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假离婚的法律后果
“假离婚会有什么法律后果您知道吗

【导读】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买、多得款、多占等各种各样的原因,“假离婚”现象随处可见。
而“假离婚”者主要考虑到的是利益,而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往往想得比较少,本文将重点谈谈这一现象可能产生的跟房产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假离婚”后,一方如不同意复婚的,财产分割部分也不能反悔首先,需要强调的是我国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的说法。
离婚的方式只有两种:一是协议离婚,到婚姻登记处办理;二是诉讼离婚,到法院按法律程序处理。
一旦婚姻关系依法解除,则法律上与真离婚产生一样的法律效果。
案例:甲乙夫妻两人欲买两套房,无奈限购,后两人协议假离婚,将乙方名下的房产给甲方并办理过户,这样乙方名下无房,就可以再买一套房了。
但是,二套房买好后,甲却不同意复婚,也不同意补偿乙。
后乙起诉甲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那乙的诉请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由于双方协议办理“假离婚”,通常均属于自愿,并不会存在胁迫的情况,双方对财产分割的后果以及对方有可能不同意复婚这个风险都应该是明知的,因此财产分割协议本身也不存在欺诈。
综上所述,法院不会支持乙撤销双方假离婚时所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
二、假离婚时协议归于一方的财产,复婚后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仍然以上述甲乙双方为例,假如二套房产证拿到后,二人复婚,则之前二人协议离婚时归于甲方的所有的财产均属于甲方的个人财产,而不再是夫妻共同财产。
同理,即使乙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之前的财产分割协议,法院一般均不予支持。
三、复婚后,一方购买的房产归属,要看具体情况上述案例中,假如甲乙复婚,而乙以自己的名义购买的二套房,房产归谁所有,要看房产证取得的时间及房款支付情况而定。
一般说来,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1、复婚前拿到产证的,则房子归产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离婚后购买且一次性付款,在复婚前就取得房产证的,应属登记权利人的个人财产。
假离婚的相关法律后果是什么

假离婚的相关法律后果是什么一、假离婚的相关法律后果是什么1、虚假离婚当事人均未与第三人结婚的,其离婚可以被宣告无效。
现行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为最大限度保障婚姻自由,尊重当事人人身自由及隐私,在行政程序上已取消对虚假离婚的处罚,婚姻登记机关也不再对虚假离婚登记行使撤销权。
因此,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虚假离婚,无法获得婚姻关系上的救济,所产生的后果应由当事人承担。
虚假离婚当事人系在人民法院骗取离婚调解书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由法院裁定撤销原离婚调解书。
值得注意的是,虚假离婚属于宣告无效而非当然无效,只有经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离婚无效并收回离婚证、离婚调解书,始为自离婚之日起无效,婚姻关系视为未解除。
未经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宣告无效的,仍应认为虚假离婚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
2、虚假离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经与第三人结婚的,应承认其再婚有效,此时虚假离婚当事人请求宣告虚假离婚无效的请求权消灭,原虚假离婚确定的发生法律效力。
实践中夫妻双方一旦办理离婚登记后,婚姻关系就已解除。
法律上没有“假离婚”,一旦办理离婚登记,就是真离婚。
此时如果在“假离婚”期间一方变心,另一方不可能以当时意思表示虚假提出抗辩来证明婚姻有效。
二、假离婚的原因(1)双方为了福利分房、买房、职位升迁等原因;(2)一方通过假离婚的方式,哄骗对方达到真离婚的目的;(3)双方通过假离婚来逃避债务;(4)其他不正当的目的。
三、通谋离婚纠纷如何处理1、虚假离婚当事人均未与第三人结婚的,其离婚可以被宣告无效。
现行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为最大限度保障婚姻自由,尊重当事人人身自由及隐私,在行政程序上已取消对虚假离婚的处罚,婚姻登记机关也不再对虚假离婚登记行使撤销权。
因此,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虚假离婚,无法获得婚姻关系上的救济,所产生的后果应由当事人承担。
李远、杨素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远、杨素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3【案件字号】(2020)豫02民终3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自学张燕喃张震【审理法官】宋自学张燕喃张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远;杨素萍;陈虹【当事人】李远杨素萍陈虹【当事人-个人】李远杨素萍陈虹【代理律师/律所】王飞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飞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飞【代理律所】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远【被告】杨素萍;陈虹【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撤销特别授权新证据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陈虹和李远婚后育有一女李芊烨,李芊烨自2014年到南京上小学后,同陈虹生活在一起,陈虹的父母也在南京照顾李芊烨上学、生活,陈虹经营开封鹏润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该公司股东为陈虹和杨美荣(李远的妈妈)。
李远在开封从事民警工作。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业务凭证及庭审笔录等为据。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认识错误事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男,35岁,初中文化程度,某市某县居民。
乙,女,30岁,初中文化程度,某市某县居民。
甲与乙于2015年相识,2016年结婚,婚后感情较好。
2017年,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逮捕。
