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23年沈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23年沈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3.02•【字号】沈建发〔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23年沈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沈建发〔2023〕5号各区、县(市)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沈阳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参建单位:为做好2023年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防治工程质量通病,提升建筑工程质量品质,杜绝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不断提升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我局制定了《2023年沈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2023年3月2日2023年沈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要点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牢固树立高质量发展理念,以保证工程质量为核心,以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为切入点,认真落实国家住建部、辽宁省住建厅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工程质量工作的部署,全面完善质量保障体系,加强规范行业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积极开展“振兴新突破、我要当先锋”专项行动,不断提高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水平,不断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抽查合格率和群众满意度,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奋力推动沈阳新时代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取得新突破。
二、工作目标(一)以智能化、标准化、规范化为目标,全面提升质量监管水平,确保新建工程主体结构及主要使用功能全面合格。
(二)以“振兴新突破、我要当先锋”及建设工程审批制度改革试点为契机,全面提升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工作服务意识,打造良好营商环境。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置要件问题整改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置要件问题整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2.17•【字号】辽住建建管〔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置要件问题整改的通知辽住建建管〔2022〕2号各市住建局,省沈抚示范区住建局:省政府督查室在《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环节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中提出各市有关县(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置要件材料要求不统一的问题(附件1)。
为持续推进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决定开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置要件有关问题核查和整改工作,有关要求如下:一、核查摸底各市住建局要对本辖区内所有施工许可证颁发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置要件材料情况进行核查摸底,并于2022年2月25日前,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置要件核查情况表》(附件2)要求,将本地区核查摸底情况报省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二、有关要求1.统一规范前置要件。
各施工许可证颁发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住建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辽住建发〔2021〕1号),按照《实施意见》附件5表一《施工许可阶段审批事项及申报材料清单》要求统一规范前置要件,不得违法违规增设其他要件,已增设的要立即整改。
对整改不到位的,省厅将视情形采取约谈、全省通报批评、提请省政府工作提醒等措施推进。
请各市于2022年3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将本地区施工许可证前置要件问题整改情况报省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2.加强行业监管。
各市住建局是本地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行业监管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法定职责。
联系电话:************************(传真)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2月17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辽住建保〔2021〕1号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辽住建保〔2021〕1号各市住建局,沈阳市房产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近日,住建部下发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哈尔滨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报》(建办城〔2021〕4号),对哈尔滨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偷工减料、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问题及处理情况进行了通报,并要求各地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落实责任、抓好实施,把好事办好。
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提出要求如下:1、各地要切实落实地方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开展施工质量安全现场督查检查,严格执行老旧小区改造国家投资项目招投标制度和有关规定,杜绝偷工减量、不履行招标程序或“三包一靠”“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同时,要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工程款,确保国家专项资金及时足额用在项目上。
2、按照省政府工作部署,2021年计划改造的老旧小区要在今年6月底前全部开工;2020年计划改造的老旧小区要在今年底前全部完工。
各地要尽快启动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加快推进工程进度,确保党和国家相关政策落实落地,确保切实改善老旧小区生活环境,让居民感受到党的温暖。
3、各地要进一步改造完善2020年老旧小区典型示范项目,谋划筛选2021年典型示范项目,并加大对示范项目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老旧小区改造的认识,形成社会各界支持、群众积极参与的浓厚氛围。
引导老旧小区居民积极参与改造全过程,实现老旧小区改造“共建、共治、共享”,切实提升老旧小区居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2年度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2年度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8.30•【字号】辽住建[2012]334号•【施行日期】2012.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2年度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辽住建[2012]334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建委(局):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60号令)、《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省厅决定开展2012年度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范围2011年12月31日前在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建设部和我厅颁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的企业。
被评为2011年度辽宁省勘察设计行业20强的企业免检。
二、核查内容1、企业遵守勘察设计法律、法规和市场秩序情况;2、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技术骨干是否符合资质标准的情况;3、企业报送统计年报、季报的情况。
三、核查材料1、企业自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①遵守勘察设计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秩序情况;②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③技术人员和设备情况;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全部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4、注册执业人员、技术骨干人员情况一览表(见附件1、附件2)。
5、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的所有人员名单(姓名、职称、专业、注册证书号、职务、身份证号)。
四、核查程序1、各企业根据本次核查的内容进行自检,并于2012年9月7日前将自检报告等核查材料报送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2012年9月10日前完成初检工作,填写“2012年度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初检意见表”(包括每家企业的情况,见附件3),并将以上情况的电子版发到***************,纸质材料待省厅核查组到后直接报至核查组;3、省厅在各市初检的基础上,于2012年9月中旬开始对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核查;4、核查结束后,省厅将对核查情况进行通报,并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在资质证书副本资质动态监管栏加盖2012年度资质核查专用章;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按有关法规和规定处理。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1年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辽沈行”活动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1年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辽沈行”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5.24•【字号】辽住建安〔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1年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辽沈行”活动的通知辽住建安〔2021〕10号各市住建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今年6月是第20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是“落实安全责任,推动安全发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根据《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2021年全省“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辽沈行”活动的通知》(辽安委〔2021〕5号)要求,省厅决定开展2021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辽沈行”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大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着眼加强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安全生产和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攻坚工作,进一步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排查整治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有效预防住建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通过教育培训、隐患曝光、问题整改、经验推广、案例警示、有奖举报、知识普及等有声势、有实效的活动,增强全民安全意识,提升公众安全素质,促进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水平提升和形势稳定好转,为建党100周年营造良好安全环境。
