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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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

浅议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

恶意透支行 为的主体只能是合法持卡人, 理由是这与银行信用卡章程 有关恶意透支的规 定一致 , 非持卡人利用所持信用卡透支 , 不能以恶 意透支的罪名认 定。有 的学者 则指 出, 恶意透支 的主体包括两类 人:

来的, 具有诈骗罪的基本特 征, 而诈骗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 信
是 否 仅 限 于 合 法 持 卡人 , 法 学界 存 在 不 同 的观 点 。有 的 学者 认 为 , 刑

恶 意 透 支 型 诈 骗 罪 的 成 立要 件
( ) 体 一 客
行 为 人 使用 信 用 卡 进 行 诈骗 活 动 , 重违 反 了信 用 卡管 理 方 面 的 严 制 度 , 成 了 对 信 用 卡 管 理 制 度 的 破 坏 , 而 恶 意 透 支 型 诈 骗 罪 的 客 构 因 体 之 ~ 就 是 信 用 卡 管 理 制 度 。 外 , 用 卡 诈 骗 罪 是 从 诈 骗 罪 分 离 出 另 信
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般认为, 恶意透支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诈骗罪的主体是 已满 l 周岁、 6 具有辨认和
控制 自己行为能力 的自然人 。由于该罪是涉及 专门知 识的智 能型欺 诈罪, 实际生活 中, 在 具有信用卡方面的知识、 熟悉信用卡业务的人才 能实施这方面的犯罪 。 在这需要强调 的是 , 恶意透支 型信用卡诈骗罪 的主体一定要是合法持卡人 。对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 的主体
根据刑法第 16条第 2款的规 定, 9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 以非法 占
有 为 目的 , 过 规 定 限 额 或 者 规 定 期 限 透 支 , 且 经 发 卡 银 行 催 收 后 超 并
利 对于骗领信用 卡的 持卡人而言 , 其在 申领 信用卡时采取隐瞒事 实, 虚构身份等证 明材料 , 其所持 的信用卡在法律上为无效卡 , 因此就 没有透支权 。 恶意透 支是行 为人在拥有透 支权 的基础 上产生的, 而 是 行为人过分地利用 了这项权利 。 因此 , 意透 支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合 恶

最新-诈骗辩护词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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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辩护词诈骗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山东**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张**诈骗罪案的一审辩护人,依法为其提供辩护。

辩护人在开庭前通过查阅卷宗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现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辩护人对本案诈骗罪的定性不持异议。

二、本案被告人张**具有一系列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1、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张**在本案中系从犯,处于从属的地位,依法应该从轻处罚。

在犯罪中,被告人张**处于次要地位,诈骗的犯意是同案犯老*提起并策划的,被告人张**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实施的行为只有三个听从老*和刘**的指使在网上发布招聘信息,招聘到同案犯韩*和李**。

听老*的安排,让韩*办理两张银行卡,因王*要求在合同承租人处签字。

所实施的行为均是他人的安排和指使。

被告人张**在整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次要的,辅助作用,情节较轻微,社会危害性也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从时间上来说,被告人张**是后来加入的,不是犯意提起者,也不是犯罪组织者,被告人张**最初是以帮忙买车为目的参与本案中来的,根本没有去诈骗对方的想法和故意,在案件的发展中,数次想抽身撤回,都因同案犯刘**的劝阻,被动参与,在本案中不起主要作用的。

被告人张**2019年10月11日第一次的《讯问笔录》第十二页中部问在签合同时,你为什么签成刘**?答当时我是故意签的刘**,故意写错的,我不想让老*买到车。

问你为什么不想让他买车?答我很早就和刘**说我不想做了,我说我回家了,刘**和我说现在都走到这种地步了,不做也不行了,我就是已经觉得他骗人,我想抽身,不想参与他违法的事,刘**也想到了老*就是骗人,我和刘**说过这件事情,但是他就想挣这笔2万块钱,就不想走--被告人张**不是本案的组织者,策划者,纵观整个事件的产生、发展及该损害结果的产生,他只是盲目的跟随,在本案中起作用是次要的、辅助的,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辩护词怎么写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辩护词怎么写

