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明责任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承担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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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免责条款 高空抛物

出租屋免责条款 高空抛物

出租屋免责条款高空抛物
出租屋免责条款中,对于高空抛物一般会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承租人高空抛物的,由承租人承担法律责任,出租人不是抛物者,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
损害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如果可以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这些规定主要是为了明确出租人和承租人在高空抛物问题上的
责任和义务,以避免因此产生纠纷。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并不代表出租人或承租人可以随意将物品从高空抛下,而是要求他们在行为时要有足够的谨慎和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高空抛物找不到责任人怎么办

高空抛物找不到责任人怎么办

⾼空抛物找不到责任⼈怎么办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空抛物造成他⼈⼈⾝损害的,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赔偿的责任由抛物者承担,⽽有些抛物者是找不到的,那么⾼空抛物找不到责任⼈如何处理?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空抛物找不到责任⼈怎么办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空抛物的责任⼈找不到的,除能够证明⾃⼰不是侵权⼈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给予补偿。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建设单位、施⼯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的,有权向其他责任⼈追偿。

因所有⼈、管理⼈、使⽤⼈或者第三⼈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损害的,由所有⼈、管理⼈、使⽤⼈或者第三⼈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五⼗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脱落、坠落造成他⼈损害,所有⼈、管理⼈或者使⽤⼈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管理⼈或者使⽤⼈赔偿后,有其他责任⼈的,有权向其他责任⼈追偿。

第⼀千⼆百五⼗四条【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损害的,由侵权⼈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的,除能够证明⾃⼰不是侵权⼈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补偿后,有权向侵权⼈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前款规定情形的发⽣;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空抛物坠物的刑事罪名故意从⾼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百⼀⼗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损失的,依照《刑法》第⼀百⼀⼗五条第⼀款的规定处罚。

高空抛物侵权连带责任制度否定论

高空抛物侵权连带责任制度否定论
广否定论
阳庚 德
[ 提 要 ]侵权人不明时的高空抛物侵权,要求不能证明自己不是具体侵权行为人的人承担连带责
任的制度 ,时 区分所有权人 的 自由权利而 吉,是 巨大限制,但却无法解释和证成其正 当性。 以区分所 有权人违反协助查找义务以及作证义务等公法上的义务 为根据 ,要求其对受害人 承担 私法上的侵权责 任 ,混淆 了不 同法律关 系及其责任形式。 高空抛物 致人损 害是抛物行为人的单一的作为侵权。对这种 侵权行为导致的损 害,要求所有 区分所有权人 承担 连 带责任 ,违反 了侵权 责任构成要 件的基本 原理 。
所 以 ,该 内容 应 该删 除 。
[ 关键词 ] 高空抛物侵权 区分所有权人连带责任 否定
[ 中图分类号]11 [ 3 3 文献标识码]A [ 9 文章编号]1 0 1 X ( 1)o — 1 — 6 0 — 1 2 0 1 09 0 0 4 0 5
对 侵权行 为人不 明 的高空抛掷 物 品致人损 害 的法律规 制 ,我 国 目前 的法律 无具体 的规定 。实 务部 门在处理 类似案 件时 ,有判决让 该 建筑物 的全体 使用人 承担 侵权责 任 的 ,也有让该 建筑 物 的 物业服 务公 司承担赔 偿责任 的 ,也 有 以侵权行 为人不 明 为 由驳 回起 诉 的。全 国人大法 工委起 草 的 《 国民法典草 案 ・ 权责任 法编》 第 5 中 侵 6条规定 :“ 从建 筑物 中抛 掷 的物 品 ……致人 损 害 ,不 能 确定具体 的侵权 人 的 ,由该 建筑物 的全体 使用 人承担侵 权 责任 ,但 使用 人能够证 明 自己不是具 体 侵权人 区分所 有权 人 的 除外 。 该 规 定 试 图 建立 我 国侵 权人 不 明时 的高 空抛 物 侵 权 连 带责 任 制 ”

浅析高空抛物的责任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问题

浅析高空抛物的责任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问题

浅析高空抛物的责任及《侵权责任法(草案)》的相关问题1000字高空抛物是指从高层建筑或者高空坠落的物品,如鞋子、空瓶、碎片等。

高空抛物不仅会对经过路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还会造成城市环境的破坏。

因此,高空抛物无疑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

高空抛物的责任主体首先,高空抛物的责任主体应该是抛物者本身。

因为高空抛物不仅危害了他人的人身安全,也影响了其他人的生活环境,同时,高空抛物所造成的后果很难由受害人自行承担。

因此,抛物者应该承担高空抛物的责任。

其次,建筑物的业主和物业服务商也应该对高空抛物负有一定的责任。

他们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高空抛物的发生,比如安装防护网、加强管理等,以保障公共安全。

