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转让及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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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转让规范解释论

《民法典》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转让规范解释论

第29卷 第3期2021年5月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OFCHENGDUUNIVERSITYOFTECHNOLOGY(SocialSciences) Vol.29 No.3May,2021DOI:10.3969/j.issn.1672 0539.2021.03.001收稿日期:2020 08 15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华中师范大学创新项目“保障性住房社区治理的政策法律分析”(2018CXZZ077)作者简介:聂圣(1993-),男,湖北宜昌人,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政策与法治。

《民法典》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转让规范解释论聂 圣(华中师范大学 法学院,武汉 430079) 摘 要:保理合同的混合合同和商事合同性质是解释应收账款转让的法理基础,决定了应收账款转让规范解释的基本立场和价值取向。

将有的应收账款、收益权和对保理人具备权利外观的虚构应收账款均可成为应收账款转让标的。

保理人在向债务人发出让与通知时,应当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因此使债务人足以信赖债权已经移转的,可以构成表见让与。

在有追索权保理中,追索权可以解释为债权人对债务人支付能力担保责任的特别约定;保理人向债权人主张回购应收账款的,让与通知下达债务人时对其生效。

应收账款转让公示可采登记对抗主义立法模式,并以此为基础确定重复受让保理人的优先顺序。

这种立法模式最终会倒逼债权让与登记主义在更大范围的确立。

关键词:《民法典》;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追索权;登记主义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 0539(2021)03 0001 09一、背景与问题保理业务作为应收账款融资的重要类型,具有成本低、逆周期的特点,广泛运用于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中,不仅是重要的贸易融资结算方式,也是新兴的债权融资模式[1]182。

我国保理业虽起步较晚但发展迅猛,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和提升国际贸易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VIP专享]陆家嘴信托_盐城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应收账款收益权

[VIP专享]陆家嘴信托_盐城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应收账款收益权

陆家嘴信托•盐城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应收账款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一、项目基本概要:信托规模:B类信托规模=8亿元人民币- A类信托规模信托期限: B类信托单位期限25个月客户预期收益:100-300万9%300-1000万9.5%1000万以上10%收益分配:每年分配受托人: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信托资金用途:串场河(解放路-新洋港)水环境治理工程的建设。

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及回购主体:盐城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应收账款付款方:盐城市人民政府。

回购资金安排方:盐城市财政局。

担保方:盐城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资金监管方: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及监管银行。

信托还款来源:第一还款来源:盐城市政府偿还应收账款的资金,资金由盐城市财政局划拨支付。

在《应收账款确权函》中确定了应收账款的支付时间和金额。

第二还款来源:盐城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正常经营收入。

信托还款安排:盐城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受托人认可的商业银行设立应收账款还款专户,并通过专户归集财政还款资金。

标的应收账款:根据《委托代建协议》和《应收账款确权函》,盐城资产经营公司因受盐城市人民政府委托代建标的项目(即盐城市城市路网建设项目、盐城市串场河整治工程项目、盐城市串场河整治二期工程项目以及盐城市串场河整治三期工程项目)而合法拥有的对盐城市政府的15亿元应收账款,即标的应收账款。

二、交易结构三、项目具体情况情况概述串场河位于里下河低平原与东部滨海平原之间,贯穿整个盐城市区,是城市的景观河,也是盐城人口最密集集中的地段。

根据盐城发改委批复(盐发改审【2012】17号),本项目为解放路至新洋港河段水环境整治。

工程主要内容包括:河道整治工程、滨河环境整治工程、沿河道路桥梁建设工程、截污工程和征地拆迁工程。

项目概况以下项目由盐城市政府委托盐城资产经营公司所代建,为本信托计划所述的标的项目。

项目进度“盐城市串场河整治工程”于2010年9月开工,截止2012年5月工程已基本竣工,进入验收期。

保理业务的增值税计算(3篇)

保理业务的增值税计算(3篇)

