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论文: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研究
论高空抛物中的民事侵权责任

论高空抛物中的民事侵权责任作者:徐媛媛来源:《阜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3年第04期摘要: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高楼住户数量不断增多,高空抛物现象时有发生,给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人身、财产损失,还带来了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为了维护人们头顶上的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了规制,但在具体适用时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因此,为了维护高楼住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应从明确界定可能加害人的范围、完善可能加害人的免责事由、明确高空抛物补偿责任认定,以及明确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护义务角度着手完善高空抛物中的民事侵权的相关规定。
关键词:高空抛物;民法典;侵权责任;损害救济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437(2023)04-0105-04高空抛物问题素来是公众关注与讨论的话题,尤其是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高楼住户数量不断增加,拔地而起的高楼在优化城市天际线、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同时,也给高空抛物、高空坠物提供了条件。
高空抛物、坠物事件的发生严重危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威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对高空抛物行为的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侵权责任进行了确认,进一步完善了高空抛物的治理规则。
但实践中,当出现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案件具体侵权人无法确定时,仍然存在认定方式不明确、裁定标准模糊等问题,进而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甚至受到宪法内平等权和自由权的挑战。
因此,为了进一步规范与指引实践中高空抛物案件的处理,有必要对高空抛物中的民事侵权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一、《民法典》关于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用三款文字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规范。
其一,《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表明目前法律对高空抛物行为是禁止的。
高楼抛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研究的开题报告

高楼抛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高楼林立,楼宇密集度增大,高楼抛物致人损害事件频发,不仅致使受害者身心受到严重的伤害,也给社会安全带来了一定的隐患。
在此背景下,高楼抛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拟围绕高楼抛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问题展开研究,探讨如何规范高楼抛物行为,从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研究目的
本文旨在:
1.深入探究高楼抛物的法律实质及法律规定;
2.分析高楼抛物行为对受害人的损害程度及赔偿标准;
3.探讨如何预防高楼抛物事件的发生,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三、研究内容
1.高楼抛物及其侵权责任的法律实质和法律规定;
2.高楼抛物致人损害的赔偿标准及司法实践;
3.高楼抛物事件的预防措施分析;
4.针对高楼抛物事件提出的相关对策建议。
四、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文献分析、案例分析、问卷调查等方法进行研究。
五、预期成果及可行性分析
通过对高楼抛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问题的深入研究,预期可以针对该问题进行有效的防范和治理,从而保障社会的安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从数据角度来看,我国高楼抛物事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研究此类问题具有较高的现实意义和可行性。
综上所述,本文拟围绕高楼抛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问题进行研究,旨在分析高楼抛物的法律实质及规定,探讨高楼抛物行为对受害人的损害程度及赔偿标准,提出预防高楼抛物事件的对策建议,为实现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积极贡献。
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研究

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研究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研究摘要:建筑物高空抛物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行为,存在着安全隐患、对公共卫生安全造成威胁、影响城市环境整洁等问题。
本文从侵权责任角度出发,结合广泛的相关法律规定与实践案例,阐述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概念、构成要件与责任承担等问题,提出相应的法律保护建议,以期为建筑物高空抛物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关键词: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责任承担一、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概念建筑物高空抛物是指建筑物内或外,单位或个人在高空中将垃圾、污水、烟蒂、石块等畜力抛物或排放到地面或其他公共区域的行为。
建筑物高空抛物具有高度危险性、高度威胁性、高度侵权性等特征,同时也是城市环境与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问题。
二、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行为要件。
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必须具备的行为要件是指个人或单位在建筑物内或外进行的高空抛物行为,包括抛掷、倒泼、倾倒等方式。
2.过错要件。
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必须具备的过错要件是指侵权行为人存在过失或故意造成危害的情形。
即,在抛物过程中没有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或未尽到注意义务,或者故意在高空中将垃圾等物品抛掷出去。
3.结果要件。
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必须具备的结果要件是指侵权行为的实际损害结果,即抛掷物品导致受害人的财产、人身安全遭受损害。
三、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侵权责任涉及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两种形式。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赔偿、禁止侵权、恢复原状等形式,责任承担主体为抛物行为人或被委托管理的单位。
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形式,责任承担主体为抛物行为人或建筑物管理单位。
四、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法律保护建议1.加强立法,明确法律责任。
