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
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流程

一、如何认定贷款诈骗罪1、贷款诈骗罪与非罪的区别。
贷款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而贷款纠纷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与贷款人之间在签定、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纠纷。
2、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处理。
根据刑法第193条规定,贷款诈骗罪的主体中不包括单位,因此,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3、司法实践中的冒名贷款行为的性质。
首先讨论共同犯罪中的情况。
行为人与其他人相勾结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可以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共犯。
如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高利转贷为目的,与其他人相勾结,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的,对该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以高利转贷罪定罪处罚。
二、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流程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犯罪嫌疑人在办卡开户时的登记资料或被盗用、冒用信用卡用户的资料。
4、被骗款项的银行帐单,银行催收通知凭据。
如果欠款金额达1万元的,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进行信用卡诈骗立案程序,一般要经四个月左右的时间,才会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三、贷款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但上述“数额较大”的规定,已经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条所变更。
该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因此,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贷款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应为2万元,“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已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四条执行,即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金融诈骗之信用卡诈骗罪理论与实务

一、概念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既对国家有关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具体来讲是信用卡的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时也给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产生损害。
犯罪对象是信用卡。
所谓信用卡,是指信用卡公司(包括各类发卡机构)以持卡者的信用为条件,发给持卡人的用于购买商品、取得服务或者提取现金的一种信用凭证。
以此凭证,持卡人可以到指定的地点进行消费,接受服务,如到商场、商店购买物品,到宾馆、饭店、娱乐场所享受服务等,而不必支付现金。
尔后由信用卡指定消费的地点通常称为信用卡特约商户向发卡行支付款项,发卡行再从持卡人所存取的款项中扣除有关消费费用。
同时,持卡人还可以凭卡到发卡机构指定的营业网点存取现金,信用卡只能供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更不能典当或抵押。
信用卡,就其内容而言,一般应包括:(1)在卡片的正面上,应印有信用卡公司设计的图案、公司名称及信用卡名称,并有信用卡专用标志或防伪暗记;(2)用打卡机将信用卡公司的代号、信用卡号码、持卡人姓名、有效期等内容用凸起的字码打在卡上,以便在使用时可用压卡机将这些内容复写在签字单上;已在信用卡的背面预留持卡人的签字,用之与签字单上的字体相对较。
一般还印有发卡公司诸如限用范围、支付货币种类限定等的简单声明;(3)在背面设置一条磁带,记录持卡人的有关资料与密码,以供电脑终端或自动柜员机鉴别真伪。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其具体行为表现为: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所谓使用,包括用信用卡购买商品、在银行或者自动取款机上支取现金以及接受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
这里“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本法第l77条规定的伪造的信用卡,即使用各种非法方法制造的信用卡。
“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研究

“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研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信用卡已经成为许多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同时,由于信用卡的使用越来越普及,一些不法分子也开始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行为。
其中,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是一种常见的信用卡诈骗手段。
本文将介绍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几个实际案例。
一、法律规定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利用虚假情况冒用他人姓名、账号、信用卡等信息,以达到非法获取财物的目的,即构成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
对于此类犯罪行为,我国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最高可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案例分析1.江苏扬州冒用型信用卡诈骗案2019年11月,江苏扬州市公安局侦破了一起涉及13个省份的特大冒用型信用卡诈骗案。
犯罪嫌疑人使用冒用他人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通过特定的通道获取信用卡授权码,并用于在各地银行ATM机上提取现金。
该案涉及金额达1000余万元,涉及受害人300余人,其中包括境外受害人。
2.山东泰安冒用型信用卡诈骗案2020年3月,山东泰安市公安局破获了一起利用冒用银行电话诈骗的冒用型信用卡诈骗案。
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络上的银行客服电话,以冒用银行客服的方式,向受害人要求提供个人信息,以便进行“卡升级”等操作。
在得到受害人的相关信息后,犯罪嫌疑人再使用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方式,进行转账等操作。
3.广州冒用型信用卡诈骗案2021年2月,广州市公安局破获了一起冒用型信用卡诈骗案。
犯罪嫌疑人通过编造虚假的住宅楼盘信息,骗取受害人购买假房产的方式,获取到了大量的受害人个人信息,包括银行卡、身份证等信息。
再利用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方式,进行网购等消费,损失金额高达10余万元。
总结: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是一种经常出现的信用卡诈骗手段,我们应当警惕这种犯罪行为。
同时,在日常生活中,也要提高个人的信息保护意识,避免把个人信息泄漏给不法分子,以免受到经济损失的侵害。
三、预防措施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提高个人对于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预防能力,包括以下几点:1. 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不将个人敏感信息留给陌生人或非正规机构。
借贷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We improve ourselves by victories over ourselves. There must be contests, and we must win.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借贷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现在有很多的大学生为满足自己的经济需求,在不少的贷款机构进行小额贷款。
但是由于大学生的消费观念的不成熟,往往会对多个贷款机构进行贷款,不小心就构成借贷诈骗罪,对广大大学生的损害是很大的。
如果是的话,贷款机构就可以向当地执法部门进行报案。
下面请看关于借贷诈骗罪的立案标准的详细内容,希望对广大网友们有很大的帮助。
一、概念及其构成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相关法律规定《商业银行法》第八十条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条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2019

