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死缓制度的发展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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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缓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论死缓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论死缓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论死缓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近年来,许多恶性犯罪案件时有发生,社会对于如何处置罪犯的意见也在发生改变。

在此背景下,死缓制度成为广受争议的话题。

一方面,有人认为死缓可以惩罚最卑劣的犯罪行为,应该保持现状;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死缓制度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进行改革。

这篇文章将就死缓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展开探讨。

一、问题:死缓制度的执行难度大死缓制度的执行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资源,对于执行环节的要求也极为高。

然而,在中国延长死缓犯人的服刑期,即便长到10年、20年,仍可能发生未能及时处决的情况。

特别是在一些具有血缘关系的大案中,一些犯罪分子因为权力等种种原因,耗费了长时间拖延了其处决日期,代价则是死者家属的亲情、社会的公正和法制秩序被严重冲击的后果。

二、问题:死缓制度的公正性受到质疑死缓制度执行的公正性和客观性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许多因被指责干了一些罪行而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其实都是涉及到了当地官员、权贵等更为高层的利益,并非相应的罪恶。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案件的情况也逐渐得到了更多人的关注,对于被错误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及其旁人的冤枉指控得到了更多的证实。

三、问题:死缓制度无法取代治安治理与社会教育的作用严格来说,死缓制度的主要意图并不是惩处罪犯,而是通过罚款、管制与刑事判处等手段来改善罪犯的生活,增加罪犯的教养和道德素质,最终达到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长久以来,中国死缓制度的内涵呈现出比较复杂、比较繁琐,也受到很多社会因素的影响。

那么,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如何着手解决呢?一、利用科技等现代手段,提升死缓的执行效率首先,执行死缓制度所需的时间和人力成本过于高昂,要提高死缓执行效率,就要引进现代科技。

通过实施电子档案,采用数字化庭审等方式,提高执行效率,将案情记录、公案传送、判决公示、申诉办理等各个环节都通过网上公开化、优化流程,让法律的检验与教化作用高效有序地完成。

二、保护死缓执行的公正性对于死缓执行中的公正性问题,应该采取更为严格的措施。

浅谈我国死刑制度的完善

浅谈我国死刑制度的完善

22 个,对于经济犯罪设置如此多的死刑在世界上也是罕见的。我国 规定对已满七十周岁的老人不适用死刑,人年龄增大后,意识和控制
学者对于经济犯罪的死刑罪名设置有着不同的意见,有的学者认为, 能力已经减弱,随着年龄的增大,他们能做出的对社会危害极大的犯
除毒品犯罪外其他经济性犯罪的死刑都应废止,也可以废止。有的学 罪已经可能性较低。对这个年龄段犯罪的老人适用一定期限的有期
罪也应当完善法制,而不是寄希望于极刑,设置经济犯罪的死刑罪名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
越多反而死刑罪名设置的合理、适量原则。
精神病人犯罪时从轻火减轻处罚;但没有对犯罪时是正常人,但审判
还有,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绝大多数犯罪都是普通犯罪,普通 时或执行时为精神病人的这种情况加以规定,如果根据罪行法定的原
财产利益的损失,但是与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以及侵犯他人 刑权利的保障措施》第三条规定“对新生婴儿的母亲不得执行死刑”。
人身安全相比,社会的危害性小很多。况且如同上述非暴力犯罪的犯
最后,对犯罪时是正常人,但审判时或者执行时为精神病人的犯
罪原因一样,经济犯罪很大程度上也是制度原因造成,对于这样的犯 罪也不应该适用死刑。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
三、司法上的完善 (一)死刑犯处遇的立法完善 虽然死刑犯罪罪大恶极,但是作为人本身来讲,其合理、正当和基 本的权利都是应该得到保护的。例如:死刑犯被执行前要求与亲属会 见的权利就应当得到保护。 还有就是死刑犯的生育权,生育权是每个人个体与生俱来的自然 权利,它无须国家赋予只需国家给予确认。而且在刑法中并没有规定 剥夺死刑犯的生育权,那么死刑犯只要在其没有被执行以前,仍享受 包括生育权在内的民事权利。现代科技的发达,人工授精技术的诞 生,使得犯罪的生育权完全是可以实现的。 (二)提高司法人员素质 死刑不同于其他刑罚的一个最重要的特征就是他不具有可撤销 性,一旦对犯罪人执行错误将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因为人的生命只 有一次,不可复活。所以要提高司法人员在对犯罪分子判处死刑的时 候必须慎之又慎。 (三)逐步公开死刑执行数据 在现代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已经成为一个民主社会的标志之一。 很多国家都制定饿《信息公开法》。除了基于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 人隐私等的公共利益的必要外,其余信息一律公开。公民有其的知情 权。象美国、日本,每年都有详尽介绍各类犯罪指标的《犯罪白皮书》, 而且连法院的审判书都公开、接受各方面的查阅和考问。 我国长期 以来都是把每年死刑实际实行的相关数据作为司法秘密来保密,从来 没有从官方的途径向社会公开过。尔后,因为我国死刑不公开、不透 明遭遇了更多来至世界各国的批评,美国更是拿这个问题大做文章, 指责中国人权状况,这样非常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因此,公布死刑 案件执行数据,不但有利于正确的适用死刑,还可以让公众乃至国际 社会对我国死刑制度进行监督,减少和限制死刑制度的适用,有利于 提高死刑制度的效果,更有助于我国良好国际形象的树立。

