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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的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案

婚姻法中的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案

婚姻法中的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案婚姻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组织形式,然而,婚姻关系中常常出现各种问题。

为了维护夫妻双方的权益,保障婚姻的和谐与稳定,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本文将就婚姻法中的常见问题进行论述,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之间的财产问题往往是一个热点。

常见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财产归属问题: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所获得的财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归属。

然而,很多夫妻对于财产的归属问题存在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解决方案可以是通过公证或法院介入,明确财产的来源,确立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

2. 财产分割问题:在离婚时,夫妻之间的财产应该如何进行分割也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割。

然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双方可能存在分歧。

此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分割问题,保障双方的权益。

二、夫妻感情矛盾问题婚姻关系中,夫妻感情矛盾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常见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家庭暴力问题:家庭暴力是夫妻关系中一种严重的矛盾表现。

婚姻法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禁止家庭暴力。

如果遭受家庭暴力,受害方可以通过立案、申请保护令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2. 婚姻沟通问题:夫妻之间的沟通不畅,也是导致夫妻感情矛盾的原因之一。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夫妻学校、心理咨询等形式,提高沟通的能力,增加彼此的理解与包容。

三、夫妻权益保障问题在婚姻关系中,保障夫妻双方的权益是非常重要的。

常见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婚前财产保护问题:婚前财产的保护是许多人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婚姻前财产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公证等方式进行保护。

2. 子女抚养问题:在夫妻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往往是一个争议焦点。

根据婚姻法规定,双方应共同负担子女的抚养责任。

在解决子女抚养问题时,应以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确定抚养和教育责任。

《婚姻法》题库

《婚姻法》题库

《婚姻法》题库一、单项选择题l.在民族自治地方关于婚姻法的变通规定中,明确规定“禁止一方用口头或文字通知对方的方法离婚”的自治区是()。

A西藏自治区 B.宁夏回族自治区C.新疆维吾尔自治区D.内蒙古自治区2.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

A.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B.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C.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D.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3.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

A.自动执行B.独立执行C.强制执行D.协助执行4.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夫妻关系增加了一条原则性规定,它是()。

A.“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B.“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C.“夫妻互享配偶权”D.“夫妻有互相同居的义务“5.我国《婚姻法》未设亲权制度,但有类似于亲权的规定,这个规定主要表现在《婚姻法》()。

A.第23条 B.第21条 C.第25条 D.第26条6.解除收养关系后,未成年的养子女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

A.自行恢复B.由双方协商恢复C.由法院判决恢复D.须经生父母同意后恢复7.《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但()。

A.女方怀孕的除外B.双方感情破裂的除外C.离婚原因在军人一方的除外D.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8.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A.1年B.2年C.4年D.3年9.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主体是().A.受胁迫的当事人的近亲属B.受胁迫的当事人本人C.受胁迫的当事人的所在单位D.受胁迫的当事人住所地的基层组织10.《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A.10周岁以上B.20周岁以上C.30周岁以上D.40周岁以上11.依据有关司法解释,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A.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B.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C.在离婚后六个月内提出 D在离婚后一个月内提出12.我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一种强制离婚方式,称为().A.和离B.七出C.呈诉离婚D.义绝13.美国多数州婚姻家庭法的主要渊源是().A.英国法B.法国法C.德国法D.西班牙法14.“未经合意不得成立婚姻”这一规定最早见于().A.中世纪的寺院法B.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C.1809年的法国民法典D.1857年的英国婚姻案件程序法15.按照亲属的分类和罗马法亲等计算法,表兄弟姊妹是().A.直系平辈姻亲三亲等B.旁系平辈姻亲四亲等C.旁系平辈血亲三亲等D.旁系平辈血亲四亲等16. 周某与妻子庞某发生争执,周某一记耳光导致庞某右耳失聪。

