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
2024新会计准则变化

2024新会计准则变化2024年新会计准则的变化对企业会计和财务报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新准则的变化旨在提高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和可比性,以更好地反映企业的经济状况和业绩。
本文将对新会计准则变化进行深入分析,包括变化的背景、主要内容、影响和应对措施等方面。
一、背景传统的会计准则在反映企业经济状况和业绩方面存在一些局限性,因此需要不断地进行更新和完善。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市场的发展,企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报告日益复杂,传统的会计准则已经不能满足需要。
因此,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和各国相关机构不断地对会计准则进行修订和调整,以适应新的经济环境和企业的需求。
二、主要内容2024年新会计准则的变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重大合同的会计处理新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对重大合同的会计处理进行调整。
根据新准则,企业必须根据合同的实际执行情况来确定收入和费用的确认时间,而不是仅仅依据合同签订的时间。
这一要求将更好地反映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提高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2.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新会计准则对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调整,主要包括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和计量要求的变更。
新准则要求企业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进行更详细的分类,并根据其特定的条件进行计量,以更好地反映金融风险的实质。
3.租赁合同的会计处理新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对租赁合同的会计处理进行调整。
根据新准则,企业必须将所有租赁合同的租赁资产和租赁负债在财务报告中进行披露,以便更清晰地反映企业的经济状况和财务状况。
4.关联方交易的披露要求新会计准则对关联方交易的披露要求进行了调整,要求企业在财务报告中对与关联方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更详细的披露和说明,以提高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5.其他方面除了以上主要内容外,新会计准则还对其他一些内容进行了调整,如对员工福利计划的会计处理、对所得税的会计处理等。
三、影响2024年新会计准则的变化对企业会计和财务报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的十个变化

新会计准则的十个变化新会计准则(新准则)是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在过去几年中出台的一系列更新和修订。
这些新准则对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方式进行了重大变革,对会计规则、计量方法和财务报表展示等方面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以下将介绍新会计准则的十个主要变化。
1.收入认证准则的变化新准则将收入的认证处理方式从“完成度”改为“履约过程”。
传统准则将收入视为交易的数字结果,然而新准则认识到收入是交易的过程,要求企业根据履约过程和利益转移来确认收入。
2.租赁准则的变化新准则要求企业将租赁协议中涉及到的所有租赁资产和租赁负债都在资产负债表上进行披露,以提高租赁协议的透明度。
3.金融工具计量和分类的变化新准则调整了对金融工具的计量和分类规则,更加注重工具的本质特征和商务实质,使财务报表更具公允价值和市场导向性。
4.长期合同的变化新准则要求企业对长期合同进行更加详细的披露,包括对合同和风险管理措施的解释。
5.减值测试的变化新准则对减值测试的要求更加详细,强调减值测试时需要结合市场情况和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6.金融参与权益的变化新准则引入了金融参与权益的概念,要求企业对金融资本的规模和结构进行更详尽的披露。
7.业务组合的变化新准则要求企业在发生业务组合时,必须将该组合中的所有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进行全面披露,并对此进行相应的说明和解释。
8.退休福利的变化新准则对企业的退休福利计划进行了修订,要求企业根据公允价值计量退休福利负债,以提高福利计划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9.关联方交易的变化新准则要求企业对与关联方的交易进行更加详细的披露,并强调企业在与关联方进行交易时应遵守公允交易原则。
10.运营流动资本的变化新准则要求企业对运营流动资本的管理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督,并提供相应的披露和解释,以提高财务报表的可靠性和透明度。
总的来说,新准则的推出将提高财务报表的质量和可比性,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更准确、更全面的信息,增强市场的信心和透明度。
2024年最新企业会计准则解读——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企业准则”)是我国财务会计领域的重要规范,用于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编制,对于推动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和可比性具有重要意义。
2024年发布的最新企业准则对收入会计处理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规定,本文将对其进行解读。
一、收入的定义和确认企业准则对收入的定义进行了重新解释,并将收入确认作为一个关键问题进行强调。
准则将收入定义为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劳务、使用资产、特许权使用和投资性房地产租赁等形式。
而收入确认则要求满足以下条件:收入属于企业,能够产生经济利益,并且其额度能够可靠计量。
二、收入的计量基础企业准则对收入的计量基础进行了一些改进,强调在确认收入时应该使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公允价值是指相关交易当时可以公允获取的对价。
这意味着企业在确认收入时需要参考市场价格和其他可靠信息来界定收入的计量基础。
三、收入的时间点企业准则对收入确认的时间点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收入确认应该是收入所有权的转移或者获得收入所有权的主要权益已经转移。
这意味着企业需要在明确交易完成之后确认收入,避免过早或者过晚地记录收入。
四、收入相关的特殊情况企业准则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收入确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如金融资产的利息、股权交易的差价以及配偶间的所有权转移等。
这些规定为企业在面对一些特殊情况时提供了明确的计量和确认准则,有助于减少会计处理的不确定性。
五、收入的披露要求总结起来,2024年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对收入会计处理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和解释,明确了收入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强调了收入的公允计量和时间点的确定,对特殊情况下的收入处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并提出了更加严格的披露要求。
这些规定的出台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和透明度,为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了更加准确和全面的财务信息依据。
企业准则的实施也将促使企业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财务核算和报告编制的程序,提高企业的整体运营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新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全解