论中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未来走向

论中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未来走向

摘要中国的死刑制度是一个复杂且敏感的话题,死刑的存在与废除,牵扯到惩罚与人性,所涉及的方方面面都是有所争议,死刑是剥夺人生命权利的刑罚。

作为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死刑在每段历史上都存在着变动,随着国情发展的推动,我国死刑制度再完善成为了人民关注的话题。

本文通过研究国内外死刑制度的历史发展,结合我国现实基本国情,探索出我国死刑制度的改革趋势,并根据这样的趋势,提出我国死刑的一些改善建议,例如积极使用死缓制度的减刑功能、严格执行复核制度、选择性地公布刑事案件的判决统计和死刑尽量不适用极刑的对策,希望对于我国死刑制度的完善有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死刑制度死刑立法现状死刑废除限制完善ABSTRACTChina's death penalty system is a complex and sensitive topic. The existence and abolishment of death penalty involves punishment and human nature, and all aspects involved are controversial. Death penalty is a penalty that deprives people of their right to life. As one of the oldest penalties, the judgment statistics of criminal cases and trying not to apply the death penalty conditions, the improvement of the death penalty system in China has become a topic of concern to the people. This paper the judgment statistics of criminal cases and trying not to apply the death penalty trend of China's death penalty system in combination with China's current basic national con-ditions. Based on this trend, it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for improving China's death penalty, such as actively using the commutation function of death penalty re-prieve system, strictly implementing the review system, selectively publishing the judgment statistics of criminal cases and trying not to apply the death penalty The au-thor hopes that the Countermeasures of capital punishment will be helpful to the im-provement of the death penalty system in China.Key words :Death penalty Current situation of death penalty legislation Abolition of death penalty system limit目录一、引言 (1)二、死刑制度概述 (2)(一)死刑的概念 (2)(二)死刑的特点 (2)三、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3)(一)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 (3)(二)我国死刑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4)四、关于死刑存废的理论争议及其分析 (5)(一)相关理论争议 (5)(二)观点分析 (5)五、关于我国现今死刑制度的理性思考及未来展望 (7)(一)关于我国现今死刑制度的理性思考 (7)(二)关于我国死刑制度的的未来展望 (8)六、总结 (9)参考文献 (10)致谢............................................. 错误!未定义书签。

死缓

死缓

全称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执行死刑的一种制度。

法律规定:对于应该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这是我国独创的一种法律制度。

死缓要件适用死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罪该处死;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

死缓处理方法对于被判处死缓执行的有以下四种处理方法: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2]3.如果属于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考验期重计。

