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义】2012海天系统强化班杨帆三国法国际经济法

【讲义】2012海天系统强化班杨帆三国法国际经济法
【讲义】2012海天系统强化班杨帆三国法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讲义(2012年)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1、国际贸易术语(性质属于国际惯例)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根据卖方义务从小到大分为EFCD四组,其中卖方义务最小的为EXW(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大的为DDP(完税后交货)

(2)除了EXW和DDP,其余的均为卖方完成出口手续,买方完成进口手续

六个常用的贸易术语

FOB、CIF和CFR

区别:

共同点:(1)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装运港越过船舷

(2)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

(3)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

(4)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

使用时特别注意的事项:

FOB:两个充分通知:买方租船后给卖方充分通知;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CIF: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有义务投保海运最低险(平安险)

CFR: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

FCA、CIP和CPT

(1)货物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2)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

(3)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4)其余各方面FOB和FCA、CIF和CIP、CFR和CPT一一对应。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特别注意:如果要使合同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应在合同中明确表明。例如:CIF(指定地点)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或Incoerms?規則2010)。

(1)将13个贸易术语减少为11个

《2010年通则》用两个新术语:DAT运输终端交货(……指定目的地)和DAP目的地交货 (……指定目的地)代替了《2000年通则》中的DAF、DES、DEQ和DDU术语。

DAT和DAP术语都规定需在指定目的地交货,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在DAT术语下,卖方承担将货物从运输工具上卸下并交由买方处置的义务;而在DAP术语下卖方只需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即可,无须承担将货物从交通工具上卸下的义务。

D组只剩三个术语:DAP(运到)、DAT(运到、卸下)和DDP(运到、卸下、完税)。

(2)根据使用的运输方式将11个贸易术语进行分类

《2010年通则》没有使用《2000年通则》那样按组别分类的方式,而是按照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将11个贸易术语分为两大类:

①适用于任何单一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有七个: EXW(工厂交货)、FCA(货交承运人)、CPT (运费付至)、CIP(运费及保险费付至)、DAT(运输终端交货)、DAP(目的地交货)和DDP(完税后交货)。

②只能适用于海上和内陆水上运输的术语有4个: FAS(船边交货)、FOB(船上交货)、CFR(成本加运费)和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特别提示:虽然《2010年通则》改变了《2000年通则》对贸易术语的分类方式,但是,《2000年通则》E、F、C、D四组术语下卖方义务从小到大的规律并没有发生变化,在进出口手续办理方面的规定也完全相同。

(3)《2010年通则》改变了《2000年通则》关于FOB、CIF和CFR三个术语以越过船舷为风险转移的规定,而代之以将货物装运上船。

(4)将贸易术语也适用于国内贸易

传统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只在国际销售合同中运用,此种交易的货物运输都需跨越国界。《2010年通则》正式认可所有的贸易术语既可以适用于国际贸易也可以适用于国内交易。

2、《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 公约适用范围

A 、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B 、不适用于六种合同:(a)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b)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c)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而进行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

C 、公约适用的任意性: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国家的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对公约规定的内

容可以进行修改

D 、中国的保留:书面以外形式的保留;根据国际私法规则扩大适用的保留

(2)国际货物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包括所有权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

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据买方营业地或合同预期的货物销售或使用地的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

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免除:①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②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

买方的及时通知义务:当买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应将此项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否则就不能追究卖方的权利担保责任

特别提示:接收不等于接受

★买方接收义务的免除:①卖方提前交货;②卖方多交货物,对多交部分可以拒收

(3)国际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 A 、一般情况下的风险转移:

(a )选用的贸易术语优先;(b )交货时风险转移

B 、在途运输的货物的风险转移:原则上在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1、 提单

提单的法律特征: (1)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

付款:因付款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

卖方义务

买方义务

(2)是承运人接收货物的凭证 (3)是承运人交货的物权凭证

提单的种类:

(1) 根据签发提单的时候货物是否已装船: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2) 根据提单上有无不良批注: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3)

根据收货人不同: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交持有人”)、指示提单(凭**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9年3月5日实施)

(1)明确在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情况下,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与取货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A 、承运人无单放货,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

B 、承运人的赔偿额为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

C 、不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3)承运人可免责的情形:

A 、承运人依照卸货港所在地法律,将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或由法院依法裁定拍卖;

B 、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

C 、其他正本提单已提货。

(4)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诉讼时效为1年,适用的法律为《海商法》。

2、海运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强制性义务,海运公约和《海商法》中都包括): (1)开航前、开航时船舶适航; (2)整个运输期间妥善管货

不能转让

交付即转让

背书转让

★航行过失免责: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造成的货物损失承运人可以免责;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规则下的火灾责任: ①无过失的原因导致火灾:免责 ②雇佣人、代理人过失导致火灾:免责 ③承运人实际过失(提供船舶不适航)导致火灾:赔偿 ④私谋导致火灾:赔偿

(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1

2

共同海损:

概念: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并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后果:共同海损应当由获救财产的受益人进行分摊

3、险别

三种基本险别承保范围对比图:

4、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四)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1、银行托收:

(1)法律依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RC522)

(2)托收法律关系:

(3)性质:商业信用

(4)跟单托收的种类: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后者对卖方来说风险较大)

(5)银行责任和免责(《托收统一规则》):

银行责任:代理收款

银行免责:A、单据实质;B、传递延误或遗失;C、不可抗力;D、处理货物;E、票据追索;F、托收行对代收行的行为免责

2、银行信用证:银行依开证申请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受益人(卖方)的一种保证银行在满足信

用证要求的条件下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凭证。

特别提示:根据UCP600,信用证一旦开出,非经受益人同意,银行不得单方面取消或修改(1)法律依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2)性质:银行信用(开证行对受益人作出的有条件付款保证)

(3)开证行的义务(权利):单证一致、单单一致条件下付款

特别提示:

A、银行审单期为五个工作日

B、明确单证或单单不符时,银行可以自行联系开证申请人,如接到开证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银行可以释放单据

(4)开证行的免责:(a)只审查单据表面,不审实质;(b)传递延误或遗失免责;(c)不可抗力免责;(d)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和影响

(5)信用证欺诈和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核心内容:在银行(包括开证行、议付行、保兑行以及其他经授权的银行)付款或承兑以前,发现确凿证据(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法院(必须是有管辖权的法院)向银行颁发止付令

