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精)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优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优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10•【文号】•【施行日期】2020.03.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优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事项的通知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改善金融服务结构、提升金融服务效率、扩大普惠金融覆盖面,现就优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包括:(一)大型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分行、分行营业部、支行及以下机构,分行级专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的支行、分理处,贷款公司分公司,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分社等;(三)外资银行的分行、支行等营业性分支机构,分行级专营机构;(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营业性分支机构。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可以在所在地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以及地级市(州、盟)行政区域内变更营业场所,但不得从乡镇迁至市区或县城,也不得从县城迁至市区。
三、下列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按以下规定执行:(一)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适用特殊政策设立的分支机构,原则上仅可以在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同一银保监局或银保监分局辖内变更营业场所;(二)小微支行、社区支行应立足小微市场和社区,原则上不跨区域变更营业场所,该区域指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所设的区以及县(市)范围;(三)政策性银行分行原则上不跨所在地市变更营业场所,政策性银行支行原则上不跨区域变更营业场所,该区域指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所设的区以及县(市)范围;(四)农村商业银行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突破注册地辖区变更营业场所,其中,乡镇(街道)地区分支机构可以在乡镇(街道)间变更营业场所。
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精)

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的管理,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业监督 管理法》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制定本办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是指城市商业银行在所在城市行政区行政区 划以外设置的分行和支行。
划以外设置的分行和支行。
第三条第三条中国银监会根据“合理布设、严格标准、稳步推进、注重效益”的原则,审批审批 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支机构。
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支机构。
第四条第四条中国银监会鼓励城市商业银行在市场和自愿的原则下,以联合、重组为前提, 在充分整合金融资源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基础上,设立异地分支机构。
设立异地分支机构。
第五条第五条城市商业银行按照总行、分行、支行的三级管理体制设立异地分支机构。
构。
第二章第二章 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的设立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的设立第六条第六条 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支机构分为省内设立和跨省设立。
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支机构分为省内设立和跨省设立。
上款所称省内设立是指城市商业银行在法人住所所在省 (自治区自治区行政区划范围内设立内设立分支机构。
跨省设立是指城市商业银行在法人住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范围行政区划范围 以外设立分支机构。
以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七条第七条城市商业银行在异地初次设立分支机构, 只能设立分行, 在新设分行正式营业式营业一年后,可以按照《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同城支行。
设立同城支行。
第八条第八条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行,其监管评级应当在二级(含二级以上;但城市但城市商业银行在省内实行联合重组后, 其监管评级达到三级的, 可以在省内尚未设立城市商业银内尚未设立城市商业银 行的城市设立异地分行。
行的城市设立异地分行。
上款所称监管评级是指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 (暂行暂行 》对城市商业银行风险及经营状况进行的评级。
城市商业银行跨区经营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跨州经营的效率分析。对银行放松管制学者存在不同的看法,持怀疑态度的学者认为银行集中度过高导致垄断行为,降低存款利率,提高贷款利率并增加服务费用,最终导致银行业的低效率和低服务质量;Daniel C. Giedeman(2004)通过样本实证分析,通过达尔-赫希曼指数研究发现,放松管制以及新设机构对市场集中度影响甚微;Bikker和Haff(2002)通过修改PT方法对银行层面数据进行估测研究,表明放松管制有利于大银行之间竞争;Calm(2004)实话验证了跨州经营导致的竞争,促进服务质量的提高和金融产品价格的下降;Vishy(2007)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地域管制放松后期,银行业的竞争加剧,服务效率提高,且为银行业收入的提高贡献明显。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绝大多数城市商业银行已经实现股份制改革,并通过多种途径实现历史包袱化解,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实现双降,转变经营方式,扩大经营规模成为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其中大城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在效益、规模方面均取得突出的成绩,如北京银行、上海银行,使其存在跨区域经营的实力和需求。截止2011年12月,实现跨省经营和省内跨区域经营的城市商业银行达31家,占城市商业银行数量的22%,面对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经营的发展趋势,研究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经营的模式选择及存在的问题,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经营寻求解决建议,具有较高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企业异地分支机构的管理,规范各分支机构的运作,提高整体业务运营效率和风险把控本领,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部异地分支机构,包含但不限于各地分公司、办事处、销售部门等。
