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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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现就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一、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本公告实施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且在税前扣除的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相关税务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本公告实施前提取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抵扣本公告实施后的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仍有余额的,继续用于抵扣以后年度发生的实际费用,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二)已用于资产投资、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不得重复在税前扣除。

已重复在税前扣除的,应调整作为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三)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成本扣除上述部分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从本公告实施之日的次月开始,就该资产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或摊销费用,并在税前扣除。

三、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字体:【大】【中】【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现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

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三、保险企业准备金支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有关规定,保险企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按财政部下发的企业会计有关规定计算扣除。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刘宝柱一、57号公告出台背景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原来按独立核算三个条件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标准,实行法人所得税,即法人下设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由法人汇总纳税。

按照目前的财政体制,企业所得税收入是中央与地方共享,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入库地直接影响到当地财政利益,因此,法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势必对既定的利益格局产生影响。

为避免因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影响到地方财政利益,保证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下发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10号),同时,国家税务总局从征管角度制定下发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

上述两个文件执行几年来,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陆续反映了一些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涉及税款分配的问题。

这个问题说穿了就是一个利益分配的问题。

按照财预10号文件和国税发28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款,50%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50%在分支机构间分摊。

对盈利主要产生在总部,分支机构相对较少的企业来讲,总机构所在地认为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偏高;对总部主要履行管理职能,而分支机构众多的企业来讲,分支机构所在地则认为总机构所在地分配比例偏高。

特别是分支机构较多的中西部地区反映尤其强烈。

二是涉及分支机构监管方面的问题。

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格局下,分支机构缴多少税都是由总机构按三项因素分配,实际上跟分支机构的盈利水平没有直接关系,两者不直接挂钩。

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管好管差都一样,所以各地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的监管上没有抓手,存在管理弱化的问题。

三是涉及三项因素的问题。

因为总机构给分支机构分配税款是按分支机构的三项因素所占的比重来确定每个分支机构分多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运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运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发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日期】:2010-04-19【有效级别】:有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五、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合作油田外国承包商纳税保证金预扣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合作油田外国承包商纳税保证金预扣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合作油田外国承包商纳税保证金预扣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合作油田外国承包商纳税保证金预扣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4月30日国税函发[1995]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合作油田外国承包商税务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4]213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做好来华承包海上和陆上对外合作油田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外国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承包商)预扣纳税保证金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已签定对外合作石油合同并已经有外国承包商开始作业的地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立外汇帐户的批复>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362号)精神,尽快与当地外汇管理部门联系,建立纳税保证金美元帐户,并及时通知与外国承包商签订承包合同的公司(出包方)。

二、外国承包商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出包方转来的纳税保证金时,应根据银行转帐凭证向承包商开具“纳税保证金收款收据”,并交由出包方转给外国承包商。

纳税保证金收款收据中“收款单位盖章”一栏,暂用税款征收专用章。

“纳税保证金收款收据”由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统一印制发放。

需要者请与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局(征管处)联系。

“纳税保证金收款收据”的使用和保管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税收票证管理暂行办法》[86](财税字第308号)执行。

三、外国承包商按照通知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结清税款后,纳税保证金仍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余额从纳税保证金帐户中仍以美元退还外国承包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

【发文日期】2008.03.1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有效性】全文有效【分类号】7-2-198【税种】企业所得税【级次】一般规定【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号】国税发〔2008〕28号【正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

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客观要求。

为了有效解决法人所得税制度下税源跨省市转移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在此基础上反复研究,制定了具体的征管办法。

各地务必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执行。

二、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基础工作。

通过税款分配的办法对跨省区的总分机构所得税实施管理,是一项新生事物,面临很多新情况。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坚决防止为了局部利益相互扯皮,甚至干预企业经营等问题的出现,要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观念,扎扎实实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确保新办法的平稳运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附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于中国税收权限划分

关于中国税收权限划分一、税收管理权限划分(一)立法权的划分税收立法的概念:税收立法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变更和终止调整税收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活动。

中国税收立法应兼顾以下原则:需要和可能、确保国家稳定的财政收入的原则;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原则;促进竞争、提高效率的原则以及简便易行的原则。

在税收立法和税收政策制定方面,中国一直强调税权集中,税政统一。

目前有权制定税法或者税收政策的国家机关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

税收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有关税收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有关税收的部门规章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部门制定。

此外,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民族自治人民代表大会和省级人民政府,在不与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某些地方性的税收法规和规章。

税收法律的制定要经过提出立法议案、审议、表决通过和公布四道程序,税收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要经过规划、起草、审定和发布四道程序。

上述程序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

(二)税收执法权的划分目前中国税收执法机构主要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

财政部是国务院主管财务收支、财税政策和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宏观调控部门。

该部主要职责与税收直接相关的内容包括:拟定、执行税收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和其它有关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提出税收立法计划,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议上报税法和税收条例草案;根据国家预算安排,确定财政收入计划;提出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和对中央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参加涉外税收和国际关税谈判,签订涉外税收协议、协定草案;制定国际税收协议、协定范本;承办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1 税收基础知识