时间限制:法院接受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一)我国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1、对外贸易法的适用范围

A、主体适用范围:外贸经营者(主体扩大到自然人、权利的取得为登记备案制)

B、客体适用范围:货物、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

《对外贸易法》第16条:“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3)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4)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5)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6)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

(7)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8)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9)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10)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11)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对外贸易法》第26条:“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

(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3)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服务产业,需要限制的; (4)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6)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C 、地域适用范围:《对外贸易法》不适用于中国的单独关税区

2、贸易救济措施 (1) 反倾销措施

A 、条件: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因果关系

B 、倾销:进口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国市场

正常价值的确定顺序:进口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可比售价——出口到第三国的价格或构成价

C 、反倾销调查程序:

商务部发起(申请或主动)

C

D 、贸易救济措施的多边救济程序:上升为进出口国政府之间的争端适用WTO 争端解决机制解决

贸易救济措施争议的国内司法审查和多边救济程序的主要区别

反倾销措施图示:

初步裁定:临时反倾销措施;终局裁定:价格承诺或反倾销税

初步裁定:终止调查或临时措施 终局裁定:取消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行政复审(申请或主动) 国内司法审查(利害关系人对商务部提起行政诉讼)

注意:在反倾销个案的终局裁定中,征收反倾销税和接受价格承诺不能同时并用。

(2

)反补贴措施

A 、 条件:进口产品存在专向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因果关系

B 、补贴的两个构成要件: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接受者获得利益

C 、反补贴措施:临时反补贴措施、承诺(出口国政府或出口经营者作出)和反补贴税 特别提示:反补贴措施和反补贴调查程序基本同反倾销

(3)保障措施

A 、条件:进口数量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因果关系

B 、措施:提高关税或数量限制

C 、限制:非歧视(针对产品,不区分来源)

D 、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最长不超过10年

E 、实施期限超过1年应当在按固定时间间隔逐步放宽

特别提示:保障措施的救济程序不包含国内司法审查,但可适用多边救济程序

(二)WTO 法律制度 1、WTO 与中国的关系

(1)中国在WTO 中的义务:共同义务(WTO 多边协议)和特有义务(中国入世承诺)

(2)中国入世时的几个重要承诺:

A 、3年放开外贸经营权的承诺

B 、15年非市场经济承诺——其他成员可以针对中国产品反倾销时适用替代国价格确定正常价值

C 、12年特定产品保障措施承诺——其他成员可以专门针对中国产品适用保障措施,且实施条件低于一般保障措施

2、 重要制度:WTO 的争端解决机制 (1)争端类型:

A 、违反性申诉:申诉方须证明被诉方国内措施违反了WTO 相关协议;若申诉成功,被诉方需要废除

或修改有关国内措施;

B、非违反性申诉:申诉方只须证明其利益受损或丧失;若申诉成功,被诉方需要作出补偿;

(2)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

裁定的执行和监督

不执行,争端方将获权交叉报复(逐步升级的报复)

4、重要协议

(1)《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A、取消有违货物贸易的国民待遇原则和一般性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的投资措施

B、取消四项投资措施: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要求、进口用汇限制和国内销售要求

当地成分要求:直接或间接地要求企业购买东道国产品作为生产投入,例如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购买一定比例的东道国产品,依国产化率对汽车中使用的进口汽车部件减税等;

贸易平衡要求:直接或间接地将企业的进口限制在与其出口相当的水平,如要求企业购买进口产品的数量不能大于其出口产品的数量

(2)《服务贸易总协定》

A、调整四种服务贸易:(a)跨境交付——服务本身跨境

(b)境外消费——消费者跨境

(c)商业存在——服务提供者跨境并设立机构

(d)自然人存在——服务提供者跨境但不设立机构

B、协定特点:框架性协议;是否给予其他成员服务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完全取决于各成员的

承诺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1、工业产权国际保护和著作权国际保护的根本区别:工业产权国际保护意味着缔约国有受理其他缔约国国民工业产权申请的义务,但是否授权须根据其国内立法个案审查;著作权国际保护则意味着

享有国民待遇的作品一旦创作完成,在所有缔约国自动获得著作权保护

2、WTO 《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议》(TRIPS 协议)的特点: (1) 首次将最惠国待遇原则纳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2) 首次规定了知识产权执法程序(民事、行政和刑事程序)

(3) 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A 、纳入《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关于精神权利的内容未纳入)、《罗马公约》和《集成电路条约》的实体性内容

B 、著作权:在《伯尔尼公约》基础上增加2项内容

(a )保护客体:增加计算机程序和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为保护客体; (b )权利内容:增加了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的出租权。 C 、专利:在《巴黎公约》基础上增加2项内容

(a )权利内容:增加了专利进口权和许诺销售权 (b )保护期限:不少于自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的20年 D 、商标:在《巴黎公约》的基础上扩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a )扩大客体范围:驰名商品商标——驰名商品商标和驰名服务标志 (b )权利内容:相对(同类)保护——绝对(跨类)保护

(二)国际投资法

1、海外投资保证制度:资本输出国对本国的私人海外投资依据国内法所实施的一种对政治风险进行保险的制度,旨在鼓励本国投资者向境外投资。

主要承保险别:外汇禁兑险(包括禁止汇兑或拖延汇兑)、财产征用险、战争内乱险(不要求战争内

乱一定发生在东道国)、政府违约险等

2、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独立的国际法人):依国际条约建立的一个国际保险机构(具有国际组织的性质),承保向发展中会员国投资的政治风险(险别基本同上)

3、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1965年《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投资争端公约》) (1)行使管辖权的条件:

三、其他法律制度 国际贷款协议的共同性条款

各种融资担保方式的特点

国际税法

税收管辖权: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重叠征税 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

①主体方面:受理的争端限于一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的争端;

但是,在争端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也受理东道国和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东道国法人之间的争端;

②争端性质方面:受理的争端必须是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

③主观条件方面:需要争端双方出具同意中心管辖的书面文件。

(2)行使管辖权的后果:排除了其他争端解决方式,但东道国仍有权要求争端对方用尽东道国当地救济;

(3)裁决效力:具有终局性、约束力

(三)国际金融法

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

(1)只向成员国政府发放;

