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案件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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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特指派本人担任其辩护,本人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对于公诉人指控XX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定性没有异议。

二、本案中XX具有以下法定、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恳请法庭对XX量刑时能够充分考虑。

1、XX的主观恶性较小。

(1)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

XX自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起,到公诉机关审查起诉,直至今天法庭审理,XX自始自终都是以诚恳的态度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真诚悔过,既不反复,又没狡辩,更没有避重就轻、隐瞒事实,其积极、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XX构成坦白。

(2)XX认罪态度较好,并真诚悔罪。

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XX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同时被告人吴某主观上对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够,对法律无知,被告人当庭的悔罪表现十分深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XX包庇行为的社会危险性较小。

(1)XX系初犯、偶犯,且没有违法犯罪前科。

XX是一名退伍军人,为人一直十分正派,其犯下本案罪行的最主要原因是退伍后由于社会经验较少、交友不慎,其自身也是毒品的受害者。经过辩护人多次会见,XX对自己的行为十分悔恨,因自己行为给父母及各位家人造成了非常大的伤害,其内心也非常不安,XX 已下定决心远离毒品,回归社会后一定找一份正当工作,好好孝敬父母,努力回报帮助过自己的每位亲人。

(2)本案涉案毒品全部被查获,还未流入社会,未对社会造成现实的危害。

根据公安机关对本案查获的毒品可知,XX涉案毒品在案发当时

当即全部查获,还未实际贩卖出去,故对社会的造成危害性较低,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认为XX本质并不坏,认罪态度好且有坦白情节,悔罪态度诚恳。同时涉案毒品未扩散,未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基于以上事实,综观全案事实与证据,为贯彻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法政策,恳请法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XX酌情从轻处罚,给XX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采纳!

此致

徐汇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

2016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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