新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全解新会计准则是指我国从2024年开始实施的第二代企业会计准则,全称为《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主要包括《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会计要素》、《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核算期间》、《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表附注》等6个方面。
首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为新会计准则的总体框架,对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会计基础、会计内容、会计报告等作出了基本原则的规定。
它要求企业应当坚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会计信息披露原则,不得进行造假或者隐瞒重要信息。
其次,《企业会计准则,会计要素》规定了企业会计基本要素的定义和确认原则,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等五个要素。
这些要素是构成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基础,对于企业的财务决策和财务分析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明确了企业会计政策的确定和会计估计的制定原则。
企业应当根据业务特点和会计准则的要求,制定与实际情况相适应的会计政策,并在财务报告中做出披露。
第四,《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核算期间》规定了企业制定会计报表的时间范围和周期性。
企业应当按照固定的会计核算期间,编制财务报表,以便于比较和分析。
第五,《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表》详细规定了企业财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企业应当按照准则的规定编制这些报表,并在报表中披露必要的附注信息。
最后,《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表附注》规定了企业财务报表附注的编制原则和内容。
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中提供必要的补充信息,以便用户更好地理解财务报表的内容和企业的财务状况。
综上所述,新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以其科学规范的原则和要求,为我国企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提供了全面的准则和规范。
企业应当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合理确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编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财务报表,提高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可比性,为企业的发展和经营决策提供有力的支持。
企业会计准则和新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和新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和新会计准则都是中国的会计准则,但是它们的发布时间不同以及应用范围和内容也有所差异。
下面是它们的具体介绍:
1.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旧准则”)是中国会计规范中历史最悠久的一个版本,于2000年开始实施。
旧准则主要适用于企
业的财务报告,其核算方法主要包括历史成本法、现值法和收益确认原则等,其计提坏账、缺损、存货跌价准备的方法强调风险管理和物质性损失。
旧准则的会计科目设置比较复杂,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2. 新会计准则
新会计准则是中国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的一套新的会计规范,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新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与旧准则相比,更加注重对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可
比性、时效性的要求,旨在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可靠性。
新准则的优点是规范了财务报表的编制、保证了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但是新准则的实施需要企业重新调整会计科目和会计核算处理方法。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和新会计准则都是为保证财务信息准确和透明而制定的会计规范,两种准则都有其适用的范围和特点,
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而选择合适的准则进行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核算处理。
2024新企业会计准则解析与案例

2024新企业会计准则解析与案例2024年施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的财务报告产生了重大影响,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到现金流量表,企业将面临新的规范和要求。
新企业会计准则旨在提高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和准确性,使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更好地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一、资产负债表2024年实施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负债表的要求更加严格和详细。
新准则规定企业必须按照公允价值对资产和负债进行计量,并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
此外,新准则还要求企业按照经济实质归类资产和负债,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利润表新企业会计准则对利润表的编制和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企业必须按照新准则的要求确保利润表反映企业的真实盈利情况,避免对利润进行人为调整和操纵。
此外,企业还需在财务报告中披露更多的信息,如管理层讨论和分析、关键财务指标等,以便投资者更好地了解企业的盈利情况和经营业绩。
三、现金流量表新企业会计准则对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提出了更加详细和全面的要求。
企业必须按照新准则的要求分类编制现金流量表,确保现金流量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此外,企业还需对现金流量表进行分析和披露,以便投资者更好地了解企业的现金流量状况和财务健康状况。
四、案例分析以公司为例,2024年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后,该公司面临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公司在编制财务报告时严格按照新准则的要求进行,通过公允价值计量资产和负债、准确分类编制现金流量表等措施,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此外,公司还加强了信息披露和财务分析,使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总之,2024年实施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的财务报告产生了重大影响,企业必须按照新准则的要求进行财务报告编制和披露,以提高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和准确性,保护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企业需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素养,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新的会计准则下取得更好的发展和成长。
最新企业会计准则2024年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企业的不断发展,企业会计准则也在不断的更新和完善。