(2)目的是解决成员国国际收支的失衡;

(3)贷款额度与成员国认缴的份额成正比

2、国际融资担保的特有方式

(1)备用信用证:性质属于银行独立、连带保证(不是贸易支付方式)

特别提示:在备用信用证下,只要贷款人出具信用证要求的违约证明,开证行即向贷款人付款,并不需要对违约的事实进行实质审查

(2)意愿书(安慰信):没有法律执行力

(3)浮动抵押:抵押物价值不确定

(四)国际税法

1、税收管辖权:

(1)居民税收管辖权:向本国纳税居民的境内外所得征税

A、自然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住所标准、居所标准、居住时间标准和国籍标准等;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B、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主要有法人注册成立地标准、实际控制与管理中心所在地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等。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2)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向非纳税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所得(营业所得、投资所得、劳务所得、财产所得)征税

2、国际重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免税制、抵免制(我国主要采用)、扣除制和减税制

3、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主要区别在于减少税负的手段合法或非法)

2011年司法考试杨帆老师国际经济法讲义

第一部分国际贸易法 国际经济法命题以选择的形式出现在试卷的第一卷,分值为15-20分之间。 考试分值由三大部分组成: 1.国际贸易法(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运输、保险、支付); 2.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中国对外管制制度、世贸组织); 3.国际经济法的其他制度(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国际金融、国际投资、国际税法)。 第一部分国际贸易法(包括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国际贸易法特点:知识点多、复杂,出题以小的案例的形式来考察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 例如:中国一个A公司,外国一个B公司签订了一个进出口货物买卖的合同。 考察点:1.通过什么术语来签的合同; 2.卖方的发货问题:如发货时间延迟、发货质量没有保证、发货的数量有问题等;涉及到运输、海运中承运人的问题,提单、保函、承运人责任制的问题。海上出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外来原因; 3.保险中的问题,买卖双方的责任; 4.支付(托收、信用证违约责任)。 解题思路:“切蛋糕理论”。 国际贸易法,两刀切成四块: 1.买卖关系:依据是《2000年术语通则》、《80公约》; 2.运输:海运,依据是一法三规则;核心:承运人的责任制; 3.保险:保险险别; 4.支付:最重要的两种支付方式:托收和信用证。解题中最常用的是信用证和托收的流转关系以及各个参与当事人权利义务承担的范围。 复习思路:做减法抓重点、知识点、主脉。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 一、贸易术语 考试方式:1.2000年术语列表;2.就某一个术语单考这个术语;3.综合运用能力。 13类术语中的基本内容: 名称交货地点风险转移运输保险运输方式各组特点 EXW工厂交货卖方工厂交货时买方注1 各种运输内陆交货 FCA货交承运人FAS船边交货FOB船上交货交承运人 装运港船边 装运港船上 交货时 交货时 装运港船舷 买方 买方 买方 注1 注1 注1 各种运输 海运内河 海运内河 装运合同 主要运费 未付 CFR成本加运费 CIF成本运费保险费CPT运费付至 CIP运费保险费付至装运港船上 装运港船上 交承运人 交承运人 装运港船舷 装运港船舷 交货时 交货时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注1 卖方 注1 卖方 海运内河 装运合同 主要运费 已付 海运内河 各种运输 各种运输 DAF边境交货 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DDU未完税交货DDP完税交货边境指定地点 目的港船上 目的港码头 指定目的地 指定目的地 交货时 交货时 交货时 交货时 交货时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注2 注2 注2 注2 注2 陆上运输 到货合同 海运内河 海运内河 各种运输 各种运输

2015年版(余劲松主编著)国际经济法概论(学习笔记)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 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 前言 1、国际经济法是随着国际经济法交往的发展而形成的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 2、不同的观点: ①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所调整的仅是国家之间、国际组织间及国家与国际组之间的关系 ②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是调整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及国际组织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3、我们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自然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简言之: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 一、国际经济法的对象 1、法的对象:指其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的部门的重要依据 2、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 3、国际经济关系分为:狭义的(仅指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和广义的(包括狭义,也包括不同国家的自然人与法人间、自然人和法人与他国或国际组织的经济关系) 4、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的理由: ①从国经际经关系来看,自然人和法人始终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 ②从当代的客观实际来看,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从事的跨国经济交往,愈加占有重要地位 ③国际经济关系是个统一体,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间的国际经济关系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性 二、国际经济法的范围 1、概念:指国际经济法应包括哪些基本法律规范,也即其外延问题 2、调整国际经济关第的法律层次: ①调整私人国际经济交往的民商法规范:合同法 ②国家政府管理对外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关税法、进出口管制法、反倾销法、税法 ③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多边条约、双边条约、国际惯例 3、国际经济法之所以包含多种法律规范,主要是其主体及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 4、国际经济关系的统一性及其特殊性也决定了调整它的法律规范的多重性和复杂性 5、意义:将共则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归为一类,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顺应了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 三、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 2、调整对象: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不同国家私人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与其他国际法规范的不同: 国际公法: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间政治、外交、军事以及经济诸方面的关系,历来以调整非经济性质的国际关系为主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国内经济法:调整国内经济组织、自然人间进行经济活动(包括涉外经济活动)所产生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整理 一、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2、公平互利原则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1、自然人、法人与跨国公司 2、国家与单独关税区 3、国际经济组织 三、国际商事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华沙—牛津规则》《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适用范围 (一)公约适用的主体范围 (1)货物的买卖必须具有国际性。 (2)买卖合同与公约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缔约国具有公约所规定的某种联系。(二)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 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是“货物买卖” (三)公约排除了以下几种买卖: (1)以直接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 (2)拍卖; (3)依法执行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 (5)船舶、气垫船和飞行器的买卖; (6)电力的买卖。 五、贸易术语 装运港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 FOB CIF CFR 向承运人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FCA CIP CPT 其它贸易术语: EXW DDP

