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合集下载

矛盾纠纷化解方案

矛盾纠纷化解方案

矛盾纠纷化解方案第1篇矛盾纠纷化解方案一、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矛盾纠纷日益增多,对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活造成一定影响。

为了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具体情况,制定本矛盾纠纷化解方案。

二、目标1. 及时发现并预防潜在的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2. 妥善处理已发生的矛盾纠纷,确保各方合法权益。

3. 提高当事人法治意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基本原则1. 尊重事实,公平公正。

2. 依法依规,确保合规性。

3. 以人为本,关注当事人合法权益。

4. 灵活多样,注重实际效果。

四、组织架构1. 成立矛盾纠纷化解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2. 设立矛盾纠纷化解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处理,收集、整理、分析矛盾纠纷信息。

3. 设立专业调解小组,负责具体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五、具体措施1. 信息收集与排查(1)建立矛盾纠纷信息收集网络,通过多种渠道收集矛盾纠纷信息。

(2)定期对重点领域、重点群体进行排查,及时发现潜在矛盾纠纷。

2. 预防与预警(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当事人法治意识。

(2)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对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进行预警。

3. 调解与处理(1)明确调解原则,确保调解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2)采取灵活多样的调解方式,如单独调解、联合调解等。

(3)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全面了解矛盾纠纷事实。

(4)依据法律法规,公平公正地提出调解方案。

(5)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确保调解结果得到有效执行。

4. 回访与反馈(1)定期对已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回访,了解当事人满意度。

(2)及时收集回访信息,对调解工作进行总结和改进。

5. 培训与提高(1)加强对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调解能力。

(2)定期组织调解工作经验交流,分享成功案例。

六、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落到实处。

2. 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3. 加大经费投入,保障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所需。

化解社会矛盾三者关系的措施

化解社会矛盾三者关系的措施

化解社会矛盾三者关系的措施社会矛盾是社会发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而化解社会矛盾是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重要任务。

在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中,三者关系(政府、社会和个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政府、社会和个人三者关系的角度出发,探讨化解社会矛盾的措施。

首先,政府在化解社会矛盾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政府应当积极主动地进行政策调整和制度改革,以解决社会矛盾的根本问题。

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矛盾的监测和研究,及时了解社会矛盾的发展趋势和表现形式,为化解社会矛盾提供科学依据。

政府还应当建立健全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通过法律手段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

此外,政府还应当加强对社会矛盾的宣传和引导,引导社会舆论,凝聚社会共识,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其次,社会在化解社会矛盾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社会应当积极参与社会矛盾的化解,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组织和社会活动,促进社会矛盾的协调和解决。

社会应当加强对社会矛盾的调解和协商,促进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平衡,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

社会还应当加强对社会矛盾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成员的法制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最后,个人在化解社会矛盾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个人应当增强社会责任感和法制意识,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社会秩序。

个人还应当加强对社会矛盾的理解和认识,积极参与社会矛盾的化解,通过自身的努力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个人还应当加强对社会矛盾的宣传和引导,引导社会舆论,凝聚社会共识,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综上所述,化解社会矛盾需要政府、社会和个人三者共同努力。

政府应当加强政策调整和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加强对社会矛盾的宣传和引导;社会应当积极参与社会矛盾的化解,加强对社会矛盾的调解和协商,加强对社会矛盾的宣传和教育;个人应当增强社会责任感和法制意识,积极参与社会矛盾的化解,通过自身的努力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只有政府、社会和个人三者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如何构建社会矛盾多元化协同化解机制

如何构建社会矛盾多元化协同化解机制

如何构建社会矛盾多元化协同化解机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矛盾也越来越多样化,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广泛。

如何化解这些矛盾,保持社会稳定,成为了我们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

在这个问题的解决过程中,构建社会矛盾多元化协同化解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一、构建社会矛盾多元化协同化解机制的意义构建社会矛盾多元化协同化解机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意义重大。

社会的发展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矛盾和冲突,这些矛盾和冲突会给社会带来一定的阻力,阻碍社会的发展。

因此我们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化解这些矛盾和冲突,使社会能够顺畅地发展。

二、构建社会矛盾多元化协同化解机制的基本原则构建社会矛盾多元化协同化解机制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多主体协同。

