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0
从《侵权责任法》第87条到《民法典》第1254条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规则的进步

从《侵权责任法》第87条到《民法典》第1254条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规则的进步一、本文概述自《侵权责任法》第87条首次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作出规定以来,我国法律对于这一行为的规制逐渐完善。
本文旨在探讨从《侵权责任法》第87条到《民法典》第1254条,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规则的发展历程及其进步。
本文将首先概述高空抛物现象的社会背景和立法必要性,然后分析《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接着详细介绍《民法典》第1254条的具体内容,最后总结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规则在立法和实践中的进步,并对未来的法律完善提出建议。
通过这一研究,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我国在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领域的法律进步,并为未来的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侵权责任法》第87条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规则分析《侵权责任法》第87条首次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标志着我国法律对于这一社会问题的关注和规范。
这一条款的出现,反映了我国对于公共安全和公民权益的重视,也体现了法律对于新型社会现象的及时回应。
具体而言,《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这一规定明确了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需要承担补偿责任。
这种责任形式是一种公平责任,即在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由可能加害的人共同分担损失,以实现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
然而,《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该规定并未明确高空抛物行为的违法性,只是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规定了补偿责任。
这可能导致公众对于高空抛物行为的认知存在误区,认为只要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就不构成违法行为。
该规定对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补偿责任过于宽泛,可能导致一些无辜的人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7条对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规则进行了初步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于这一社会问题的关注和规范。
法律案例分析高空抛物(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频发,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本案例选取了一起典型的高空抛物事件,旨在通过对该事件的法律分析,探讨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及如何预防和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
案例描述:某日下午,我国某城市发生了一起高空抛物事件。
一位居民在楼顶将一个装满硬币的塑料袋从四楼扔下,硬币散落至楼下行人道上。
恰巧,一位老人经过此处,被散落的硬币绊倒,导致腿部骨折。
事发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最终查明了抛物者的身份。
二、法律分析1. 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抛物者作为建筑物使用人,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抛物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在本案中,抛物者的行为导致老人腿部骨折,构成故意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 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不存在过错,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1. 高空抛物行为的危害性高空抛物行为具有极大的危害性,不仅会造成人身伤害,还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
在本案中,抛物者的行为导致老人腿部骨折,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损失。
2. 法律责任追究的必要性追究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责任,有助于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潜在的抛物者起到震慑作用。
法律新闻案例热点(3篇)

第1篇导语: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频发,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近日,一起高空抛物致人死亡的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在这起案件中,物业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成为焦点。
本文将对此案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一、案件回顾2019年某月某日,我国某市某小区发生一起高空抛物致人死亡的悲剧。
受害者李某(女)在小区内散步时,被从高空抛下的重物击中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调查,抛物者系该小区某栋楼住户张某。
张某因与邻居发生纠纷,心生报复,将重物从高空抛下。
