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中法律适用问题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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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


前述 的违法行 为而 尚未导致 离婚 的或 实施 了 四种 法定违 法行为之 外 的其他 违法 行为 , 如吸毒 、 通奸 等行 为 , 不在构 成离婚 损害赔 都 偿 的法 定违法 行为之 列 。 3 ( ) []二 损害 事实 。即配偶 一方 因实施违 法 行为而 导致 离婚 , 过错方 因此而遭 受 的精神损 失和物质 损失 。 无 物 质损 失即财 产损 失,实践 中 比较 容易确 定 。精神损 失如 由于离 婚 而导致 的对 自身社会评 价 的降低、 对将 来 生活的恐惧 、 开子女 离 的痛 苦 、 子女 教育 问题 等方面 。( ) 三 因果关 系 。” 损害赔 偿法 上的 因果 关系 是指违 约行为或 违法行 为作 为原因 , 害事 实作为 结果 , 损 在他 们之 间, 存在 前者 引起后者 , 后者 被前者 所引起 的客观 联系 。 ” [] 4 在离婚 损害赔偿 制度 中, 错方实 施的法 定违法行 为 , 过 必须 是导 致离 婚造 成无过 错一方遭 受损 害 的直 接原 因 。 果违法 行为未 导 如 致离 婚受损 害方 在婚姻 关系存 续期 间提 出赔偿请 求 的,按照婚 内 侵权 行为 处理 。[ ( 行为人 有过错 。我 国《 5 四) ] 婚姻 法》 6条规 定, 4 行为 实施 了四种 法定违法 行为 之一就 表 明其 具有过 错 , 离婚 时 在 就应 承担离 婚损 害赔偿责 任 。 也有学者 主 张特 殊构 成要件 说 。 婚损 害赔偿 不同于 一般 民 离 事 损害赔 偿 , 构成 要件具有 一定特 殊性 , 能简单 套用一 般 民事 其 不 损 害赔 偿构成 要件 。【】 6 其特 殊性 表现在 : …) ( 婚姻 为合法有 效婚 姻 , 以离婚 为前提 。 姻若 为无效婚姻 , 且 婚 则不适 用 离婚损害 赔偿 , 因为婚姻 本身 就不是 受法律 保护 的,据该 不法 婚姻而 产生 的损害 理 应不受 法律 保护 。 高人 民法院在 《 最 婚姻法 解释 ( )的第 2 条 一 》 9 指 出 :人 民法院判 决不准 离婚 的案件 , 于 当事人基 于 《 ” 对 婚姻 法》 第 4 条 提 出的损害 赔偿请求 , 6 不予 支持 。在婚姻 关系 存续期 间 , 当事人不 起诉 离婚而 单独依 据该条 规定提 起损 害赔偿请 求 的,人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现代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离婚经济补偿制度逐渐成为婚姻法领域中备受关注的问题。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旨在保障离婚双方在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方面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同时也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本文将对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

二、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背景和现状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是婚姻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目的是在离婚过程中对双方的经济利益进行合理分配和调整。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家庭财产的多样化,离婚经济补偿问题日益突出,成为离婚案件中争议的焦点之一。

然而,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和复杂性,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实施仍存在诸多问题。

三、法律适用问题的分析(一)法律规定的模糊性目前,我国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法律条文相对较为模糊,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和指导原则。

这导致在具体案件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影响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财产分割的不公平性在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往往存在不公平的现象。

这主要是由于双方在婚姻期间的财产贡献、家庭责任等方面的差异所导致的。

然而,由于法律规定的不足和执行的不力,这种不公平现象往往难以得到有效的纠正。

(三)债务承担的不明确性在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的债务承担也是一个重要的经济补偿问题。

然而,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和债务认定的复杂性,双方在债务承担方面的争议较大。

这导致债务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四、完善法律适用的建议(一)明确法律规定为了解决法律规定模糊的问题,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条文,明确离婚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和操作程序。