社会矛盾的产生是由多个主体之间的矛盾引起的,因此在解决社会矛盾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各个主体的利益和诉求,通过协商等方式达成一致。

2、因地制宜。

不同地区的社会矛盾情况是不同的,需要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采取不同的解决办法,因地制宜。

3、科学性。

在处理社会矛盾的过程中需要科学地制定方案和策略,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来解决问题。

三、构建社会矛盾多元化协同化解机制的具体措施1、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

加强对各种社会矛盾的监测和预测,根据情况建立适应性强的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

2、建立多元化的矛盾处理机制。

平衡各种矛盾主体的利益,建立多元化的矛盾处理机制,采用协商、仲裁、调解等方式解决社会矛盾。

3、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矛盾解决能力,让社会成员了解自身权利和义务,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4、加强社会组织和人力资源建设。

建立专门的社会组织和人力资源机构,负责各种社会矛盾的处理和解决,增强社会组织和人力资源的专业化和专业水平。

5、开展社会矛盾研究和咨询服务。

加强社会矛盾的研究和调查,制定解决矛盾的科学方案和策略,并提供咨询服务。

四、总结构建社会矛盾多元化协同化解机制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多方面的协作和努力。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也随之不断增加,解决社会矛盾的方法已经渐渐成为我们工作和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法治作为国家治理的核心理念之一,越来越多地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两个方面来探讨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一、法治思维在解决社会矛盾过程中,我们需要贯彻的是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是指以法为基础,以法为准则,依法办事,尊重法律,推进法治建设的思维方式。

具体地说,法治思维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尊重法律尊重法律是法治思维的核心。

法律是治理社会的基础,也是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基石。

因此,在解决社会矛盾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尊重法律,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来处理问题,不能随意违法。

2.以法为准则法律是社会行为的规范,是对社会矛盾进行处理和解决的准则。

在处理社会矛盾的过程中,我们必须遵循法律的准则,以法为依据,既不能容忍违法行为,也不能随意扩大事态,更不能采取暴力手段来解决矛盾。

3.依法办事依法办事是实现法治的关键。

无论是政府还是公民,在处理社会矛盾时,都必须遵循法律规定,依法处理,切不可采取违法手段,更不可利用职权或群体优势压制他人,以迫使对方妥协或屈服。

二、法治方式在解决社会矛盾的过程中,法治方式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

具体地说,法治方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倡导和使用合法手段倡导社会矛盾当事人使用合法手段来解决问题,如申请诉讼、调解、仲裁等。

同时,也要对使用非法手段的当事人给予必要的制裁,以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权威。

2.加强法律教育加强法律教育是化解社会矛盾的另一有效方式。

法律教育既可以是广大公民的法律知识普及,也可以是相关职业人员的法律培训和业务讲解。

只有更多的人了解法律,才能避免社会矛盾的发生和扩大。

3.建设法律服务机构建设法律服务机构是法治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方式。

法律服务机构是指政府、司法机关和律师等专业机构或人员,为公民和组织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以便他们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范围内解决争议和纠纷。

矛盾纠纷化解主要做法和先进经验

矛盾纠纷化解主要做法和先进经验

矛盾纠纷化解主要做法和先进经验矛盾纠纷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问题。

为了保障社会和谐稳定,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加强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化解。

以下是矛盾纠纷化解的主要做法和先进经验。

一、加强调解、仲裁机制建设建立健全调解、仲裁机制,是有效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

调解、仲裁机构应该建立在法制基础上,具有独立、公正、及时、方便的特点。

同时,应该加强对调解员和仲裁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素质,促进其更好地履行职责。

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民法律意识针对社会矛盾纠纷中出现的各种现象,政府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向全体公民普及法律知识,帮助其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

三、推进责任机制建设矛盾纠纷的化解需要切实推进责任机制建设。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职责监管和问责制度,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确保矛盾纠纷及时、公正、有效地解决。

四、倡导和谐文明的社会风尚通过加强社会建设和文明教育,形成和谐文明的社会风尚,引导公民文明与道德意识的提高,从根本上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