二、案件审理案件发生后,李某的家属将张某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针对以下问题进行了审理:1. 张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1. 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 物业公司存在管理疏漏,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高空抛物事件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争议焦点1. 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对于这个问题,法律界存在两种观点:(1)支持观点: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有义务保障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在此案中,物业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高空抛物事件发生,存在管理疏漏,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反对观点:认为物业公司只是小区的管理者,并非实际抛物者,其责任有限。
在此次事件中,物业公司已尽到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 物业公司应承担多大的责任?对于这个问题,法律界也存在争议:(1)支持观点:认为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体金额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2)反对观点:认为物业公司只需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具体金额应由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判决。
五、案例分析1. 物业公司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虽然物业公司并非实际抛物者,但其作为小区的管理者,有义务保障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在此次事件中,物业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高空抛物事件发生,存在管理疏漏,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2年高空抛物案例及分析

2022年高空抛物案例及分析高空抛物行为曾被人们形象地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是指物品被第三者从高空随意抛下,造成他人人身及其财产损失的行为。
所以高空随意抛物是一种当事人实施的一种特别积极的行为,而不是物件无征兆的自己坠落的行为。
在当今社会高空抛物行为已经成为我们在当今所谓的文明社会所面临的一个较突出的问题,高空抛物现象已经严重的影响到社会居民的生活环境、生活质量甚至是生命安全。
【__烟灰缸案及其法律分析1.案情:某日,王某行走于___市公安局楼下时,突然从天而降一个烟灰缸将王某砸伤,但是难以确定烟灰缸从哪个办公室扔出。
整栋建筑物仅一人占有使用(税务局拥有整栋楼房),加害人能够确定。
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当适用第85条,公安局应当承担过错推定的责任。
2.分析:具体到本案来说,由于法院没有办法查清真正的侵权行为实施人,从而在适用证明责任时,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错误的推定,进而错误地适用了过错推定的原则。
首先,法院是根据过错推定的原则与集体归责的原则做出了判决,民法是私法,其基本的立场则是对于弱者的保护,而保护受害人免受伤害则是侵权责任法的基本目的。
即使没有明确的侵权行为实施方,但如果加害人的大致范围是可确定的,所以这栋住宅楼的占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从这两个法条来看,规定的是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以及其他设施致人损害,而非高空抛物侵权;其次,对于上述法条的规定:是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其无过错承担证明责任(即证明不了即败诉的责任,也就是其承担不利的后果),而并不是行为推定责任,法院在实务操作中实际上适用的是共同危险行为中的行为推定责任。
再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故在本案中原告需要承担证明责任的是侵权行为、侵权结果以及因果关系。
也就是只有在原告承担了上述证明责任后,被告才承担过错推定的举证责任问题。
所以,法院在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将建筑物侵权致人损害的规则错误的适用于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并且将行为推定错误地适用成了过错责任的推定,这一适用显然是没有法律条文的明确的依据。
高空抛物处罚细则通知

高空抛物处罚细则通知尊敬的各位居民: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频发,严重威胁着广大居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为了加强对高空抛物行为的管理和处罚,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高空抛物处罚细则通知:一、高空抛物的定义高空抛物是指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高空设施抛掷物品的行为。
二、处罚的依据和原则1、处罚依据高空抛物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处罚原则处罚将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所有高空抛物行为一视同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具体处罚细则1、轻微违法行为(1)对于初次高空抛物,未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但对公共安全造成一定威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罚款_____元的处罚。
(2)抛物行为导致他人财产轻微损失的,抛物者应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公安机关给予罚款_____元的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1)高空抛物造成他人身体受轻伤的,抛物者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将面临行政拘留_____日,并处罚款_____元的处罚。
(2)多次高空抛物,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_____日,并处罚款_____元的处罚。
