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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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特点

当前信用卡诈骗特别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呈上升趋势,文章在分析当前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的特点、产生的原因基础上,就加强宣传教育管理,健全社会诚信体系;规范银行信用卡业务,提高信用卡服务质量;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打击信用卡诈骗犯罪;修改法律和司法解释,放宽恶意透支信用卡犯罪入刑的标准四个方面提出了治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对策。

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货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近年来随着信用卡的普及与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信用卡诈骗犯罪呈现高发、多发态势,成为当前金融犯罪中最突出、最严重的问题,严重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一、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的特点

在今年的全国公安机关经案会战统一行动中,我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了一大批经济犯罪案件,并相继移送审查起诉,仅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就有18件18人。分析这些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1、案件数量呈急剧上升趋势。1至10月,受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18件18人,占受案数的%。在以往的工作中,各银行对于透支信用卡的,不分恶意与善意,都统一移送法院执行部门处理,今年案件数量急剧上升,这虽然与公安机关的统一行动有关,但同时也反映了当前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严峻形势。

2、犯罪主体以中青年男性为主。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全部是男性,30至45岁的中青年占12人,这反映了中青年一代引领潮流、追求时尚、提前消费的时代特征。

3、透支信用卡主要用于购车、投资。因购车差钱、由汽车经销商提出办信用卡建议、并协助办理的有11起。

4、认罪态度好,退赃率高。在这18起案件中,公安机关接到银行报案,立案侦查后,透支信用卡的犯罪嫌疑人向银行交清本息的有13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向银行交清本息的有2人,还有3人至今因经济上的困难等原因至今还没有交清本息。

5、办信用卡过程中提供虚假的身份证明案件比例高。办理信用卡需要较高的门槛准入机制,一般要求是国家工作人员,对于经济收入要求是五万元以上。在受理的案件中,当事人通过请有关单位提供其是某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的虚假证明有8件,办理了信用卡后又透支。如犯罪嫌疑人何某是汽车经销商,其亲戚李某、易某到其处购车差钱,何某向二人提出了办理信用卡透支的建议,并帮二人到小学请人出具了李某、易某是小学教师、年收入五万元的虚假证明,何某为二人到银行各办理了一张可透支五万元的信用卡,各透支五万元,过了一段时间后,李某、易某先后将透支款五万元交何某要其还信用卡透支款,何某收到后没有还而是用于生意上的周转。

6、处理难度较大,不构成犯罪案件将占较大的比例。这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正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除通过请有关单位提供其是某国家机关、国

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的虚假证明的当事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外,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方面,其他案件当事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很难成立。

二、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的原因

1、公民法律文化素质不高,社会诚信体系缺失。所谓信用卡,最基本的字眼就是“信用”二字,要求持信用卡人讲求信用。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时间还不久,公民的法律、道德水准还不高,我国当前最缺少的是什么,可以说是最缺信用,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而受当前高消费、提前消费观念的影响及银行推行信用卡的急功近利,在这些观念背景影响下,从而导致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不断增多。

2、信用卡发放门槛过低,业务不规范。有的银行片面追求信用卡业务数量,随意放宽申请人、担保人的条件,简化申请手续。有的银行因业务突增,资信审查流于形式,把关不严。还有的银行委托中介机构营销信用卡,对申请人信息审核不规范、不到位,甚至代替申请人填写申请信息的情况时有发生。如在受理的案件中,当事人通过请有关单位提供其是某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的虚假证明有8件,这就增加了信用卡透支后有关当事人无经济能力偿还的风险。信用卡发放门槛过低、业务不规范、致使资信较低的人申请了信用卡甚至多家银行的信用卡,为透支消费、非法套现提供了极大的方便,是导致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高发、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3、对信用卡诈骗犯罪打击不力,一些构成犯罪的没有给予应有的刑罚惩罚。在以往的工作中,对于透支信用卡而不还本息的情况,各银行不分是恶意还是善意透支,一律移送法院作为普通的经济纠纷案件,通过执行程序加以解决,这一

方面造成一些案件即使是通过执行也执行不到位、银行损失无法挽回的不利后果,另一方面也放纵了对构成犯罪而没有刑罚处罚。而今年的情况是对这些透支信用卡而不还本息的情况,全部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而公安机关办理这批案件在法律适用、事实认定、侦查取证上还有很大的不足和欠缺,都以信用卡诈骗罪立案侦查,而事实上很多案件要证实当事人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等方面,是没有事实和证据证明的,从而很难认定他们犯罪,最终也就会丧失公安机关的威严,损害司法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4、惩治信用卡犯罪存在法律适用上的困惑。信用卡犯罪是一种新类型的刑事犯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这几类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同时规定恶意透支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对于什么是恶意透支,刑法也作了这样的明确规定“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因处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犯罪各地碰到的情况不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还存在不同的理解,以致于各地存在处理上的困惑。如对于持卡人的理解,就有不同的理解,法律意义上的持卡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到银行申请信用卡的我,但事实上,持卡透支的人不仅仅包括信用卡名称上的人,还有其他人,如借卡人,保存卡的人,往往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持卡人本人不会透支,但借卡人,保存卡的人透支,这些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持卡人,是不是可以认定他们持卡透支并进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为在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有一款是这样专门规定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这些人没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是通过借、保存等名义使用信用卡,就不好以持卡人认定,但如不认定,又会存在规避法律、处理不公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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