第三条定义1.异地分支机构:指本企业在各地设立的分公司、办事处、销售部门等独立运营的单位。
2.总部:指企业总部,对全部异地分支机构实施统一管理和监督的机构。
3.分支机构负责人:指各异地分支机构的重要负责人,包含分公司总经理、办事处主任等。
第四条原则1.分支机构与总部之间应建立紧密联系和有效沟通的机制。
2.分支机构应遵守总部的管理要求,执行总部订立的制度和规定。
3.总部应供应必需的支持和资源,确保分支机构顺利运营。
第二章分支机构的设立与撤销第五条设立权限1.分公司的设立需要经过总部批准,并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2.办事处和销售部门的设立由总部指定,并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第六条设立程序1.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的部门应向总部递交设立申请,包含但不限于分支机构名称、所在地、经营范围、组织架构等。
2.总部应对设立申请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出具设立允许证明,并指定分支机构负责人。
3.设立分支机构后,总部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备行政部门,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关手续。
第七条撤销程序1.分支机构因业务调整、合并、整合等原因需撤销时,应由总部作出撤销决议,并通知分支机构负责人。
2.分支机构负责人应按总部要求,履行相关撤销手续,包含但不限于人员调整、财务结算、法律事务处理等。
第八条财务管理1.分支机构应依照总部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收支记账和报告,保证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分支机构的财务收入和支出应符合总部预算和经营计划,未经总部批准不得随便支出或占用资金。
3.总部有权随时对分支机构的财务进行检查和审计,分支机构负责人应乐观搭配并供应必需的帮助。
第三章分支机构的运营管理第九条业务运营1.分支机构应依照总部的业务要求,认真执行各项业务,并保持良好的业务信誉。
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迅速扩张的问题及建议

2011年第11期下旬刊(总第463期)时 代 金 融Times FinanceNO.11,2011(CumulativetyNO.463)一、基本现状2005年,安徽省6家城市商业银行和7家城市信用社联合重组后的徽商银行正式成立,成为中国第一家由省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重组而成的地方性商业银行,拉开了城市商业银行合并重组和跨区域经营的序幕。
由于受到地域限制、贷款集中程度过高、地方政府影响过大等不利因素影响,同时为了实现风险的分散和业务的扩展,城市商业银行迫切要求拓展市场,向省内设立和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跨区域方向发展。
监管部门一系列政策的调整,也为城市商业银行的跨区域经营提供了契机。
作为城市商业银行其中之一,锦州市城市商业银行—锦州银行自2008年12月在天津设立第一家分行起,短短三年时间,已先后在天津、沈阳等地区设立分行,并在上述地区陆续设立支行。
截至目前,锦州银行异地设立的分、支行已分别达6家和10家。
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的迅速扩张在初步实现扩大其规模和异地市场份额的同时,也为自身的经营带来了风险。
二、存在问题(一)名称及地域限制从城市商业银行名称上看,起初的城市商业银行名称构成是所在城市加商业银行而确定。
尽管近年来部分城商行更名时隐蔽了所在城市名称,但大多城市商业银行仍以所在城市加银行而命名,地域特征十分明显。
城市商业银行本土城市化的命名方式,削弱了在异地市场的竞争力,限制了其在更大区域范围内的发展。
本地经营的城市商业银行,因其独有的地利条件,在网点设置、开展个人业务和授信中小企业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城市商业银行的员工多为本地招聘,对当地市场状况了解充分,客户资源丰富,业务拓展能力强。
此外,城市商业银行前身是城市信用社,大股东为地方政府,为促进其发展,地方政府必定在银行有关政策、资源、项目、资金等各方面予以支持和推动。
跨区域经营后,城市商业银行将失去上述优势,地域环境和市场环境的重大变化必将影响金融业务的开展,这将为其扩张发展带来挑战。
城商行跨区域异地分行如何更好发展的思考

城商⾏跨区域异地分⾏如何更好发展的思考2019-10-12【摘要】城商⾏异地分⾏实现跨区域经营后,在发展中⾯临着⼀系列新的问题,如何克服困难,更好的实现发展,笔者进⾏了认真的研究思考,提出了有借鉴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城商⾏跨区域异地分⾏发展思考城商⾏跨区域异地分⾏指的是城商⾏跨越省(区)开设的分⾏,由于距离总⾏较远,原区域内长期经营形成的优势消失殆尽,存在的不⾜愈发凸显,给经营发展带来了明显的困难,如何砥砺奋进,本⽂进⾏了研究思考。
⼀、城商⾏跨区域异地分⾏经营发展中⾯临的问题(⼀)依托属地效应的政府⽀持和市民认可消失,存款发展困难城商⾏依托属地城市设⽴,具有当地政府背景,在当地成长经营多年,在属地有深厚⼈脉关系,属地民众认同感强,属地品牌知名度⾼。
⼀旦城商⾏离开属地,跨区域在异地设⽴分⾏,异地政府照顾性质的⽀持不在,例如财政存款、市民卡项⽬、社保、医保、住房公积⾦等专项长期稳定的存款⽀持消失。
由于城商⾏名称的属地性,属地形成的品牌在异地很长时间内可能得不到认同,异地市民很难产⽣认同感和亲切感,异地市民的⽀持⼒度⼩,存款的⾃然增长微乎其微。
(⼆)有形的⽹点渠道和⽆形的电⼦化渠道辐射能⼒弱,业务开展困难城商⾏跨区域异地分⾏属于市场后来者,在铺设⽹点上没有优势,设⽴的经营服务型⽀⾏⼀般数量不多,社区银⾏、离⾏式⾃助终端、ATM等⽀持服务型设备更少,有形的⽹点渠道辐射范围⼩。
由于缺乏规模化开发能⼒及技术⼒量较弱,⽹上银⾏、⼿机银⾏、电话银⾏、智能交互终端等⽆形的电⼦化渠道往往发展较为滞后,服务能⼒较弱,客户接受程度较低,使⽤者较少,缺乏业务影响⼒和辐射能⼒。
(三)产品和服务缺乏特⾊和竞争⼒,客户开发困难受⾃⾝发展情况所限,⼤多数城商⾏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较为传统,依然集中在传统的“存、贷、汇”等基本业务上,较之⼤型国有银⾏和全国股份制银⾏,产品和服务存在“全⾯性不全、特⾊化不够”的现象,整体缺乏特⾊化和竞争⼒,难以依靠产品和服务⼿段赢得客户。