2.严格管理,落实责任制。
3.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监管。
4.加强宣传,提高公众意识。
结语:建筑物高空抛物存在着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和侵权性质,应该受到法律和社会的重视。
论高空抛物致害的责任承担

论高空抛物致害的责任承担关键词:高空抛物;补偿责任;平均责任;比例责任随着城市化的快速推进,高层建筑林立,与此同时,高空抛物案件也屡见不鲜。
由于此类问题的相关论述和研究少之又少,在立法层面也缺乏相应规定,继而不同法院所作裁判也大相径庭。
基于此,《侵权责任法》第87 条对此类问题首次作出回应。
诚然,这一规定具有创新意义,但应对责任性质、补偿数额的限定及分担方面进行明确。
一、明确责任承担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三审稿”将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改为“给予补偿”。
韩强教授认为,补偿义务人在法条表述上已被推定为侵权人,且条文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未对补偿的范围等作出任何限制。
因此,此补偿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没有本质区别。
①然而王竹教授提出道义补偿责任。
本人赞同后者观点,理由有二:承担赔偿责任以存在侵权行为为前提,但是本条规定下除真正侵权人外其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并未作出行为,反过来也可以说因此不构成侵权。
无论是三要件说、四要件说还是五要件说,都要求存在侵权行为。
第二,本条情形下受害人确有救济的必要。
高空抛物致害情形极有可能造成受害人严重的人身损害甚至造成是死亡,较为良好的制度设计当然是通过社会层面的救助来对受害人进行基础救济。
但在我国现阶段,社会救助不健全。
以救助受害人为首要目的是现代侵权法的中心,确立这样一个中心的依据的原因无外乎两个方面:一是人本主义,即法律所保护的最高法益是人的价值。
二是实质正义,因为在各种侵权案件中,尤其是危险事故侵权案件中,受害人大多都是弱者。
法律不能使无辜的受害人得不到应有的救济,且此类案件确实存在侵权人。
如因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就拒绝为受害人提供救济,不符合侵权法之目标。
二、补偿数额的限定《侵权责任法》第87 条并未对补偿金额等进行限定是否就代表可任意裁决补偿金额?其实不然。
对于补偿数额问题应当考虑公平、合理问题,“其适用的归责原则是公平分担损失规则。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研究开题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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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探讨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探讨[摘要]高空抛物侵权案件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生活中的一大顽疾。
这类案件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威胁了不确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案件发生后相同的是受害人的悲惨遭遇以及受害之后无法找到真正行为人的痛苦与无奈。
不同的是一个又一个遍布全国各地的受害人,还有就是案件发生后各地法院的判决。
笔者先对高空抛物之人损害行为的概念进行界定,而后对该行为的司法实践、规则原则、承担责任的正当性进行深入分析。
[关键词]高空抛物;民事责任;损害行为一、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行为的界定(一)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行为的概念要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认定进行分析和研究,必先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行为进行法律意义的界定,唯有如此才能确立对此问题展开讨论的基础。
高空抛物,从广义上说,主要是指从建筑物内抛出的物品造成临近该建筑物的人身或财产造成重大伤害或损失的情形。
狭义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也是争论之焦点,是指从建筑物内抛出的物品对于临近该建筑物的人身或财产造成重大伤害或损失,但又不能查明抛落物品的行为人,以致依照现行法律无法确定赔偿义务人的情形。
(二)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行为的性质目前我国学者对其概念上的阐述,直接体现了对此问题的认识。
就目前学术界讨论的情况来看,王利明教授认为,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是指高层建筑的所有人或者其他居住人从其住所抛出物件致受害人损害,但不能确定真正的行为人。
但杨立新教授对此却有不同看法,他认为不管投掷的也好,倾注的也好,悬挂物坠落或者搁置物坠落也好,其实都是建筑物中的物坠落所致损害。
作者认为一个是物件责任,一个是行为责任,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否则,《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中坠落的物品”,将二者分开讲述将毫无意义。
二、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认定(一)高空抛物案件的主要司法实践分析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一般多发生在区分所有的建筑中,因为是区分所有,所以往往很难确定谁是责任人。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问题研究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问题研究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各式各样的高层建筑物在各大城市逐渐增多,随之而来的是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也随之增加。
此类案件,往往因为发生的突然性、不确定性和意外性而导致确定致害人比较困难。
我国法律在2009 年 12月之前对此问题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造成了此类案件在不同法院得出不同判决的现象。
因此,本文从高空抛物责任概述入手,分析了我国高空抛物责任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侵权责任法》第 87 条的建议。
关键词:高空抛物侵权侵权责任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也加快了步伐,居民的住房等建筑物不断增高,而一些住户道德素质不高,经常随手将废弃物品抛向楼下,对过往行人和其他住户的人身、财产、甚至是精神、生命带来了很大的威胁。
而在寻找责任人时经常会发生无法查明真正抛掷人的情形,此时,受害人的权益到底该如何救济就成了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一、高空抛物责任概述(一)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概念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是指物品被人从高空中抛下,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行为。
因此高空抛物是行为人的积极作为,而不是物件自己坠落。
如果能够查明高空抛物者的确切身份,则按照一般侵权行为来规范。
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独立出来加以研究的基础,在于无法查明究竟何人实施了高空抛物的行为,因此无法确定真正的侵权人。
上述概念将被抛的物的来源地限定在“高空”,而《侵权责任法》第87条将抛掷物或坠落物的来源地限定在“建筑物”。
王利明教授也持和《侵权责任法》第87条相同的主张,他所编著的《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第1974条第一款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致人损害,抛掷人承担民事责任。
笔者认为将所抛之物限定为必须是从建筑物中抛出是不妥的,范围过于狭窄。