政府应该积极营造社会和谐稳定的氛围,倡导“互帮互助、相互尊重、理性沟通、和谐共处”的文明理念。

五、积极推进基层民主建设在矛盾纠纷化解过程中,基层民主建设发挥着重要作用。

政府应当积极推进基层民主建设,完善居民自治机制,加强志愿服务队伍建设,增强社会组织的服务能力。

在社会矛盾纠纷的处理中,充分发挥基层群众代表和社区委员会作用,加强沟通、协作和协调,推动矛盾纠纷的化解。

以上是矛盾纠纷化解的主要做法和先进经验,主要包括加强调解、仲裁机制建设、加强宣传教育、推进责任机制建设、倡导和谐文明的社会风尚和积极推进基层民主建设等方面。

这些措施有利于加强社会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化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社会矛盾化解中的多元主体协调如何实现

社会矛盾化解中的多元主体协调如何实现

社会矛盾化解中的多元主体协调如何实现在当今社会,各种矛盾层出不穷,如经济发展不平衡带来的贫富差距矛盾、城市化进程中的征地拆迁矛盾、社会转型期的价值观冲突矛盾等等。

这些矛盾的存在不仅影响着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也制约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要有效地化解这些矛盾,仅仅依靠单一的主体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和协调。

多元主体协调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能够整合各方资源,形成强大的合力。

不同的主体拥有不同的资源和优势,如政府具有权威性和政策制定权,社会组织具有专业性和灵活性,企业具有资金和技术优势等。

通过协调各方资源,可以实现优势互补,提高矛盾化解的效率和效果。

其次,多元主体协调能够增强矛盾化解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当多个主体共同参与决策和执行过程时,可以避免单一主体的片面性和主观性,使矛盾化解的结果更能被各方接受和认可。

此外,多元主体协调还能够促进社会的参与和共治,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多元主体协调面临着诸多挑战。

观念上的差异是一个重要的障碍。

不同的主体在价值观念、利益诉求和工作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这可能导致在矛盾化解过程中出现分歧和冲突。

例如,政府可能更注重整体利益和公共秩序,而企业可能更关注经济效益,社会组织可能更关注个体权益和社会公平。

如果各方不能充分理解和尊重彼此的立场,就很难达成共识和合作。

信息不对称也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在社会矛盾化解中,各方主体所掌握的信息往往是不全面、不准确或不一致的。

这可能导致决策失误、行动迟缓或协调不畅。

例如,政府可能对基层的实际情况了解不够深入,企业可能对政策法规的变化缺乏及时的了解,社会组织可能对矛盾双方的真实需求把握不准。

此外,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和协调平台也制约了多元主体的协调。

在矛盾化解过程中,各方主体之间需要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和协调,但目前往往缺乏这样的机制和平台。

例如,不同部门之间存在着职责不清、权限不明的情况,导致推诿扯皮;不同主体之间缺乏常态化的交流渠道和合作机制,难以形成协同效应。

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措施

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措施

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措施
1 社会问题的成因
近年来,我国社会矛盾纠纷的层出不穷,不断震动着每个人的心灵。

这种现象的产生有多重成因,首先,社会分层问题逐渐显现,尤其是贫富悬殊差距的扩大,导致不少弱势群体处于经济拮据及歧视困境之中;其次,对复杂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思想的深度认知匮乏,不能准确把握社会秩序,处理和谐社会关系;最后,背后出现了一些不法分子为不正当利益而介入到社会矛盾纠纷中,加剧了社会矛盾纠纷的影响。

2 有效解决问题
为解决这些社会矛盾纠纷,国家应采取多种措施。

首先,加强立法领域的完善,深化和广泛地发动法律法规教育,加强社会公德思想的普及,引导群众正确认识法律法规,以期建立更加正常正确的社会关系;其次,及时向社会公众提供法律援助,给予弱势群体有利的社会维权渠道,以此减轻社会关系的紧张;最后,加强打击力度,严厉惩治未按法律规定行事的不法行为,以正名正视,不让违法犯罪把持住公共权益。

3 积极发挥作用
只有行动,才能实现变革,建立一个更加和谐融洽的社会氛围,因此大家也要积极发挥自身的作用。

一方面,树立社会正气,主动遵守社会规纪,抵制诱惑,在社会面前拒绝采取狭隘的政治立场,正确
把握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多关注社会大小事件,与时俱进,引导他人尊重法律规定。