浅析新《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度上的立法不足及补救措施

浅析新《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度上的立法不足及补救措施

的婚姻家庭关系尽管主要体现在人身关系方面,但财产
关 系 方面 也 是不 可 忽 视 的 ,而 夫 妻财 产 制度 又最 能 表 明 夫妻 在 家 庭 中 的 实 际地 位 , 所 以 一直 为 社会 所 关注 。 我
产 的具 体决 。 ”这
布 了 新 中 国 的 第 二 部 《 姻 法 》 。在 其 第 l条 规 定 : 婚 3
的 基 本制 度 ,其 内 容涉 及 双 方 的婚 前 财 产和 婚 后 财产 的
归 属 ,财 产 的管 理 、 使用 、收 益和 处 分 ,婚 姻 终 止 时 的 财产 清 算和 对外 财产 责任 等 问题 。… 《 姻 法 》 所 调 整 婚
由于 当时 的 社 会性 质 是 新 民主 主 义 社会 ,所 以这 种
单 一 的共 同财 产 制对 于妇 女 地位 的提 高 ,社 会 的稳 定 , 社 会 生产 的发展 起到 了积 极 的作 用 。 随着 我 国妇 女经 济 能 力 的 增强 ,新 型夫 妻 财 产 关 系


我 国夫 妻财 产 制概 况
步修 改 婚 姻 法 》 达 到 , 也 可 以通 过 司 法 解 释 或 制 定行 政 法规 来 实现 。 【 关键 词 1 婚 姻 法 ; 法 定 财 产 制 ; 约 定 财 产 制 ; 立 法 不 足 ;补 救 措 施 【 图 分 类 号 1D9 . 【 献标 识 码 】 A 【 章 编 号 1 10 -0 62 0 )20 6 -4 中 19 文 3 文 0 85 7 (0 20 -0 70
“ 妻 在 婚姻 关 系 存 续期 间 所 得 的财 产 ,归 夫 妻共 同所 夫 有 ,双 方 另有 约 定 的 除外 。夫 妻 对 共 同所 有 的 财产 , 有 平等 的处 理权 。 ”第 3 条 规 定 : “ 婚 时 ,夫 妻 的共 同 l 离

2024版《婚姻法》精美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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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精美课件目录•婚姻法概述•结婚制度•家庭关系•离婚制度•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婚姻法与社会热点问题探讨01婚姻法概述婚姻法的定义与作用婚姻法的定义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规定婚姻、家庭等亲属间权利义务的法律。

婚姻法的作用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保障公民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进步。

公民有结婚的自由和离婚的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婚姻自由原则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

一夫一妻制原则在婚姻家庭中,夫妻双方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男女平等原则在婚姻家庭中,应当特别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古代的婚姻法多以习惯法形式存在,具有浓厚的宗族色彩和男尊女卑的观念。

古代婚姻法近现代婚姻法当代婚姻法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女权运动的兴起,近现代婚姻法逐渐确立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原则。

当代婚姻法在保障公民婚姻家庭权益的同时,更加注重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家庭和谐。

030201婚姻法的历史与发展02结婚制度结婚条件与程序结婚条件双方自愿、达到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的情形。

结婚程序申请、审查、登记发证。

涉外婚姻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需遵守我国法律并办理相关手续。

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情形,婚姻无效。

无效婚姻因胁迫结婚或结婚登记时存在重大误解等情形,可申请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后果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事实婚姻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同居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法律后果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的法律后果不同,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03家庭关系夫妻关系是指依法成立的婚姻关系中的男女双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华类开放分:法律、婚姻、婚姻法、婚姻家庭法、中国法律目录•婚姻法的概念•婚姻法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历•外国婚姻法的史与概况历发现•中国婚姻法的史与展状华•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结•第二章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责•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任•第六章附则简•新中国婚姻法史•司法解释1•司法解释2•相关法规•第四章离婚责•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任•第六章附则简•新中国婚姻法史•司法解释1•司法解释2•相关法规wofmarriage调规指“婚姻之法”/“婚姻法律”/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范见〖参婚姻家庭法、民法典、民法〗2.marriagelaw单特指行的“婚姻法”婚姻法的概念婚姻法是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范的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调规总现别间权义务调表。

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是夫妻的利和等。

从整对质产财产象的性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生的夫妻关系。

婚姻法的内容多数行性范,概念上有广和狭的区,广的婚姻法的整象除婚为强规义义别义调对还扩义1950年和1980年的《中人民共和国华姻外,包括家庭关系,其名称是在大意上使用的,如结规员间权义务规。