妨害信⽤卡管理罪的辩护词怎么写现在,我们已经进⼊了互联⽹时代,越来越多的⼈习惯于出门不带钱只带卡,既轻便⼜安全。

然⽽,信⽤卡的⼤量流通也滋⽣了罪恶。

那么,与信⽤卡有关的妨害信⽤卡管理罪辩护词是怎样写的呢?今天,店铺⼩编将为⼤家带来对这个问题详细的解答,具体内容请仔细阅读下⽂。

妨害信⽤卡管理罪的辩护词怎么写(⼀)标题关于××妨害信⽤卡管理罪案的辩护词(⼆)前⾔某省某县法律援助中⼼接受被告⼈亲属的申请,指派本⼈担任其辩护⼈,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接受指派后,本律师会见了被告⼈,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并参与了本次庭审,现结合相关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构成妨害信⽤卡管理罪⽆异议。

2、被告⼈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应当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三)辩护理由1、被告⼈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是坦⽩,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的全部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七条第三款规定,是坦⽩,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贯表现较好,⽆犯罪前科,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犯罪起因也是因为法律意识淡漠,在他⼈的影响下不慎⾛上犯罪道路。

被告⼈⼿中的银⾏借记卡均是通过⽹络从熟识的⼈⼿中购买的,且购买的都是只能存取款不具有透⽀功能的银⾏借记卡,其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3、被告⼈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庭审中⾃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被抓获后即对⾃⼰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今天的庭审中也⾃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他已深刻认识到⾃⼰的错误,并深感后悔,愿意积极改造,重新做⼈。

(四)结尾综上所述,被告⼈具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请法庭充分考虑本案的事实、情节及被告⼈的实际情况,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给其⼀个改过⾃新的机会。

(五)写明辩护⼈姓名,并注明具体⽇期。

辩护词 诈骗罪(认罪认罚)

辩护词  诈骗罪(认罪认罚)

辩护词| 诈骗罪(认罪认罚)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xxx的委托,依法指派本所xxx、xxx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参与本案庭审活动,辩护人经与被告人确认案情、翻阅案件材料,现根据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x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涉嫌诈骗罪及认定的诈骗金额不持异议。

二、从本案的量刑来看,被告人xxx具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

(一)被告人xxx具有坦白情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x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构成坦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希望法庭能够给予被告人xxx改过自新的机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xxx系初犯、偶犯,此前并无犯罪前科,一贯表现良好。

根据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出具的《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通过一系列公安网络信息查询系统查询、比对,并未在上述系统中查询到被告人的违法犯罪经历。

被告人xxx在此次案件发生之前,一直是遵纪守法的良好公民,不曾做过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

本次犯罪系法律意识淡薄而触犯刑律铸成大错,希望法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xxx从轻处罚,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三)被告人x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xxx在本案中仅是作为“业务组长”主要负责业务小组日常管理,并未负责公司总体运营管理、财务管理等核心业务,也没有对各点位开展综合管理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之规定,应当对被告人xxx从轻、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xxx认罪态度好,积极悔罪,愿意认罪认罚。

被告人xxx于2022年xx 月xx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自身的犯罪行为认罪认罚。

不论是公安侦查阶段还是检察机关公诉阶段,xxx均主动、积极配合侦查人员的侦查、讯问,毫无保留的陈述案件的来龙去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诈骗罪辩护词(无罪辩护)

诈骗罪辩护词(无罪辩护)

诈骗罪辩护词(无罪辩护)
尊敬的法庭:
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谨以此辩护词陈述以下观点,为被告辩护无罪。

本案的事实与证据均无法证明被告实施了诈骗行为,因此本辩护词旨在澄清案件真相并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首先,我们坚信被告是无辜的。

被告是一个诚实正直的人,他在社区中的声誉良好,多年来一直遵守法律法规。

被告从未有过任何与诈骗相关的行为,也没有从事过非法活动。

因此,基于被告的良好声誉和过去表现,我们认为被告在本案中是无罪的。

其次,关于此案的证据不足以支持被告的有罪判决。

在审理过程中,我们注意到控方提供的证据存在瑕疵和推测性。

控方不能提供直接的证据证明被告有意诱骗他人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证据中的关键信息不明确,无法证明被告的罪行。