第1篇一、引言保理业务作为一种金融服务,近年来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发展。

保理业务是指保理商向销售商提供的一种综合性金融服务,包括融资、销售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等。

在保理业务中,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是企业和保理商关注的重点。

本文将对保理业务的增值税计算进行详细阐述。

二、保理业务概述保理业务是指保理商根据销售商的要求,对销售商的应收账款进行收购、管理、催收等业务。

保理业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保理融资:保理商向销售商提供融资服务,销售商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按照约定比例将资金划拨给销售商。

2. 销售账款管理:保理商负责管理销售商的应收账款,包括账龄分析、风险预警、催收等。

3. 应收账款催收:保理商负责催收销售商的应收账款,降低坏账风险。

三、保理业务的增值税计算1. 保理融资业务的增值税计算(1)计税依据保理融资业务的计税依据为保理商实际支付的融资款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销售额,即保理商实际支付的融资款项。

(2)税率保理融资业务的增值税税率为6%。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保理融资业务的增值税税率为6%。

(3)应纳税额保理融资业务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 = 计税依据× 税率例如,某保理商向销售商提供1000万元的融资服务,则其应纳税额为:应纳税额 = 1000万元× 6% = 60万元2. 销售账款管理业务的增值税计算(1)计税依据销售账款管理业务的计税依据为保理商收取的管理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销售额,即保理商收取的管理费用。

(2)税率销售账款管理业务的增值税税率为6%。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销售账款管理业务的增值税税率为6%。

商业保理业务合同模板

商业保理业务合同模板

商业保理业务合同合同编号:签订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商业保理业务合同合同编号:甲方(保理商):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乙方(销货方):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鉴于:乙方作为销货方以其与购货方之间形成的应收账款,向甲方申请办理有追索权的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1.1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指乙方将其因向购货方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由甲方为乙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相关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若购货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追索未偿融资款;1.2商务合同:指乙方与购货方签订的产生本合同项下所对应应收账款的购销或服务合同;1.3应收账款:指乙方转让给甲方的其与购货方在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唯一、具体、特定和排他的无争议合法债权;1.4保理融资金额: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应收账款融资金额;1.5保理业务手续费:指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融资或其他服务,而有权向乙方收取的费用。

1.6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指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时,销货方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毫无隐瞒的通知商务合同的购货方,且由保理商、销货方、购货方共同签订相关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函等文件。

第二条应收账款的转让2.1乙方同意将乙方和购货方实际履行商务合同所形成的应收账款部分(按照实际每张发票的金额确定,每张发票对应壹份保理合同,商务合同项下其余发票单据的保理业务,必须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新的商业保理业务合同)转让给甲方,总金额为人民币万元(大写:人民币)(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用于向甲方申请保理融资。

乙方向甲方转让应收账款后,甲方享有该应收账款的全部债权及其附属权利(附属权利是指因该应收账款而获得的担保利益、留置权利、保险权益、票据利益以及其他权利)。

原来应收账款转让与应收账款质押的区别都有这些

原来应收账款转让与应收账款质押的区别都有这些

原来应收账款转让与应收账款质押的区别都有这些!一、法律性质与适用不同首先,通过标题就可以清楚看出应收账款转让与应收账款质押的区别在于后面两个字,即一个是转让,一个是质押。

两字之差,却天壤之别。

在谈区别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什么是应收账款。

银保监会《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虽是不同管理办法对应收账款的界定(第一个是应收账款转让中的概念界定,第二个是应收账款质押中的概念界定),但在笔者看来,两者是想通的、相同的。

应收账款就是一个权利债权,是一个付款请求权。

在此基础上,应收账款转让与质押存在着诸多的区别,下面逐一来梳理。

(一)应收账款转让属债权让与,债权转让人在向受让人转让应收账款并通知债务人后便退出债权法律关系,而受让人则通过向出让人支付交易对价购买出让人的应收账款取得新的债权人地位,再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主要适用《合同法》第79条至第83条及《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二)应收账款质押属担保物权中的权利质押,是一种从属于主债权的担保措施。