婚姻法》中既有婚、夫妻关系和离婚的定,又有关于父母子女和其他家族成利的定较亲较义宽实际义调对仅其内容属法窄,但狭的婚姻法,上是婚姻家庭法。

狭的婚姻法的整象限于严义尔维亚义规婚姻关系,其名称是在格意上使用的,如《南斯拉夫塞社会主共和国婚姻法》定:“婚姻和婚姻中的法律关系由本法定”,不涉及其他事。

规项婚姻法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时处编婚姻法在各个代、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于不同的地位,其制方法也不尽相同。

古代法律多采取法合体的形式,不中国、外国,都没有独立的婚姻法。

有关婚姻家庭的定诸论规,一般都包括够备伦规义调在内容的一法典内。

期中庞杂统长时,婚姻立法不完,因此,理范和宗教教在整婚姻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婚姻法常见的问题

婚姻法常见的问题

婚姻法常见的问题
婚姻法常见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婚姻登记问题:包括登记程序、材料要求、办理时间等方面问题,例如未满法定结婚年龄是否可登记结婚、未成年人如何办理结婚登记等。

2. 婚姻无效问题:婚姻无效是指在结婚时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事由,导致婚姻关系被认定无效,例如未离婚的情况下再婚、双方有近亲关系等。

3. 夫妻义务问题: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其中包括夫妻共同生活、互相扶养、忠实守信、共同管理财产等方面的问题。

4. 子女抚养问题:婚姻法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和子女的探视权,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会有争议,包括抚养费的计算方式、抚养权的归属等问题。

5. 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夫妻在离婚时需要对财产进行公平分割,但其中可能存在财产来源不明、夫妻一方隐瞒财产等问题。

6. 家庭暴力问题:婚姻法规定了对家庭暴力行为的禁止和处罚,但在实际执行中可能存在证据收集和保护、保护令的申请等方面的问题。

7. 婚姻解除和离婚问题:包括离婚程序、离婚事由等方面的问
题,例如夫妻双方对离婚内容的协商和约定、离婚诉讼程序中的争议等。

8. 婚姻财产继承问题:婚姻法规定了夫妻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但其中可能存在继承权的争议,尤其是在再婚或复婚等情况下。

这些仅是婚姻法常见问题的一些方面,具体情况还需结合具体的法律条文和案件处理。

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与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读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读2019一、立法沿革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全文共分为8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27条。

1950年《婚姻法》体现的是新生的人民政权运用法律手段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整合和规范、破除旧式婚姻制度、建立并推行新型婚姻家庭关系的制度安排。

为了发展新中国各项事业,特别是打碎一切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枷锁,必须要建立一个崭新的、合乎新社会发展的婚姻制度,尤其是把妇女从旧婚姻制度这条锁链下解放出来。

为此,1950年《婚姻法》开宗明义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

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纳妾。

禁止童养媳。

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

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

这既表明了党和政府废除旧式封建婚姻制度的严正立场和坚定态度,也体现了新制度下的婚姻家庭观念。

与此同时,党和政府开展了一系列宣传和贯彻《婚姻法》的运动,旨在加速旧式婚姻制度的衰亡和进一步确立适合社会主义制度需要的新型婚姻家庭关系。

但是1950年《婚姻法》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

当时《婚姻法》立法的重点在于废旧立新,即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建立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很多问题都规定得比较简略,内容过于原则,不够具体,条文较少。

而新时期非常需要修改1950年的婚姻法,需要根据当时面临的新的情况和问题来制订第二部婚姻法,并通过第二部婚姻法的宣传教育与贯彻执行工作,使我们在文革中遭到破坏的婚姻家庭法制重新回到健康发展的轨道上来。

上述是1980年婚姻法立法的历史背景。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2024版婚姻法PPT课件5

祖孙关系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 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 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姻亲关系
姻亲是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如配偶的血亲、血亲的配偶等。姻亲关系因婚姻而 产生,因婚姻变化而终止。
离婚后的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
财产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个人财产归各自 所有。
子女抚养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以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原 则,双方可协商或由法院判决。
抚养费与探望权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支付抚养费,同时享有 探望子女的权利。
离婚损害赔偿与救助措施
离婚损害赔偿
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 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 和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法T课件5
目录
CONTENTS
• 婚姻法概述 • 结婚制度 • 家庭关系 • 离婚制度 • 婚姻家庭中的法律责任 • 婚姻家庭的法律保护
01 婚姻法概述
CHAPTER
婚姻法的定义与性质
定义
婚姻法是指调整婚姻关系以及由此 产生的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性质
婚姻法属于民事法律范畴,具有私 法属性,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
非法同居概念及后果
阐述非法同居的含义,介绍非法同居 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区别
比较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在法律地位、 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差异。
解决方案与建议
针对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问题,提出 解决方案和建议,如完善法律法规、 加强宣传教育等。
03 家庭关系
CHAPTER
夫妻关系