附: FOB——船上交货、装运港、适用于海运、装上船时风险转移 CIF——“成本+运费+保费”、目的港 CFR——“成本+运费”、目的港 FCA——货物承运人、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货交承运人风险转移 CIP——运费、保费付至 CPT——运费付至、目的港 EXW——工厂交货 DDP——完税后交货 六、要约的构成要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1、是一个订立合同的建议; 2、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3、应具有“十分确定”的内容; 4、应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 七、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之前或者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2、撤销,指要约送达受要约人生效以后,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将要约取消,时期效力归于消灭。(公约第16条规定,在订立合同之前,要约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可是如果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者以其它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以奔着对该要约信赖行事,则要约不可撤销。) 八、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国际经济法概述.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 一、判断说理题(先判断正误。正确的说明理由,错误的改正或说理) 1.狭义说认为,各类主体之间跨越国境的经济法律关系受国际经济法的调整。() 答:错误。改“狭义说”为“广义说”,删“法律”。 2.国际商务惯例的效力具有不确定性。() 答:正确。当事人可选择是否适用国际商务惯例,并可进行修改。 3.有限责任说要求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负责。() 答:错误。“要求”前加“不”。有限责任说强调法人责任与股东责任相区别,而且一个法人实体的义务也不能转移给其他的法人。母公司和子公司均具有法人资格,应独立承担责任。4.申请加入WTO的国家,必须“一揽子接受”其全部法律规则。() 答:错误。改“法律规则”为MTA。WTO法律文件中,MTA要求“一揽子接受”,PTA属于选择接受的内容。 5.国际经济条约对国家具有拘束力。() 答;错误。改“国家”为“缔约国”。 6.赫尔主义出现,表明发达国家有条件承认国有化的合法性。() 答:错误。改“发达国家”为“美国”。 7.适当补偿和“充分、及时、有效”的补偿有时表达同一个含义。() 答:正确。适当是一个具有弹性的概念,不同的主体对它的理解不同。 8.特定情况下,总公司应对分公司的债务负责。() 答:错误。改“特定”为“任何”。 9.1971年,欧盟实施了世界上第一个普惠制给惠方案。() 答:错误。改“欧盟”为“欧共体”。 10.《洛美协定》是南北合作的典型实践。() 答:正确。《洛美协定》的一方是欧共体(欧盟)国家,代表了“北”,另一方是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国家,代表了“南”。 11.某英国人在美国登记一公司,在法国从事经营活动,该公司是美国公司。() 答:错误。没有确定公司国籍判定标准。 12.只有国家才能成为国际经济组织成员。() 答:错误。加“一般情况下,”。 13.北美自由贸易区由南北国家共同组成。() 答:正确。该贸易区由美、加、墨三国组成。 14.非主权实体可能成为WTO的成员国。() 答:错误。删“国”。 15.整体责任说要求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负责。() 答:正确。整体责任说将母公司和子公司作为一个实体看待。 16.内国经济法律与相关的国际经济条约相冲突时,条约效力优先。() 答:错误。加“可能”或条约在一国有效的前提为该国是条约的缔约国。 17.跨国公司是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的公司集团。() 答:正确。跨国公司是若干个公司的集合体,公司集团亦然。 18.普惠制可能是发展中国家给予发达国家的待遇。() 答:错误。只能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待遇。 19.普惠制中的毕业机制属于一种保护措施。() 答:正确。审查是否仍然满足受惠条件,更好的实施该制度。

2017年总结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及应用(自考)

2017年总结国际经济法概论识记重点(自考) 第一章:第一节,领会 1.国际经济法的对象2.国际经济法的范围3.国际经济法的特征应用:国际经济法为什么是一个新兴的综合法学部门? 第二节,领会1.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2.国际经济功法的产生与国际协调3.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国际经济立法的发展。 第三节,领会,1.国际惯例2.联大规范性决议的效力 第四节,领会,1.公平互利原则2.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应用:简析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内容和意义 第二章:第一节,识记,1.跨国公司的概念。 应用:分析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1.单独关税区。2.国家行为原则。 应用:简析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 第三节,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世界银行集团3.世界贸易组织 第三章:第一节,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2.国际商事惯例3.国际商事条约4.国际商事法律重述 5.FOB、CIF、FCA等主要国际贸易术语。 应用: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2.涉及FOB、CIF、FCA解释的案件分析。 第二节,1.要约2要约的撤销 3.承诺 应用:1.要约的有效撤销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案例分析。 第三节,1.品质担保义务2.权利担保义务3.风险转移 应用:风险转移是否完成的案例分析。 第四节,1.根本违约 2.解除合同3损害赔偿 应用:1.中国《合同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违约救济上的异同2.根本违约案件分析。 第四章:第一节,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2.提单3.海运单 应用:1.分析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的责任2.运用《海牙规则》等使用法分析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案件。 第二节,1.航空货运单 2.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的概念 应用:运用《蒙特利尔公约》分析国际航空运输案例。 第三节,1.国际铁路运输合同的概念2.国际公路运输合同的概念。 应用:1.运用《国际货协》分析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案例 2.运用《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公约》分析国际公路货物运输案件。 第四节,1.国际多式联运的概念。2.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概念3.网状责任制4.统一责任制应用:分析多式联运案件。 第五节,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2.可保利益 3.共同海损 4.单独海损5.单独费用应用:分析海上保险案件。 第五章:第一节,1.国际贸易中的汇票。2.汇票行为,尤其是出票、承兑和支付。 应用:1.汇票行为的实际操作。2.汇票案件分析。 第二节,1.汇付的概念和类型。2.托收。3.承兑交单 4.付款交单 应用:托收案件的分析。 第三节,1.信用证的概念。2.信用证的分类。3.信用证的内容。 应用:分析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2.信用证案件的分析。 第六章:第一节,1.授权条款应用:关于GATT最惠国待遇或者国民待遇的案例分析

中国政法大学 国际经济法概论讲义 杨帆 2012年春

中国政法大学 国际经济法概论讲义 (2012年春) 授课教师:杨帆 目录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总论 (1) 第一节导论 (1) 第二章国际货物贸易法 (5)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5) 第二节国际货物运输法 (13) 第三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 (18) 第四节国际贸易支付 (21) 第三章WTO的法律制度 (26) 第四章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 (32) 第五章国际投资法 (36) 第六章国际货币金融法 (38) 第七章国际税法 (42)