3、严重违法行为(1)高空抛物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故意高空抛物,情节特别恶劣的,将从重处罚。
四、相关责任1、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
如果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高空抛物事件发生,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小区的管理,通过宣传、巡逻等方式,提醒居民禁止高空抛物。
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管理职责,导致高空抛物事件发生,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五、举报与监督1、鼓励广大居民积极举报高空抛物行为。
五则法律新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一:高空抛物案案情简介:2021年5月,某市某小区发生一起高空抛物事件,导致一名路人受伤。
经调查,肇事者系该小区居民李某。
李某因家庭矛盾,将家中花盆从阳台抛下,导致路人受伤。
路人住院治疗花费数万元,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1. 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责任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李某的行为属于单独侵权,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3. 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李某应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结论:李某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二、案例分析二:劳动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2021年6月,某公司员工王某因与公司发生劳动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王某称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未按时支付工资,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并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1.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某公司未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
2. 工资支付:《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某公司未按时支付王某工资,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3. 损害赔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
某公司应支付王某双倍工资。
结论: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未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按时支付工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三:交通事故案案情简介:2021年7月,某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张某驾车超速行驶,与前方行驶的摩托车相撞,导致摩托车驾驶员受伤。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探讨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探讨[摘要]高空抛物侵权案件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生活中的一大顽疾。
这类案件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威胁了不确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案件发生后相同的是受害人的悲惨遭遇以及受害之后无法找到真正行为人的痛苦与无奈。
不同的是一个又一个遍布全国各地的受害人,还有就是案件发生后各地法院的判决。
笔者先对高空抛物之人损害行为的概念进行界定,而后对该行为的司法实践、规则原则、承担责任的正当性进行深入分析。
[关键词]高空抛物;民事责任;损害行为一、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行为的界定(一)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行为的概念要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认定进行分析和研究,必先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行为进行法律意义的界定,唯有如此才能确立对此问题展开讨论的基础。
高空抛物,从广义上说,主要是指从建筑物内抛出的物品造成临近该建筑物的人身或财产造成重大伤害或损失的情形。
狭义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也是争论之焦点,是指从建筑物内抛出的物品对于临近该建筑物的人身或财产造成重大伤害或损失,但又不能查明抛落物品的行为人,以致依照现行法律无法确定赔偿义务人的情形。
(二)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行为的性质目前我国学者对其概念上的阐述,直接体现了对此问题的认识。
就目前学术界讨论的情况来看,王利明教授认为,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是指高层建筑的所有人或者其他居住人从其住所抛出物件致受害人损害,但不能确定真正的行为人。
但杨立新教授对此却有不同看法,他认为不管投掷的也好,倾注的也好,悬挂物坠落或者搁置物坠落也好,其实都是建筑物中的物坠落所致损害。
作者认为一个是物件责任,一个是行为责任,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否则,《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中坠落的物品”,将二者分开讲述将毫无意义。
