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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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经济主权的表现
经济战略决策权:一个国家采取哪样经济制度 天然资源所有权 经济交往管理权 紧急措施采取权:国有化或征用
绝对主权与限制主权
传统的观念:《奥本海国际法 》《牛津法律指南》 主权是对内最高和对外独立。 新兴的观念: 主权者并不是绝对最高,国家之间可能会因为一 些事务进行合作,主权可能就会受到一些限制。 主权为什么要受限制? 理论解释:国家职能的变化;国家间关系的 变化
Article 10:All States are juridically equal and, as equal member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have the right to participate fully and effectively in the international decision-making process in the solution of world economic, financial and monetary problems, inter alia, through the appropriat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in accordance with their existing and evolving rules, and to share in the benefits resulting therefrom.
二、具有普遍适用性 三、具有可衡量性: 基本原则不是对一个问题如何解决拿出具体 方案。基本原则彼此之间的界限也不那么清 晰,彼此之间可能有冲突,因此处理具体问 区
以理想代原则 以片面的规则代原则
IEL基本原则和其它法部门基本原则 的关系
一、IEL基本原则与国际法基本原则交叉关系 国际法是调整国际主体,以国家为主同时也 包括争取独立的民族和国际组织这些主体之间 的关系的法律。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就主要涉及 国家之间的关系和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 国家主权、平等互利、互不干涉内政、和平共 处

试析国家主权原则面临的“挑战”及应对

试析国家主权原则面临的“挑战”及应对

试析国家主权原则面临的“挑战”及应对 [内容摘要]国家主权原则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在当代国际法理论中受到很大“挑战”。本文试从对国家主权理论发展的历史和现状出发,对国家主权原则发展的新变化进行分析,以期在应对这一国际法领域的问题提出建议。 [关键词]国家主权 国际组织 经济全球化 经济主权

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法领域,被视为“最重要的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整个国际法理论所依据的基础”,是指尊重各国主权或各国相互尊重主权是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在现代国际法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国家主权原则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其他原则均以此为基础。国际法上所称的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一、国家主权理论的历史回顾 第一个全面系统的提出国家主权理论的是法国古典法学家和政治学家让·布丹(Jean Bodin),在他的《论共和国》一书中系统的阐述了她的主权理论,他给出的国家的定义是,“这是许多家庭和管理他们共同利益的、具有主权权力的法律政府”,而主权是“超乎于公民和臣民之上不受限制的最高权力”①,是国家存在的原则。他认为,主权是一种绝对的、永恒的、高于法律、不受外来权力限制的权力。但是,作为一个十六世纪的学者,布丹难以避免的仍然赞同君主主权,并且常常用君主主权来论述主权。 此后,经过格劳秀斯、霍布斯、洛克、卢梭等学者的论证,主权的概念日益完善、丰富,主权最终被认为是国家不可缺少的属性。主权成为国家之所以为国家,之所以区别于其他政治组织的主要特征。在布丹之后,格劳秀斯第一次把国际关系引入主权理论,提出主权即“权力的行使不受另一种权力的限制”,主权不仅在国内具有最高统治权的意义,而且具有了对外独立的意义,国家主权有了对内最高、对外独立的内容。同时,格劳秀斯强调每个政治社会和国家主权都应受到自然法和国际法的限制。国际法的基础是自然法,自然法约束所有人类,不仅包括个人而且还包括国家在内。因此,为了维持有序的国际社会,国家主权的充分行使只能在自然法和国际法允许的范围以内。格劳秀斯的思想是理性主义的二元论,他既坚持了国家主权独立原则,又提出了对国家主权的限制。到17-18世纪,洛克和卢梭为代表的启蒙思想家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给国家主权理论注入了新鲜的内容。在他们的理论中,国家主权是建立在社会契约的基础上的。所不同的是,洛克最早提出的是议会主权,而卢梭提出的是人民主权理论。 纵观各位学者们提出的各种不同甚至完全相左的关于国家主权的理论,我们可以发现每一个学说的提出都有其深刻的历史和实践渊源。比如,布丹的国家主权理论所依据的背景是:15世纪末,法国在其国家统一过程中,虽然王权逐步得到加强,但是统一后的法国由于长期对外扩张以及因宗教矛盾而导致的内战,国力受到严重削弱,地方封建割据势力乘机兴起,直接威胁到了王权。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遏制国内地方封建割据势力的发展、反对国外罗马教会的干涉、加强王权、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定,布丹提出了影响深远的国家主权论。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适应的则是法国启蒙运动和新型的资产阶级带领广大的人民群众反对封建统治的需要。而20世纪初开始出现的种种限制、否定或者放弃主权的主张很多都是出于对两次世界大战和“冷战”的反思,和对二战后非殖民化运动所带来的大量的新兴第三世界国家的出现以及不断加强的国际政治经济合作、全球化趋势和随着时代发展而新出现的人类面临的许多共同问题(如环境保护)的回应。