国际经济法总论 第一节 导论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1. 概念(广义):调整跨国经济关系(调整对象)的边缘性综合体(特点)。 2.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以营利为目的产生的关系为经济关系。 ——完备、传统贸易法 贸易知识产权贸易——重保护、轻贸易 服务贸易——滞后、侧重于市场准入 直接投资——国际投资法 投资 间接投资——国际货币金融法 税收——税收管辖权、冲突 横向交易主体:自然人、法人 纵向交易主体:国家、国际组织 3. 国际经济法的特点:边缘性综合体 1)综合体: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以及各国经济法等多个法律学科。 2)边缘性:并不囊括上述学科的全部,而只涉及部分。 例:国际私人投资 A 、建立外商独资企业——外资企业法(国内经济法) B 、投资保险——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或者多边投资担保(内国经济法或者国际公约) C 、外资企业的经营——东道国民商法、经济法、国际商务惯例以及国际私法 D 、税收征纳——东道国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涉外经济法以及国际条约) E 、投资争端解决——私人之间:国际私法;国家、国际组织之间:国际公法;私人和东道国:1965年《华盛顿公约》 二、国际经济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杨帆国际经济法讲义

国际经济法讲义(2012年)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1、国际贸易术语(性质属于国际惯例)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根据卖方义务从小到大分为EFCD四组,其中卖方义务最小的为EXW(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大的为DDP(完税后交货) (2)除了EXW和DDP,其余的均为卖方完成出口手续,买方完成进口手续 六个常用的贸易术语 FOB、CIF和CFR 区别: 共同点:(1)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装运港越过船舷

(2)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 (3)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 (4)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 使用时特别注意的事项: FOB:两个充分通知:买方租船后给卖方充分通知;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CIF: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有义务投保海运最低险(平安险) CFR: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 FCA、CIP和CPT (1)货物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2)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 (3)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4)其余各方面FOB和FCA、CIF和CIP、CFR和CPT一一对应。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特别注意:如果要使合同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应在合同中明确表明。例如:CIF(指定地点)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或Incoerms?規則2010)。 (1)将13个贸易术语减少为11个 《2010年通则》用两个新术语:DAT运输终端交货(……指定目的地)和DAP目的地交货 (……指定目的地)代替了《2000年通则》中的DAF、DES、DEQ和DDU术语。 DAT和DAP术语都规定需在指定目的地交货,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在DAT术语下,卖方承担将货物从运输工具上卸下并交由买方处置的义务;而在DAP术语下卖方只需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即可,无须承担将货物从交通工具上卸下的义务。 D组只剩三个术语:DAP(运到)、DAT(运到、卸下)和DDP(运到、卸下、完税)。 (2)根据使用的运输方式将11个贸易术语进行分类 《2010年通则》没有使用《2000年通则》那样按组别分类的方式,而是按照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将11个贸易术语分为两大类: ①适用于任何单一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有七个: EXW(工厂交货)、FCA(货交承运人)、CPT (运费付至)、CIP(运费及保险费付至)、DAT(运输终端交货)、DAP(目的地交货)和DDP(完税后交货)。 ②只能适用于海上和内陆水上运输的术语有4个: FAS(船边交货)、FOB(船上交货)、CFR(成本加运费)和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特别提示:虽然《2010年通则》改变了《2000年通则》对贸易术语的分类方式,但是,《2000年通则》E、F、C、D四组术语下卖方义务从小到大的规律并没有发生变化,在进出口手续办理方面的规定也完全相同。 (3)《2010年通则》改变了《2000年通则》关于FOB、CIF和CFR三个术语以越过船舷为风险转移的规定,而代之以将货物装运上船。 (4)将贸易术语也适用于国内贸易 传统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只在国际销售合同中运用,此种交易的货物运输都需跨越国界。《2010年通则》正式认可所有的贸易术语既可以适用于国际贸易也可以适用于国内交易。

自学考试《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02)

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南北矛盾与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演进 【多选】国际经济法基本规范或基本原则,可以大体上归纳为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 【单选】主权原则一直是国际公法中最基本的原则。 二、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及其形成过程 【单选】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法中的首要基本规范。 【多选】经济主权在本国境内的主要体现,即:不仅对本国境内的一切财富、一切自然资源享 有完整的永久主权,而且对本国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享有完整的永久主权。 三、世纪之交在经济主权原则上的新争议与“攻防战”:综合评析十年来美国单边主义与WTO 多边主义交锋的三大回合 1. 新争议的缘起:乌拉圭回合与世贸组织 【单选】世界贸易组织终于正式成立并运行十年以来,新一轮的大争斗又已在酝酿和兴起之中,争斗的核心依然还是各国之间、各类国家之间在经济主权上的限制与反限制问题。 2. 美国“主权大辩论”的后续影响之二:“201条款”争端案 【单选】“201条款”的主旨和效应,则在于充分保护美国国内产业及其国内市场的高度安全,使其免受外国进口产品的强劲竞争。 3. 美国“主权大辩论”、“301条款”争端案以及“201条款”争端案之宏观小结 【多选】核心相同,旗号相同,因果相连,祸根未除。 4. 美国“主权大辩论”及其后续影响对发展中国家的启迪 【简答】简述以经济主权问题为核心的激烈论战对发展中国家的启迪。 (1) 增强忧患意识,珍惜经济主权; (2) 力争对全球经贸大政决策权实行公平的国际再分配。 (3) 善用经济主权保护民族权益,抵御霸权欺凌和其他风险。 (4) 警惕理论陷阱,屏除经济主权“淡化”论。 第三节公平互利原则 一、公平互利原则的形成过程及其主要宗旨 【名词解释】根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自20世纪40年代中期至70年代初,在国际贸易关税体制中长期推行互惠原则、最惠国原则以及无差别原则。 二、公平互利原则初步实践之一例:非互惠的普遍优惠待遇 【单选】公平互利原则初步实践之一例:非互惠的普遍优惠待遇。 际经济新秩序,使全球所有国家都实现更普遍的繁荣,所有民族都达到更高的生活水平。 【单选】全球合作原则的中心环节:南北合作 【单选】“南北关系”,通常指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关系。 【单选】南北两类国家的对话和合作,取得了初步的成果,其中较为重要的,首推1975年至1989年先后签订的四个《洛美协定》。 【简答】《洛美协定》式的南北合作,仍然远未能从根本上改变南北双方之间很不平等、很不 公平的经济关系。它表现在: (1) 在两类国家之间的贸易交往中,仍然存在着严重的不等价交换。 (2) 关税上的普惠待遇往往伴随着种种非关税壁垒的重重限制。 (3) 用以稳定非加太地区国家出口收入的补贴和给予这些国家的财政援助,其绝对数量虽不断 递增,但对于这些积贫积弱国家发展经济的现实需求说来,差距仍然很大。