虽然我们现实生活中绝大部分的高空抛物行为都是从建筑物中抛出来,但是仍有个别情况下属例外情况,例如从缆车中抛物致人损害,从高架桥上的列车中抛物致人损害,甚至从飞行器中抛物致人损害等等。
浅析我国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损失分担问题

|雹^H EBEINONGJI摘要:近年来,我们国家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期,为高效合理利用地面空间,人们选择搭建高层建筑,这有效地节约了土地,但与此同时也引发了公共安全隐患,特别是高空抛物致人损害问题的发生。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增加,引起司法实务届和理论学术届的广泛关注。
在面对高空抛物侵权案件的受害人时,尤其是无法查明真正侵权责任人的情形,法律关系应当如何正确抉择,如何正确处理“受害人人身权益”“无辜的第三人”“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法律利益冲突就已成为一大难题,值得我们去研究探析。
关键词:高空抛物;致人损害;利益冲突;价值衡量浅析我国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损失分担问题河北经贸大学徐瑞瑞1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简要概述1.1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相关概念高空抛物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状态下的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其最大的特点是难以确定抛物者,故而导致侵权责任分配难。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表面意思是指行为人把物品从某个较高的地方抛落,该物品在下落时致使他人遭受损害。
王利民教授认为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是指行为人将物品从高层建筑抛出导致受害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失,且不能确定抛物人的情形叫1.2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特征(1)因高楼中抛物致人损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⑵物品是从高楼中抛掷进而导致他人受损害;(3)难以确定具体侵权责任人;(4)归责原则具有特殊性。
1.3我国关于高空抛物的立法情况作者简介:徐瑞瑞,女,1995年出生,山西临汾人,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哲学。
起初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后来在《侵权责任法》第87条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有所规定,其内容意思是从高空中抛落物品给他人造成损害并且无法确定唯一侵权人是谁的,应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受害人进行相应的补偿,该项规定表明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由谁承担补偿的具体问题,这为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此类侵权案件审理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该规定是否合理、在具体实践中应该如何操作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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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论文: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研究 【中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市化的兴盛,高层建筑的增多,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也时有发生。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正式颁布以前,并没有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侵权案件作出具体明确的针对性立法规定,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类推适用其他类似的法律制度,导致相类似的案件情形却有大相径庭的判决结果,严重危害了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因此,《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的颁布,对高空抛物的司法判决有着重要的价值,为此类侵权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准则。但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在具有不可忽视的价值之外,仍存在着自身的缺陷和不足。尽管第87条已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但理论界对此仍有诸多纷争,并且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存在有诸多的实施困难。因此,本文的就是通过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进行深入的剖析,分析其所具有的价值及缺陷,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笔者的观点,以及对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承担的立法建议。本文除引言与结语之外,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笔者分析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理论基础,从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两个方面进行分别论述,在论证的过程中运用了民法的基本理念和法的逻辑学,得出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的范畴,而侵权行为人不明的高空抛物行为仅是其一个特殊的行为类型。此外,笔者从权利、义务、责任的角度出发,提出受害人的权利受损理应获得法律的救济,而侵权行为人、物业管理人、国家作为义务 的承担者,面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二部分笔者介绍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涵义、特征以及构成要件,作为一类特殊的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加害人不明是其最大的特点和难点。笔者分析了第87条所界定的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所具有的构成要件,并对其各个构成要件提出了笔者自己的观点。第三部分笔者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理论依据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分析。关于第87条施行的依据,笔者从其与价值两方面进行分析。第87条贯穿了民法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并且有相应的价值,其立法规定以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为根本,而且理论界有很多观点为其与价值提供了理论依据。这些理论依据的典型代表有王利明教授的分担责任说和杨立新教授的连带责任说。此外,作者也简要分析了我国与外国关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立法规定,并进行了相应的比较法分析。第四部分笔者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提出了评析。笔者对第87条与第85条进行条文比较,得出两个法律条文规定互相抵触的结论,对第87条提出了立法建议,并且笔者认为第87条所依据的相关理论,还远不能支持由所有可能的加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做法,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看法。