4,如果是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故意伤害罪除外)的,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故意伤害罪除外),重大贪官还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在两年后减为无期徒刑时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只能永远在监狱中度过)[3]。

死缓减刑的法律要求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减刑过程中,有如下法律要求。

(一)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两年考验期从核准死缓执行宣告之日起计算。

(二)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依法及时报送和裁定。

(三)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无期徒刑的刑期,从生效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不变。

(四)死刑缓期执行因重大立功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再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再减为有期徒刑的,减为有期徒刑18年以上20年以下;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考验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改为剥夺政治权利3年以上10年以下。

(五)在限制减刑的情况下,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关于我国死刑制度的思考与完善

关于我国死刑制度的思考与完善

关于我国死刑制度的思考与完善我国的死刑制度一直备受争议,并且在国际上也受到了许多质疑。

面对这个问题,我们应该认真思考和完善我国的死刑制度,以充分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首先,我们应该谨慎使用死刑。

死刑是一种极端的刑罚,带有不可逆转、不可挽回的性质。

因此,在判定是否适用死刑的时候,应该十分谨慎,并且确保有充分的证据和审判程序的公正性。

尤其是对于重大刑事案件,需要更加严格的审查标准和判定程序,以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

其次,我们应该保障死刑犯的人权。

尽管死刑犯犯下严重的罪行,但是他们仍然享有基本的人权,如生命权、尊严权等。

在执行死刑的过程中,应该保证死刑犯的人权得到充分尊重,不得进行残酷、不人道的对待。

同时,我们也应该在执行死刑前,给予死刑犯家属和律师足够的时间了解情况并提出申诉。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犯罪被处罚的同时,也保护死刑犯的基本人权。

再次,我们应该及时公开透明执行死刑的信息。

死刑犯的判决和执行过程应该受到公众的监督。

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可以让社会了解到判决的公正性和执行的合法性。

同时,也可以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对于其他犯罪分子起到警示作用。

当然,在公开透明的前提下,应该保护死刑犯的隐私权和家庭的尊严,避免对他们造成二次伤害。

最后,我们应该积极推动死刑制度的。

作为一个具有责任感和理性思维的社会,我们不能满足于现有的制度,应该思考更为人道和适用的替代方式。

例如,可以考虑将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或者长期监禁,并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加强人身安全和再教育工作。

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使犯罪分子有机会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在适当的时候重新融入社会。

总而言之,我们应该深入思考和完善我国的死刑制度。

尽管死刑作为一种极端的刑罚,可以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但是也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

通过谨慎适用、保障人权、公开透明和积极,我们可以更好地完善我国的死刑制度,以实现公正正义的目标。

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应该准确把握现实情况,兼顾制度完善和法治建设的需要,不断提升社会公众对我国死刑制度的认知和支持,为构建更加和谐、稳定和公正的社会秩序贡献力量。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 作者:曹天罡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32期

摘要 现代刑法理论研究和国际刑法比较关注的热点问题和焦点问题是死刑问题,其中死刑也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个重要刑种。中国的死刑政策是:“坚持少杀,反对多杀,错杀。”但如何在立法和司法上贯彻好这一政策,如何合理发挥好死刑的作用,是现在当务之急的事情。本文从中国死刑的政策以及我国死刑立法中的相关规定中总结了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从而可以在宏观上发现我国死刑制度在立法上和实践上的不足之处。并且,在借鉴中外死刑制度和参考了诸多刑法学学者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如何完善中国死刑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主要是在立法上,本文主张废除不合理的死刑罪名,要进一步缩减死刑适用的主体,还建议明确死缓具体的适用条件;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和执行程序和向公众公布死刑统计数据等。

关键词 死刑 死刑现状 执行程序 作者简介:曹天罡,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1-079-02 一、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 死刑是一种刑罚方法,并且很古老,在封建社会和奴隶社会,死刑的种类很多,其存在的合理性也没有受到怀疑。自从18世纪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贝卡里亚提出废除死刑以来,死刑的存废之争已经持续了两个多世纪。近年来,死刑问题成为我国刑法理论上的一个热点问题,理论上的共识是减少死刑,而不是废除死刑,我们国家的态度也是如此。