主债权存在,担保债权才可能存在,主债权消灭,担保债权消灭。

主要适用《物权法》第223条、第228条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二、生效条件不同(一) 应收账款转让以通知为生效条件、以登记为对抗条件,登记非必须《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大资管实战中资管产品运营环节增值税分析

大资管实战中资管产品运营环节增值税分析

大资管实战中资管产品运营环节增值税分析2016年12月22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

140号文涉及资管行业的内容主要有:1、对《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以下简称“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的规定进一步予以明确。

140号文规定,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规定的“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应纳税项。

3、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的为增值税纳税人。

2016年12月30日,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以下简称“两部门”)发布《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以下简称“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称140号文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是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简称,比较常见的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等。

资产管理的实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基于两部门发布的政策解读,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我们认为资管产品除包括政策解读中写明的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及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外,还包括证券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发行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契约型私募基金。

注释将金融服务分为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我们认为与资管产品密切相关的金融服务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及金融商品转让服务。

应收账款信托账务处理流程

应收账款信托账务处理流程应收账款信托是指企业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进行资金垫付并负责账款的回收和管理。

在中国,应收账款信托已经成为一种常用的融资方式。

下面将介绍应收账款信托账务处理流程。

一、开展尽调和审查信托公司首先会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和信用评估,包括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进行全面了解和评估。

同时,还会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优质性进行审查,确保账款的可靠性。

二、签订信托合同当信托公司确定同意进行应收账款信托业务后,双方会签订信托合同,明确信托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合同中会约定应收账款的转让价款、期限、利率、费用、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三、企业转让应收账款企业通过转让协议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信托公司,包括将账款的所有权和回收权转移给信托公司。

信托公司一般会对转让的应收账款进行评估和验证,确保账款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同时,信托公司会支付一定的资金作为对账款的垫付。

四、信托公司催收应收账款信托公司会根据转让协议的约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应收账款的催收工作。

催收工作包括电话催收、上门催收、法律诉讼等方式,旨在尽快回收账款并保证资金的安全性。

五、账款回收和管理信托公司会负责账款的回收和管理工作。

一方面,会及时收取企业已回收的账款,并对账款进行核对和清算。

另一方面,还会对尚未回收的逾期账款进行催收和追索工作,确保账款的回收率和资金的安全性。

六、资金结算和回购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信托公司会按时向企业支付账款的回购价款。

回购价款一般包括本金和利息,根据标的资产的具体情况确定。

企业收到回购款后,可以继续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信托公司,实现资金的周转和融资需求。

七、资产清收和结算当应收账款的回购期限到期后,信托公司会进行资产清收和结算工作。

清收工作包括对未回收的应收账款进行催收和追索,确保账款的最大化回收。

结算工作包括对账款回购款的支付、利息的结算等。

总结:应收账款信托账务处理流程分为尽调和审查、签订合同、转让账款、催收账款、账款回收和管理、资金结算和回购、资产清收和结算等七个步骤。

看似简单的保理业务,你弄懂了吗

看似简单的保理业务,你真的都弄懂了吗?2019-05-26 16:15本文内容摘自法询线上课《从基础到进阶保理课程全体系》前沿保理是基于真实贸易背景的应收账款转让业务。

保理公司2012年在天津、上海开展试点设立开展业务以来,目前已有13000多家。

商业保理公司之前是商务部主管,地方金融办也行使监管职能对保理公司进行备案。

2018年5月8日,商务部下发165号文将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了银保监会,这也对保理行业由适度监管转为加强监管的信号。

目前并没有对保理行业进行立法,因此不像票据业务有《票据法》作为法律依据对业务开展进行支撑,但是目前在开展业务中仍有一套适用于保理的监管体系。

什么是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如何转让?如何让债务人配合确权?中登网的作用?创新的保理业务模式?市场上保理细分领域?您通过这篇文章会对保理业务有较为清晰的认识。

