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湘政办发[198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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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1989年土地政策汇编

1986年~1989年土地政策汇编

1986年:1、《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土地基本政策、基于长期土地政策的中期政策、全国土地政策、中央政策)2、《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1986年3月21日,中央7号文件通过。

(具体土地政策)3、1986年4月12日《民法通则》。

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

《民法通则》从保护和规范财产所有权的角度,对土地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1987年:1、1987年1月,国务院颁布《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征耕地占用税。

这是保护耕地,增加农业投入,开发建设农用土地资源的一项重大决策。

(短期土地政策、具体土地政策)2、1987年6月25日住建部发布的《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2、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的通知》(〔1987 )国土[建〕字第144 号)3、《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1987年8月14日(短期)4、《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建]字第112号,1987年10月5日5、1987年12月29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并于1988年颁发施行。

建立了全国第一个合法的土地市场,率先试行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综合改革。

(地方政策、短期土地政策、区域土地政策)1988年:1、1988年国务院颁布《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于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发挥了重要作用,规定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缴纳及使用的政策问题。

2、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3、1988年11月22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管理档案工作暂行规定》4、1988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长株潭城际铁路征地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55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长株潭城际铁路征地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55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长株潭城际铁路征地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长株潭城际铁路征地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5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确保长株潭城际铁路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铁道部和省政府会谈纪要精神和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长株潭城际铁路征地拆迁工作实行省政府领导下的省国土资源厅总负责及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分别负责的办法。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协调长株潭城际铁路征地拆迁工作,负责拟定征地拆迁补偿政策;负责审核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实物工作量和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及企事业搬迁补偿方案,组织协调征地拆迁个案补偿问题的协商处理;负责拨付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协同省财政厅监督征地拆迁资金使用;配合湖南城际铁路有限公司做好验工计价工作。

湖南城际铁路有限公司负责征地拆迁资金的落实和预存;负责验工计价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确认实物量和征地拆迁经费,分阶段做好征地拆迁的概算清理;参与征地拆迁个案补偿问题的协商和征地拆迁实施及工程建设过程中矛盾纠纷的处理;督促施工单位履行相关责任与义务。

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征地拆迁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本地区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负责辖区范围内征地拆迁实物量的调查核定、资料上报和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等工作;负责移交符合铁道部档案管理要求的征地拆迁资料;负责临时用地的提供和管理;负责协调处理因征地拆迁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影响工程建设等矛盾和纠纷,为铁路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湖南省国家建设征地办法

湖南省国家建设征地办法

湖南省国家建设征地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4.05.30•【字号】•【施行日期】1984.05.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南省国家建设征地办法(1983年10月19日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原则批准,1984年5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颁布施行)第一条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公共事业,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必须按照《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是我们的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管好用好土地,对各项建设用地,要严加控制,严格审批制度。

一切建设项目选址要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尽量减少用地面积,有荒地可以利用的不准占用耕地,有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准占用良田,尤其不准占用鱼塘、菜地、果园等经济效益高的土地。

老企业的改建、扩建,要充分利用原有场地。

城镇(包括郊区)建设要严格按照城镇规划安排用地,并同旧城区改造结合起来,以减少新占土地。

第四条征用土地和拆迁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由县、市人民政府的征地拆迁管理机关统一组织办理。

具体程序是:(一)用地单位持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有权批准本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的上级机关的证明文件,向拟征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选址,取得同意后,在政府规划部门或征地拆迁管理机关的主持下,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选址。

(二)建设地址选定后,由所在县、市征地拆迁管理机关组织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和有关部门,商定预计用地面积,划出调查红线,提出安置方案,测算补偿安置费用,形成协商纪要,由用地单位作为初步设计的附件,一并上报审批。

用地单位不得与被征地拆迁单位或个人直接洽商征地拆迁条件,被征地拆迁单位和个人也不得直接向用地单位提出征地拆迁条件或其他要求。

(三)由用地单位持经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初步设计、总平面布置图和地形图,向征地拆迁管理机关正式申请征地,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在县、市征地拆迁管理机关主持下,组织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和有关部门,确定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落实安置方案,签订征地拆迁协议。

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换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换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换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0.08.24•【字号】湘财税〔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换工作的通知湘财税〔2020〕17号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各市州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林业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关于建立耕地占用税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换工作机制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耕地占用税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换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部门协作财政、税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建立工作联动机制,按职责分工做好耕地占用税相关工作(附件1)。