乙得知此事后,深感悲痛,遂与甲商议离婚事宜。
甲表示同意,但要求乙支付一定的赔偿金。
乙考虑到两人的感情,同意支付赔偿金。
二、案件经过2017年6月,甲与乙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约定双方离婚,乙一次性支付甲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
协议签订后,乙向甲支付了赔偿金。
2018年,甲因涉嫌诈骗罪被逮捕。
乙得知此事后,深感困惑,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公安机关调查,甲在2018年1月至3月期间,以虚假的身份信息,向乙借款人民币5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甲的行为涉嫌诈骗罪。
乙在得知甲涉嫌诈骗罪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返还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甲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对法律认识存在错误。
甲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赔偿金是合法的,但实际上,甲的行为涉嫌诈骗罪,赔偿金属于非法所得。
因此,法院判决甲返还乙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
三、法律认识错误的事实分析1. 法律认识错误的定义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性质和后果存在错误认识。
法律认识错误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对法律规定的错误认识;(2)对法律适用条件的错误认识;(3)对法律后果的错误认识。
2. 本案中甲的法律认识错误本案中,甲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对法律认识存在以下错误:(1)对法律规定的错误认识。
甲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赔偿金是合法的,但实际上,甲的行为涉嫌诈骗罪,赔偿金属于非法所得。
(2)对法律后果的错误认识。
甲在签订离婚协议时,认为支付赔偿金可以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但实际上,甲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赔偿金并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
3. 法律认识错误的法律后果法律认识错误并不影响行为的性质和后果。
在本案中,甲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即使甲对法律认识存在错误,也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甲返还乙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
刘某、于某1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于某1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3【案件字号】(2020)辽09民终13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晓光朱有明苑明珠【审理法官】杨晓光朱有明苑明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某;于某1【当事人】刘某于某1【当事人-个人】刘某于某1【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上诉人刘某主张与被上诉人夫妻感情“恩爱有加",但事实上2107年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一直未有改善,且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能充分证明被上诉人与其他异性暧昧关系,可见双方之间夫妻感情已经确已破裂,勉强维持,对双方及子女均不利。
【权责关键词】合同反证质证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主张与被上诉人夫妻感情“恩爱有加",但事实上2107年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一直未有改善,且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能充分证明被上诉人与其他异性暧昧关系,可见双方之间夫妻感情已经确已破裂,勉强维持,对双方及子女均不利。
特别是婚生子于小鸥,被上诉人于2016年做亲子鉴定非亲生关系,一审诉讼中,由于上诉人李某某不配合,造成鉴定机构予以退鉴,原审法院依法推定被上诉人与婚生子于小鸥不存在亲子关系,并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称原审超过法定的审理期限一节,因诉讼中被上诉人曾某某鉴定与于小鸥之间的亲子关系,依照法律规定鉴定期间不计入审限。
故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之上诉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上诉人刘某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11.21•【文号】法〔2016〕399号•【施行日期】2016.11.2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法〔2016〕3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于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21日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5年12月23日至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开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专门作出重要批语。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出席会议并讲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以及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派员参加会议。
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等中央国家机关代表,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以及有关专家学者应邀列席会议。
这次会议是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十三五”规划建议新形势下召开的一次重要的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