《侵权责任法(草案)》对高空抛物的相关规定《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施行危险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施行危险行为包括下列行为:……(八)高处抛物……”。

这一规定明确了高空抛物的责任主体是抛物者,同时规定了高空抛物是一种危险行为。

抛物者可以被追究侵权责任,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三十四条中规定,“危险物品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条规定明确了建筑物的业主和物业服务商也应负有一定责任,他们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此外,《侵权责任法(草案)》还规定,“对故意违法行为制止不力,致使他人人身受到侵害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了公共管理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对高空抛物等危险行为进行有效制止。

如果公共管理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职责制止不力,也应负有相应的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侵权责任法(草案)》中对高空抛物的规定明确了高空抛物的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为维护公共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高空抛物责任归责原则学说

高空抛物责任归责原则学说

高空抛物责任归责原则学说
高空抛物责任归责原则学说是指当高空建筑物内的人员将物品抛下,导致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原则的提出和实施旨在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稳定,促进公平正义。

在高空建筑物内,如何有效地防止高空抛物的发生和降低高空抛物的风险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对此,高空抛物责任归责原则学说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和措施。

首先,建筑物的业主应当承担主要的责任,确保建筑物内部的安全管理和设施设备的完善。

其次,高空建筑物内的租户和使用者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建筑物管理规定。

最后,对于高空抛物导致他人损失的行为,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从而形成有效的威慑作用。

总之,高空抛物责任归责原则学说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原则,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各相关方应当积极履行自己的责任,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高空抛物的责任认定原则

高空抛物的责任认定原则

高空抛物的责任认定原则
高空抛物是一种常见的违法行为,也是一种公共安全隐患。

在发生高空抛物事故后,需要对责任进行认定,以便给受害人进行赔偿。

高空抛物的责任认定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直接责任原则:高空抛物的直接肇事者应对其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如若无法确定直接肇事者,则由相关单位或个人承担连带责任。

2. 推定责任原则:高空抛物行为的具体肇事人无法查明时,应按照推定责任原则进行认定。

如在某栋建筑物上方发现有抛物行为,应由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负主要责任。

3. 同等责任原则:在高空抛物事故中,如果有多个肇事者或相关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各自责任大小分担赔偿责任。

4. 过错责任原则:高空抛物肇事人或相关单位或个人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如若是因为未设置防护措施导致抛物行为发生,应由设置防护措施的相关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总之,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严格追究责任,保障公共安全和个人财产安全。

同时,建议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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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的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的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的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现代城市生活中,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问题逐渐凸显,这不仅涉及到民事法律责任的问题,也牵涉到公众的安全和社会的和谐。

本篇论文将探讨在面临此种情况时,如何合理且有效地应用补偿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旨在通过研究现有法律规定、分析现实案例,进一步探讨并解决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的实际适用问题。

二、背景与意义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案例频繁见诸报端,这既是公民生命安全的威胁,也是对法治社会的挑战。

针对这一问题的补偿责任认定及执行,既是对受害人权益的保障,也是对全社会法制观念的引导。

研究其适用问题,对保护公民的人身权益、推动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与趋势当前国内外关于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补偿责任研究,主要集中在法律条文的解读和案例分析上。

国内学者多从法律条文出发,探讨其适用范围和限制;而国外学者则更注重从社会、经济、文化等多角度去理解和解决这一问题。

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对于此类问题的研究趋势将更加深入和全面。

四、法律规定及解析对于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补偿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

例如,《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因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但这一规定在具体应用中仍存在许多模糊之处,如“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具体界定等。

五、案例分析(一)案例一:某城市一高层住宅小区内,一不明物体从高空抛下,砸中行人李某头部,导致其重伤。

由于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李某向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索赔。

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由该栋楼的所有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例二:在另一城市,同样的情况发生后,法院在审理时考虑到抛物行为的具体情况、建筑物使用人的管理责任等因素,判决仅由部分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这些案例反映了不同情况下补偿责任的认定和执行,对于我们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规定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归责承担论文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归责承担论文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归责与承担摘要:随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和实施,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法律条文未对其责任性质做出清晰的界定,学界仍对其归责原则、责任性质存在较大争议。

