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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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论文:高空抛物侵权责任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补偿性责任

高空抛物论文:高空抛物侵权责任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补偿性责任

高空抛物论文:高空抛物侵权责任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补偿性责任高空抛物论文:高空抛物侵权责任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补偿性责任【中文摘要】现实中,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但难以杜绝,而且越来越频繁。

新颁布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对此做出了规定。

这仿佛在处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之时给了我们一个标杆,但是,仔细研究一下,我们会发现事实并非如此。

我们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性质的认定、此规定在我国法律实践中的具体适用等等都显得更加模糊了。

本文抛开《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中规定的“坠落物致人损害”,仅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加以解析,试图对我国法律中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性质及其具体适用等加以阐述、分析,以期使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这一法律实践中的难题更为明晰。

本文的研究是在吸取前人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全面解析和探讨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以期在理论上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引起的纠纷予以指导,从而健全我国的民法体系和完善民法的司法实践。

本文主要从以下四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的主要内容是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界定,主要对高空抛物致人行为的概念、特点进行了阐述,并分析了其与建筑物侵权行为、高空坠物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等的区别,最终得出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行为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的结论。

第二部分主要从比较法研究的角度,对世界各国以及我国台湾、香港地区关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加以阐述,通过对比来阐明我国大陆地区法律关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之规定。

第三部分讨论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在我国法律中的适用,通过上述两部分的分析、对比,在这一部分笔者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在我国法律中的适用主体、责任性质等内容进行了阐述、分析。

第四部分是对上述三部分加以总结,并阐述了可以加强预防、增强行政法或是刑法方面的相关规制、通过建立国家赔偿基金或是通过社会保险等方式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进行救济,以期对这方面法律纠纷在实践中的处理起到理论指导的作用。

《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的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的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的适用问题研究》篇一摘要:随着城市高层建筑的迅速增多,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事件屡见不鲜。

由于难以确定具体的抛掷责任人,受害者的权益保护和责任归属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探讨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补偿责任在法律上的适用问题,分析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引言在城市化进程中,高楼大厦如雨后春笋般崛起,但随之而来的高空抛物问题也日益严重。

当不明物体从高空抛下,造成行人或其他人员损害时,如何确定责任主体、如何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成为法律界和公众共同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针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二、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现状分析(一)事件频发与危害程度近年来,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事件频发,给行人和其他人员带来严重的生命财产安全威胁。

这些事件不仅对受害者及其家庭造成巨大的身心伤害,也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二)责任认定的困难由于抛物行为往往发生在高楼之上,且难以确定具体的抛掷责任人,因此,在发生此类事件后,责任认定成为一大难题。

这不仅导致受害者难以得到及时的赔偿,也使得法律的威严和公信力受到挑战。

三、现行法律规定的梳理与评价(一)法律法规概述目前我国针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问题,主要有《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规为处理此类事件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二)法律规定的不足然而,现行法律规定仍存在一些不足。

例如,对于不明抛掷物的责任归属、赔偿标准的确定等方面缺乏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困难。

四、补偿责任的适用问题分析(一)责任主体的确定在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情况下,应当如何确定责任主体是关键。

可以考虑由可能抛掷物的建筑物使用人或所有人共同承担补偿责任,以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二)赔偿标准的制定为了确保受害者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应当制定明确的赔偿标准。

这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方面的赔偿标准,以保障受害者得到公正的待遇。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研究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研究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研究生活在高楼林立的环境中,“高空抛物”这个词对于城市中的人们来说已经不再陌生。

即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对高空抛物侵权终于作出了具体规定,笔者认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受害人补偿并不是解决高空抛物侵权的最佳渠道,以刑事侦查为主,同时建立国家赔偿基金,推广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加强物业管理也是解决这类问题的有效途径。

标签: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刑事侦查伴随着高楼大厦的崛起,高空抛物现象在生活中屡见不鲜且有着愈演愈烈之势。