因此,我们要求法庭严密审查控方提供的证据,并对其真实性进行质疑。

最后,诈骗罪必须满足故意欺骗他人、获取不当利益的要求。

然而,在本案中缺乏明确的证据证明被告具备这些故意和目的。


们承认此案中有金钱交易和程序上的争议,但这不能成为指证被告
实施诈骗的充分证据。

被告的行为可以解释为商业交易中的纠纷,
而非故意欺骗。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的良好声誉、证据的不足以及诈骗罪的要求,我们请求法庭对被告作出无罪判决。

为了维护正义和社会公平,我们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审理本案,确保被告得到应有的合法权益。

感谢法庭的审理。

被告辩护律师 [姓名]。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解析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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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西 省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第2 2卷
型 恶意透 支的分 界岭 1 般违 法 性 恶 意 透 支 不 构成 犯 罪 。所 谓 透 .一
三、 对两 种犯罪 性恶意 透 支设 定“ 催收 不 还” 的

行催 收后 仍 拒不归 还是 犯罪 性恶 意透 支行 为 的一 个 客 观方 面 , 又是推 定 非 法 占有 目的 的重 要 依 据 。但
是 推定过 程 中, 区 别具 有 主观 恶 性 的 拒不 归 还 与 要
存在 合理 客观 因素 的 不 能归 还 。前 者 是 主 观 不愿 ,
属 于恶意 透支 , 者是 客观 不能 , 后 本质 上属 于善 意透
支 中 的不 当透支 。信用 卡 的透支 本身 是一 种高 风险
的业 务 , 银行应 充 分意 识到 其风 险成本 , 如果 持 卡人 在透 支后 , 属有 不 可抗 力 等 正 当理 由客 观 上 不 能 确 归还 的 , 基于刑 法 的谦抑 性 , 不应作 犯 罪处理 。 司法 实践 中 , 行为 人有 下列行 为 , 以认 定 其具有 非法 占 可

者 根本 没有 能力 归还 。犯 罪性 恶意 透支 属于恶 意透
支, 当然 在认 定 时必 须 以非 法 占有 为 目的。行 为 人 有 客观 构成 要件 中的 违法 行 为 , 不 具 有 非法 占有 但 透 支款 项 的 目的时 , 能 认定 为恶 意 透 支 型信 用 卡 不 诈 骗罪 , 而应 定性 为 善意透 支 中的不 当透 支 , 担行 承 政 责任或 者 民事 责任 。 行 为人 是否具 有 非 法 占有 目的 , 般通 过 客 观 一 行 为推 定 , 过 限额或 者超 过期 限透 支 , 经发 卡银 超 且