2020国际经济法概论自学考试(供参考)

2018年国际经济法概论自学考试考点总结 重要说明: 相信大家现在已经复习的差不多了,下列总结的内容是对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简答论述题的概括汇总,重点内容(根据星级)和历年考题也已经标明,大家可以根据总结的内容检验一下自己的复习情况,进行查漏补缺。一般来说近三年考过的简答论述不会再重负出题了。 如果有的同学还没有复习完,也可以对照下列内容根据所标出的星级进行有重点的复习,标黄的考点是老师建议复习的重中之重。 因为国经自考难度较大,内容较多,目前大纲要求的考点还有很多没有考到的,老师能力有限,无法进行押题,只能根据经验建议大家有重点的进行复习。 一、重点名词 注:下列名词是国际经济法中必须要知道的内容,大家可以自己理解掌握,不一定一字不差死记硬背,在选择题中也会出现。名词解释这个题型有可能考,但几率不大,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复习,课本有具体的题型要求,见课本48页最后一段 1.国际经济法广义狭义说57-58? 2.单独关税区80★ 3.根本违约107★ 4.提单119★ 5.海运单121?

6.共同海损141★ 7.信用证155★ 8.最惠国待遇165★(理解为主) 9.国民待遇165★(理解为主) 10.关税170★(理解谁征收,对什么征收) 11.贸易救济措施179 12.倾销180★ 13.补贴185★ 14.国际特许协议239★ 15.BOT 242★ 16.海外投资保险制度260★ 17.赤道原则310★ 18.存托凭证335? 19.境外反向收购338? 20.国际重复征税356? 21.国际重叠征税358? 22.ADR389-390★ 二、简答 注意:简答和论述部分内容标明2016年和2017年考过的今年一般不会再重复出简答或论述题了,但是有可能出选择。所以可以有选择性记忆那些未考过或15年之前考过的。 1.国际经济法的特征61 (16年4月简答,16年10月多选)

自考法学类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

中共东溪镇委员会 东溪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09年工作要点》的 通知 各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镇属各单位: 《东溪镇党委、政府2009年工作要点》已经党委扩大会议通过,现予印发,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 主题词:工作要点通知 抄送:镇委镇工委 东溪镇党政办公室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印 (共印25份)

2009工作要点 2009年,将是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一年,是实现我镇经济和社会事业跨越式发展的一年。新的一年里,我镇工作总体思路: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观念创新,机制创新,工作创新为动力,以提高农民收入为中心,围绕一个主线(加快发展),抢抓两大机遇(拉动内需、项目投入),主攻三大工程(学习教育工程、富民增收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力求四个突破(新农村建设上有新突破、城镇建设上有新突破、畜牧发展上有新突破、特色产业上有新突破),落实五个措施(抓目标责任考核的硬措施、抓重点工作落实的硬措施、抓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的硬措施、抓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硬措施、抓选拔村级后备干部的硬措施),进一步开创我镇各项工作的新局面。 预期奋斗目标:致力打造镇村靓丽,文化繁荣,经济昌盛的新底庙,全镇农业生产总值达13825.3万元,增长15%,固定资产投资4088.5万元,新增个体商业门店165个,招商引资1400万元,种植烤烟10000亩,收购270万斤,猕猴桃套袋1.6亿只,新修通村公路12公里,畜牧养殖突破8万羊单位,发展特色经济作物6800亩,输出劳务5920人次,2009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3660元,人均净增长900元,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5‰以内。

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 题型:单项选择题20*1’+多项选择题10*2’+简答题3*5’+论述题2*15’案例分析题1*15’ 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 2.国际经济法的特征201410 5’201604 5’ ◆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 ◆调整的对象: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还包括不同国家的私人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各国国内有关法律法规。 3.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 (1)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市民法和万民法(调整罗马人和外国人之间的关系) (2)国家经济公法的产生与国际协调(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国内和国际经济关系的巨大变化) ◆资本输出与跨国公司的产生于发展 ◆国家干预经济 ◆国家间经济矛盾的加剧和尖锐化 (3)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国际经济立法的发展 ◆普遍性国际经济条约与国际经济组织的产生。1944年《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1947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构成国际经济体制的三大支柱。标记国际社会进入了用多边条约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新阶段。 ◆新独立国家的兴起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 ◆区域性和跨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 4.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1)国际法方面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国际惯例;联大规范性决议 (2)国内法方面的渊源: ◆统一制:制定的国内经济法统一适用于涉内与涉外各种经济关系。如,美、英、德、日本 ◆分流制:调整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民商法仍实行统一制,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则内外分流。发展中国家。 5.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文件进一步明确该原则 201504 15” ◆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收。 (2)公平互利原则:公正平等和公平合理。互利是指照顾到有关各方的利益。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只有承认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才能实现真正的国际合作,才能保证所有国家的发展。 6.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1)自然人:具有一般的法律能力;具有能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权利能力或资格 (2)法人:取决于其权利能力的范围。确定法人的国籍标准:成立地说;住所地说;控制说;符合标准说。各国承认外国法人的方式:一般许可制(英、美);特别许可制(奥地利、中国、原苏联);相互承认制。我国采取特别许可说制。 (3)跨国公司:特征:跨国性;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法律地位:国内法人;跨国公司没有根据自己的意思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也没有直接承担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2013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练习题(含答案、分析笔记)