2024年《法学婚姻法》课件

《法学婚姻法》课件尊敬的各位同学,大家好!今天我将为大家介绍《法学婚姻法》这一重要的法律学科。

婚姻法是研究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它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生活质量和家庭幸福。

在我国,婚姻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社会意义。

一、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这些原则体现了我国婚姻家庭的社会主义性质,为婚姻家庭关系提供了基本的道德准则和法律规范。

1.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选择配偶,任何人不得强迫或干涉。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了国家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2.一夫一妻一夫一妻是指一个男人只能与一个女人结婚,一个女人只能与一个男人结婚。

这一原则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3.男女平等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男女平等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婚姻法的重要原则。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婚姻法的另一重要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在婚姻家庭关系中,要特别关注和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们受到虐待、遗弃和其他形式的侵害。

二、结婚制度结婚制度是婚姻法的重要内容,包括结婚的条件、程序和效力等方面。

1.结婚的条件结婚的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必备条件包括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等。

禁止条件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等。

2.结婚的程序结婚的程序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阶段。

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3.结婚的效力结婚的效力是指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结婚的效力包括人身效力和财产效力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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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的立法问题
作为公民,我们应该学法、知法、守法;然而,法的制定者是广大公民中的少数代表,那么这样的法是否完全正确?公平?公正?下文以《婚姻法》为例,浅思其中的立法问题。

从本位主义出发,是每个物种的本能,高级物种――人,自然不能例外。

马克思说,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所以立法的最终目的必然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使之稳定、和谐,促进人类实现各个层次的需要。

人的复杂性产生各种社会关系,也就需要相对应的法律,婚姻家庭关系――《婚姻法》。

一、普及法律才能使法融入社会关系
作为新婚人士,因着对课业的研究,上网搜索后,我第一次知道《婚姻法》的具体内容。

这里凸显了一个问题,立法只在“立”吗?当一部法律确立后,向公众普及的这个过程才会使法真正进入社会实践,试问公众不了解法的内容,又如何遵守以及利用法来维护自身的权益?真正了解《婚姻法》条文的只有制定者、专家学者、法律人士,能够修正《婚姻法》的还是这些精英群体,这样的法已经失去了很大一部分功能。

举一个美国经典案例――麦当劳咖啡烫伤案,我们现在可以看到麦当劳的杯子上都有“小心热饮烫口”的提示,而这源于一起美国老太太在麦当劳因为自己无意被咖啡烫伤,赢得了三百万美元的巨额赔偿的事件。

这个多年前的案件放在中国当今社会还是一件很稀奇的事情,根本还是观念和文化差异。

我们对法的认识太粗浅,运用法的能力太差,对法的依赖度太低,在观念上只有发生较大或者较严重的事情才会被迫拿起法律的武器。

只有普及法律,使得公众对法律有统一的认知、认同,公众才会信仰法律的力量,运
用法律武器去调整社会关系,立法方显意义。

二、真实描述且可实践的法才能显现立法的权威性
三、财产所有及分配不能体现法律公平,不能实现真正的婚姻自由
笔者认为,《婚姻法》中关于共有财产的规定,既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也阻碍婚姻自由的实现。

以第十七条为例,工资、奖金、知识产权等收益是个人付出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后的报酬,是个人应得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肯定。

婚姻关系中的另一方为什么可以无偿共享?在社会生活中,男女地位平等,于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双方都能通过各自合法的经济来源维持生存需求,为什么在婚后要将财产合并共享?这样一定程度上会使得物质追求占主导地位的群体以追求富裕的目的寻找一段婚姻。

如果没有财产共有制度,仍然愿意与高龄人士结成夫妻、愿意嫁入豪门的美少女,就堪称是让所有人信服的真爱了。

另外,《婚姻法》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只规定了通常状态下的法定财产制,过于理想化。