同时,应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适用能力和公正性。

(二)强化财产分割的公平性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的财产贡献、家庭责任等因素,确保分割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同时,应加强对财产分割的监督和执行力度,确保法律规定的有效实施。

浅析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浅析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浅析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摘要: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中首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一规定填补了以往婚姻法在离婚救济制度上的空白,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

但是随着社会生活环境的发展以及人们对这一制度认识的逐步深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出现了举证难、法不得用的尴尬境遇,违背了这一制度的立法本意。

笔者从法律实务的角度,提出几点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婚姻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实施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违法行为之一,并导致婚姻破裂,则另一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这一制度的本质在于保障婚姻当事人的配偶权不受侵犯,通过损害赔偿实现填补损害、慰抚受害方精神、制裁和预防相关违法行为的功能,也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时有法可依,加强了对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彰显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完善有重大的意义。

但在随着理论的发展和认识的进步,很多专家学者及实务工作者对现行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认识存在一些分歧,笔者试通过本文对这一制度的有关问题进行浅析和探讨。

1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缘起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又称为离婚救济制度。

通常指婚姻当事人一方违反婚姻义务,实施法定违法事由而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时,无过错配偶方或非主要过错方有权在离婚时诉请损害赔偿的制度。

这是西方资产阶级法学家基于婚姻神圣的理念所创设的,1791年法国宪法率先宣誓:“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

男人和女人可以选择是否签订契约,同样,他们也可以选择是否结婚,但是,一旦他们决定结婚,“婚姻与契约就不再相似了,因为婚姻关系的条款和条件是国家制定的。

”1以这一理念为契机,过错离婚主义逐步深入到立法意识之中,并日益得到许多国家的充分认同。

2这一时期盛行有责离婚主义,有责离婚主义是指婚姻当事人只有具备法定的可以归责于当事人一方的离婚原因才能诉请离婚,而且唯有无过错当事人一方才享有诉请离婚的权利的立法价值主张。

浅析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综上所述,为了进一步发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作用,需要对现有的法律规 范进行修订和完善。也需要加强对该制度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该制度 的认识和理解。
参考内容二
一、引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婚姻观念的改变,离婚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 然而,离婚并非总是和平进行的,其中往往涉及到各种法律问题,包括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在这些法律问题中,离婚损害赔偿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它关系到离婚后受损一方的权益保障。本次演示将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 法完善进行探讨。
的规定应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 偿”,以增强法律的严密性。
(二)适当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 主体范围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只能是夫妻 中的一方。而实施了法定违法行为并导致离婚的配偶一方则不能作为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的主体。以为,应将实施法定违法行为的一方也纳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 主体范围。这样一方面可以增强法律的制裁力度;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产生使有 过错一方逃脱法律制裁的漏洞。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规定不完善
《民法典》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损害赔偿时,必须在离婚诉讼 的同时提出。对此,有学者认为:这样的规定不利于对无过错方的保护。由于人 的认知能力是有限的,有些情况下,无过错方可能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认识到对 方存在重大过错,这种情况下若仍适用上述规定,显然不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合 法权益。因此,以为,立法应规定:无过错方在离婚后一段时间内(如一年)都 可以单独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之诉。
同时,应规定无过错方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之诉。 这样既可以方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又可以避免使案件复杂化。
(三)完善诉讼时效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在适用中的若干问题探讨

离婚损害赔偿在适用中的若干问题探讨

离婚损害赔偿在适用中的若干问题探讨
李辉;章文艳
【期刊名称】《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3(018)004
【摘要】本文对新《婚姻法》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实际适用中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论证,以期对《婚姻法》的进一步解释有所帮助.
【总页数】2页(P89-90)
【作者】李辉;章文艳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法学院,合肥,230039;安徽大学法学院,合肥,23003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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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问题研究》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问题研究》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离婚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

离婚不仅涉及到夫妻双方的感情问题,还涉及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一系列法律问题。