某商业银行异地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某某商业银行异地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某某商业银行异地授信业务健康发展,切实防范异地授信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异地授信是指我行向某某之外其他地区注册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统称为借款人)发放的所有授信,包括所有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从非金融机构买入返售资产、透支、各项垫款等各项表内外授信业务。
若我行在当地(地级市)有分支机构的,不视为异地授信管理。
省外异地授信是指我行向无我行分支机构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注册企业或个人发放的所有授信。
原我行在当地未设有分支机构,业务发生后我行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的,该地区的所有授信业务要逐步移交当地设立的分支机构管理。
移交后的授信不再纳入异地授信业务管理。
第三条我行异地授信业务应必须坚持“审慎支持、统一授信、有效监控、防范风险、讲求效益、全局最优”的原则。
(一)审慎支持。
考虑到信息不对称、监管难度大等原因,对异地授信需审慎支持。
(二)统一授信。
异地信贷业务应纳入单一客户授信总量管理。
如异地授信企业为我行集团客户成员,应同时执行集团客户管理相关规定。
(三)有效监控。
开展异地信贷业务的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管理水平与风险控制能力,确保监控措施到位。
(四)防范风险。
开展异地授信业务要以防范风险为前提,不得以其他理由淡化风险管理工作。
(五)讲求效益。
开展异地授信应注重风险与收益的匹配,不得出现纯粹为了业务规模而发展异地授信客户的情况。
(六)全局最优。
我行开展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应避免系统内重复营销和交叉竞争,防止多头授信。
我行在当地设有分支机构的,系统内其他分支机构不得在当地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存量授信业务限期逐步退出或移交。
第四条异地授信业务须符合外部监管规定、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信贷政策。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经营单位的职责如下:(一)负责收集借款人授信业务资料、现场调查;(二)负责制定异地授信业务营销、管理方案;(三)负责异地授信客户信用评级发起;(四)负责异地授信业务分类发起;(五)负责异地授信业务的贷后管理工作。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跨地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跨地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王瑞兰来源:《商场现代化》2011年第02期[摘要]城市商业银行正在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跨地区发展,发展势头良好。
但伴随着发展也面临一些新的问题需要解决。
本文阐述了我国城市商业银行跨地区发展的重要意义,分析了城市商业银行在跨地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解决对策。
[关键词]城市商业银行跨地区发展问题与对策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前身是城市信用社,其经营活动被严格限制在所在城市,不允许跨地区经营,即实行单一城市制经营模式。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活动的日益频繁,这一经营模式的弊端日渐显现,成为城市商业银行发展的制肘。
自2000年开始,城市商业银行要求跨地区发展的呼声日渐高涨,一些城市商业银行也为此进行了积极探索。
中国银监会在2004年11月发布了《城市商业银行监管与发展纲要》,然后在2006年又发布了《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正式明确了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支机构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操作流程。
由此,为城市商业银行跨地区发展扫除了政策上的障碍。
随后,一大批城市商业银行相继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实现了跨地区发展。
一、我国城市商业银行跨地区发展的意义1.有利于城市商业银行业务发展城市商业银行原有的单一城市制经营模式,使资金的跨地区流动和结算超出了其自身的能力,因而造成其客户流失。
例如,一些企业在规模较小时,与当地城市商业银行关系很好,但当这些企业实现跨地区经营后,由于城市商业银行不能跨地区经营,无法再为其提供金融服务,所以它们只能放弃城市商业银行而选择其它银行,这样就导致城市商业银行业务发展受到限制。
再如,银行卡的发放已成为各商业银行追逐的热点,但是对于城市商业银行来说,如果异地没有营业网点,就无法扩大这方面的业务。
所以,城市商业银行有必要跨地区发展,以拓展业务发展空间。
2.有利于城市商业银行分散风险对于城市商业银行而言,分散风险是非常重要的。
因为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有限,不可能把资金投入到风险较大的金融产品中,也不能把资金过度集中投入,这样也会带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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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是指城市商业银行在所在城市行政区划以外设置的分行和支行。
第三条中国银监会根据“合理布设、严格标准、稳步推进、注重效益”的原则,审批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支机构。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鼓励城市商业银行在市场和自愿的原则下,以联合、重组为前提, 在充分整合金融资源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基础上,设立异地分支机构。
第五条城市商业银行按照总行、分行、支行的三级管理体制设立异地分支机构。
第二章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的设立第六条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支机构分为省内设立和跨省设立。
上款所称省内设立是指城市商业银行在法人住所所在省 (自治区行政区划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
跨省设立是指城市商业银行在法人住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范围以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七条城市商业银行在异地初次设立分支机构, 只能设立分行, 在新设分行正式营业一年后,可以按照《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同城支行。