浅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四个问题

浅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四个问题


银行催收 的; ( 四) 抽逃 、 转移 资金 , 隐匿财 产 , 逃 避还款 的 ; ( - f) 使 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 动的 ; ( 六) 其他非法 占有 资金 , 拒不 归 还的行为 。 ” 这六种情形不可谓不详细 。但是实践 中对 主观 目的 的认定还 应该综合 其他多个 方面 的因素加 以判 断 , 应 该具体 问题 具 体分析 , 视具体情 况而定 , 不 能一概 而论 。 三、 什么是“ 经 发 卡 银 行 两 次 催 收 后 超 过 三个 月 仍 不 归 还 ” : 恶 意 透 支 型 信 用 卡 诈 骗 罪 的 客观 要 件 当信用卡账户发生超过规定 的限额 或者 规定 的期 限透支 的情 况后 , 发卡银行为 了有 效 回笼 资金 , 控制信 贷风 险 , 会 将信用 卡账 户 转入“ 逾期账户 ” , 这 即意 味着催 收程序 开始 了 。而两高 解释 中 明确的 “ 经发卡银行 两次催 收后超 过三个月仍 不归还 ” , 无 疑方便 了司法 实践 中的判断和把握 。但仍然有一些 “ 催收” 相关 问题需要 细致认 定和严谨操作 。 关于催收方式 的认定 。在司法 实践 中 , 一般 需要 收集 银行催 收记 录作 为证据 。银行的催收方式实践 中并 没有 特定 的要求 。银 行 一般会采用短信催 收、 电话 催收 、 信件 催收 等方式 , 其 内部也有 专 门的电脑 程序对整 个催 收 过程 进行 记 录 。那 么两 次催 收 的方 式, 是否仅限于书 面催 收 , 还是可 以包括其他催 收方式 ?因为刑法 第 1 9 6条和两高解释都没 有严格 限定 , 且 两次催 收 的 目的在于促 使 持卡人 能在限定 的三个月 内还款 , 所 以两 次 催 收 可 以 是 书 面 催 收, 也可 以是 电话 、 邮件等其他形式 的催 收。因为发卡银行 使用其 他 方式进行 催收后 持卡人仍 不归还 的, 银行 方面也 同样造成 了经 济 损失 , 依然能 同样 推定出持卡人具有非法 占有为 目的 , 构成恶意 透 支行 为 。 关于还款期 限的起算 。两 高解 释为持卡人设定了三个月 的展 期, 但这个展期究竟何 时开始起 算?依字面解释 , 三个 月宽限期应 当从 银行第 二次催 收完成时起算 , 只要持卡人 在第二 次催 收后至 立 案之 时超 过三个 月仍未还 款 , 便 可继续考 量金额 与作为主观违 法 要素的非法 占有 目的等 问题 。但在实 践 中, 银行 在完成 两次催 收后往 往继续对持卡人 催收 。所 以 , 计 算三个 月期 限的起 算点就 很 重要 , 如果从最后 一次催收结束开始计算 , 就会不合理地延长 了 认 定恶意透支 的时间 , 更 可能使银行失去主动催收欠款之积极性 。 关 于 两 次 催 收 间 隔 的 认 定 。两 高 解 释 规 定 了 “ 两 次催 收” , 显 然是强化 持卡人对 欠款透支 情况 的知 晓程度 , 也是 给持卡人设定 个合 情 、 合理 的反应期 间 , 在两次催 收之间增加 宽限期 。催收 间 隔过短或过长 , 对银行 和持卡人都不利 , 只间隔一两天就进行第二 次催收 , 没能 真正 给持卡人必要 的还款时 间; 如两三个月过后才进 行 第二次催收 , 透 支人 可能早 就逃 之 天天 , 起 不 到打击 犯 罪 的作 用, 也给银行带来 不必 要 的经济损 失。一般 发卡行 透支期 限为一

诈骗案辩护词(缓刑案例)

诈骗案辩护词(缓刑案例)

诈骗案辩护词〔缓刑案例〕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和在座的各位法律专家:首先,我代表被告方对此案表示深深的悔过和抱歉。

同时,我也要向法庭表达我们对受害者遭受的损害感到的深深的遗憾。

然而,我要强调的是,被告方是一名普通职员,他在公司只做了短暂的时间,并不具备足够的知识和经历来应对这样一场复杂的诈骗案。

被告方并不是该案的筹划者或幕后操纵者,而是作为一名被利用的工具。

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应当在判决时考虑到他的个人情况,并给予他一个为自己犯下的错误归还的时机。

其次,我们要重申的是被告方一直以来都是一个无前科、良好表现的公民。

他积极参与社会活动,也一直以来对家庭负责任。

这次事件对于他和他的家人来说是一个宏大的打击和教训,他已经对自己的行为深感懊悔,并保证将改正自己的错误,并且在将来遵守法律。

另外,被告方的犯罪行为并没有给社会带来特别严重的后果。

虽然他通过诈骗手段获得了假设干财产,但损失仍然被限制在较小的范围内。

他并没有对别人的生命、财产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因此,法庭应该在判决时将其轻罪化,并考虑给予他缓刑的时机。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被告方已经表示愿意积极配合警方,并全力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他已经找到了一份安定的工作,愿意用自己的收入来归还受害人的损失。

这说明他已经开场自我反省,并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这种积极的态度应该得到法庭的认可和鼓励,并考虑给他一个改正自新的时机。

综上所述,尽管被告方犯下了诈骗罪,但考虑到他的个人情况、过去的良好表现、以及他已经开场积极改正错误的态度,我建议法庭给予被告方一个轻罪判决,并通过缓刑的方式监视他的行为,以确保他会继续改正自新,为社会做出积极的奉献。