其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问题,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因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行为,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害,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确立了夫妻一方因对方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有权向对方请求损害赔偿的原则。

然而,在具体实践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存在诸多问题。

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一)举证难度大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需要当事人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过错行为。

然而,由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很多证据难以收集和保存,导致当事人举证难度大,难以获得应有的赔偿。

(二)赔偿标准不明确我国《婚姻法》虽然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关于具体的赔偿标准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认定赔偿金额时往往依据个人主观判断,缺乏客观、公正的依据。

(三)执行困难由于离婚损害赔偿往往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当事人在获得赔偿后往往难以得到有效执行。

这不仅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也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四、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一)完善证据规则为了降低当事人的举证难度,可以完善相关证据规则,如规定由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扩大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等。

同时,可以设立专门的鉴定机构,对涉及离婚损害的证据进行鉴定,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支持。

(二)明确赔偿标准为了确保离婚损害赔偿的公正性,应明确具体的赔偿标准。

可以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离婚损害赔偿标准。

离婚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离婚损害赔偿问题研究内容摘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出台无疑是顺乎民意,合乎潮流的,它能够全面充分地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推进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但当前《新婚姻法》中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与缺陷,本文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不足与缺陷进行思考,提出完善建议。

主要从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的举证、法定过错情形、损害赔偿的主体及损害赔偿的范围数额四个方面对缺陷进行梳理,并参考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及文献资料,佐以思考,提出相关的补正措施及完善建议。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完善目录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 (2)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与缺陷及其在完善上的思考 (2)(一)关于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举证的问题 (2)1.无过错方举证困难 (3)2.补正措施 (3)(二)关于离婚损害赔偿法定过错情形的问题 (4)1.法定过错情形过于狭窄 (4)2.补正措施 (4)(三)关于离婚损害赔偿中主体的问题 (4)1.“无过错方”认定上的歧义 (5)2.补正措施 (5)(四)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数额的问题 (5)1.对于损害赔偿范围的认定 (6)2.补正措施 (6)3.对赔偿数额的认定 (7)4.完善建议 (8)三、结语 (8)参考文献 (9)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离婚损害赔偿属于一般民事损害赔偿,但又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赔偿,这突出表现在其侵权主体和被侵权主体的特定性上。

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第一款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由此可见,在我国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是特定的,它不像一般民事侵权损害的主体包括一切自然人与法人,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配偶一方和另一方。

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L g l y t m n o i y e a S se A dS co t
20 . 0 96(中 )
{占 I 社会 } I
离婚损 害赔偿 的法律适用
王 宝谕
摘 要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法律对于婚姻当事人的保护更为公平合理, 本文从离婚损害赔偿制
度 的基本概 念入手 , 探讨 离婚 损 害赔偿 的法律适 用。

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
3 实 施 家庭 暴 力 .
家庭暴力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 是指行为人以殴打、 捆绑、 残 害、 强行 限制人身 自由或者其他手段, 给家庭成员的身体、 精神等方面 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 、 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构成虐待。 构成家庭暴力必须达到一定程度, 日常生活中偶尔的争吵、 在 打架不 构成家庭暴力 。 家庭暴力既包括夫妻 间的, 也包括家庭成员之间的暴

2 有配偶者 与他人同居 . 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根据司法解释, 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持

离婚 损 害 赔偿 制 度
稳定地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 于如何认定持续 、 稳定地共同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最早于 1 9世纪登上人类历史舞 台, 由于该 续 、 是 婚姻法》 并没有明确规定, 而生活在一起多久才算同居也没有明 制度发展 了平等的婚姻精神, 体现 了惩罚、 保护与补偿 的功效。该制 生活《
度 在 国外或 其 它地 区立 法 已有 几百 年 的历 史 , 我 国则 由新婚 姻 法首 而
确规定, 实践中难 以确定。现实生活中“ 包二奶” 的现象层出不穷, 然 而包二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 , 它也有别于“ 婚外情” 它是指有配偶的 , 男性通过提供物质或者金钱等手段供养婚外异性并与之同居的行为。 包二奶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法律上 的重婚, 即有配偶者同时有两个 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 : 第二种是事实婚姻的重婚 , 即有配偶者与婚外