第八条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行,其监管评级应当在二级(含二级以上;但城市商业银行在省内实行联合重组后, 其监管评级达到三级的, 可以在省内尚未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城市设立异地分行。
上款所称监管评级是指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 (暂行》对城市商业银行风险及经营状况进行的评级。
第九条城市商业银行省内设立异地分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构和有效的决策、执行、监督、激励、约束机制。
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独立运作、分工明确、有效制衡,监事会发挥监督作用。
董事会下设独立的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明确的工作职责和议事规则。
(二内部控制状况良好,按照监管要求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2年来未发生大案要案。
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控制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开披露信息。
(三管理状况良好。
建立对管理人员授权、考核、监督和调整的制度和机制,并有足够的经营管理人才储备。
(四开业 3年以上,资产总额不少于 150亿人民币。
(五注册资本不少于 5亿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资本,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4%。
(六不良贷款率(按照五级分类口径连续 2年不高于 6%,且最近 2年不良贷款余额和比例持续下降。
(七贷款损失准备覆盖率在监管部门规定比例以上, 按照要求制定并落实提足贷款损失准备的规划和核销方案。
(八在申请之日前连续 2年盈利, 扣除全部贷款损失准备缺口后, 资产利润率不低于 0.35%,资本利润率不低于 8%,人均资产不低于 1000万元。
(九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城市商业银行跨省设立异地分行, 除满足第九条的各项要求外, 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资产总额不少于 500亿元人民币。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 10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资本。
(三不良贷款率(按五级分类口径连续 3年不高于 6%。
(四在申请之日前连续 3年盈利, 扣除全部贷款损失准备缺口后, 资产利润率不低于 0.45%,资本利润率不低于 10%,人均资产不低于 2000万元。
第十一条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支机构, 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
城市商业银行对新设异地分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应当不少于 1亿元人民币, 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净额的 60%。
第十二条城市商业银行可以在所在市的市辖县 (市设立支行。
城市商业银行对新设置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应当不少于 1000万元人民币,该营运资金应当与拨付异地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合并计算。
城市商业银行以收购城市信用社的方式设立支行的, 其营运资金不与异地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合并计算。
城市商业银行在市辖县(市设立支行,应当符合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当经过筹建、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四条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支机构, 应当向拟设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筹建申请, 同时抄送法人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法人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其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
(二筹建申请书。
(三董事会决议。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拟设机构今后 2年的发展规划。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至少应涵盖拟设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经济总量大小, 金融环境及市场竞争程度, 新设机构对当地城市、农村金融的影响等内容。
(五筹建方案。
(六筹建人员名单及主要负责人的简历。
(七现有支行以下机构撤并情况和最近 1年新设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
(八中国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的筹建期限为 6个月。
逾期不申请开业或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的,原批准文件失效。
第十六条筹建工作完成后, 城市商业银行应当向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筹建工作报告和开业申请书。
(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三拟开办的主要业务及其风险控制制度。
(四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五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经批准设立的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 由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金融许可证, 并凭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经批准设立的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 由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
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 6个月未开业的, 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 6个月以上的, 由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法人机构实行并表监管,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分支机构实行属地监管。