财政部门负责主导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换机制的建立、运行等。

税务机关负责依法征管耕地占用税等。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办理占用耕地(包括其他农用地)手续时,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出具统一规范的书面通知(附件2、3),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对依法复垦进行认定等。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依法复垦或修复、恢复种植条件的损毁耕地情形和时间进行认定等。

水利部门负责提供农田水利设施和水利工程的建设信息等。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提供土壤污染信息等。

林业部门负责提供草场使用信息等。

各部门应加强部门协作,提升工作质效,形成务实高效、运转协调的跨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切实提升协税护税工作水平。

二、推进涉税信息交换全省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林业部门应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交换,明确信息交换的内容、方式、周期和流程,通过部门间信息交换进一步提升耕地占用税一体化政务服务水平。

(一)信息交换内容农用地转用信息、城市和村庄集镇按批次建设用地转而未供信息、经批准临时占地信息、改变原占地用途信息、未批先占农用地查处信息、土地损毁信息、土壤污染信息、土地复垦信息、草场使用和渔业养殖权证发放信息;以及耕地占用税征收信息等。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自府发[2008]35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自府发[2008]35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自府发〔2008〕3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省政府印发了《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川府发〔2008〕27号)。

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执行《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根据《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占用用于种植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我市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三、耕地占用税计税依据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或其他农用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四、耕地占用税税额根据《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确定我市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荣县、富顺县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为27元/平方米。

各区县政府根据人均耕地多少和经济条件的不同,可适当提高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乡(镇)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黔府[1987]55号

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黔府[1987]55号

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正文:---------------------------------------------------------------------------------------------------------------------------------------------------- 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1987年9月1日黔府〔1987〕55号)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占用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视为耕地。

占用鱼塘、园地、菜地及其他农业用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亦视同占用耕地。

第三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额一次性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根据人均占有耕地情况,全省划分为四类地区,以县(市、特区、区)为单位,核定平均税额(见附表)。

县级人民政府可按照附表规定的税额,根据人均占有耕地情况,具体制定征税标准,但每平方米征收税额,最高不得高于十元,最低不得低于一元,全县(市、特区、区)平均税额不得低于上表税额。

城市郊区和工矿区人均耕地一亩以下的乡(镇),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高于全县(市、特区、区)规定的最高税额的50%。

农民按规定建房标准新建住宅,按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五条经批准用于下列范围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一)部队军事设施用地;(二)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三)炸药库用地;(四)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五)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六)乡村简易公路用地。

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从改变时起实效耕地占用税。

第六条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边远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土地储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土地储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土地储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财政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2012—2015)》(财预〔2012〕396号)、《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2〕33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9〕10号)、《保靖县财政局关于开展2018年度财政性资金绩效评价的通知》(保财绩〔2019〕2号)等文件精神,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公开、分类管理、绩效相关”的原则,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本单位在组织力量收集、整理、汇总、分析项目和相关资料的基础上,结合实地调查、调查问卷情况,对土地储备专项资金的资金来源、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了自评,现报告如下:一、项目慨况(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保靖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系保靖县自然资源局下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3125563526479T,办公地址:保靖县迁陵镇魏竹路。

宗旨和业务范围:负责实施全县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工作;负责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事务性工作;负责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租赁等工作;负责提供国有土地管理及土地出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二)项目背景为盘活国有存量土地资源,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保靖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负责收购中医院地块需资金352.5万元,狮子堡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及水电安装需资金550万元,征地拆迁补偿资金1097.5万元。

为推进保靖县水利设施事业发展,保靖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于2017年6月启动了保靖县三岔河水库建设用地项目的报批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三线企业调整改造和军工企业军转民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三线企业调整改造和军工企业军转民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三线企业调整改造和军工企业军转民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7.04.07
•【字号】湘政办发[1997]15号
•【施行日期】1997.04.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三线企业
调整改造和军工企业军转民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1997年4月7日湘政办发〔1997〕15号)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对三线调整单位的扶持政策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三线企业调整改造和军工企业军转民的通知》(湘政发〔1995〕31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批准的35家三线调整单位(名单附后)享受《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国防科工委关于“九五”期间对三线调整单位继续实行扶持政策建议的通知》(国办发〔1996〕9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95号)和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5〕31号等文件规定的各项政策,时间从1996年1月1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止。

二、35家三线调整单位和省属军工企业免征湖南省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时间从1996年1月1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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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正文:
---------------------------------------------------------------------------------------------------------------------------------------------------- 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湘政办发[1987]35号1987年10月4日)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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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占用下列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建房或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本办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一)种植农作物的水田和旱土,包括熟地、当年开荒地、轮歇地和占用前3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二)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附带种植桑树、茶树、果树和其它林木的土地及围垦利用的湖田;
(三)鱼塘、藕池、菜地、园地(包括苗圃、花圃、药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它种植经济林木的园地)。