离婚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离婚现象在我国日益普遍。

离婚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的情感和财产问题,还涉及到子女抚养、赡养等问题。

为了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婚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离婚赔偿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离婚赔偿的定义、适用范围、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等方面,对离婚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进行详细阐述。

一、离婚赔偿的定义离婚赔偿,是指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因离婚而遭受损失,另一方依法应当给予的补偿。

赔偿的目的是弥补受害方的损失,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离婚赔偿的适用范围1. 丈夫对妻子的赔偿:在婚姻关系中,丈夫对妻子有经济帮助义务。

如果丈夫在经济上对妻子有过错,导致妻子遭受损失,妻子可以要求丈夫进行赔偿。

2. 妻子对丈夫的赔偿:在婚姻关系中,妻子对丈夫也有经济帮助义务。

如果妻子在经济上对丈夫有过错,导致丈夫遭受损失,丈夫可以要求妻子进行赔偿。

3. 离婚时子女抚养费的赔偿:离婚时,子女抚养费是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义务。

如果一方因离婚导致子女抚养费无法正常支付,另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离婚时财产分割的赔偿: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如果一方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另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赔偿。

三、离婚赔偿的项目1. 精神损害赔偿:指因离婚给受害方造成的精神痛苦、心理创伤等非财产性损失的赔偿。

2. 抚养费赔偿:指因离婚导致子女抚养费无法正常支付,另一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3. 财产分割赔偿:指因离婚导致一方财产权益受损,另一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4. 经济补偿:指因离婚导致一方经济能力下降,另一方应给予的经济帮助。

5. 损失赔偿:指因离婚导致一方遭受其他损失的赔偿。

四、离婚赔偿的计算标准1. 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受害方的精神痛苦程度、心理创伤程度等因素,参照国家赔偿标准计算。

2. 抚养费赔偿:根据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实际需要,以及双方经济能力等因素,参照国家相关规定计算。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究

2 1 年 0 月 00 1
法 学 新 论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究
文/ 李永 笑
摘 要 :离婚损 害赔 偿是一种权 利救 济制度 ,它通过 救济夫妻 中无过错一方被侵 害的婚姻权利 ,来给予 受害人必要的保护
和 补 偿 。本 文 通 过 分 析 离婚 损 害 赔 偿 制 度 的 基 本 理 论 ,试 图建 立 更 加 完 善 的 离婚 损 害 赔 偿 制度 , 为 司法 实 践提 供 明 确 的 法 律保
错 方 真正 得到 赔 偿的 却寥 寥 无几 。虽 然该 制 度对 进一 步保 护 公民
3 日最高人 民法院在 《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 特别是妇女的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体现 了惩罚、保护与补偿相 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 结 合 的功 效 ,但在 实施 过 程 中仍存 在 一 不足 之处 。 笔者认 为 ,
姻家庭稳定和社会稳定的 目的。 但最高人民法院 <婚姻法>解释 ( )》第二十九条却把承担 一 二 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赔偿责任的主体限定为过错一方,而排斥了婚姻当事人以外的破 离婚 损 害赔 偿 属 民事 损 害赔 偿 的一 种 ,可适 用一 般 民 事赔 偿 坏 合法 婚姻 关 系的 第三 者 。笔者 认 为 ,损 害赔 偿义 务人 限制 在夫 责任 的构 成要 件 。根 据我 国 民法通 则 和婚 姻法 的 有关 规定 ,离婚 妻 双方 的 范 围之 内 ,这 使 得受 害人 在权 力保 护 上受 到影 响 ,实 际
[] 丽霞 .《 国离 婚 补偿 制 度的 立 法完 善 . 4赵 我 中国法 律 信息 网 .
害和非财产损害。配偶一方实施了 《 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 的违法行 为,并 因其而导致离婚 的,都会给 另一方的非财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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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中法律适用问题的探析法学专业学生施茜指导老师罗良摘要:2001年4月28日公布施行的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新《婚姻法》)新增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为正确贯彻实施这一法律规定,目前,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不少专家撰文,探讨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对很多具体问题存在不少分歧。