2013年国际经济法模拟题(杨帆) (单选)1、2013年6月,中国广东天逸公司与意大利菲拉格公司签订DAP(佛山)的合同进口一批皮革制品,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下列哪一选项属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A) A、卖方只需将货物运到佛山交由买方处置即可,无须承担将货物从交通工具上卸下的义务 B、卖方需要将货物运到佛山,将货物从运输工具上卸下并交由买方处置(DAT) C、卖方需要将货物运到佛山,完成进口清关手续后将货物交给买方(DDP) D、卖方需要承担货物在佛山货交第一承运人之前的所有风险和费用 (多选)2、2010年国际商会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于2010年9月27日正式公布,并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关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BCD) A、《2010年通则》将11个贸易术语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方式分为两大类 海运水运:FAS、FOB、CIF、CFR B、明确贸易术语的适用不再限于国际贸易(国内贸易也可以) C、新增了DAP和DA T两个新术语,这两个术语下卖方都需要将货物运到约定目的地,区别在于卖方是否需要卸货 D、改变了《2000年通则》关于FOB、CIF和CFR三个术语以越过船舷为风险转移的规定,而代之以将货物装运上船 (多选)3、中国奥奇公司向比利时赖萨公司出口一批运动鞋,英国CLARK公司指控该批运动鞋侵犯了其在比利时的商标专用权,货物因而遭比利时海关扣押,比利时赖萨公司向中国奥奇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BCD) A.由于本案侵权指控的主体是英国公司,因此中国奥奇公司无须承担本案的知识产权担保责任(买方营业地) B.中国奥奇公司在订合同时和交货时不知道该批运动鞋可能侵权并不是拒赔理由 C.比利时赖萨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明知该批运动鞋侵权仍然坚持进口,则中国奥奇公司可免除赔偿责任 D.比利时赖萨公司应在发现该批运动鞋可能侵权的合理时间内应向中国奥奇公司发出通知 (单选)4、中国制造商以每台900美元价格与外国买方S订立了出口1000台电视机的合同,在交货期到来时,买方通知卖方它已经不需要这批货物,依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那一判断是正确的?(C) A、卖方应向法院申请强制履行令,要求买方收下货物 B、合同自动解除,卖方没有损失,不应索赔 C、卖方有权宣告合同无效,索赔合理利润损失 D、合同自动解除,卖方可索赔合理的利润损失 (多选)5、2013年2月2日,中国乐普医疗公司与西班牙瓦特罗公司依CIF(巴塞罗那)价格订立了出口一批药品的合同。2月28日,乐普公司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装船,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3月12日,西班牙瓦特罗公司将尚处于运输途中的货物转卖给意大利阿加

自考法学类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资料

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指的是贯串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 是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 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及其形成过程 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法中的首要基本规范。 1974年12月12日, 联合国大会第29届会议经过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体现在《宪章》第2条: ”每个国家对本国的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 都享有而且能够自由行使完整的、永久的主权, 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理的权利。”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具体内容大致上可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各国对境内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二)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三)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第三节公平互利原则 二、公平互利原则的初步实践一例: 非互惠的普遍优惠待遇 为了加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 消除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鸿沟, 发达国家应当尽可能在国际经济合作的领域内给予发展中国家普遍优惠的、不要求互惠的和不加以歧视的待遇。 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实行”非互惠的普惠待遇”, 是公平互利原则的一种具体运用和初步体现。 第四节全球合作原则 全球合作的基本目标: 实行世界经济结构改革, 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关系和国际经济新秩序, 使全球所有国家都实现更普遍的繁荣, 所有民族都达到更高的生活水平。 全球合作的基本范围: 合作是多领域、多层次和全方位的。 全球合作的首要途径: 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而且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 有权充分地和切实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性经济、财政、货币问题的国际决策, 从而公平地分享由此而来的各种利益。 全球合作的中心环节: 在于开展南北合作。

国际经济法讲义全

国际经济法讲义 国际经济法第一讲 学习提要 国际经济法在历届的律师资格考试中所占的比重都很大,估计国际经济法在全国司法考试中所占的比重还是会很大。尤其重要的是,由于今年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这将对我国的涉外法律产生相当大的影响。因此,希望广大的考生对国际经济法引起相当的重视。估计在全国司法考试中,国际经济法的比重将会有所提高。 由于国际经济法的容十分庞大复杂,因此在本次课程中将分四讲进行讲述。本讲第一讲主要讲述国际经济法的总论部分和国际贸易法中的国际货物买卖部分的容。由于国际经济法主要是一些实务性比较强,因此对于国际经济法的理论部分可以忽略不予考虑。因此,本讲其实也就是开始为大家讲述国际贸易法中的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容。在国际货物买卖法中,主要讲述国际商业惯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以及违反合同的各种补救办法和措施。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容很大部分都是合同法的容,考生可以在听讲义时适当比较两者

之间的关系。这里面一个比较重要的国际公约是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希望考生对此引起重视。 重点与难点 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围 2、《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的主要容 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 7、违反合同的各种补救办法 容讲解 (一)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公约的适用围: (1)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依公约第1条的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此条包含下列几点:①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国际因素以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为标准,而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如

国际经济法概论历年试题整理

2014.4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31.简述GATS具体承诺表应列明的主要内容。 32.简述防止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的法律措施。 33.简述国际技术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限制。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34.试述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的担保业务。 35.试述国际融资协议共同条款中约定事项的主要内容。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5分) 36.A国甲公司2010年8月20日致电B国乙公司:“长期求购儿童玩具,请按本公司提供的样品生产10000件,每件FCA60美元。该批货物请于2010年9月20日至30目交货。”2010年8月25日甲公司收乙公司电:“接受你方来电,因生产计划安排,2010年1O月10日至20日方能交货。”2010年8月28日,乙公司收甲公司电:“请贵公司按你方所述日期交货为盼。”乙公司未能按时交货,甲公司为此给予其20天宽限期。2010年11月2日,乙公司将货物交给承运人,2010年12月30日甲公司收到该批货物。甲公司将该批玩具上市销售后,2011年1月A国丙公司起诉控告甲公司所售玩具侵犯其专利权,并要求赔偿。甲公司认为该玩具系B国乙公司生产,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应由乙公司承担责任。上述A、B 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成员国。 请问: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是什么时候成立的,为什么? (2)乙公司不按时交货,甲公司能否立即宣告合同无效,为什么?甲公司还能采取什么补救办法? (3)丙公司提出侵犯工业产权诉讼请求,甲公司和乙公司谁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2013.7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31.简述布雷顿森林体制的主要内容。 32.简述防止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的法律措施。 33.简述国际技术贸易中对知识产权进行限制的主要手段。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34.试述国际融资协议共同条款中关于约定事项的规定。 35.试述《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适用范围。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5分) 36.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汽车零部件的CIF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班轮运输。根据B公司的申请,开证银行及时开出了信用证。信用证开立后,B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A公司依约履行合同并取得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有关单据。由于获知B公司破产的消息,开证银行以此为由拒绝向A公司付款。 根据有关国际惯例,请问: (1)在CIF贸易术语下,A公司需承担哪些主要义务? (2)为了向银行议付货款,A公司至少应准备哪些单据? (3)开证银行能否以B公司破产为由拒绝向A公司付款?为什么? 2013.4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31.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保全货物义务人范围和保全措施的规定。 32.与调解相比,国际商事仲裁方式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33.简述国际经济组织表决制的类型。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34.试述国际融资协议共同条款中违约救济条款的内容。