虽然即将于今年七月份开始正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对这类侵权的责任承担作出了具体规定,但本人对这一规定有一些不同的看法。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是指行为人从高空(多为城市中的高层建筑物)抛出物品,这一行为对恰好在高层建筑物附近的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了伤害与损失,但行为人难以查处的情形。

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以前,法院对高空抛物侵权案件的处理,有可能会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

媒体上影响较大的一些案件,终决判决大都以判决原告胜诉为结局。

《侵权责任法》中第八十七条对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终于作出了具体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对于这一规定,本人认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种方式并不是处理高空抛物侵权案件的最佳渠道。

笔者反对立法中规定建筑物的所有人或全体使用人承担受害人的损失,但也并不意味着笔者主张受害人应自认倒霉,自己承担不可预见的损害结果。

针对高空抛物侵权问题,笔者有如下几点建议:1 加强公安机关的侦查力度行为人在进行高空抛物的行为时,完全可以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给恰巧经过楼下的路人造成损害,但是行为人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或轻信可以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

在犯罪的客体和客观方面,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一般都会给受害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方面的重大损失甚至死亡。

法律案件论文五千字(3篇)

法律案件论文五千字(3篇)

第1篇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空抛物现象日益严重,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本文以一起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案件为切入点,分析了该案件的司法认定过程,探讨了高空抛物案件的认定难点,并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和启示。

关键词:高空抛物;致人死亡;司法认定;防范措施一、引言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频发,造成了多起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高空抛物不仅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还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

因此,加强对高空抛物行为的司法认定和防范具有重要意义。

二、案件背景2019年某月某日,某市某小区发生一起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案件。

受害人张某在小区楼下散步时,被从楼上抛下的砖块砸中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调查,砖块来自该小区10楼一住户。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警方迅速展开调查,依法将涉嫌高空抛物的嫌疑人张某抓获。

三、司法认定过程1. 确定犯罪嫌疑警方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走访、调取监控录像等方式,初步确定10楼住户张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2. 证据收集警方对张某的住所进行了搜查,查获了抛掷砖块的凶器,并提取了相关物证。

同时,警方还调取了小区周边监控录像,固定了张某抛掷砖块的犯罪过程。

3. 提起公诉经审查,警方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将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4. 法院审理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

四、高空抛物案件的认定难点1. 证据收集困难高空抛物案件往往发生在高层建筑中,现场痕迹难以保留,且监控录像有限,给证据收集带来困难。

2. 侦查手段有限高空抛物案件发生后,侦查机关在查找犯罪嫌疑人、固定证据等方面存在一定难度。

3. 证明标准高高空抛物案件要求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而主观故意的证明难度较大。

五、防范措施及启示1.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媒体、社区等多种渠道,加强对高空抛物危害性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2.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高空抛物行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浅析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毕业论文

浅析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毕业论文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浅析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声明本人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尽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容外,本毕业论文的研究成果不包含任何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容。

对本论文所涉与的研究工作做出贡献的其他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签名:日期:目录[本文的中心论点]对于如何界定与处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司法实务界与学术界存在分歧。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不同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致人损害侵权行为,也不同于共同危险行为。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构成后,一定围可能的行为人应当分担受害人的损害,而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此种责任的正当性在于其有利于真正行为人的发现和类似行为的预防。

绪论‥‥‥‥‥‥‥‥‥‥‥‥‥‥‥‥‥‥‥‥‥‥‥‥‥‥(1)[主要容]我国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区分建筑物与构筑物。

按照建筑学上的一般理解,所谓建筑物,是指在土地上建设的供人们居住、生产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场所,如房屋、城墙、纪念碑、电视塔以与其他类似场所。

所谓构筑物,是指在土地上建设的不供人们直接在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场所,如道路、桥梁、隧道、水井等。