文章对离婚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从离婚损害赔偿设立的意义、其构成要件、功能、法定原因、请求权的主体、责任主体、赔偿范围等几个方面现存的各种不同意见进行了探析。

关键词:赔偿请求权;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举证责任;第三人The Analysis to Application of The Law of Divorce DamagesCompensationStudent majoring in Law SHI QianTutor LUO LiangAbstract:April 28, 2001 promulgation of the revised "Marriage Law of the PRC"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Marriage Law") provides for additional damages divorce system for the correct implementation of this law, at present, our legal theorists and substantive justice sector many experts have written articles on divorce damages application of the law, there are many differences on many specific issues. The proposed law on divorce damages applicable research and explore a number of issues, ranging from divorce damages established meaning, its constituent elements, functions, statutory reasons, the right to request the main, the main responsibility, the scope of several existing compensation different views held Tanxi.Key words: the right to request compensation; divorce damages system; The onus of proof; 3rd person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因夫妻一方重大过错而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因离婚而遭受损失的一种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该条规定确立了我国《婚姻法》上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6日公布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

该《解释》对于《婚姻法》中存在的许多问题进行了明确的阐述,其中包括无过错方的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由于离婚赔偿是一项新生制度,涉及内容又比较复杂,作者现从自己的视角介绍、评述了现行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并分析了该项制度执行不利的原因,以便从理论及司法实践的角度提出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中国的婚姻法在最近的七十多年里经历了多次的制定和修改,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提出和建立也经历了演变,深化了其制度意义。

(一)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演变中国近代于1931年《中华民国民法》中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我国在建国后的第二年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1981 年对其进行了第一次修改,目的在于调整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婚姻关系。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生活中一些不健康的思想愈演愈烈,社会上“包二奶”的现象较为严重,家庭暴力亦呈上升趋势,极大地危害了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和社会稳定。

因此,制裁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保护健康、文明先进的婚姻家庭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2000年修改婚姻法时,第一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侵害配偶权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可以有效地运用民事制裁手段制裁重婚、包二奶、家庭暴力等违法行为,并在经济上予以制裁,对受害方给予一定的补偿,以确使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对离婚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学理论界持有不同的意见。

一方意见认为允许损害赔偿会使婚姻商品化,为高价离婚创造了条件,所以用道德规范来调整婚姻关系更合适。

[1]122另一方意见则认为,现在我国的社会生产力还不发达,社会经济及其他社会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我国的婚姻关系,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婚姻主要是生活与利益的结合,若仅从道德规范的角度来调整婚姻关系显然无法保护婚姻关系当事人的利益。

[2]笔者认为,夫妻关系中有人身人格利益因素,民法上其他人格权利受到侵害要求损害赔偿都没有导致人格商品化,离婚损害赔偿当然也不会导致婚姻的商品化。

因此,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利于防止或减少婚姻关系存续其间的过错行为,不仅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提高婚姻质量,而且提高当事人的人格独立、民主、平等意识和权利意识。

(二)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建立侵害配偶权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既是婚姻关系中法定义务的内在要求,又是婚姻关系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也体现了对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因此,建立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具有积极的意义:1.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保障了离婚自由长期以来,经济上处于劣势的夫妻一方,特别是经济收入较低的女方,为了避免离婚后生活陷于困境,往往勉强维持已经破裂的婚姻关系,这样必然就付出身心上的惨重代价。

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可以有效地消除无过错方对离婚的后顾之忧,以保障实现离婚自由的权利。

2.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补充和完善了婚姻家庭法律体系新中国成立后,婚姻家庭法律体系体现的是“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特点。