行政法律理论辅导讲座:国际经济法(一)

行政法律理论辅导讲座:国际经济法(一)

第⼀章绪论 第⼀节国际经济法的产⽣和发展 国际经济法,是泛指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

换句话说,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发⽣的国际经济关系,在每⼀特定历史阶段,往往形成某种相对稳定的格局、结构或模式,通常称之为国际经济秩序。

国际经济秩序的建⽴和变迁,取决于国际社会种类成员间的经济、政治和军事实⼒对⽐。

国际经济秩序与国际经济法之间,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

国际经济法,就其⼴义的内涵⽽⾔,是各国统治阶级在国际经济交往⽅⾯协调意志或个别意志的表现。

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经济秩序的重要⼯具,也是促进变⾰旧国际经济秩序、建⽴新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段。

⼀、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罗得法 某些商事法规或商事习惯法,实质上就是国际经济法的最初萌芽。

长年实践积累形成的商务习惯常为当地的商务法庭断案时所援引适⽤,并且逐渐被汇辑为法典,这就是传说中的“罗得法”。

(三)中世纪的国际性商事法典 这些特设的商务法庭依据求同存异的商业习惯或共同的⾏为规范所作出的判决,往往被编纂为各种商事习惯法法典,成为⽇后处理同类案件的依据。

其中影响、颇负盛名的是⼤约编纂于13世纪的《康索拉多海商法典》。

该法典与其他海事商法法典其共同特点则在于它们都不单⼀国家的国内⽴法,⽽都是⽤来调整国际商务关系的国际习惯法,在不同程序上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承认。

⼆、发展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从17世纪到20世纪40年代以前,数百年间,⽤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国内⽴法,⼤量出现,⽇益完备。

(⼀)双边国际商务条约 在各国之间⼤量的双边商务条约相继出现以后,由于其中许多主要条款基本相同或相似,这些条款及其所体现的国际经济贸易惯例,就逐渐形成为⽤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的⼀般规则或具有普遍约束⼒的国际⾏为准则。

(三)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 其中影响较⼤的,如1883年签订的《关于保护⼯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重点总结一、名词解释:1、BIT保护伞条款的含义:将特许协议升格为两国之间的投资争端,从而直接适用BIT的争端解决程序。

在一些BIT中规定,缔约任何一方均应该恪守双方就投资所做的承诺。

该条款旨在将外国投资者从与东道国签订的特许承诺至于BIT的保护之下,因此,被称为保护伞条款。

2、非歧视待遇,在世界组织的管辖领域内,各成员应公平、公正、平等地一视同仁地对待其他成员的包括、服务、服务提供者或企业、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等在内的与贸易有关的主体和客体。

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以及国民待遇原则。

3、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结国际经济贸易条约,调整缔约方相互之间经济贸易关系时一般适用的重要法律原则。

在WTO中的含义是WTO任一成员方在货物、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其他国家的优惠待遇,应当立即和无条件的给予其他各成员方。

4、国民待遇,对其他各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者服务提供者以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者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享有的待遇5、特许协议:该协议是整个BOT项目的依据,其他所有的贷款、工程承包、经营管理、保险、担保等诸种合同均是以此协议为依据,为其实现内容和服务的。

其目的在于获得东道国政府的许可以及在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等方面的支持和保证。

(p269)6、备用安排:开始于1952年,也很快成为了基金组织对成员国进行信用贷款的主要工具,在备用安排制度下,成员国与基金组织达成协议,约定在成员国尚未发生金融困难即与基金组织磋商,以便取得谅解,由基金组织保证允许该成员国在遇到困难时提款。

(p318)7、限制事项条款,是国际商业借贷合同的共同条款的一种类型,这种条款包含着很多限制性事项,主要包括:先决条件,陈述与保证,非法行为等。

(p326)8、约定事项条款,是国际商业借贷合同的共同条款的一种类型,这种约定事项条款是为了使贷款的收回有较可靠的保障,借款人保证按照约定对自己的约定对自己若干活动或行为进行自我限制的条款。

国际经济法主观题

国际经济法主观题

国际经济法论述题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经济主权和国家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经济主权和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是指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地行使此项权利。

(二)公平互利原则公平互利原则是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作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并公平地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公平互利原则还要求追求实质性的平等,而非仅仅形式上的平等。

(三)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国际合作以谋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各国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界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协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附带任何有损它们主权的条件(四)有约必守原则指的是民事关系当事人或上市关系当事人之间一旦依法订立合同(契约),对约定条款,必须认真遵守和履行。