对于人民法院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常态,更加充分发挥审判工作职能,为推进“十三五”规划战略布局,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第一个百年目标”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重要而深远的历史意义。
通过讨论,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更好开展民事审判工作形成如下纪要。
一、民事审判工作总体要求我国正处于奋力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人民法院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前所未有,民事审判工作的责任更加重大。
法律规避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日益紧张,土地出让金成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然而,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逃避土地出让金,采取各种手段进行法律规避。
本文将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虚假诉讼规避土地出让金缴纳的经典案例进行分析。
二、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10年取得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并与当地政府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30日内缴纳土地出让金。
然而,甲公司为了逃避缴纳土地出让金,采取了一系列法律规避手段。
1. 甲公司与当地某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虚假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
2. 乙公司以甲公司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履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支付转让费用。
3. 法院审理后,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转让费用。
4. 甲公司以法院判决为依据,向当地政府申请减免土地出让金。
5. 当地政府审查后,认为甲公司已履行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同意减免其土地出让金。
三、案例分析1. 甲公司采取虚假诉讼规避土地出让金缴纳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甲公司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未按照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而是采取虚假诉讼的方式规避缴纳义务,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2. 甲公司通过虚假诉讼规避土地出让金缴纳的行为损害了当地政府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额缴纳,不得减免。
”甲公司通过虚假诉讼规避缴纳土地出让金,导致当地政府财政收入受损。
3. 甲公司通过虚假诉讼规避土地出让金缴纳的行为损害了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
甲公司逃避土地出让金,使得其他企业需要承担更高的土地成本,从而加剧了市场竞争的不公平。
4. 甲公司通过虚假诉讼规避土地出让金缴纳的行为损害了法律的权威。
假离婚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男)与张某(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李某与张某感情一直较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
2016年,李某与张某因家庭经济问题产生争执,李某认为张某花钱大手大脚,而张某则认为李某不负责任。
在多次争吵后,双方决定离婚。
然而,为了逃避法律对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李某与张某在2017年签订了一份“假离婚协议”,约定双方离婚后,李某将名下房产过户给张某,并支付张某一定数额的补偿金。
协议签订后,李某与张某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双方并未真正分离,仍然居住在同一屋檐下。
二、争议焦点1. 双方签订的“假离婚协议”是否有效?2. 离婚后,李某是否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三、法院判决1. 关于“假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法院认为,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该协议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故该协议无效。
2. 关于李某是否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问题,法院认为,李某与张某签订的“假离婚协议”虽然无效,但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具有相对独立性,李某仍应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四、案例分析1. “假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签订的“假离婚协议”存在欺诈行为,李某明知协议内容与真实意愿不符,却故意隐瞒,使张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协议。
因此,该协议无效。
2. 离婚后,李某是否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虽然“假离婚协议”无效,但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具有相对独立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在协议中约定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事项,虽然协议无效,但李某仍应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法律界十大事件案例分享(3篇)
第1篇在法律界,每年都会发生许多引人注目的事件,这些事件不仅揭示了法律的力量,也反映了社会发展的趋势。
以下是2023年法律界十大事件案例分享,让我们一起回顾这些案例,从中汲取法律智慧。
一、刘强东性侵案2018年,京东集团创始人刘强东在美国明尼苏达州被指控性侵。
此案引发了广泛关注,刘强东本人也公开否认。