一、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界定‥‥‥‥‥‥‥‥‥‥‥‥‥(1)二、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之实务处理与学理分析综述‥‥‥(2)三、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成立的正当性‥‥‥‥‥‥‥‥‥‥(3)四、高空抛物行为的损害救济设想‥‥‥‥‥‥‥‥‥‥(8) 结论‥‥‥‥‥‥‥‥‥‥‥‥‥‥‥‥‥‥‥‥‥‥‥‥‥ (11) 随着我国高楼的越来越多、越来越高。

高空抛物行为必然会成多发趋势。

它对人们生活必然会影响越来越大。

对于这样一个棘手之事,我们不可能绕过去,也不可能漠视它听之任之的存在发展、危害人们生命、财产安全。

笔者撰写本文一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另一方面是抛砖引玉,让更多的法律界的有识之士,拿出你们的热情,奉献你们的智慧,提出更加合理的建议,推动法律的发展与完善,早日解决这一法律困惑。

法律案例分析高空抛物(3篇)

法律案例分析高空抛物(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频发,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本案例选取了一起典型的高空抛物事件,旨在通过对该事件的法律分析,探讨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及如何预防和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

案例描述:某日下午,我国某城市发生了一起高空抛物事件。

一位居民在楼顶将一个装满硬币的塑料袋从四楼扔下,硬币散落至楼下行人道上。

恰巧,一位老人经过此处,被散落的硬币绊倒,导致腿部骨折。

事发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最终查明了抛物者的身份。

二、法律分析1. 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抛物者作为建筑物使用人,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抛物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在本案中,抛物者的行为导致老人腿部骨折,构成故意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 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不存在过错,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1. 高空抛物行为的危害性高空抛物行为具有极大的危害性,不仅会造成人身伤害,还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

在本案中,抛物者的行为导致老人腿部骨折,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损失。

2. 法律责任追究的必要性追究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责任,有助于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潜在的抛物者起到震慑作用。

论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完善

论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完善

论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完善一、本文概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楼抛物致人损害的事件屡屡发生,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这类事件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了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也引发了公众对于法律责任和道德底线的深思。

本文旨在探讨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完善问题,分析现有法律制度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本文将概述高楼抛物致人损害的现状,包括事件发生的频率、损害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

通过案例分析,揭示高楼抛物致人损害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

本文将深入探讨现有法律制度在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认定方面的不足。

例如,法律规定过于笼统,责任主体不明确,赔偿标准不统一等。

这些问题导致在实践中,受害者往往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

本文将提出完善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建议。

包括明确责任主体、完善赔偿标准、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等方面。

这些建议旨在提高法律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受害者提供更加公正、有效的法律保障。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为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推动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社会道德风尚的提升。

二、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法律分析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是一个复杂且敏感的法律问题,涉及到民法、刑法以及社会公共安全等多个领域。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高楼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认定和赔偿机制已经初步建立,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和需要完善的地方。

从民法的角度来看,高楼抛物致人损害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意味着,无论抛物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了损害,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证据收集的困难,往往难以确定具体的抛物者,导致受害人难以获得赔偿。

从刑法的角度来看,高楼抛物致人损害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抛物者的行为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就可能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但是,由于刑法对于此类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尚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和不确定性。

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还涉及到社会公共安全问题。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研究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研究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研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楼大厦日益普遍,高空抛物事件频发,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和财产损失。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质,高空抛物侵权责任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本文将就高空抛物事件的侵权责任加以研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高空抛物事件一般包括以下构成要件:行为人、高处、抛物物品、制造侵权行为。

行为人是指具有抛物行为的主体,包括直接抛物者和共同抛物者。

高处是实施抛物行为所处的位置,一般指在室内或室外高层窗户、阳台等处。

抛物物品是指被抛物行为所投掷的实物,可以是生活垃圾、建筑材料等。

制造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对抛物行为的故意或过失。

二、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划分标准针对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划分,学界和司法实践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主要有三种观点:绝对责任观点、过失责任观点和过错责任观点。

1. 绝对责任观点绝对责任观点认为,不论行为人的过错与否,只要发生高空抛物事件,行为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这一观点主张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减少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