【讲义】2012海天系统强化班杨帆三国法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讲义(2012年) 惯例:贸易术语 一、国际货 物贸易法 \国际贸易支托收 付方式(买彳卖双方和银I信用证行之间)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1、国际贸易术语(性质属于国际惯例)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根据卖方义务从小到大分为EFCD四组,其中卖方义务最小的为EXW(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大的为DDP(完税后交货) (2)除了EXW和DDP其余的均为卖方完成出口手续,买方完成进口手续 六个常用的贸易术语 FOB CIF 和CFR 缩略语后港口名价格构成安排运输投保 FOB装运港交易成本买方买方 CIF目的港成+运+保卖方卖方 CFR目的港成+运卖方买方共同点:(1)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装运港越过船舷 (2)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 (3)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4)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

使用时特别注意的事项: FOB :两个充分通知:买方租船后给卖方充分通知;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 CIF: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有义务投保海运最低险(平安险) CFR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 FCA、CIP 和CPT (1)货物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2)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 (3)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4)其余各方面FOB和FCA CIF和CIP、CFR和CPT——对应。 《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特别注意:如果要使合同适用《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应在合同中明确表明。例如:CIF (指定地点)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或Incoerms ?規則2010)。 (1)将13 个贸易术语减少为11 个 《2010年通则》用两个新术语:DAT运输终端交货(……指定目的地)和DAP目的地交货(……指 定目的地)代替了《2000年通则》中的DAF DES DEC O DDU术语。 DAT和DAP术语都规定需在指定目的地交货,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在DAT术语下,卖方承担将货物 从运输工具上卸下并交由买方处置的义务;而在DAP术语下卖方只需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即可,无须 承担将货物从交通工具上卸下的义务。 D组只剩三个术语:DAP(运到)、DAT(运到、卸下)和DDP(运到、卸下、完税)。 (2)根据使用的运输方式将11 个贸易术语进行分类 《2010年通则》没有使用《2000年通则》那样按组别分类的方式,而是按照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将11 个贸易术语分为两大类: ①适用于任何单一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有七个:EXW(工厂交货)、FCA(货交承运人)、CPT (运费付至)、CIP(运费及保险费付至)、DAT (运输终端交货)、DAP(目的地交货)和DDP(完税后 交货)。 ②只能适用于海上和内陆水上运输的术语有4个:FAS (船边交货)、FOB(船上交货)、CFR(成 本加运费)和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特别提示:虽然《2010年通则》改变了《2000年通则》对贸易术语的分类方式,但是,《2000年 通则》E、F、C、D 四组术语下卖方义务从小到大的规律并没有发生变化,在进出口手续办理方面的规定也完全相同。 (3)《2010年通则》改变了《2000年通则》关于FOB CIF和CFR三个术语以越过船舷为风险转移的规定,而代之以将货物装运上船。 (4)将贸易术语也适用于国内贸易 传统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只在国际销售合同中运用,此种交易的货物运输都需跨越国界。《2010年通则》正式认可所有的贸易术语既可以适用于国际贸易也可以适用于国内交易。

国际经济法概论_自考笔记+自考资料

科目:国际经济法概论 简答题目录 1.1.简述近现代各个民族国家中商事立法逐渐完备的原因。 1.2.简述国际社会进人以多边国际商务公约调整重大国际经济关系阶段后的特点。 1.3.简述《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的意义。 1.4.简述各国的涉外经济法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的发展和转折的主要表现。 1.5.简述经济全球化的积极作用和负面影响。 1.6.简述国际经济法的狭义涵义和广义涵义。 1.7.简述国际商务惯例的独特之处。 2.1.简述在当代世界性经贸大政的磋商和决策过程中最为常见的弊端。 2.2.广大发展中国家往往对自己的某些经济权力和经济权益作出适度的自我限制,简述其中“度’的内涵。 2.3。简述国际经济法中的公平互利原则的内涵与主要宗旨。 2.4.简述《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规定的全球合作的基本目标、基本范围、首要途径以及中心环节。 2.5.简述南北关系是全球政治经济关系中的主要矛盾的原因。 2.6.简述国际经济法“有约必守”原则的内涵和基本内容。 2.7.简述“情势变迁”的基本内涵及其适用于国际条约的合理性。 3.1.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发价的构成必备的条件。 3.2.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述发价的撤回和撤销。 3.3.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接受没有撤销问题只有撤回问题的原因。 3.4.简述根本违反合同及其引发的法律后果。 3.5.简述“减损义务”及法律对此的规定。 3.6.简述国际货物买卖中宣告合同无效的条件。 3.7.简述国际货物买卖中由买方承担保全货物义务的情况及例外。 3.8.简述《2000年通则》中对FCA卖方的交货的规定。 3.9.简述在CFR下买卖双方各自的义务。 3.10.简述在《2000年通则》CIF术语下卖方的责任。 3.11.简述在《2000年通则》CIF术语下买方的责任。 3.12.简述不同种类的托收各自的内涵。 3.13.简述信用证的定义及内容。 3.14.简述信用证的业务流程。 3.15.简述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基本特点和作用。 3.16.简述欺诈例外及其构成要件。 3.17.简述政府管制国际货物贸易及其特征。 4.1.简述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和类型。 4.2.简述国际服务贸易的特征。 4.3.根据GATS规定,简述成员方为了达到经济和劳动力市场一体化目标作出某些特殊安排的条件。 4.4.简述GATS对透明度义务的规定。 4.5.简述GATS对各成员的国内法规的实施提出的要求。 4.6.简述GATS在市场准人问题上规定的成员国不得采取的措施。 4.7.简述《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对成员方在公共电信传输网络及服务的进人和使用方面确定的义务。 5.1.简述国际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条款。 5.2.简述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中限制性条款的主要内容。 5.3.简述《知识产权协定》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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