经过长时间的调查,明尼苏达州检察官最终决定不起诉刘强东。
此案引发了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法律程序公正等问题的讨论。
二、翟天临学术不端案2019年,演员翟天临被曝出其博士学位论文存在抄袭问题。
此案引起了学术界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关注,也促使相关部门加强了对学术成果的审核。
最终,翟天临被撤销博士学位,并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三、江歌案2016年,中国留学生江歌在日本被室友陈世峰杀害。
此案引发了关于留学生安全、家庭教育和法律援助等问题的讨论。
经过长时间的调查和审理,陈世峰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此案也促使日本警方提高对留学生犯罪的打击力度。
四、西安女子坠楼案2019年,西安一名女子在乘坐电梯时坠楼身亡。
此案引发了关于电梯安全、物业管理等问题的关注。
经过调查,电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物业公司被追究责任。
此案也提醒人们关注公共设施的安全问题。
五、浙江“教科书式老赖”案2018年,浙江一名男子因欠债被列为“老赖”,其行为被网友称为“教科书式老赖”。
此案引发了关于信用体系建设、法律执行力度等问题的讨论。
最终,该男子因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六、拼多多“砍价免费拿”诈骗案2019年,拼多多平台上的“砍价免费拿”活动被曝出涉嫌诈骗。
此案引发了关于网络购物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的关注。
经过调查,涉事商家被依法查处,消费者权益得到了维护。
七、四川“黑校车”事故案2019年,四川一名幼儿在乘坐“黑校车”时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
此案引发了关于校车安全、未成年人保护等问题的关注。
经过调查,涉事校车司机被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
虚假民事诉讼法律问题研究
虚假民事诉讼法律问题研究近年来,虚假民事诉讼问题日益突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也对法律系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虚假民事诉讼,指的是当事人以虚假证据、捏造事实以及故意隐瞒真相等手段,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故意欺骗司法机关,导致判决结果损害公正、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
虚假民事诉讼的典型案例之一是“李某诉王某侵权案”。
李某在制作纪录片时未经允许使用了王某创作的音乐作品,为此起诉王某,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并申请禁止王某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音乐作品。
然而,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李某所提供的证据存在巨大的矛盾和不合逻辑之处,通过司法鉴定,其提供的音频证据被证明是与原案件无关的他人录制的音频。
最终,该案件被法院评定为虚假民事诉讼案,李某被判赔偿王某的诉讼费用和精神损失赔偿费用。
另外一个典型案例是“张某诉李某离婚案”。
张某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其丈夫李某已经和其他女性发生了婚外情,导致婚姻关系破裂。
而经过法院调查后发现,张某所提供的证据全部为伪造,甚至包括对李某假冒的情妇进行了制造假证,以达到诉讼胜诉的目的。
法院最终判定该案为虚假民事诉讼案,对张某的行为进行了谴责,张某也因此承受了巨大的法律责任。
最后一个案例是“徐某诉某公司合同纠纷案”。
徐某在该案中提出该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以及违约金和利息。
然而,法院发现徐某所主张的欠薪情况并不存在,并且合同和银行账单被证明是人工制造的。
法院最终判定该案为虚假民事诉讼案,并要求徐某对虚假证据进行公开道歉。
综上所述,虚假民事诉讼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社会稳定和司法公正都带来了负面的影响。
要加强对虚假民事诉讼的管控,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同时也需要依靠法律机制和司法机构的力量,从源头上杜绝虚假民事诉讼行为的发生。
当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了虚假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危害和法律责任,加强了对司法机关和当事人的监管和惩治力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6假离婚的法律后果
生活中很多夫妻想要买二套房但是受到了房产限购政策的影响就会选择虚假离婚的方式,一般情况下,虚假离婚的形式有通谋离婚和欺诈离婚,比如说有人为了规避房产限购或者方便贷款选择先离婚再复婚,就是通谋离婚。
那么如果虚假离婚被发现后,会有怎样的后果呢? 虚假离婚虽然履行了离婚的程序,但欠缺离婚的条件。
对于虚假离婚的效力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形:
1、虚假离婚当事人均未与第三人结婚的,其离婚可以被宣告无效。
现行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为最大限度保障婚姻自由,尊重当事人人身自由及隐私,在行政程序上已取消对虚假离婚的处罚,婚姻登记机关也不再对虚假离婚登记行使撤销权。
因此,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虚假离婚,无法获得婚姻关系上的救济,所产生的后果应由当事人承担。
虚假离婚当事人系在人民法院骗取离婚调解书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由法院裁定撤销原离婚调解书。
值得注意的是,虚假离婚属于宣告无效而非当然无效,只有经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离婚无效并收回离婚证、离婚调解书,始为自离婚之日起无效,婚姻关系视为未解除。
未经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宣告无效的,仍应认为虚假离婚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
2、虚假离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经与第三人结婚的,应承认其再婚有效。
此时虚假离婚当事人请求宣告虚假离婚无效的请求权消灭,原虚假离婚确定的发生法律效力。
实践中夫妻双方一旦办理离婚登记后,婚姻关系就已解除。
法律上没有“假离婚”,一旦办理离婚登记,就是真离婚。
此时如果在“假离婚”期间一方变心,另一方不可能以当时意思表示虚假提出抗辩来证明婚姻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