元。

本案案件诉讼费共26292元,其中聂晓斌已预交10016元,宾阳工行已预交16276元。

由聂晓斌负担1804元,由宾阳工行负担7888元。

聂晓斌少交案件诉讼费8388元,直接付给宾阳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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