第二十条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的设立,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城市商业银行省内设立异地分行的, 经法人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 由拟设异地分行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受理其筹建申请, 提出审查意见并逐级审核后报中国银监会审批。
已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筹建的机构申请开业,由异地分行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受理、审批并颁发金融许可证,报中国银监会备案。
(二城市商业银行跨省设立异地分行的, 经法人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 由拟设异地分行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受理其筹建申请, 提出审查意见并逐级审核后报中国银监会审批。
已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筹建的机构申请开业,由异地分行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受理、审批并颁发金融许可证, 抄送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报中国银监会备案。
(三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行下辖支行, 其筹建及开业申请由异地分行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受理、审批并颁发金融许可证, 抄送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四城市商业银行在市辖县(市设立支行,其筹建及开业申请由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关受理、审批并颁发金融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对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支机构的申请,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 6个月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二条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的变更事项由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受理、审判。
第二十三条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的终止由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受理并逐级审核后报中国银监会审批。
经批准终止的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 由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收缴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城市商业银行新业务的准入实行法人审批管理。
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的,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执其法人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法人机构的业务批准书及其总行的授权书向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由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受理、核准。
任职条件比照股份制商业银行同类机构执行。
第二十六条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非现场监管, 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异地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管。
第二十七条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对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及当地分支机构的现场检查, 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对异地分支机构的现场检查。
第二十八条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与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行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交流信息:(一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季对城市商业银行的总体风险状况进行分析, 在报告中国银监会的同时抄送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行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行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季对城市商业银行分行风险状况进行分析,同时抄送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二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城市商业银行总行的市场准入审批文件、监管意见、现场检查结果等文件、资料应当抄送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行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行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行的市场准入审批文件、监管意见、现场检查结果等文件、资料应当抄送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三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城市商业银行的监管评级结果经中国银监会审定后,应当向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行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通报。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