2.论述MIGA的投保条件(一)合格的投资者必须是具备东道国以外的会员国国籍的自然人;或在东道国以外一会员国注册并设有主要营业点的法人,或其多数股本为东道国以外一个或几个会员国所有或其国民所有的法人。

(二)合格的投资《MIGA公约》对合格投资的具体形式未作严格限定,而将此项权力留给董事会,以便本机构能够适应投资形式的不断发展变化。

但对合格投资的内容和“质量”方面的要求相当严格。

(三)合格的东道国只有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的跨国投资才有资格向MIGA申请投保。

(四)承保的险别MIGA的担保险别也包括“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争和内乱险”以及“货币汇兑险”。

还另外增设了一个新的险种:“违约险”。

(五)代位求偿权MIGA一经向投保人支付或同意支付赔偿,即代位取得投保人对东道国或其他债务人所拥有的有关承保投资的各种权利或索赔权。

(六)分保与“赞助担保”《公约》规定,对于会员国或会员国机构、或其多数资本为会员国所有的区域性投资保险机构已予保险的特定投资,MIGA可以提供分保。

国际经济法概论第二章试题及答案

国际经济法概论第二章试题及答案
关于东道国政府在必要时是否有权把境内的外国人资产收归国有的问题,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存在的激烈的争论。
(5)各国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这种平等地位在国际经济领域中的主要体现之一,就是国家不分大小、贫富和强弱,在世界性经贸大政的讨论、磋商和作出决定的全过程中,都享有完全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C.联合国大会第3016(XXVII)号决议
D.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
E.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3.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
A.独立自主原则
B.经济主权原则
C.全球合作原则
D.和平共处原则
E.公平互利原则
4.以下文件中规定了“互惠的普遍优惠待遇”的有( )。
A.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B.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单项选择题
1.国际经济法的首要基本规范是( )。
A.公平互利原则
B.经济主权原则
C.全球合作原则
D.有有经济上自决权的联合国文件是( )。
A.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
B.关于经济发展与通商协定的决议
C.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
D.关于自由开发自然资源和自然资源的权利的决议
B.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存在着相互依存的关系
C.意识形态上的变异
D.世界财富分配不公、贫富悬殊的局面
7.欧共体与非洲、加勒比以及太平洋国家之间签订的《洛美协定》,是( )原则的初步实践。
A.全球合作
B.公平互利
C.经济主权
D.有约必守
8.《洛美协定》期满之后,取代它的是( )。
A.第二《洛美协定》
B.理事会
C.执行委员会

经济全球化时代的经济主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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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 ( 第2期) 期 总 3

东 北 财 经 大 学 学 报 ! 竖 ! ! ! ! ! ! ! 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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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济 全 球 化 时 代 的 经 济 主 权 原 则
冯 莉
( 北 财 经 大 学 法 学 院 ,辽 宁 大 连 1 6 2 ) 东 1 0 3
摘 要 :经 济 全 球 化 是 指 生 产 、 贸 易 、 投 资 、 金 融 等 经 济 行 为 在 全 球 范 围 的 大 规 模 活 动 ,是 世
管 制 和监 督这些 跨 国公 司 的活动 。
国 家 在 国 际 经 济 活 动 中 主 体 资 格 的 标 志 , 有 经 济 主 没 权就 等 于没 有 参 与 国 际 经 济 活 动 的 主 体 资 格 , 就 无 也 从 谈 起 国 家 的 经 济 利 益 。 然 而 , 经 济 全 球 化 的 过 程 在 中经 济 主 权 受 到 了 严 重 的 冲 击 , 权 弱 化 论 、 权 让 渡 主 主 论 等 各 种 观 点 百 家 争 鸣 。 笔 者 认 为 以 上 观 点 有 失 偏 颇 , 对 此 略述 见解 , 就 教 于行 家 。 故 以
( ) 国 对 其 境 内 的 外 国 投 资 以 及 跨 国 公 司 的 活 二 各
经 济 全 球 化 是 指 生 产 、 易 、 资 、 融 等 经 济 行 贸 投 金 为在 全 球 范 围 的 大 规 模 活 动 , 生 产要 素 的全 球 配 置 是 和 重 组 , 世 界 经 济 相 互 依 赖 和 融 合 的 表 现 , 有 利 于 是 它 世 界 经 济 的 发 展 。 但 是 , 经 济 全 球 化 过 程 发 展 的 同 在 时 , 济 主 权 原 则 面 临 着 严 峻 的 挑 战 。 目前 学 术 界 对 经

国际经济法 大学期末重点汇总 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1.P13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法律部门。

2.P13广义上的国际经济关系: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经济组织间的经济关系,还包括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之间、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3.P30国际经济主权原则概念:是指在国际经济领域表现为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也即国家的经济主权。

4.P65《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 CIF等FOB:也称“船上交货价”,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