二、组织机构省厅成立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辽沈行”活动组织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和研究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有关工作。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黑建质[2008]48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8.08.22
【实施日期】2008.08.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
(黑建质[2008]48号)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市场质量行为,确保建设工程检测质量,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建设系统“质量月”活动及我省实际情况,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四)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标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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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6年度全省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考核认定结果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6年度全省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考核认定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6.04.27
•【字号】辽住建〔2016〕51号
•【施行日期】2016.04.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6年度全省工程质量监
督人员考核认定结果的通知
辽住建〔2016〕51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建委(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5号令)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建质〔2007〕18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省厅组织考核认定,沈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李忠辉等50名同志具备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现予以公布。
附件:2016年度全省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考核认定名单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27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荐第二批申报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成员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荐第二批申报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2.15•【字号】辽住建安〔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荐第二批申报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成员的通知辽住建安〔2022〕5号关于推荐第二批申报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成员的通知各市住建局、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队伍作用,持续整合专家资源,省厅决定增补质量安全专家库成员。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专家入库条件(一)具有工程类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知识,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在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有国家注册资历者优先;(二)具有10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熟悉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实践经验丰富;(三)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认真严谨,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坚持原则,乐于奉献;(四)具有较强的分析解决工程技术问题能力,具有良好的沟通表达能力和较强的文字材料组织能力;(五)年龄不超过60 周岁,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所从事的业务工作。
二、专家成员来源(一)房屋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企业;(二)大专院校;(三)科研院所;(四)建筑设备生产企业;(五)各级建设事业指导服务中心质量安全管理业务部门。
三、入库专家职责(一)制定、评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二)参与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三)积极协助和配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四)研究、论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技术问题;(五)参与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六)参与本行业学术交流活动,对行业发展和管理规划提供意见和建议;(七)参与全省工程质量、安全人员继续教育业务培训授课工作;(八)完成省厅安排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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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
检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2.04.19
•【字号】辽住建科〔2022〕12号
•【施行日期】2022.04.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
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辽住建科〔2022〕12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建设局:
为全面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保证检测质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工作,压实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管职责,落实建设、施工、监理及检测等单位主体责任,完善质量检测监控系统,营造公平、公正、规范的检测市场环境。
加强对检测质量的监管力度,有效打击遏制虚假检测行为,规范全省检测市场秩序,为工程质量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二、整治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
3.《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辽住建发〔2020〕2号)
三、整治对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四、整治重点内容
(一)建设单位
1.将检测业务通过施工单位委托给检测机构,检测合同的签署单位是建设单位,付款单位是施工单位;或将检测业务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超资质范围的检测机构;
2.工程项目不签订书面合同委托检测业务,委托检测业务时减少检测抽样数量、压缩合理检测时间;
3.未履行见证取样送样职责或未委托监理履行见证取样送样职责;
4.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5.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
(二)施工单位
1.伪冒检测机构编造虚假检测报告;
2.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未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检;
3.在取样、制样、养护、送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规委托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材生产厂家等代为制作样品。
(三)监理单位
1.未认真履行见证取样送样制度,未按标准要求见证取样,检测样品不采用唯一性标识,弄虚作假;
2.对在取样、制样、养护、送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发现违规委托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材生产厂家等代为制作样品行为,不及时上报制止。
(四)检测机构
1.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2.调换检测样品进行检测,或未经检测直接出具检测报告,或篡改、伪造检测数据;
3.档案资料管理混乱,检测数据无法溯源;
4.检测机构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方法进行检测出具报告;
5.未建立检测试样留样制度,未按规定留置试样并标识;
6.检测能力、人员配备、仪器设备、场所环境和管理体系等,未达到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相关规定要求,或存在不满足所开展试验检测项目标准要求情况。
检测人员、仪器设备的配备与完成的检测工作量明显不相符;
7.未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且未按规定上报。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4月20日-4月30日)。
各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做好宣传发动及工作部署。
要对辖区内所有检测机构及相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全面摸底,建立完善的检测机构信息档案和检查台账,于4月30日前将本地检测机构信息台账、专项行动动员部署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自查自纠阶段(2022年5月1日-5月15日)。
各检测机构及相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按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对本机构资质情况、管理情况和检测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三)检查整治阶段(2022年5月15日-6月30日)。
各市要安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相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处理,于7月1日前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报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调研督导阶段(2022年5月1日至9月30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
组成督导组,对各市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随机抽检当地检测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进行全省通报。
五、相关要求
(一)强化工作领导。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有关问题对工程质量的危害和破坏,以及全面开展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加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迅速制定行动方案,高质量开展专项整治。
要责成专人按照时间节点要求报送此次专项整治的相关数据统计、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等信息。
(二)坚持高压严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对社会反映较多、市场行为不规范,特别是发现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测机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督促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和检测机构落实主体责任。
同时,综合运用媒体曝光、信用惩戒、行政处罚等手段,在行业中形成震慑作用,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三)建立长效机制。
各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全面强化常态监督管理制度。
要实行清单化管理,不定期开展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及时将本地区核查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联系人:王海涛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cn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