这样,才能有效地消除社会矛盾纠纷,改善社会环境,真正让社会和民族生活在和平安宁的环境中。

社会矛盾化解的关键在哪里

社会矛盾化解的关键在哪里

社会矛盾化解的关键在哪里社会犹如一个复杂的生态系统,由各种各样的元素相互交织而成。

在这个系统中,矛盾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它们就像是系统运转过程中的“摩擦力”,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阻碍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那么,社会矛盾化解的关键究竟在哪里呢?要探寻这个关键,首先我们得理解社会矛盾的本质。

社会矛盾并非凭空产生,而是源于资源分配的不均、利益诉求的差异、价值观念的冲突以及社会结构的不平衡等多种因素。

比如,在经济领域,贫富差距的扩大可能导致一部分人对社会公平产生质疑,从而引发矛盾;在社会文化方面,不同地域、不同阶层之间的文化差异可能引发误解和冲突。

有效沟通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基石。

在一个社会中,人们如果能够坦诚地交流,倾听彼此的观点和诉求,许多矛盾或许在萌芽阶段就能得到解决。

然而,现实中常常存在信息不对称、沟通渠道不畅等问题。

比如,政府出台的某项政策,由于宣传和解释不到位,可能导致民众产生误解和不满。

因此,建立健全的沟通机制至关重要。

这包括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沟通、不同群体之间的交流以及个体之间的相互理解。

通过多样化的沟通方式,如座谈会、听证会、网络平台等,让各方的声音都能被听到,意见都能得到充分表达,从而减少误解和偏见,为矛盾的化解创造有利条件。

公平正义的制度环境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根本保障。

一个公正的社会制度应该确保资源分配的合理性、机会的均等性以及权利的平等性。

当制度存在漏洞或不公平时,就容易引发社会矛盾。

例如,在教育领域,如果优质教育资源过度集中在少数地区或学校,就会导致教育机会的不平等,从而引发家长和学生的不满。

因此,政府需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制度建设,消除制度性的歧视和不公,为社会的发展营造一个公平正义的环境。

同时,要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监督,确保制度不被滥用和扭曲,真正发挥其保障公平正义的作用。

教育在化解社会矛盾中也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

通过教育,人们能够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认知水平,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世界观,增强对不同观点和文化的包容与理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以法院为视角的考察在当前,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各种利益冲突日益突出,新的社会矛盾不断出现,法院正处于社会各种矛盾的风口浪尖。

如何化解日益增多的社会矛盾和纠纷,一要以创新社会管理为契机,除了继续坚持原来已有的行之有效的办法外,还应不断推出符合当前审、执工作需要的新机制、新办法,与时俱进,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能动司法,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大局。

二要坚持司法公正,司法廉洁,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

公正廉洁执法既是三项重点工作的内容,又是落实三项重点工作的保证。

通过公正执法,高效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努力化解各种社会矛盾,降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对立情绪,明法服判,息诉罢访,维护司法权威。

在当今社会,人们的权利意识在觉醒,而新的规则体系尚未完全建立。

各种利益关系此消彼涨,各种价值观念交互碰撞,各种矛盾错综复杂。

人民法院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正处于各种社会矛盾的最前沿。

要在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上有新的作为,是人民法院勇担政治责任,正确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保障“十二五”规划顺利实施的新的历史使命。

一、人民法院面临的主要社会矛盾从司法实践看,当前面临的社会矛盾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改制、破产涉及到的劳动及社会保障问题。

在企业改制、破产的过程中,有个别企业在出售、产权转让、破产的过程中,对原有职工的安置工作未能妥善解决,甚至拖欠职工工资、养老金、劳动保险、医疗保险费用等,引发职工群体上诉,有的甚至采取停工、闹事、堵塞道路、围堵政府、法院、越级上访闹访等过激措施,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2、征地拆迁安置问题。

在城镇建设、招商引资等过程中,一些地方违规征占买卖土地,补偿标准较低且被层层截留克扣,失地农民得不到妥善安置,拆迁户不能及时回迁,房地产开发商损害住户利益等问题引发矛盾。

由于拆迁安置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重大利益,一些当事人在要求得不到满足后,也会采取一些过激措施。

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审理、执行难度均较大。

3、执行程序中涉及的矛盾较多。

一是涉及政府案件的执行难,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与企业职能未完全分离引发一系列诉讼,在判决政府承担赔偿责任、还款义务的案件中,法院往往要考虑与政府的关系协调问题导致执行困难,或者长时间得不到执行,当事人对此意见较大,认为法院在“官官相护”。