然而,绝对责任观点容易造成侵权行为人的权益受损,对于仅有轻微过失的行为人可能过于严厉。

2. 过失责任观点过失责任观点认为,行为人只有在发生高空抛物事件并且存在过失的情况下才应承担相应责任。

这一观点注重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以公平公正为原则,但可能对受害人的权益保护不足。

3. 过错责任观点过错责任观点认为,行为人只有在故意或恶意制造高空抛物事件时才应承担责任。

这一观点对行为人的过错要求较高,侧重于保护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但对受害人的权益保护可能不充分。

三、解决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措施为了更好地解决高空抛物侵权责任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1.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高空抛物事件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通过媒体、学校、社区等渠道,向公众普及高空抛物案例和法律法规,增强大家对高空抛物行为的认知。

2. 增加监控设施加大对公共场所的监控设施建设力度,提高发现和记录高空抛物行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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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论文
【摘要】我国国民的保险意识相对较弱,我们应该鼓励人们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通过保险来分散损害,确保受害人能到得到充分的救济。

例如,扩大商业保险的范围,将高空抛物行为导致的损害纳入到责任保险当中,或者也可参照机动车强制缴纳保险金的制度【关键词】责任不明;高空抛物;侵权责任
随着社会的发展,高层建筑不断出现,住户随意向房屋外抛掷杂物的情形时有发生。

例如,重庆市的“烟灰缸伤人案”,山东省济南市的“菜墩伤人案”等,虽然《侵权责任法》第87条对高空抛物有明确规定,但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判决不尽相同。

一、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概念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从该条款我们可以得出:从建筑物中掉落或抛出的物品,造成经过行人损害,可以确定具体行为人的,有该人承担。

无法确定具体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要求由可能的侵权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如果可能的侵权行为的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行为人的可以免责。

二、高空抛物责任存在的争议
(一)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是否应存在的争议
1.赞同者的观点
赞同者所主张的观点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安全。

从表象上来看,虽然受到损害的是某一特定的受害人,但是受害人的范围是不特定,对整个社会存在危险。

因此,从公共安全的角度出发,为了整个社会整体的利益,由可能造成损害的可能侵权行为人来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2.反对者的观点
反对者认为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公民是平等的,不能为某些人的利益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让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来承担责任,违背了公平原则。

所以,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的——损害众多人的利益来维护受害人的利益这一行为是值得商榷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立法者将高空抛物行为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是值得肯定的,但是立法者以一种类似连坐的方式来保护受害者的规定是不合适的。

否认这种保护方式,虽然一定程度上放任了行为人,但是我们不能以无辜的人受到不白之冤为前提。

所以,在保护受害人上应该趋向于社会来救济。

(二)高空抛掷物侵权责任的基础之争
1.推定过错说
在一般侵权场合,承担侵权责任要满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但是过错推定原则,法律直接推定责任人存在过错,不需受害人证明。

除非侵权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尽管如此,被害人仍需证明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并造成了损害。

过错推定要求侵权人承担其不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由最可能了解案情的人,通过对案情的陈述来证明其不存在过错。

但是,在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中,可能的侵权行为人本身不了解案情,甚至不知道案件的发生,超出了可能侵权人的控制范围,可能的侵权人无法对案件进行解释,但对其作出过错推定,认为其存在过错,是对可能侵权人的不公,扩大了其所承担的责任。

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包括:行为、过错、损害实施和因果关系。

过错推定原则免除了受害人的过错举证,但没有免除其他方面的举证责任。

在行为方面的举证,笔者不仅包括存在侵权行为的举证,还包括谁实施了具体侵权行为的举证。

在高空抛物责任中,法律不仅免除了加害人过错方面的举证责任,而且减轻了受害人行为上的举证责任,只是需要证明存在侵权行为,不许证明具体的侵权行为人。

2.共同危险行为理论
共同危险行为是多个行为人共同实施某种危险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但是却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行为人,所以法律要求共同实施危险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责任,除非能够证明具体的侵权责任人。