二、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认定(一)高空抛物案件的主要司法实践分析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一般多发生在区分所有的建筑中,因为是区分所有,所以往往很难确定谁是责任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参考性案例(第80-85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参考性案例(第80-85号)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参考性案例(第80-85号)参考性案例第80号蒋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关键词:刑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高空抛物裁判要点1.高空抛物的行为人明知所处公共场所的客观情况、抛掷物品的性质、高空抛物可能危害他人生命健康或造成重大公私财物损失,仍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的,应认定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
2.行为人明知抛掷的物品本身具有高度危险的自然属性,或因高空抛掷后具有严重致人伤亡或重大财物毁损后果,仍抛掷物品,在一定范围内足以影响或者威胁不特定多数人人身或财产安全的,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基本案情被告人蒋某曾在案发地上海市闵行区江航路某小区1402室居住4年有余,期间因家庭矛盾与父母关系不和,双方发生数次暴力冲突。
2019年8月1日17时许,蒋某持棒球棍至案发地,发现自己持有的钥匙无法开门,遂叫来开锁匠将房门撬开。
蒋某进入卧室向其母亲要钱未果后,即用棒球棍将其母亲打倒在地,并用棒球棍砸坏家中窗户玻璃、家电等物品,将手机、平板电脑、水果刀及其它杂物从14楼扔下。
其中,部分物品砸落在小区公共道路上,致楼下停放的一辆奇瑞路虎轿车前挡风玻璃破碎及车顶多处凹陷、一辆日产蓝鸟轿车车顶凹陷、一辆大众帕萨特轿车前挡风玻璃砸成碎花状。
经鉴定,三辆轿车物损共计人民币4,293元。
蒋某后主动报警,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2019年11月7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蒋某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告人蒋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裁判结果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2019)沪0112刑初250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蒋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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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案例:
一瓶啤酒从10楼自由落体坠下,就可直接击穿一辆轿车的前挡风玻璃,在前挡风玻璃与车
顶盖交接处砸出一个大窟窿。
日前,媒体在奉贤区洪南路258号上海市消防综合训练基地,举行高空抛物实验。这里有一
座17层、高55米的“双子楼”,可逼真模拟居民楼高空抛物的环境,这次实验也是迄今公开
报道过的国内楼层最高的抛物实验。
【实验1】
抛物:空啤酒瓶 重量:510克(约1斤重) 高度:15楼(约45米)
被撞击物:长3.66米、宽2.44米、厚5毫米的钢化玻璃
实验结果:直接击碎玻璃
【现实案例】
4月19日午后,杨浦区工农公园内,85岁的王老伯正和朋友打牌,突然被旁边一幢居民楼
内、从40余米高空抛下的一个空酒瓶砸中头部,送医后于次日死亡。
本次采购的玻璃为5毫米厚钢化玻璃,抗冲击性是5毫米普通玻璃的5-6倍,“理论上说,
一个1040克(约2斤)的钢球,从1米高处,自由下坠,砸到玻璃后,玻璃应该不会碎”。
为了检验这块玻璃的抗冲击力,实验人员从15楼以自由落地抛下一枚50克(1两重)的鸡
蛋,没有砸碎玻璃; 抛下1串155克(约3两重)的钥匙,没有砸碎玻璃;抛下一瓶585
克(1.17斤)矿泉水没有砸碎玻璃。
然而,当一个510克(约1斤重)的空啤酒瓶从15楼抛下后,玻璃直接被击碎。
华东理工大学物理系应用物理专业叶跃振和陈盼盼认为,高空抛物造成损害的程度,与楼层
高度、物体重量,以及所抛物体的硬度、接触面均有关系。
叶跃振以杨浦区工农公园空酒瓶致人死亡事件举例。一个约一斤重的空酒瓶,从40余米的
高空呈抛物线下落,落点为30米外,经过测算,这个空酒瓶在那位老人头上产生的冲击力,
相当于3.23千克(约6.5斤)的物体在1米高处,在老人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击中了他的头部。
这个作用力的破坏程度还相当于一个人手持1公斤的锤子,以14米/秒的速度,砸向老人的
头部,“而14米/秒相当于短跑飞人博尔特的冲刺速度”。
【实验2】
抛物:西瓜 重量:3550克(7.1斤) 高度:10楼(约30米)
被撞击物:轿车车顶
实验结果:车顶砸出深约5厘米的坑
为模拟花盆砸车的效果,实验人员从10楼扔下一只重3550克(7.1斤)的西瓜。西瓜砸中
车顶后,瓜瓤四溅,车顶留下一个深约5厘米的坑。经过测算,这个7.1斤重的西瓜从10
楼落下的冲击力,相当于38.9斤的东西从1米高处落下的冲击力。
【实验3】
抛物:水球(气球装上水) 重量:730克(1.46斤) 高度:15楼(约45米)
被撞击物:长3.66米、宽2.44米、厚5毫米的钢化玻璃
实验结果:直接击碎玻璃
在不少人看来,楼上扔空酒瓶、辣酱瓶、腐乳瓶这种硬质的东西,破坏力肯定非常巨大,但
如果是扔矿泉水瓶等软质东西,应该伤害不大。
事实真是这样吗?
实验人员用气球装水,做成一个柔软的“水球”(重730克、1.46斤),当把它从15楼抛下时,
直接把玻璃砸得粉碎。接下来,实验人员又从15楼,扔下1/4个西瓜(重1615克、3.23斤),
也将玻璃砸得粉碎。
叶跃振说,这个730克(1.46斤)的水球从15楼落下的冲击力,相当于一个重4897克(约
9.8斤)的物体从1米高落下的冲击力。
【实验4】抛下的烟蒂引燃被子
在不少吸烟的人看来,烟蒂这种东西,风一吹就熄灭了,真的会引燃床单、被子吗?
为了让高空抛烟蒂的危害得以真实呈现,“反抛客”行动小组准备了一床被子,只是填充物不
是棉花,而是化纤一样的喷胶棉。一个烟蒂,扔到被子上之后,经过几分钟的阴燃,再加上
当天有风,整床被子在几分钟内就烧得只剩黑色的灰烬。
【现实案例】
7月18日凌晨1点左右,家住浦东新区德平路100弄的周女士在熟睡中被儿子喊醒,起床
后发现阳光棚起火并已蔓延至院里的洗衣机和塑料盆。消防队员扑灭火后,在阳光棚上发现
了很多烟蒂。她说,楼上扔下的烟蒂,差点让她家葬身火海。
今年6月7日,家住西藏北路1308弄5楼的李先生发现,晒在窗外的床单被楼上扔下的烟
蒂引燃冒烟。一个月后,楼上扔下的烟蒂又引燃了他家窗外的塑料花盆。
为避免高空坠物伤及自身及他人,市民也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从自身做起,更要教育、制止他人不高空抛物;
二是在看到高空中有摇摇欲坠的物体时,要及时向消防等相关部门反映,立即处置、消除安
全隐患;
三是定期检查自家窗户、空调支架等是否牢固,如有松动应及时加固;
四是及时清理阳台、窗台上容易被风吹掉的物品,如花盆、晾衣架等,避免因天气等外因发
生高空坠物;
五是大风天外出时,不要紧贴墙面老化的大楼、摆有杂物及有悬挂物的居民楼以及在广告牌
下行走或逗留,以免发生意外;
六是在进行高空维修、清洗外墙面等高空作业时,要做好防护措施,防止物品不慎坠落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