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内涵及其中国化_毛克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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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第31卷第6期
双月刊2015年11月出版
收稿日期:2015-09-28
作者简介:毛克盾(1983-),男,湖北利川人,国家知识产权(恩施)基地执行主任,湖北民族学院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15XBF007)
哲学是理论化、系统化的世界观,法学是其中最
具有代表性的学科,而在法学领域中,法哲学的发展为世界法制的改革和演进提供了理论指导与支撑,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对法哲学的研究也是其制度建设与法治进程的助推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马克思主义是我国各项制度建设的核心原则,如何充分利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来指导我国的法制建设工作,依然是当前我国法治化的重要课题。“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中国化正是基于中国社会现实所提出的对法学和法
制发展、创新及变革之深层次的理论要求”
[1]。因此,挖掘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深刻内涵,并将其与中国实践结合起来,利用科学的法学世界观和方法论来指导我国的法制建设,积极推行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工作,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①
一、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理论渊源
长期以来,中国法学界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
并未有太多实际推崇。从表面看,马克思哲学的价值
主要体现在经济与政治领域,而对于法学领域来说,多强调“马克思并没有建立有关法律的特殊著作体
系”
[2]263
,而事实上应该看到,“马克思在其浩繁的著述中对法和法律的论述并非支离破碎的思想火花。如果我们细心地探求,不难发现在这些法律论述背后,隐藏着一整套法哲学范畴所构成的完整的法哲学体系。这一体系是以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内涵及其中国化
毛克盾1,
2
(1.国家知识产权培训
(恩施)基地,湖北恩施445000;2.湖北民族学院法学院,湖北恩施445000)摘要:马克思在批判继承黑格尔辩证法和费尔巴哈唯物主义的基础上创立辩证唯物主义法哲学,实质
是实现对“人”的自由的尊重、对人的权利的声张。因此,对“人”的生存关怀是其法哲学的核心。而“法治”是一个能够运行良好并可以与社会经济、政治环境和谐互动,促进“人”生存发展的“法———人”统一体。“以法治国”的核心,即是改变对个人权利的漠视,以免“应然法”继续缺位,“法治”沦为实用主义的工具。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理论渊源及权利观的重构说明,当代中国应当重新吸纳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的人文精髓,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导向,用以指导我国的法治国家建设。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中国化是中国法治建设的有力保障。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应然法;中国化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359(2015)06-0026-05
①事实上,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指导作用,不应当过
分拔高或者过分贬低,一方面,马克思并没有对法律做过专门的论著,对其法哲学思想都来自于学者对其各类作品中法律思想的总结,故而并没有一个完整的体系,更不可能从中找到一条共产主义社会建设的总纲。另一方面,事物是变化发展的,马克思当时所处的历史环境与今天相比不可同日而语,因此我国的建设不可能完全按照其经典文献发展。所以,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思想,对其精神的把握更为重要。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内涵及其中国化
础与上层建筑等历史唯物主义基本范畴为基础,以利益、意志、国家、行为规范等范畴为结构要素构成的”[3]71。因此,探寻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理论渊源,深入认识马克思法哲学内涵就显得极为重要了。从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发展的历史进程来看,其主要有两大理论渊源。
(一)自由平等的尊崇:对康德法哲学理论的审视吸收
法哲学的出现得益于近代自然法学派的发展,而此时期自然法学派所追求的就是对人“自然权利”的推崇,美国政治哲学家列奥·施特劳斯就强调“近代政治哲学将‘权利’视为出发点”[4]188;“从霍布斯开始,关于自然法的哲学学说根本上成了一种关于自然状态的学说。自然状态的特征就是,其中有着绝对的权利,而没有什么绝对的义务”[5]185。在这一时期,自由平等的人权思想以及社会契约论成为近代自然法学派的中心理论,其中的代表人物即是康德,他提倡道德,重视公民权利。总体看来,康德的法哲学有三大内容:
1.自由平等原则。康德首先强调自由的重要性,他认为自由是公民天然的权利,“没有人能强制我按照他的方式而可以幸福,而是每一个人都可以按照自己所认为是美好的途径去追求自己的幸福,只要他不伤害别人也根据可能的普遍法则而能与每个人的自由相共处的那种追逐类似目的的自由”[6]195。这里的自由包括道德的自由和法律的自由。道德的自由以自由为道德活动的先决条件,法律的自由则是“运用强制力量来对付那些不适当和不必要地干涉他人自由的人”[7]72。所以,每个人都是自由的,都是自己意志的主人,法维护他们的自由并惩罚阻碍他们自由的人。此外,康德认为天赋人权,公民享有自由与平等是整个社会的基础。平等原则(自由与平等)“倒不那么是已经建立的国家所给定的法则,反而是唯有依据它才有可能符合一般外在人权的纯粹理性原则而建立起一个国家来的法则”[6]182。正是由于自由与平等具有最高性,因此,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就必须具备一定的道德底线,他可以自由选择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
—“你的意志的自由行使,根据一条普遍法则,能够和所有其他人的自由并存”[8]41。因此,这种不同在各人自由之间产生的关系就被康德称为权利,而这个权利的核心就是对道德的行使。
2.立法上的独立原则。康德认为公民也应当拥有立法权①,因为“政治上的独立(自由),这个权利使一个公民生活在社会中并继续生活下去,并不是出
于别人的专横意志,而是由于他本人的权利以及作为这个共同体成员的权利,因此,一个公民的人格的所有权,除他自己而外,别人是不能代表的”[8]40。康德认为,立法权是公民在社会中之生存之本。
3.国家权力原则。康德根据社会契约论提出了国家权力原则,他指出国家应当是公民意志的产物,是公民按照契约形成的联合体,国家没有自己独特的权益,它只为公民服务——
—“国家是由所有生活在一个法律联合体中的具有公共利益的人们所组成的。”而公民建国时确定的契约即为国家的根本法——
—“公共的幸福就是国家的最高法律”[8]137。
康德的法哲学建立在先验理性基础之上,讨论的是正义与权利的“应然法”,强调自由意志,充满了理想主义色彩②。马克思也赞同康德提倡自由的观点,他同样对自由也非常崇尚:“最初的、从动物界分离出来的人,在一切本质方而是和动物一样不自由的;但是文化上的每一个进步,都是迈向自由的一步”[9]672。由此,在马克思法哲学中,对自由平等的追求成为了其不变的主题。
(二)市民社会的取向:对黑格尔法哲学理论的批判继承
马克思早期对康德的哲学思想非常推崇,其法哲学观点受康德所代表的近代自然法学派影响较深,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应然法”与“实在法”却发生了巨大的冲突,理想主义的法学观根本无法解决现实中矛盾的问题。因此,马克思开始放弃康德从“应然”出发去推演“实然”的方法,而转向学习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黑格尔法哲学思想是资产阶级古典法哲学的集大成者,马克思法哲学思想正是通过对其批判继承而成熟。黑格尔法哲学理论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
黑格尔哲学思想批判继承了洛克、卢梭、康德等人的哲学思想,在他的法哲学体制中,他同样赞成自
①对于立法权的享有问题,虽然康德认为公民都应当普
遍拥有,但是类似于仆人、妇女这样的“消极公民”则并
不应当拥有这种权利。
②比如黑格尔就批评康德哲学理论是“空虚的形式主
义”。马克思后期也在其《德意志意识形态》一文中批评“康德哲学包括其道德哲学、政治哲学和法哲学,只是
用适合自己的夸张形式去表达普遍的幻想和对利益的
不关心,因而是空洞的、抽象化形式化的,本质上是形
而上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