(一)死刑适用条件上的规定 死刑条件即死刑的适用条件、规格及其标准,它是法律规定的对犯罪人适用死刑的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的情节极其严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的统一。

(二)死刑的适用对象的有关规定 《刑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条文中所说的“不适用死刑”,是指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又不适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基于刑法人道主义以及罪责自负的要求,世界上所有保留死刑的国家和所有地区中都将审判时怀孕的妇女排除在死刑适用的范围之外。当然中国也同意这一立场。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三)死刑在适用程序中的有关规定 首先我们要从案件管辖的范围进行限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死刑的案件,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基层人民法院是无权审理死刑案件的,当然他们也就无权适用死刑。其次,在死刑核准的程序上进行进一步的限制。我国《刑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我国死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及犯罪人的特殊性 )导致适用死刑标 准的不稳定性 、 , 不一致 性 和任 意性 , 产生同罪异罚现象 。 二是 量刑弹性条款过多 , 导致法官适用上 的随意性和任

我 国 现 行 死刑 制度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我国现行刑法是 19 9 7年 3月 1 4日修订 ,同年 l O月 1
因不 同的理解 和认识 而导致 死刑适用上 的任 意性 和随意性 , 相 同案件不 同判决 有违刑罚 的统一 性 、 严肃性 和公平 、 公正
的原 则 。
第一 , 国刑法典中规定的死刑条款太多 , 布广泛 。刑 我 分
法 分则 十类犯罪 中只有渎职罪 没有 规定 死刑罪名 , 在其规定
意性 。我国有关适用死刑 的弹性条款可分为以下七类 :情节 “ 严 重的” “ 、情节特别严重 的” “ 、情节恶 劣的” “ 、情节 特别恶劣
的” “ 或 其他 特别恶 劣情 节 的” “ 成严重后果 的” “ 、造 、后果 严
日起施 行的。其中 , 规定 6 8种犯罪可 以适用死刑 , 布在刑 分
法分则十类犯 罪中 的九类 之 中, 为数众 多 , 我 国成为 当今 使 世界上保留死刑 罪名最多的国家之一 。从总体 上来 看 , 我国 现行死刑制度存在如下问题 :
重” 等等。面对如此众多且内涵又不清晰的弹性条款 , 如何把 握 杀与不杀 的界限 , 让法官在 适用上感 到 困惑和茫然 , 常常
Vo .2 N . 1 o3 3
第 3 2卷 第 3 期
我 国死刑制 度存在 的问题 及其 完善
王 冬 异
( 山西职 工 医学 院 , 西 山 太原 00 1 ) 30 2
[ 摘要 ] 死刑是剥夺犯 罪人 生命 的刑罚。从总体上来看 , 国死刑制度存在的 问题主要有 : 我 条款 太 多, 适用标

论中国死(缓)刑制度的适用及思考.

论中国死(缓)刑制度的适用及思考内容摘要:中国的死刑、缓刑问题,历来就是一个敏感而复杂的问题,死刑、缓刑的多寡与存废、野蛮与文明、残酷与人道,所涉及的远不只是个法律问题,更不单纯是个刑法问题。

死刑和缓刑政策、死刑和缓刑制度、死刑和缓刑观念、死刑和缓刑的理论与实践,蕴含着一个国家深刻的文化背景,体现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对生命价值的认知态度。

关键词:死刑缓刑一、死刑死刑是剥夺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立即执行与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

由于死刑的内容是剥夺犯罪人的生命,而生命具有最宝贵的、剥夺后不可能恢复的价值,死刑即成为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故被称为极刑。