按离岸价进行的交易,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

货物在装运港被装上指定船时,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CIF:贸易术语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5.P72承诺的概念:是合同订立的第二个也是最后一个程序,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在贸易实务中也被称为接受。

接受:受要约人声明或者作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要约。

6.P94《汉堡规则》中提单的概念:提单是指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单证。

7.P95清洁提单:是指货物装船时,货物的外表状况良好,对提单上所印就的“外表状况明显良好”没有作相反的批注或附加条文的提单。

8.《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凡是未附有明示货物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的提单,属于清洁提单。

9.P95不记名提单:是指在提单收货人栏内只填写to Bearer (提单持有人)或将这一栏空出不写的提单。

来人提单不需要任何背书手续即可转让,或提取货物,极为方便。

10.P95指示提单:是指在提单上的收货人栏中有“Order”(凭指示)字样的提单。

11.倒签提单:是指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的,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为签发日期的已装船提单。

12.海运提单:海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此将货物交给指定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单据。

对现代国家经济主权的重新思考与审视


准确 、 全 面地 界 定 国家 经 济 主权 原则 。 关 系 到全
球 国 际社 会 的稳 定 .关 系 到 国 际经 济新 秩 序 的快 速 形成 和稳 定发 展 。也关 系 到 国际 经 济事 务 的j i  ̄f ] 进 行 。笔 者倾 向于 把 陈安 教授 与 曾华群 教 授 的 观点 结 合起 来 , 这 样 使 国家 经 济 主权 既有 广 义之 说 , 又有 具
作者简介 : 宋超 锋 ( 1 9 8 6 一 ) , 男, 河南郑州人 , 安徽财经 大学( 安徽 蚌 埠 2 3 3 0 3 0 ) 法 学 院硕 士 研 究 生 。
收 稿 日期 : 2 0 1 2 - 1 1 — 1 5


国 家 经 济 主 权 的 产 生
有 独立 自主 职权 , 当家 作 主之权 l 5 。
最高权力 . 包 括对 内的权 力 最 高 属性 , 对 外 权 力 的独
立属性 , 即在 国 际社 会 中具 有 自由决 断 、 不 受 外来 势 力 干 涉 的处 理 国 际事务 的权 力 。 国家 经 济 主权 是 由政 治 主 权 而来 .并 且 是 国家
三、 国家 经 济 主 权 的广 义 、 狭 义 分 析
对现代国家经济主权 的重新思考与审视
宋超 锋
摘要 : 国 家经 济 主 权 在 国际 法 学界 争议 不 断 。 经 济全 球 化 的进 程 不 断加 快 , 国 际上 相 关 问题 日益 凸现 , 国 家经 济 主 权 理 论 和 实践 也 随 即发 生 了 明显 的 变化 , 对 国 家 经 济 主权 理 论 的重 新 认 识 和 审视 就 成 为 国际 法 学理 论 界 一 个 重 中之 重 的 问

论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正文

论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摘要:国家主权平等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它不但在一些国际法学家的学说中得以阐明,而且也被现代国际法律文件所确认。

国宝主权平等实质上是一种法律上的平等,坚持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平。

由于国际法基本上是一种“平等者”之间的法律体系.在当今的国际关系中,坚持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涵义法律效果适用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既是传统国际法上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虽然各个国家在领土面积、人口数量、经济实力、军事力量以及文化素质等方面存在着差异,但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却是国际社会重申得最多的现代国际法原则之一。

无论是联合国还是其他区域性国际组织,在它们通过的有关国家间关系的基本原则的文件中,均无一例外地列有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甚至将它列为各项原则之首。

因此,深入研究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由来、内涵及其法律效果,对于剖析当今国际关系和国际政治的现实情况,探讨有关国际法的基本理论问题,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确立及其涵义(一)国际主权平等原则的确立1.有关的国际法学说平等本是17世纪末和18世纪初政治学上的一个基本要素。

近代的一些国际法学者将这一政治学中所主张的自然状态适用到国际法上。

普芬多夫所阐述的国家平等的法律思想,在18世纪得到了许多国际法学者的赞同。

德国国际法学者沃尔夫指出:“所有国家相互间是天生平等的。

因为国家被认为是像自由的个人生活在自然状态中。

由于所有的人是天生平等的,因此所有国家彼此之间也是天生平等的。

”瑞士国际法学家瓦特尔在18世纪中叶出版的名著《万国法》中,根据自然法的观点阐明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他说:“由于人是自然平等的,他们的天赋的权利和义务是一样的,国家作为人的集合体是自然地平等的,赋有同样的义务和权利,国之强弱在这方面没有关系。

一个侏儒和一个巨人同样是人。

一个小小的共和国和一个强大的王国同样是主权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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