《民法通则》制定后,虽然有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指导性法律规范,但是由于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立法活动相对滞后,法律上出现了“真空带”。

尤其是在发达地区,“包二奶”现象尤为严重,正当的婚姻家庭关系面临着新的挑战。

[3]因此,通过修改《婚姻法》,强调“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原则,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使国内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更加符合国际法的一般准则,促进婚姻家庭领域法律制度与国际法的接轨,对于法学的促进、发展、更新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

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保障离婚后妇女儿童的权益在离婚案件中,绝大比例的子女归女方抚养,而在这种单亲家庭中有相当比例是因一方有过错而导致夫妻双方离异的,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教育费未落实,女方再婚的可能性极小,若经济上无补充,生活自然将极为困难,那么子女的生活、教育将受到很大影响。

责令有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单亲家庭的生活保障,尤其是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会起到积极作用。

[4]显而易见,通过立法采取相应措施建立损害赔偿制度,对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离婚损害赔偿法律适用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婚姻法》一项新增内容,它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诸多的不足,笔者试对现实操作中遇到的问题阐明了自己的看法。

(一)关于证据的取得问题《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一方有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按此规定对过错方的过错行为由无过错方进行举证。

笔者认为,在实践中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是较为困难和复杂的,普遍存在着两个问题:其一是举证责任人问题。

从《婚姻法》的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一方,如果要在离婚诉讼中获得赔偿,请求权利人必须证明离婚是因为对方的过错引起的,且须进一步证明对方有《婚姻法》规定的情形之一。

也就是说,受害方负有举证责任。

但在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婚姻法》将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由受害方承担是极为困难的。

因为一般情况下,受害人在家庭中常常处于相对弱势,且以妇女为大多数,她们面对伤害自己的配偶和第三者,往往证明能力很差。

而诉讼过程又是一种复杂而激烈的对抗性活动,在这活动中,让处于弱势地位的诉讼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那些令人不堪回首的往事,是否符合人道主义的精神,又是否符合法律追求公平的精神,是值得商榷的;[5]其次是证明对象问题,从《婚姻法》的规定来看,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后,需要证明有过错方给无过错方造成了实际的损害,需要证明过错方的过错必须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情形之一,尤其无过错方在以过错方重婚、与他人同居等事由请求赔偿的问题上,无过错方的举证将会更加困难。

这是由于过错方与他人同居并非都采取公开的形式,更多的时候是采取秘密手段。

[6]无过错方既不知晓又很难发现,无法取得证据。

即使在离婚诉讼中其通过跟踪、拍照、捉奸等方法掌握一些证据和线索,但往往因其证据的合法性等原因而难以被法庭认定和采纳。

对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不仅受到了侵害,而且也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一些已婚男子在婚姻外有性行为,甚至是包了“二奶”,妻子受到了很大伤害,但也无奈。

她们告到有关部门,得到的答复是证据不足,不与理睬。

这些受伤的妇女只好自己去“蹲守”以“捉奸捉双”,或求助于私人侦探及妻子捉奸的行为,但往往会构成另一种侵犯。

[7](二)关于离婚损害赔偿义务主体问题笔者认为,《婚姻法》规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请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担责任的主体范围过窄。

第46条仅规定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而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向谁提出赔偿请求,即未限制赔偿义务主体的范围。

《解释》第29条却把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限定为无过错方的配偶即过错一方,而排斥了婚姻当事人以外的、破坏合法婚姻关系的第三者。

笔者认为,婚姻关系的破裂主要是由于过错方配偶的原因,过错方的过错可能是由于自己造成的,也可能是由配偶之外的第三人造成的。

第三人,通常是指介入他人婚姻,与夫妻一方有婚外性关系的人。

第三人是一个社会学概念,而非法律概念。

[8]23在实践中,第三者的产生原因很复杂,其表现形式也很复杂。

如果由于过错方的原因造成婚姻关系破裂,过错方在离婚时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由于第三人侵害配偶权而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第三人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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