在现实生活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能因夫妻分居,夫妻一方虐待、遗弃另一方,夫妻一方不履行扶养家庭的义务,或滥用财产的共同管理权、或夫妻一方从事个体、合伙经营发生破产等原因,需要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

从国外立法看,有些国家设有通常法定财产制和非常法定财产制,如瑞士、意大利;而有的国家设立了共同财产制的解除或撤销制度,如法国、德国等,以满足夫妻在婚姻期间基于特殊情况而实行分别财产制的需要。

四、财产分配可通过合同、公证等方式实现,因人而异更具合理性
有人认为,财产共有制度保护了在婚姻关系中处于弱势的一方,大多
是指女性。

那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依然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实现,如在婚前签订合同、进行公证,明确成立婚姻关系后财产的所有、分配、处置。

在现实生活中,每个家庭的背景不同,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财产分配的共识,兼顾到了个体实际的差异,更具公平和理性。

也有人担心,不通过法律强制统一规定扶养、赡养等义务,占有主导强势的一方可能逃避责任。

而事实是,即使法律做了规定,不愿意履行和承担的人寻求各种方式拖延、逃脱义务,少之又少的人通过《婚姻法》去追索自己的权利,即使在法院胜诉了,也缺乏现实意义的强制执行。

在古代,人们一方面惧怕法律的严苛不得不执行,一方面民风淳朴自然而然地遵从。

而当今,没有连坐制度、酷刑的震慑,法的落实,很大程度上依靠个人品行,个人素养。

所以立法如果没有得到公民的认同,就会形同虚设。

五、财产共有制引起婚姻关系混乱
根据中国现今的国情,人口众多,婚姻关系数量必定惊人,如果《婚姻法》的立法不能与现实相适应,既无助于调整婚姻关系,还会影响社会稳定。

如政府为了对楼市进行调控制定了一系列政策,结果引发了“中国式离婚”。

假离婚的现象层出不穷,陌生人之间可以成立临时婚姻关系、公媳之间可以成立在道德上乱伦的婚姻关系,为了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想出各种复杂的组合关系钻法律空子,有的甚至弄假成真,有的因经济纠纷引发刑事案件。

《婚姻法》中的弊端,成了引发婚姻关系混乱怪象的诱因,有悖维护社会关系稳定的初衷。

六、关于离婚损害赔偿举证责任的问题
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在实践中是一个较为困难和复杂的问题,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在离婚损害赔偿的种种法定违法行为中,受害方无一不处于弱势地位,且以妇女为大多数,仅以其单独之力取证、举证,难以实现。

再加上中国传统观念里有“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想法,所以受害方在家庭暴力、虐待等情况下往往很难取得关键的人证。

特别是以重婚、与他人同居等事由请求损害赔偿的问题上,举证更加困难。

因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在大多数情况下采用秘密的方式进行,受害一方难以知晓,更难以取得证据。

即使采取跟踪、拍照、捉奸等方法掌握了一定的证据和线索,也因其证据的取得方式不具备合法性难以被法官认定和采纳。

在此情况下,受害一方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1]因为本科专业非法学类,所以本人纯属法学的门外汉。

上述几点只是对《婚姻法》管窥一豹之见,但从宏观上来看,我觉得这部法的立法存在较大问题,亟需调整。

首先,立法的班子应该避免纯理论派领导和学者,从基层筛选有丰富实务经验的法律人士加入,立法的话语权应该杜绝排资论辈,无论是学科带头人还是一线实践者都可以对争议性论题发表意见,真理越辩越明。

其次,应该充分发挥媒体作为传播者的功能,通过官方网站、论坛等渠道,一边普及和宣传,一边在广大知识分子中集思广益,认知是认同的基础。

最后,我觉得我国的法律普遍存在一些太宽泛的界定,容易因为解读不同,判罚迥异。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建立一个案例库,对下级或本级的所有案例进行梳理,挑选经典、代表性的案例作为可参照和援引的判例,以补充对立法条文的具体阐释。

希望以上资料对你有所帮助,附励志名言3条:
1、宁可辛苦一阵子,不要苦一辈子。

2、为成功找方法,不为失败找借口。

3、蔚蓝的天空虽然美丽,经常风云莫测的人却是起落无从。

但他往往会成为风云人物,因为他经得起大风大浪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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