中国历史上死刑名目之多、执行方法之残、死刑范围之广、受刑人数之众,则为世界各国所罕见。

从古至今,死刑之名和死刑之法有:诛、族、戮、夷、焚、烹、炮烙、腰斩、生埋、定杀、沉渊、枭首、弃市、凌迟、具五刑、绞、枪杀等三十余种。

历代统治者虽然无不标榜儒家的“仁义道德”,高唱“德主刑辅”的赞歌,而实行的却是血淋淋的暴政。

在推行暴政、践踏人权、窒息真理、扼杀民主的专制主义统治中,死刑的作用被一再强化,以致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死刑立法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79年刑法典颁布时始至1981年我国第一部单行刑法颁布之前,1979年刑法虽然将死刑作为一个独立的刑种规定在刑法典之中,但是,规定了许多限制其适用的条件。

体现在:(1)死刑适用罪种上,规定只能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2)死刑适用对象上,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使用死刑。

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人,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3)死刑适用程序上,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4)规定了死缓制度。

1979年刑法虽然对待死刑的态度比较适中,规定了比较全的死刑限制条件。

但是,还有某些地方不够理想。

论述我国死刑制度的完善

你一定要坚强,即使受过伤,流过泪,也能咬牙走下去。

因为,人生,就是你一个人的人生。

============================================================================--------------------------------------------------------------------------------------------------------------------------------------论述我国死刑制度的问题完善一、序论:1、中心论题:我国死刑立法存在的问题,对我国死刑制度的完善。

2、写作意图:正确理解死刑在我国刑法中的正确地位和了解死刑制度在我国是否完善和为何我国不废除死刑这种罪行。

二、本论:1、死刑的概念和在国际上对死刑的态度( 1 )、死刑的由来和概念;( 2 )、死刑在国际上的认可态度;2、我国死刑立法存在的问题( 1 )、死刑适用总则性的规定还不完善;(2)、死刑罪名多;( 3 )、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过多;命运如同手中的掌纹,无论多曲折,终掌握在自己手中==============================================================你一定要坚强,即使受过伤,流过泪,也能咬牙走下去。

因为,人生,就是你一个人的人生。

============================================================================ --------------------------------------------------------------------------------------------------------------------------------------( 4 )、在某些加重犯规定绝对适用死刑;(5 )、规定适用死刑的情节不合理;3、对我国死刑制度的完善( 1 )、正确评价死刑的功能,制度正确的死刑政策;( 2 )严格掌握死刑标准,坚持慎杀;( 3 )、认真执行死缓制度,坚持少杀,完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制度;( 4 )、限制死刑罪名的范围;( 5 )、规范适用死刑的情形;( 6 )、完善死刑适用的对象;( 7 )、规范死刑立即执行的程序。

我国缓刑制度的改革与完善(2)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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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死缓制度的发展及其完善作者:周其俊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23期摘要在人所拥有的各项法律权力中,生命健康权无疑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部分,死缓制度与人类生命权息息相关,是各国法律体系中不容忽视的重中之重。

但在现实中,法律规范在死缓制度方面的体现并不完善,仍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缺陷,严重制约了该制度的运行和发展。

近些年来虽然针对死缓制度的课题研究层出不穷,但部分论述存在以偏概全、管中窥豹等明显缺点,需要更多的论述来进行纠正和补充。

本文将围绕我国现行死缓制度的应用现状展开论述,就其中立法缺陷进行了分析,以进一步探讨该项制度的完善思路。

关键词死刑缓刑制度生命健康权作者简介:周其俊,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8.162建国以来,我国不仅在经济领域发展十分迅速,且在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方面也取得了骄人成就。

死缓制度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备受国家和政府的关注和重视。

从我国第一部宪法颁布至今,尽管法学界从未停止过对于死缓制度的探索和研究,但该制度仍然存在着许多的弊端,给我国司法管理和法律规范工作造成了极大的阻碍,下文将围绕这一课题展开探讨。

