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船舶制造行业授信政策指引 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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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船舶制造行业授信政策指引

,各分行应遵循“化解风险、择优介入、控制总

量、一户一策、名单准入”的总体原则,在控制全行授信敞口的前提下,选择质地较好、综合收益明显的客户合作,有效控制船舶授信风险,审慎开展船舶制造行业的授信工作。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船舶制造行业中的金属船舶制造类客户的表内外授信业务。

二、总体要求

(一)化解风险

各分行应积极化解存量客户的存量业务风险,对于存量业务要密切关注对应船舶建造、交付的情况,如借款人经营或融资出现重大问题,或本行授信业务对应船只建造出现风险事项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手段,加固风险缓释措施,有效化解与缓释存量授信业务风险。

(二)择优介入

各分行应选择行业中的优质客户进行合作。支持与船舶制

造集中区域的重点客户开展授信合作,选择经营状况较好、订单付款条件好、交船能力强且基本建设完工并已全部结转固定资产的客户进行合作。

(三)控制总量

各分行在船舶制造行业的信贷投入应严格控制总量,严格执行总行的限额管理要求,确保敞口余额控制在各分行的限额内。

(四)一户一策

存量授信应继续执行总行下达的一户一策的授信政策,新增客户和新增授信应按额度审批意见作为该客户一户一策授信政策执行。

(五)客户名单准入

对新增的船舶制造行业客户实行名单准入制,分行需先报总行授信审批部申请客户准入后,方可启动授信方案申报和审批程序。

三、客户政策

(一)基本要求

1.生产能力

各分行应对辖内造船企业的生产能力进行了解,新增准入

客户应选择实际生产能力高于30万(含)载重吨或修正总吨的造船企业进行合作。不支持生产能力在30万载重吨或修正总吨以下的非两大造船集团(中船重工集团和中船工业集团)造船企业新增授信合作。存量船企授信合作中,如生产能力不符合上述标准,应在存量客户一户一策基础上,逐步减少与其授信合作。

2.生产设施各分行应考虑造船企业的岸线、起重设施等

关键生产设施

指标。一是岸线长度应不小于500m;二是最大起重设施的起吊能力应不小于150t。

3.交船能力

不介入尚无造船能力的造船企业,不介入尚无交船记录的新造船企业,不支持因自身原因存在延期交船记录的造船企业作为授信合作客户。

(二)行业规范要求

各分行应谨慎选择合作客户,选择合作的造船企业应符合国家工信部于201311月发布的《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要求,并列入国家工信部公布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中。

(三)经营要求

与本行合作的造船企业需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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