虽然,共同危险行为在理论上与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存在一些共同之处,对高空抛物责任中的受害人保护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是两者仍是不同的。

第一,行为人的个数方面,在高空抛掷物案件中,只有一个物从高楼上坠下,即侵权行为人是只是该户的户主或者承租人一人。

共同危险行为的行为人是不特定的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第二,过错方面,高空抛物责任中,侵权责任人的过错主要过失,且是未尽到注意义务的过失,但是不排除故意的可能,但也只能是间接的故意。

例如,楼房后面是一块空地,平时很少有人经过,楼房使用人认为平时人很少,哪有那么巧,就将坏的烟灰缸扔出,但是砸到了人。

共同危险行为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只是个别的过错,或相同的过错。

第三,免责条件。

高空抛物责任中,只需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行为人就可以免责。

共同危险行为中,需要证明具体的侵权行为人是谁,才可以免责。

只是证明自己不是侵权行为人,不可以免责。

3.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对损害的发生无法适用过错原则,但是没有赔偿对受害人明显不公,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财产状况,要求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

《侵权责任法》第87条,用公平责任原则,可以进行合理的解释。

但是,具体实践中,法律规定由可能的侵权行为人承担,但是如何去确定可能的侵权人?可能侵权行为人确定后,承担又如何承担,是平均分担,还是按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能性大小,承担与可能性相适应的责任?
三、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适用问题
(一)受害人放弃举证,将矛头指向可能的加害人按照《侵权责任法》第87条对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规定,在诉讼中,具体侵权人无法确定,受害人只需证明自己受到高空抛掷物的损害,然后法院会要求可能的侵权行为人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法院从中确定不能证明自己的被告。

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可能的侵权行为人越多,不能证明自己的被告就会越多,那么受害人获得赔偿的可能性就越大。

因此,受害人会故意增加可能侵权人的数量,而不是去寻找证据。

(二)破坏了法律的预测功能
法律具有预测的功能,在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中,楼房的使用人可以作如下预测:
楼房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认识到楼下会有行人经过,自己应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不应随手往外扔东西,需要管理好窗台附近的物品,防止掉落等。

所以,在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后,即使出现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自己也无需承担责任。

楼房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是应受法律保护的。

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高空抛物造成损害却由他们来承担,超出其承担义务的范围。

而且,在实践中证明自己不是可能的侵权行为人是很困难的,所以,最终他们只能成为法官“慈悲之心”的牺牲品。

四、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之救济方式
(一)法律救济
任何一个部门法都存在一定的调整边界,不能将所有的情形都规定在内,而且法律也存在着不足和缺陷。

《侵权责任法》也不会存在例外。

所以,在保护受害人的时候可以借鉴社会保障法的相关规定。

虽然法律目的是为受害人提供救济,但不是所有的损害都由侵权责任法来保护。

所以,在维护受害人权益时,应该扩大视野范围,督促相关职能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做到真正的、全面法律救济。

(二)社会救济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享有社会保障已经成为公民的一项权利。

虽然,社会救助只是起到次要、辅助性的作用,力量有限,但是仍可以通过社会力量给予一定的帮助。

而且从长远来看,社会救济不仅使高空抛物责任中的受害人获得救济,而且还是解决许多社会问题的良策之一。

所以,可以设立高空抛物致损社会救济基金,受害人可以利用基金维护自身利益。

(三)保险救济
现代社会中,保险虽然作为一种商业行为,但其实质是一种经济互助措施。

其聚合危险,分散损失的功能与《侵权责任法》所追求的分散损害,两者有共通之处。

我国国民的保险意识相对较弱,我们应该鼓励人们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通过保险来分散损害,确保受害人能到得到充分的救济。

例如,扩大商业保险的范围,将高空抛物行为导致的损害纳入到责任保险当中,或者也可参照机动车强制缴纳保险金的制度,强制缴纳很少比例的保险金这样在发生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时,受害人可以通过保险来得到救济,而且保险对受害人的救济更加快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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