谢谢法庭的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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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
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会见了被告人,向其询问了案情,听取了被告人的辩
解,并查阅了本案的有关卷宗材料。为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履行辩护人
职责,协助公诉机关正确适用法律,现根据本案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本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有异议。事实与理由
如下: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因为其没有非法
占有的主观故意。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
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本案中,被告人一直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犯罪故意,主要体现在以下
几点:
(一)由于公司经营的原因,从2010年申请信用卡以后一直保持着良
好的用卡记录。直到2013年,其贸易公司在香港投资出现问题,一时资金
周转不灵。当时透支的时候,公司经营还比较正常,原来本打算按期偿还,
但遇到资金链断裂,并非主观上想去非法占有。透支的时候,被告人没有
肆意挥霍,款项是用于其公司经营,且当时是有还款能力的,仅仅只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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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经营情况突变导致一时无法还款。
(二)被告人在知道偿还不了信用卡贷款后,曾四处筹措资金还债,
并将唯一一套住房挂在网上出售,但由于当时房子为学区房,小孩读书占
了指标,卖房一时比较困难,资金一直无法到位。被告人并没有逃避银行
的催收,也没有转移资产,而是一直有着积极还款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
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被告人在透支后曾多次找到银行向其说明情况,并询问银行是
否愿意贷款让其偿还。银行表示暂不能贷款,于是被告人又跟银行协商其
他的还款方式,并表示一借到钱或一卖了房就立即偿还。被告人在被控制
后,其亲友也向银行偿还了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及应收费用,银行亦向
侦查机关出具建议不予追诉的意见书。
(四)被告人的透支行为不具有主观故意。
信用卡透支本身就是一项高风险的业务,银行应充分意识到其风险成
本,持卡人在透支后确有不可抗拒的正当理由客观上无法偿还的,鉴于刑
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谦抑,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
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
控制犯罪。因此,刑法的谦抑性具有限制机能,在现代法治社会,这是刑
法应有的价值意蕴。基于这种对刑法功能二重性的科学认识,谦抑性就成
为现代刑法追求的价值目标。】,不应作犯罪处理。
(五)被告人自己经营公司并有一定的员工需要养活。
被告人自己经营公司,一直守法经营,不仅为珠海建设创造了税收,
3

也提供了不少的就业机会。珠海的建设和发展需要像被告人这样的公民做
出努力,希望法庭能够予以考虑。
综合以上,被告人并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没有非法占有
为目的的主观犯罪故意。被告人在珠海有公司有房产,积极跟银行协商处
理,积极筹集资金还款,愿意筹钱并卖房偿还透支款,主观状态与一开始
办卡就是想透支不还的行为人的主观是有区别的,其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
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作为被害人的信用卡发卡银行存在过错。
发卡银行对信用卡透支问题同样负有责任。目前,各家商业银行为开
拓市场份额,都在盲目扩大信用卡客户数量,对信用卡申请人提供工作证
明、收入证明等基本资料粗略审查或者仅形式审查。信用卡的初始额度为
20万元,发卡银行未经持卡人同意的情况下,自行上调信用额度到40万元,
增加了透支的风险;在信用卡日常管理中,也没向持卡人就信用卡透支的
风险及承担的法律责任,履行重要提示或告知义务。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
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不知不自觉地掉进信用卡透支的陷阱,在日
后不能还款时久拖而被认定为恶意透支。
若银行能在持卡人申请办卡时仔细审查及时发现制止不符合规定的发
卡行为,并在日后信用卡管理中,加强风险防控措施,那么既可避免给银
行造成损失,也不会导致持卡人触犯刑法。对此,辩护人认为银行有不可
推卸的责任。
三、在被控制后已偿还全部本金、利息及应收费用。
4

在被控制后,已将透支的信用卡本金、利息及应收费用全部还清。鉴
于其没有社会危害性,请法庭考虑其情节轻微,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
原则,且在银行已建议不予追诉的情况下,缩小打击面,认定无罪。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起诉书认定被告人信用卡诈骗罪,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被告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请法庭采纳。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广东融聚律师事务事务所


律师

二〇一四
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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