一、死缓制度的内涵与价值“先明其意,后知其理”,想要对我国的死刑制度进行全面的探究,首先要做到“明其意”,通俗的说就是要了解死刑制度的基本概念和性质。

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走好关于死刑制度探索和研究的每一步。

对于死缓制度内涵性质的认识,应该采用分层分析的方法,在步步为营的推进中取得全面而深入的了解。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死缓,用法学原理来讲死缓是指对那些本应该判处死刑,但由于某些原因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而言的在判处死刑的同时被宣告缓期执行两年的一种法律判决现象。

显而易见,所谓死缓制度就是对所有关于死缓现象的法律规范和量刑标准的统称。

既然死缓制度为统称概念,那么它肯定具有很强的包含性和囊括性,又结合社会发展的必然性,我们推断出该制度也具有一定的可变性。

然而,任何事物的出现和发展都有其一定的道理,都是顺应历史发展趋势的。

死缓制度之所以可以延续至今并且不断发展,也必然存在着其独特的价值和意义。

死缓制度带给人类的不仅仅是生命的反思,更多的是基于对人道和法律的权衡。

一方面,它的实施和运行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工作的一个标志,是中国新型社会主义理论在法律层面的表现;另一方面,死缓制度有效的减少了由于法律误判造成的不必要的人员伤亡,既最大限度的维护了人的生命健康权,又体现出我国法律的人性化,为早日实现我国依法治国的目标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强劲的推动力。

二、我国死缓制度的应用现状死缓在很大程度就意味着可以免除立即死刑,获得戴罪立功或减缓执行的机会。

与此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死缓制度无疑是一把锋利的双刃剑,其在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减少错判重判现象,但也给了真正的罪大恶疾者逃脱法律制裁的契机,容易让一些罪不容诛的人“钻空子”。

以上原因就要求国家和政府必须以十分严肃的态度来看待死缓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关于死缓制度在我国的具体应用,分析如下:(一)死缓制度的适用条件死缓制度作为一项附属于死刑判决的法律条例,也有其固定的适用条件和执行范围。

正是因为死缓制度与人的生命健康直接相关,其实施规范更应得到重视和规范。

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法律审判过程中我们遇到了越来越多的边缘化法律事件,这些案件的判决多关乎人的生命和财产,稍有不慎就会造成极大的舆论谴责,甚至引发社会骚乱和暴动。

这类“边缘化”案件集中体现在对于死刑判决的讨论中,这就涉及到死缓制度的适用条件问题。

对此,笔者认为要保证死缓制度的有效实施和运行,首要明确其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

从法理角度而论,死缓制度的适用条件必须具备两点:一是对于已经做出了死刑判决的案件,即应该具备死刑犯这样一个基本元素;二是该死刑犯所犯罪行不满足立即执行死刑的条件,换句话说,就是犯罪情节虽然已经构成死刑但还没有达到死立决的程度。

但死缓判决中往往还存在着第三种情况,就是案件仍然有一定的疑点或者败诉方不满判决结果要求过期重判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采用死缓的方式来进一步审核调查案件。

(二)死缓制度的执行细则首先是死缓制度的执行方式。

该制度主要针对已经判处死刑的罪犯而言,主要执行方式是延期两年执行死刑并根据犯人在缓刑期间表现改判。

这种执行方式还包括许多细节,如在缓刑过程中犯人可以通过待罪立功、参加劳动改造、积极表现等方式来争取改判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25年。

当然,缓刑期间司法部门也负有继续深挖案情的职责,对于一些犯有入室抢劫、杀人放火、强奸致死等罪行且情节严重者予以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

其次是死缓制度的执行原则。

即要坚决贯彻我国依法治国的方针,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四个标准,坚决坚持公平公正、依法判决的原则。

三、我国死缓制度的立法缺陷凡事有利必有弊,死缓制度当然也不会例外。

结合前文分析,已经明确指出死缓制度的实施本身就有其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尽管随着社会的发展该制度也在不断的更新和完善,但其缺陷也日益暴露在我们面前,具体概述为以下几点:(一)适用条件定义模糊死缓制度是我国的一项特色法律理念,它最初是源自于文化大革命时期对于一些没有人命案在身但构成反革命罪行的犯罪分子的政治判决,后来在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逐渐演变为一种附属于死刑的法律制度。