5)、涉外税收必须执行全国统一税法,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
制定优惠
6)、税收减免权高度集中: 税法规定之外,一律不得减免税。
二、 我国税收机构设置和征管范围划分
中央政府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系统
省、自治区、直辖市 国家税务局 地区、地级市、自治 州、盟国家税务局 县、县级市、旗
省级人民政府
地方税务局系统
地方国企、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
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3、 地方财政部门征收管理的税种
农业税、牧业税及其地方附加、契税、耕地占 用税。
在少数地区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和管理,但
在大部分地区,由地方财政部门征收和管理。
可以对税务机关、税务工作人员以及其它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 监督检举 4、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5、申请延期申报权 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6、延期缴纳税款权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 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7、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资源税、
契税、烟叶税、印花税等
3、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包括:
(1) 增值税(不包括海关代征的部分) 中央75% (2) 营业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 的营业税归中央 (3) 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铁道部、 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部分中 央占60% (4) 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归中央,其余与企业所得 税同
一、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 税收管理体制是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政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年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
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0年12月7日第17 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0年12月31日印发校对:政策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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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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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10〕1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所得税征管,现就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企业的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述企业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但其税款由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二、上述企业下属二级(含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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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由其二级分支机构将财产损失的有关资料上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由二级分支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按照国税发〔2009〕88号文件印发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审批。

三、上述企业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总局将另行发文明确。

企业二级以下(不含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由二级分支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后发文明确并报总局备案。

对不在总局及省级税务机关文件中明确的名单内的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所属企业的分支机构管理。

二○一○年五月六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 2010年5月25日封发
校对:所得税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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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企业所
得税若干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

【标 签】所得税若干费用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油发﹝1994﹞9号
【发文日期】1994-04-23
【实施时间】1994-04-23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注释:
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
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为了便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地区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公司)比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
则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现对该公司申报企业所得税的若干费用列
支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和折旧
1.根据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中油公司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一年以上
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不属于生产、经营
主要设备的物品,但单位价值超过2000元,使用年限在两年以上的,也应列为固定资产。凡
符合上述规定标准的固定资产(包括大型计算机使用的打印机、软盘),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均应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2.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折旧年限应按照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
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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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和《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及其有关规
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在未正式交付生产使用以前不得提取折旧。已经提取的,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不得列支。

4.中油公司将其所拥有的固定资产调剂或转让给国营企业、集体企业或中油公司与国内
企业举办的联营企业(不含出租的固定资产),从调剂或转让时起即为停止使用,根据所得
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油公司应自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提取折旧。仍提取
折旧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列支。

5.中油公司所属文教、卫生单位(如职工医院、子弟学校等)的固定资产,允许按上述
标准计提折旧。

6.中油公司取得的外国石油公司无偿赠送的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时,准予计提折旧。固定
资产的价值可根据赠送方所提供的原始凭证(账面原值),扣除已提折旧计算确定;如不能
提供原始凭证的,可按当时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及固定资产使用程度计算确定。

7.中油公司投入合作油(气)田和海上自营油(气)田的合理勘探费用,应全部资本
化,按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分期摊销。

8.中油公司投入合作油(气)田和海上自营油(气)田的开发投资,不分有形资产或无
形资产,均以油(气)田为单位,全部累计作为资本支出,根据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
条的规定计算折旧。

9.中油公司可以根据本企业的财务状况,在不少于税法规定年限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开
发投资和勘探费用的折旧和摊销年限,并将拟定的折旧和摊销年限计划,报主管税务机关备
案。在执行过程中如需要改变或调整年限的,应当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

二、关于大修理基金
根据所得税法的规定,中油公司不得计提大修理基金。中油公司年度实际发生的修理费
用,经税务机关审核,可以作为费用列支。以前年度已提取的大修理基金结余,应先行冲减
以后年度发生的修理费用,直至用完。

三、关于人员费收入分成
中油公司可以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计提人员费收入分成。企业实际发生应在人员费收入分
成中列支的各项奖金及自费工资改革、浮动工资的金额,超过计提的人员费收入分成总额的
部分,可列为当期的费用。本年度计提的人员费收入分成结余部分,应当冲减本年度费用。

四、关于外商贡献费和签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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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献费与签字费是中油公司依照国家主权从外商取得的特许权收入。考虑到中油公司当
前的实际困难,可继续转作国家投资处理。

五、关于合营和联营的收入
中油公司与外商合资经营分得的税后利润,在计算所得税时可不计入所得总额;中油公
司与国内企业联营,凡实行所得“先分后税”的,应将所得并入中油公司所得总额中申报缴
纳所得税;对于实行“先税后分”的,其已缴纳所得税后分得的所得,计入企业税后利润。

六、其他
1.中油公司用借款购置设备或进行项目建设,在设备或建设项目所形成的资产投入使用
前所支出的利息,应作为资本支出,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所支出的利
息,可以按当年度实际支出的数额列为成本费用。

2.中油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材料按计划成本核算的,其与实际成本的差
异,应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实际差异率,及时将耗用材料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企业委托外部加工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可以按上期的差异率计算。
3.中油公司设立和举办的卫生所、幼儿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和食堂
的炊事用具购置费,以及在财务上进行二级核算的职工医院的费用补贴和职工疗养费,应在
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列入成本费用。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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