本文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本质属性入手,对高空抛物的责任承担进行探讨。

关键词: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法责任承担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内的多层和高层建筑不断增多。

但民众的道德修养和道德水平却没有像城市化进程一样获得快速的提高,频频出现的高空抛物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昭示着我国民众的道德水准还有待于提高。

但是,高空抛物行为不仅仅是道德问题,还是一个法律问题,这种行为已经极大地威胁了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我国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行为纳入其调整范围,其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这一规定使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从而在致害人不明时受害人的利益保护提供了有力依据。

高空抛物,从广义上说,主要是指从建筑物内抛出的物品造成临近该建筑物的人身或财产重大伤害或损失的情形;从狭义而言,是指从建筑物内抛出的物品对临近该建筑物的人身或财产造成重大伤害或损失,但又不能查明抛落物品的行为人,以致依照现行法律无法确定赔偿义务人的情形[1]。

侵权行为主体明确的高空抛物侵权案件,不存在受害人因无法查明加害人而导致损失难以得到应有赔偿的问题。

因此我们仅在高空抛物的狭义范畴中,结合《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主体不明的情形进行探讨。

一、《侵权责任法》颁布前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处理与承担(一)《侵权责任法》颁布前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处理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以前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司法实践中对很多高空抛物侵权案件的审理都以共同危险行为理论为主要法理依据,这也是因为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有极大类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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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人人数不同
单一性
复数性
侵权行为关联性不同
无关联性
责任承担者的 主观心理态度不同
抛物者:故意或过失 其他人:无过错
有关联性 故意
案例评析:广州“瓷片”案
1、判决结果:法院不支持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2、判决的理由:高空抛物不属于共同危险行为。 3、存在的争议:
貌似维护法律权威的判决却没有使弱者的 权利得到保障和救济。
案例二:广州“瓷片案”
• 2007年1月,一名毛姓女士抱着女婴经过广州市荔湾区芳 村一幢楼下时,一块由高空抛落的瓷片打中毛女士怀中的 女婴。事后,受害方以共同危险行为为由,将该幢楼18户 人家告上法院,索赔5万多元。
•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扔瓷片行为不是18户人共同所为, 因此不算实施共同侵害,应属于普通侵权,应找到具体侵 权者由其赔偿。但由于证据不足、找不到扔瓷片的人,故 法院不支持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二、两个典型案例引发的法律争议
(一)两个案例 (二)问题探讨 (三)案例评析
案例评析:重庆“烟灰缸”案
1、判决结果:由一定楼上20户住户分担赔偿责任 2、判决的理由
(1)举证责任上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就是原告在诉讼中,能证明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而被告 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推定 被告有致人损害的过错,并为此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评析:广州“瓷片”案
1、判决结果:法院不支持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2、判决的理由:高空抛物不属于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实施危及他 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结果,而实际 侵害行为人又无法确定的侵权行为。
高空抛物与共同危险行为的区别
区别
高空抛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
(如烟灰缸案、瓷片案) (如群殴致死事件)
思考题:
您认为除了依据《侵权责任法》救济高 空抛物的受害人外,还有哪些救济途径?
结论
➢风险发生后,摆在我们面前的主要不是对行为人怎么去 惩罚的问题,而是对受害人怎样来进行救济。
➢侵权责任法主要不是制裁法,它是一部权利救济法, 更强调对权利受损者的救济。
➢对不明责任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承担的法律规定,强化了 对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和对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维护,符 合社会和谐的基本理念, 也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和保护。同 时还为防止和处置高空抛物行为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小结:两个案例体现两种不同的司法价值取向
“烟灰缸”案
“瓷片”案
保护了受害者权利, 损害了无辜者利益。
维护了法律的权威, 漠视了受害者的权利。
三、不明责任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承担
(一)法理分析 基本事实:高空抛物致人损害 正义性要求:有侵权必有救济
三、不明责任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承担
(一)法理分析 (二)如何救济
危害之一:破坏环境
危害之二:损害财产
危害之三:危及人身
“抛砖砸死女婴”事件
——半截高空坠落的红砖就是12岁小男孩手中的“凶器”