当然,保理业务属于供应链应收账款类业务,想对供应链金融整个行业包括预付类、货物类和应收类有全面的了解。

可以参加法询的线下供应链金融系列课程。

目录一、做保理业务要知道的业务风险点二、通过保理业务还是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两者有什么区别?三、反向保理业务怎么做?优势是什么?四、从保理四象限分析看保理业务机会(有经典案例)五、四大类保理业务六、市场上八大保理行业一、做保理业务要知道的业务风险点(一)债务人确权保理业务在应收账款的转让时,需要卖方通知买方债务人应收账款已经转让。

也是核实贸易背景真实性的手段之一。

对于债务人来说,若没有收到通知到期可以不向保理商付款,并且在讼诉时,法院也大概率认定转让对买方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卖方如何通知买方,是仅发起通知动作还是确认已经通知到了买方,上述情况也很难判断。

保理商为在到期回款时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争议。

在保理商受让应收账款时会向债务人发起《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

买方确认无误后反馈回执。

确认函的要素主要包括:√应收账款转让对象√应收账款转让金额√应收账款合同、发票信息√回款账户√联系方式等对于债务人确权环节,对于买方来说仅仅是盖章确认就可以,但是买方若在产业链中处于强势地位,往往是不愿意配合的,主要原因是转让前,买卖双方的应收账款仅属于商业信用,强势买方在账款到期后,有继续延期支付的可能。

企业的应收账款融资方案

企业的应收账款融资方案一、背景介绍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应收账款是企业的一种重要资产,但随之而来的也是资金周转不畅的风险。

为了解决企业与资金问题相关的难题,应收账款融资方案成为了一种常见的选择。

二、应收账款融资方案的定义与特点应收账款融资方案是指企业将应收账款作为抵押或保证物,向金融机构或第三方融资渠道借款。

其特点包括灵活性高、流程简单、利率相对较低等。

这种方案的实施有助于企业快速解决流动资金问题,提高企业的资金回笼率。

三、应收账款融资方案的运作流程1. 审查企业资质:融资机构首先会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资产负债表以及财务报表进行审查,以确保企业具备基本的还款能力。

2. 确定融资额度:根据企业的应收账款情况,融资机构会对可融资额度进行评估,并与企业协商确定融资额度。

3. 签订协议:企业与融资机构签订应收账款融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义务、利率、还款方式等合作细节。

4. 转让应收账款:企业将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转让给融资机构,作为抵押物或保证金。

5. 资金划拨:融资机构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将借款资金划拨给企业,以解决企业的资金需求。

6. 还款与回购:企业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还款,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回购应收账款。

四、应收账款融资方案的优势1. 解决资金周转难题:应收账款融资方案能够有效解决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短期资金周转困难问题,确保企业正常运营。

2. 降低财务风险:通过将应收账款转让给融资机构,企业可以减少逾期风险,避免坏账发生,提升财务稳定性。

3. 提高资金回笼率:应收账款融资方案可加快资金周转速度,提高企业的资金回笼率,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

4. 降低融资成本:相比其他融资方式,应收账款融资方案具有利率相对较低的特点,能够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5. 灵活度高: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进行融资,可以选择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转让,具有较高的灵活性。

五、应收账款融资方案的注意事项1. 融资机构选择:企业在选择融资机构时,应综合考虑其信誉度、融资额度、利率等因素,并与多家机构进行比较,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

保理业务合同

保理业务合同甲方:(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鉴于甲方拥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和经验,并愿意为乙方提供保理服务,双方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合同的目的是明确甲方向乙方提供保理服务的条件和要求,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二条定义1. 保理:指甲方根据约定,向乙方提供的包括应收账款融资、催收、风险管理等综合性服务。

2. 应收账款:指乙方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合法有效的应收账款。

3. 转让:指乙方将应收账款的权利转让给甲方的行为。

4. 回购:指甲方按约定条件将已转让的应收账款重新转让给乙方的行为。

第三条保理服务内容1.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保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融资、催收、风险管理等。