1984年颁布《湖南省国家建设征地办法》和《湖南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以后,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于1987年4月1日以后补办手续,并且占用非农业建设用地指标的,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关联法规:地方法规(1)条
第三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上述土地面积和规定的税额标准计算税款,实行一次性征收。

第四条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标准以人均耕地数量为主要依据,参照各地的自然条件及经济发展情况确定。

人均耕地以县(含县级市,下同)为单位,根据当地统计部门统计的人口总数和耕地总数计算。

具体税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以县为单位(以下同),人均耕地在0.5亩以下(含0.5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10元;
(二)人均耕地在0.5亩以上至1亩(含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4元至8元;
(三)人均耕地在1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为3至7元;
(四)占用城市郊区专业菜地、精养鱼池建房或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的,每平方米征收耕地占用税10元。

第五条各地、州、市每平方米的平均计征税额由省核定,各县、市的平均税额由地、州、市分别核定,其综合平均税额不得低于省核定数。

县、市范围内,乡镇之间情况差别较大的,县、市可在不低于上级核定的平均税额的前提下分别规定适用税额。

占用水田及平原地区的旱土或其它耕地的,可根据原耕种效益的高低和水田高于一般旱土或其它耕地的原则,分别规定不同的适用税额。

农村居民(农业户口)和农场职工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标准减半征收。

第六条下列经批准的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一)部队(包括武警部队)省以上指挥防护工程,配置武器、装备的作战(情报)阵地,尖端武器作战、试验基地,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设防工程,军事通讯台站、线路,导航设施,军用仓库,输油管线,靶场、训练场,营区、师(含师级)以下军事机关办公用房,专用修械所和通往军事设施的铁路、公路支线等用地;
(二)铁路线路和按规定两侧留地及沿线的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
(三)民用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机场内必要的空地以及候机楼、指挥塔、雷达设施用地;
(四)国家物资储备部门专用炸药库房及为保证安全所必须的用地;
(五)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
(六)医院(包括部队、部门和企业办的医院)、卫生院、医疗站、诊所用地;
(七)幼儿园、敬老院、殡仪馆、火葬场以及为残疾人举办的社会福利企事业单位用地;
(八)农、林、牧、渔业良种繁殖场(站)生产建设用地;
(九)人畜饮水工程设施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
(十)乡、镇和乡、镇以下修筑的简易公路、桥梁用地和以工代赈办法修筑的公路用地;
(十一)由乡、镇和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的灾民、难民和水库移民的住宅用地。

上述免税用地改变用途,不属于免税范围的,从改变时起补交耕地占用税。

第七条农村(含城郊)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农村的贫困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予减税和免税。

第八条耕地占用税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土地管理部门在批准用地后,应于10日内通知土地所在地财政部门。

获准征用或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应持县和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财政部门申报纳税或申请减、免税。

土地管理部门凭纳税收据或减、免税通知书划拨用地。

没有财政部门出具的纳税收据或减免税通知书,土地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发给《土地使用证》。

第九条纳税人必须在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逾期不缴者,从批准用地的第31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十条纳税人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退还耕地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

但在占用耕地当年内纳税人经批准撤销或者迁移并退回耕地的,已纳税款可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退库。

第十一条对单位、个人获准征用或者占用的耕地超过两年不使用的,按规定税额加征两倍以下的耕地占用税;对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限额,超过农民住宅建房规定标准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二条纳税人同财政部门在纳税或者违章处理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首先按照财政部门的决定
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然后在10日内向上级财政部门申请复议。

上级财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诉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

申诉人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对欠缴税款或者拒不缴纳税款的单位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耕地占用税的税款含5%的征收经费。

由乡、镇征收机关统一提取,月末全部上交县、市财政。

由县、市财政按提取的征收经费总额的30%上交省财政,作为统一印制票证等的开支;70%留给县、市政财,作为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

第十五条扣除5%征收经费后的耕地占用税收入的50%上缴中央财政;25%上交省财政,25%留县、市财政,分别建立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整治和改良土地。

搞好水土保持,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农经委和财政厅共同制定。

第十六条征收耕地占用税后,经核实确属农业税计税的土地,对其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和计征的农业税税额应相应核减。

核减数额,随同耕地占用税年终决算逐级上报,经财政部批准后,相应调减下一年度农业税收入任务和农业税任务基数。

第十七条本办法不适用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外商独资企业。

第十八条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实施办法》从1987年4月1日起施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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