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2019一、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一)危险驾驶罪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吸收存款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三)集资诈骗罪1.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集资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四)信用卡诈骗罪1.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恶意透支信用卡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一、恶意透支信用卡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恶意透支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恶意透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即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催收”既包括书面催收,也包括口头催收,但仅限于对持卡人催收,对保证人或者持卡人家属催收的,不属于“催收”。
对于误用他人信用卡或者经持卡人同意而使用他人信用卡的不认定为犯罪。是否属于恶意,看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体现在: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注: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盗窃罪。盗窃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盗窃他人真是有效的信用卡但不使用的,不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二、信用卡诈骗罪所需证据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行为的动机、目的及预谋情况; (3)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 (4)所使用信用卡的类型、来源; (5)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的知情人、经办人; (6)诈骗数额、牟利、营利、挥霍情况; (7)是否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查处、处罚等; (8)共同犯罪的,问清犯罪嫌疑人之间关于犯意提起、分工、具体实施等情况。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2)被害人陈述案发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结果; (3)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情况; (4)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信用卡类型、作案方法。 3、证人证言 (1)银行工作人、知情人员的证言;
(2)作废信用卡、被冒用信用卡的原卡持有人证言。 4、物证、书证 (1)作案使用的伪造、作废、冒用、恶意透支信用卡原物及照片; (2)银行被骗款项账单、记账凭证、被恶意透支的款项账单; (3)作废、冒用、恶意透支信用卡办理信用卡影印件; (4)嫌疑人诈骗所得赃款和利用赃款所购买的物品实物及照片。 5、鉴定结论 司法审计报告、文检鉴定等。
信用卡诈骗罪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0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年11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6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三)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三)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第二条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持卡人”的界定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持卡人”的界定摘要: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持卡人的界定,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分歧。
对于持卡人范围的界定,应当提倡规范意义上持卡人概念。
在此意义上,恶意透支的持卡人是指基于真实身份信息,与银行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申领人。
关键词: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一、问题的提出刑法第196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的五种使用类型,根据获取信用卡的来源,可分为伪造信用卡的人、骗领信用卡的人、使用作废信用卡的人、冒用信用卡的人、捡拾信用卡的人、抢劫信用卡的人、信用卡的申领人、盗窃信用卡的人。
信用卡诈骗罪侧重于行为人的使用行为,则上述类型的行为人无论是通过非法或者是合法行为获得信用卡之后使用的都可称之为实际用卡人,由此造成信用卡的实际使用人与申领人存在不一致的情形。
例如,如果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信用卡之后恶意透支的,能否认为属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持卡人?对持卡人的正确理解,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准确适用。
因此,以下将展开对持卡人概念的分析。
二、“持卡人”概念的观点梳理在学界中,对于持卡人的认定尚未形成统一共识。
对于持卡人范围的界定,主要存在以下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持卡人是广义概念,持卡人包括排除刑法196条明文规定的不属于恶意透支持卡人的其他情形之外的所有使用者,即持卡人是排除刑法明文规定的不属于恶意透支持卡人的“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和“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之外的所有使用者。
[1]该观点所界定的持卡人范围是指除“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和“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之外的使用者都可认为是持卡人。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于持卡人范围的界定不能过于严苛,也不能过于宽泛,恶意透支持卡人的范围包括在银行实际登记的持卡人,以及相应限度但不完全的实际使用者。
[2]依此观点,对于采用虚假资产证明文件获得信用卡的使用者来说,其与银行之间的合同并不因虚假骗领行为而无效,行为人恶意透支的,银行仍可根据其提供的有效身份信息进行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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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
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
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2、恶意透支,数额
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一、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
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4条的规定,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
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
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就《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2018年10月有修改,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的规定来看,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
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1、数额较大: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
2、数额巨大: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
3、数额特别巨大:在五十万元以上
(二)恶意透支。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
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
三个月仍不归还。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
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
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
的本金。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
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
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
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就《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2018年10月有修改,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的规定来看,
1、数额较大: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
2、数额巨大: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
3、数额特别巨大: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比较常见的就是恶意拖欠不还的情况,
此时要求达到了规定的数额之后,那么才有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
罪。所以,一般在恶意拖欠信用卡的时候,并不是必然就要坐牢。
通常属于民事纠纷,自然就会按照民法上面的规定来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