2.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实际需求,提供个性化的保理服务方案。

3.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经营状况和信用情况,决定是否接受乙方的保理申请。

第四条应收账款转让1. 乙方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应收账款清单及相关证明文件。

2. 乙方应保证其转让的应收账款真实、合法、有效,并不存在任何纠纷或争议。

3. 甲方有权对乙方转让的应收账款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有权拒绝接受转让。

第五条应收账款回购1. 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回购已转让的应收账款。

2.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回购申请,决定是否同意回购。

3. 乙方回购已转让的应收账款时,应按约定的金额和时间进行支付。

第六条费用和费用支付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支付相应的保理服务费用。

2.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信用状况和风险评估结果,决定收取的保理服务费用。

第七条保密义务1. 甲方和乙方对于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和信息,应予以保密。

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泄露对方的商业秘密和信息。

第八条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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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转让及回购合同
应收账款转让人(以下简称甲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507099843
应收账款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
证件号码:
释义:在本合同中,如上下文无其他解释,本文相关释义如下。
原债权人:基于基础交易而取得债权的独立法人。
原债务人:基于接受基础交易中的服务或货物而应当支付对价的独立
法人。
保理方: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拥有商业保理资质的独立法人。
应收账款受让人:受让保理公司保理的应收账款的自然人。
鉴于:
1.根据原债权人与原债务人签署的编号为 的《项
目合同》并已建立交易关系(以下简称基础交易关系),由原债权人
向原债务人提供服务或货物产生的应收账款为元人民币。
2.原债权人与甲方签署的编号为 的《国内保理
合同》,将上述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由甲方为原债权人提供国内保
理服务。
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将上述受让的应收账款再转让给乙
方,为保证本业务的顺利进行,双方约定如下:
第一条 业务简介
本合同业务为应收账款转让及应收账款委托管理业务,即乙方在
本合同有效期及延续期间受让甲方的应收账款,并委托甲方代为管理
和催收应收账款,本合同约定回购期限到期后由甲方向乙方回购本合
同转让的应收账款。
第二条 应收账款转让标的
甲方向乙方转让的标的为:甲方与原债权人签订的编号为 的
《国内保理合同》中受让的应收账款,即原债权人应当向原债务人
收取的费用,合计为 人民币元。
第三条 应收账款到期日
本合同转让的应收账款期限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计算,截止日为
2016年 月 日。
第四条 应收账款转让金额
甲方向乙方转让的应收账款金额为 人民币元整。
第五条 转让资金支付方式
自本合同签订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通过甲、乙双方协
商的支付方式支付转让款,甲方收到转让款后即视为标的应收账款转
让成功。若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转让之价款金额60%以上,则本
合同自动失效,乙方承担甲方此次应收账款转让相应的保险费用。
第六条 应收账款回购
1. 在应收账款到期日,甲方应当向乙方溢价回购本合同约定的
应收账款。溢价率为年化 %,溢价金额按日计算,到期一
次性支付回购本金及溢价金额。依据 发
出的付款通知,将回购资金支付到指定账户甲方即完成回购
义务。
2. 甲方在乙方转让款到账3个月后,即201 年 月 日后,
可提前回购。溢价率不变,溢价金额按日计算。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依法收取乙方支付的转让款。
2. 确保所转让的应收账款的真实、合法、有效、完全有权决定
处分该应收账款,并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 为乙方依法受让、追收及实现所转让应收账款提供必要的协
助。
4. 在溢价回购日按约定无条件溢价回购该应收账款。
5.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否认本协议项下债权债务关系或以
任何方式撤回、撤销本协议。
6. 甲方保证在应收账款转让后回购前,不得以债权人身份向应
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债权。但可以以乙方授权代理人身份向债