一、高空抛物:城市上空的痛
(一)城市化进程加快:高楼时代来临 (二)高空抛物: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三)高空抛物的两种情形
两种情形
有明确责任人的高空抛物 不明责任人高空抛物
➢ 可以防止可能的道德风险。 ➢ 便于促使业主间相互监督。 ➢ 能够更好地维护业主利益。
3、从承担责任的形式来看,是补偿而不是赔偿 ➢ 赔偿的前提是行为人有过错,具有惩罚性。 ➢ 补偿不以行为人过错为前提,具有救济性。
公平补偿原则:即指在法律没有规定适 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责任又对受 害人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在有关当事人 之间分配损害的归责原则。
• 最后判决,包括精神抚慰金共计 178233元,由王某等20户住户 共同赔偿,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 讼费,也由20名“嫌疑”被告分 担。
• 受害方毛某以共同危险行为为 由,将该幢楼18户人家告上法 院,索赔5万多元。
•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扔瓷片 行为不是18户人共同所为,不 算共同危险行为,应属于普通 侵权,应找到具体侵权者由其 赔偿。但由于证据不足、找不 到扔瓷片的人,故法院不支持 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 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案例评析:重庆“烟灰缸”案
1、判决结果:由一定楼上20户住户分担赔偿责任 2、判决的理由
(1)举证责任上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2)实体判决上适用公平原则 3、存在的争议 (1)判决结果有“株连”之嫌 (2)判决结果放纵了违法行为
二、两个典型案例引发的法律争议
(一)两个案例 (二)问题探讨
您比较支持哪种判决?请说说理由。
问题探讨:您比较支持哪种判决?请说说理由。
重庆“烟灰缸案”
广州“瓷片案”
•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现场,不能确 定是谁抛掷的烟灰缸并排除有人 故意伤害的可能。根据过错推定 原则,除事发当晚两户不在家外, 由一定楼上20户住户分担对受害 人郝某的赔偿责任。
(一)城市化进程加快:高楼时代来临
高楼时代来临
一、高空抛物:城市上空的痛
(一)城市化进程加快:高楼时代来临 (二)高空抛物: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危险性越来越大……
一个30克重的鸡蛋从4楼抛下来 就会让人起肿包,从8楼抛下来就可 以让人头皮破损,从18楼高甩下来就 可以砸破行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可 使人当场死亡。
没有明确的侵权人,谁来担责? 不明责任人高空抛物该适用何种归责原则?
三、不明责任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承担
(一)法理分析 (二)如何救济 (三)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法》之规定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 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 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社会公益活动
物 业 公 司 提 醒
二、两个典型案例引发的法律争议
(一)两个案例
案例一:重庆“烟灰缸案”
2001年5月11日凌晨1点,重庆市民郝某与朋友李某在 街上谈事情,被临路楼上抛掷的烟灰缸砸中头部,治疗终 结后留下了比较严重的残疾。公安机关经过侦查现场,不 能确定是谁抛掷的烟灰缸并排除有人故意伤害的可能。根 据过错推定原则,除事发当晚两户不在家外,由一定楼上 20户住户分担该赔偿责任。最后判决,包括精神抚慰金共 计178233元,由王某等20户住户共同赔偿,案件受理费 及其他诉讼费,也由20名“嫌疑”被告分担。
《民法通则》第126条:建筑物或者其 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 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 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案例评析:重庆“烟灰缸”案
1、判决结果:由一定楼上20户住户分担赔偿责任 2、判决的理由
(1)举证责任上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2)实体判决上适用公平原则
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 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 系已经形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现代法治
规范公权 ——行政法…… 保障私权 ——民商法…… 打击犯罪 ——刑法……
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
只有每个人都出于公平、 公正之心,承担起对这个社 会应尽的责任,我们所处的 社会才会更加安定、和谐 !
谢谢大家, 欢迎赐教!
三、不明责任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承担
(一)法理分析 (二)如何救济 (三)法律规定 (四)法条解析
(四)法条解析
1、从维护受害人权利的角度来看,有损害必须有救济
➢当受害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不给予救济即由受害 人承担侵害损失是极不公平的。
➢由业主承担侵害损失相对公平,并能有效维护受害 人的权利。
Hale Waihona Puke 2、从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看,有利于减少安全事故
一、高空抛物:城市上空的痛 二、两个典型案例引发的法律争议 三、不明责任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承担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 城镇人口 458438213,占36.22%。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 城镇人口 665575306,占49.68%。 城镇人口比重上升13.46个百分点。
一、高空抛物:城市上空的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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