而一些乡镇部门也因执行对法院产生意见,在地方组织“评议”法院时往往投反对票。

二是农业税等行政执行案件中,农民认为村组欠自己的债务应当相抵,而法院认为只能一事归一事处理,当事人对此也很不理解。

即使农民起诉村组,由于履行能力问题也往往难以执行到位。

三是普通执行案件仍然存在“执行难”的问题。

一些被执行人千方百计躲避执行,或外出打工或转移财产,法院客观上难以执行。

权利人对自己通过诉讼仍然不能及时实现其权利,感到非常不满,特别是一些如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巨额赔偿案件。

对法院发放的债权凭证,当事人也认为是法院在“糊弄”自己。

4、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影响农村稳定。

一些因日常生活琐事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农村发生较多,但农村家庭相对来说生活较困难,经济能力有限,很多刑事被告人被执行了刑罚,其家属认为已经得到了处罚,在民事赔偿方面就不积极,甚至有爱怎样就怎样的想法。

而其个人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不易分割,其个人财产更是有限,造成了执行不了的困难局面。

被害人家属因此及其不满,引发上访。

而在民事赔偿中,由于法律规定有赔偿标准,加上当事人自身过错等因素的考虑,当事人对赔偿数额不满,认为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转而怨怨相报,寻求自力救济。

5、商事纠纷引发矛盾。

商事案件目前总体数量呈下降的趋势,但由于商事案件涉及的标的往往较大,有的可能是当事人一生的积蓄。

由于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没有注意保护自己权利,条款不严谨,使不讲诚信的一方当事人有机可乘,在涉诉时自己又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导致自己败诉。

二、当前社会矛盾的主要特点纵观法院所面临的社会矛盾,主要的一些特点表现在:1、群体性事件增多。

一些案件由于涉及的不是个别人的利益而带有明显的群体性。

如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农村集体诉讼问题。

群体性事件往往具有较大的社会破坏性,影响生产生活秩序、法院和行政机关的工作秩序,有的还会采取一些过激的行为,通过报刊、杂志、网络,寻求媒体和公众支持,把经济问题政治化。

2、对抗性明显增强。

法院所面临的社会矛盾总体来说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它的对抗性色彩却越来越明显。

当事人因矛盾得不到及时的解决,就会采取越级上访甚至进省赴京上访,有的采取闹访的方式以期引起注意,长期纠缠、冲击机关、阻碍交通,甚至直接采用爆炸、投毒、毁容、自杀或他杀等暴力手段。

3、物质利益色彩浓厚。

目前各种社会矛盾中,最主要的也是实质上反映出来的是涉及当事人利益的问题。

由于自己的权利得不到实现,或者在利益调整的过程中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当事人就通过诉讼来解决,解决不满意的,就期望通过上访来达到目的。

三、当前法院面临的社会矛盾原因分析法院之所以面临如此众多的社会矛盾,实际上是由一系列的综合因素决定的。

1、法院职能的转变。

在社会转型时期,法院必然要承担更多的解决社会矛盾的角色,法院不再只是国家的专政工具,而要承载更多的社会使命。

在过去,社会矛盾、纠纷主要通过行政途径来解决。

当事人有纠纷,可以找单位、找政府。

随着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人们更多地依赖法律手段而不是行政手段解决纠纷。

以往许多可以通过单位、村组解决的问题都提交到法庭上来。

有的甚至是五十年代的历史遗留问题,如某企业一批老职工要求企业归还合作化时期的入社股本。

这样,法院的压力增大。

随着行政管理职能的转变,这部分的工作实际落到了法院的肩上。

而且,在目前通过行政程序不能最终解决的问题,最后也往往到了法院,因为法院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

2、利益格局的调整。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法治建设的加快,利益关系和格局的不断调整,一些深层次的矛盾逐渐在法院显现出来。

当事人的权利意识增强,通过诉讼解决纷争成为更多的选择。

如在一些企业、乡村经济组织存在“新官不理旧帐”的现象,后任法定代表人对前任遗留债务不予承认,从而引发诉讼。

民事、行政案件中的矛盾,是当前法院面临的主要矛盾。

在行政诉讼中,涉及到的公民权利与行政权力的关系问题;在民事诉讼中,涉及到的则是自己权利与他人权利的冲突问题。

3、法院对当事人权利保护的不足。

主要表现在,一是法院处理案件不公正,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有的法官在办案时偏袒一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裁决。