而2024年,我国也出台了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
本文将对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解读。
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财务报表基本要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等。
接下来,我将对每个方面进行具体的分析。
首先是财务报表的基本要求。
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按照公允价值和成本两种计量基础,编制财务报表。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要注重报表的真实性、公允性、完整性和可比性。
同时,还要满足会计准则的基本假设和基本规则。
其次是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时间内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状况的重要财务报表。
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资产负债表按照资产和负债的分类进行编制,并且要分别列示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此外,还规定了资产、负债的确认和计量原则。
第三是利润表。
利润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和费用以及利润分配情况的财务报表。
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利润表按照收入和费用的分类进行编制,并且要明确列示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此外,还规定了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和计量原则。
第四是现金流量表。
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现金流量情况的财务报表。
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现金流量表按照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分类进行编制,并且要明确列示现金流量净额和期末现金余额。
此外,还规定了现金流量的确认和计量原则。
第五是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情况的财务报表。
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按照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分类进行编制,并且要明确列示期初余额、本期增减变动和期末余额。
此外,还规定了所有者权益的确认和计量原则。
最后是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是对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的一些重要事项进行补充和解释的信息。
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财务报表附注要清晰明确,内容齐全,以提供完整的财务信息。
新会计准则对企业会计处理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对企业会计处理的影响近年来,会计准则不断更新,以适应快速变化的商业环境和经济需求。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对企业的会计处理产生了重大影响。
本文将详细列举新会计准则对企业会计处理的影响,并分步骤进行说明。
1.定义变化:新会计准则重新定义了一些会计术语,如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
企业需要重新理解和适应这些定义变化,以确保将其正确应用于财务报告中。
2.资产和负债计量:新会计准则可能对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计量方式产生影响。
例如,企业可能需要重新评估固定资产的净值,采用新的折旧和摊销方法进行核算。
此外,新会计准则还可能改变考虑经济损失的方法,并影响相应的负债计量。
3.收入确认:新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企业需要符合更加详细的准则,以确定收入何时发生、何时应计入财务报表。
例如,采用新准则后,企业可能需要根据交易的执行程度来确认收入,而不是仅仅基于合同签订时间。
4.租赁合同:新会计准则改变了对租赁合同的会计处理方式。
根据新准则,企业需要将所有租赁合同都纳入财务报表,并按照准则要求进行分类和计量。
这将显著改变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5.金融工具:新会计准则对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方式进行了重大改变。
企业可能需要重新评估投资组合,重新计算投资收益,并根据新准则调整相关的财务指标。
6.业绩指标报告:新会计准则可能对企业的业绩指标报告产生影响。
企业可能需要调整报表格式和数据分析方式,以符合新准则的要求。
由于会计处理的变化,企业的财务数据和分析结果可能与过去有所不同。
下面,对新会计准则对企业会计处理的影响进行具体步骤说明:第一步:理解新会计准则的内容和要求。
企业应对新准则进行详细研读,并确保各级财务人员对新准则的理解一致。
第二步:评估会计处理的影响。
企业需要对当前的会计处理方式进行评估,确定需要进行调整的项目和过程。
第三步:制定调整方案。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调整方案,包括会计政策的修改和流程的改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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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计核算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第四章会计监督第五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八条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会计核算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第十五条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会计帐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
会计帐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帐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帐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第十八条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十九条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第二十一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第二十二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第二十四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除应当遵守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章规定。
第二十五条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第二十六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会计监督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第二十八条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
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第三十一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
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帐。
第三十四条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七条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