笔者认为第87条不能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体现其立法的和价值,并造成危害性的后果,影响社会的公共安全与和谐稳定,其条文本身有着不可避免的缺陷和不足。第五部分笔者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提出了立法建议。对受害人的救济应当着眼于责任承担机制和风险分散机制。责任承担机制属于法律解决纠纷的范畴,分为受害人自己承担、物业管理人承担和国家替代责任三个方面,风险分散机 制则属于社会救济体系范畴,分为保险救济和社会救助基金两个方面。通过对这些解决机制的分别分析,笔者认为社会救助基金不失为一个更为合理的选择。 【英文摘要】As the society develops, urbanization pace accelerate and high-rise dwelling house increases, the event caused by throwing objects form the high building to injure somebody occurs frequently. Under the condition of having unclear stipulation in legislation, in judicial practice, the judge of different courts have brought about chaos in the application of relevance law, which makes throwing liability from the building to injure somebody becoming the topic of disputes of every field in the society. There is complicated dispute about the throwing liability form the building that affects judicial practices and authority in the theoretical field. Therefore, “Tort Liability Low” enacted under Article 87, has important judicial decisions on the upper parabolic, and provides a legal basis and guidelines for the treatment of the infringement cases. However, we must clearly understand that everything has two sides, there are still its own shortcomings in addition to the value can not be ignored. Although Article 87 has made a clear legal provisions, but theorists still have many disputes, and practical has many difficulties in particular judicial practice. Therefore, the purpose of this thesis on “Tort Liability Low” the 87th analysis the value and its defect, and puts forward the views of the author. This article divided into five parts.The first part, the author analyzed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tort liability of throwing rubbish form upstairs, discussed from the two aspects of tort and tort liability. this thesis demonstrates respectively in the process of the basic idea of using the method of civil law and the logic, it is concluded that aerial parabolic tort belongs to the category of general infringement, and unknown injuring person aerial parabolic behavior is only a particular behavior type. In addition, the author puts forward the victim of damaged deserved laws from the rights, obligations and responsibilities from the angle of the right, while injuring person, property manager, national as the undertaker that is faced with the obligation of tort shall bear the corresponding civil liabilities.The second part, the author describes the meaning, features and constituent elements of throwing rubbish form upstairs, as a special kind of throwing rubbish form upstairs infringement offender, its greatest feature and difficult is the person causing the injury is unknown. The author analyzes the meaning of section 87 of throwing rubbish form upstairs, at the same time, the author puts forward his own ideas to the various elements proposes.The third part, the author has a more detailed analysis on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Tort Liability Act” article 87. The author will be analyzed from the two aspects of its purposes and value. The 87th runs through the civil law of the basic idea of human-oriented and has corresponding value, its legislative provisions to protect the victim’s rights as a fundamental purpose, and the theory circle has many ideas for its purpose and value, which provides theoretical basis. The typical representative of the theoretical basis has the responsibility of sharing by Professor Liming Wang and the joint liability by Lixin Yang. The author briefly analyzes the legislative requirements of the throwing rubbish form upstairs between China and foreign. After that this paper further tells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other similar systems. The provisions about this aspect between Chinese civil law and foreign similar systems are compared.The fourth part, the author takes comments on “Tort Liability Low” article 87. The author compares article 87 with article 85 and draws two laws conflicting with each other, the author puts forward the article 87 legislative suggestions, the author thinks that the first 87 related theo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