或者由于认识水平的问题,在案件的事实认定上、法律适用上不恰当。

二是办案效率不高,虽然法律上有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但有的案件是应当尽快解决的却拖到审限的最后,或者不符合条件的也办理审限延长手续,有的案件多次鉴定、公告,导致当事人的权利难以及时实现。

三是执行力度不到位,在执行中强制权利人作出让步,使当事人的权利实现打折扣。

当然,现在到法院诉讼的案件疑难复杂的比以前增加,法官审理案件难度加大、法律适用困难,也是造成矛盾的重要原因。

4、当事人法律知识的欠缺。

主要表现在,一是缺少诉讼风险意识,把经营风险、败诉风险归咎于法院。

如有的当事人明知对方没有履行能力仍然向法院起诉,结果判决胜诉后却不能执行到位。

过去人与资产是紧密相连的,就是人走了,资产还在,所谓“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

而在今天,人员的流动频繁,和尚与庙都是说跑就跑,诉讼中有的当事人更是借机外出躲避债务,给法院审理和执行都增加了难度。

二是对诉讼规则缺乏应有的了解,如向法院提供证据超过法定的举证期限而败诉,不服一审判决却不提起上诉而是继续到原审法院纠缠不休。

还有的判决虽已生效,但权利人却因不懂申请执行或超过申请时效而法院不予执行,认为判而不执的责任在法院。

三是不通过诉讼程序却通过上访解决问题。

当事人不服法院的判决,不断地向各级法院、行政机关进行上访,这些案件的上访量已经占到信访机构接访量的一定比例。

这种现象的背后实际上体现了“官本位”的思想,把自己主张权利的希望寄托于某一级官吏的身上,努力向高位阶的官员去索要自己所需要的正义,乃至出现“千方百计进京城”的现象。

四是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的公正性理解不当。

由于法院的判决是从法律专业的角度,难免有一些案件与普通民众的认识水平是不一致的,一旦出现这样的情况,当事人就会认为司法不公,特别表现在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一致、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因举证原因导致败诉的案件中。

另外,法院所审理的每起案件都是社会的一个矛盾对立面,对于当事人来讲,无论法院作出怎样的裁判,都可能有公正和不公正两种截然相反的感受,有的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期望值过高。

四、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的对策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法院只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才能不断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一、创新司法理念,开展能动司法,主动服务,积极服务,初步形成社会矛盾纠纷的协作化解机制(一)借党委之力,加强与人大、政府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争取理解与支持,不断优化法制环境,增进协作化解机制的规范和权威,共同使法院面临的社会矛盾不断得到化解。

(二)借“民调”之力,增加化解矛盾纠纷的新途径。

从世界范围来看,“诉讼不是万能的”已经成为共识。

许多国家都推行诉讼替代解决机制(ADR),以不断拓宽纠纷解决机制,舒缓法院的压力,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

解决我们当前面临的社会矛盾,应当是诉讼、调解、仲裁等多管齐下,鼓励当事人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应当充分发挥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职能作用,积极培训人民调解员,把矛盾尽量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借“公检”之力,共同破解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在诉调对接的基础上,逐步探索法院和公安、检察院的对接化解机制,促成典型矛盾纠纷的化解、社区内化解以及重大矛盾纠纷的协调解决。

(四)借社会之力,增进法院审判工作的公信力。

通过开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活动,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帮助做好当事人的协调工作;开展人民陪审团参与庭审工作,加强陪审团在庭审、合议中的作用,探索陪审员独立调解案件的新机制;对重大典型案件,积极向地方党委汇报,争取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开展网络舆情跟踪和反馈,做好与新闻媒体的联络工作。

二、强化作风建设,练好“内功”,着力提高司法规范、司法公开、司法和谐的水平。

(一)练好“勤调解、善调解”的内功,做到简单案件确保调、一般案件优先调、疑难案件尽力调简单案件确保调。

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的纠纷,全部进入诉前调解程序,由诉前调解法官或者通过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一般案件优先调。

对进入诉讼的民事案件,坚持调解优先、全程调解,包括庭审前调解、庭审后调解、判决案件的执行和解,努力抓住一切可调解的机会;疑难案件尽力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