务人催收到期应收账款。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支付转让款。
2. 在受让甲方上述应收账款后,依法享有对原债务人的债权及
其相关债权担保权利。
3. 在融资期限届满后按约定享有应收账款溢价回购金额。
4. 在实现应收账款过程中可以要求并获得甲方必要的协助。
第九条 逾期利息
应收账款到期日,甲方无法足额向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溢价回购应
收账款的,应当承担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支付方式如下:
逾期利息=拖欠款项×逾期天数×逾期利率。
拖欠款项是指截止应收账款到期日,应收账款转让款中甲方应当
回购而未回购的部分。
逾期天数是指从应收账款到期日(不含当日)起至拖欠款项(包
括本金及溢价收益)及逾期利息等清偿完毕之日止(含到账日)的自
然日天数。
逾期利率:逾期利率为每日 %。
逾期期间甲方除罚息外,还应当支付本协议约定的溢价收益,溢
价收益按日计算。
第十条 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服务
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服务是指对于甲方向乙方转让
的应收账款,甲方应当尽到管理义务,及时将应收账款在有关部门进
行登记并签署相关合同。同时甲方应当尽到催收义务,原债务人所承
担的债务到期后应当及时催收。
第十一条 应收账款瑕疵担保
甲方保证每一笔应收账款均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基础合同真实、合法且有效,没有禁止或限制该合同项下的应
收账款转让,基础合同中不存在任何不利于乙方行使应收账款项下权
利的条款,原债权人经或将会适当的履行其在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
2.保理合同真实、合法且有效,保理合同没有禁止或限制该合同项下
应收账款的再次转让,保理合同中不存其他任何不利于乙方行使应收
账款项下权利的条款;
3.甲方已履行了保理合同项下的保理预付款支付义务和其他已
到期的义务;
4.每一笔应收账款均不存在任何质押或任何其他担保,也不存在
任何权属争议;就已在本合同项下转让给乙方的每一笔应收账款(甲
方已回购的应收账款除外)而言,甲方不会将其另行转让给任何其他
第三人。
第十二条 应收账款代位追偿权
如出现以下情形,乙方可通过规定的方式向原债权人和原债务人
代位行使追偿权,无需征得甲方同意:
1.本合同约定回购期到期后,甲方未能向乙方溢价回购应收账款。
2.甲方被人民法院宣布破产。
3.原债务人应付账款到期后,甲方怠于行使债权而影响到乙方的
合法权利。
第十三条 再转让通知
本合同签署后,由甲方通知原债务人应收账款转让事宜。
第十四条 回购约定
甲方完成应收账款回购的同时乙方按照规定的方式将对原债务
人的应收账款债权转回至甲方。
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终止和变更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乙方受让的应
收账款、回购溢价费用、逾期利息等清偿完毕之日终止。
2.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因个别条款无效而受影响。
3.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无权单
方面更改本合同的任何条款;一方要求对本合同条款进行任何修改,
应书面通知另一方,在取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
4. 有关本合同的所有通知、变更等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六条 风险提示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
法律法规等因素引起的政策风险。
2. 信用风险
如转让人发生资金状况或经营状况的风险,或者转让人的回购意
愿发生消极的变化时,乙方可能无法按时获得应收账款项下款项。需
经过司法程序对甲方、原债权人及原债务人财产进行清偿后才能收回
借款。如各方合法财产清偿完毕仍然不足以偿还乙方损失的,乙方可
能无法获得应收账款项下款项。
3. 不可抗力
由于战争、动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而可能导致乙
方无法按时获得应收账款项下款项的风险。
第十七条 税务处理
乙方在资金出借过程产生的相关税费,由乙方自行向税务机关申
报、缴纳,甲方不负责相关事宜处理。
第十八条 保密条款
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内容泄露给第三方(法律、
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九条 日期开始与届满
本合同中所有涉及的发生日、到期日若恰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
延至下一个最近的银行营业日;若该下一个最近的银行营业日恰为下
一个月份的第一天,发生日、届满之日提前至上一个最近的银行营业
日。
第二十条 争议解决
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第二十一条 补充约定
乙方可将本协议约定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具体转让程序依据约
定。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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