从本质上看,死缓制度的适用条件就是模糊不清的,自开始实施到今日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分歧。

一般情况下,法律学认为构成死缓的基本条件是已判决死刑和犯罪情节较轻,我们不难看出该判决条件并没有明确的定义。

对于已判决死刑当然是无可非议的,但是否满足犯罪情节较轻就存在很大的变通性了。

因为在任何一部法学著作和论述中都没有明确规定对于罪行轻重能否构成死缓的具体分界线,这是死缓制度在判决和执行中遇到的最大的问题。

(二)考验期内立功制度存在缺失一直以来,我国法学界对于立功制度含义的说法就各不相同,主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我国现行的《刑法》第68条规定的属于刑罚裁量制度范围的立功就是狭义的立功制度,而广义的立功制度还包括量刑以外的立功行为和立功规范。

死缓制度的考验期一般设定为两年,在这个期间罪犯可以通过劳动改造、戴罪立功、积极表现等形式来争取判刑的减免。

我国的死缓制度虽然明确规定了在考验期内的奖惩规范,但在立功制度上存在明显缺失,由此导致罪犯立功动力不足、改造积极性下降,也在很大程度上减弱了缓刑期对于犯罪人员考验的机会。

(三)在刑法体系中无相应地位就目前我国法制建设的情况来看,死缓制度虽然拥有很强的适用性,且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学界的广泛关注,但在现有刑法体系中仍未找到相匹配的地位。

死缓制度作为一种由政治策略演变而来作为死刑判决附属条例的一项法律制度,其本身并没有成为我国刑法体系中独立的一部分。

正所谓“名不正,言不顺”,由于死缓制度在法律体系地位上的这种缺陷,直接阻碍了其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故而只有将其提升到一个独立的法律地位,才能另立章法、补充内容,早日完成其在适用条件定义上的明确,进一步实现执行过程中的公正和规范。

四、我国死缓制度的完善构想死缓制度的完善包括很多方面,其中最基础的一个环节就是对于该制度执行程序的完善。

具体建议如下:(一)完善死缓程序制定专项条例,明确死缓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设立监督和管理部门,加强对死缓判决的督察,保证死缓制度实施过程的公平公正;增强死缓制度的法制管理,体现死缓判决和死缓执行程序的针对性和综合性,不断完善刑法体系。

(二)明确死缓制度的地位提升死缓制度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是摆在国家和政府面前的当务之急,只有取得了独立的法律地位,死缓制度才能真正的走向系统化和完整化。

针对死缓制度地位的完善,可以从舆论和法律两个层面进行操作。

具体可以体现为:一是深化死缓制度在民众心中的地位,提高其带动性和普及性,让更多公民了解到什么是死缓制度,以及死缓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二是利用国家强制手段,用法律的形式来对死缓制度进行规范,将其设置为独立的法律程序。

(三)健全考验期内立功制度客观而论,考察期内立功制度的不完善是造成该制度停滞不前的重要原因,于此,如何完善考察期内的立功制度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对此,首先,要加大教育和宣传力度,让犯人充分认识到戴罪立功的可能性和重要性;其次,最大程度调动犯人立功的积极性,尽可能多的为其提供积极表现的机会;再次,建立一个完整的立功制度体系,体现出公平公正的特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增设立功条件,争取让更多犯人在深刻认识并改正错误的同时,能够获得新生的机会。

五、总结作为一项关乎生死的法律条例,死缓制度的重要性自然是不言而喻的。

本文围绕死缓制度的内涵价值,以及该制度在我国多年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缺陷进行了简单的表述,同时也针对其不可避免的弊端提出了几点可行性比较强的建议。

然而,任何事物的出现和发展都有一定道理,都是顺应历史发展趋势的。

死缓制度之所以可以延续至今并且不断发展,也必然存在着其独特的价值和意义。

我们应清晰认识到,死缓制度带给人类的不仅仅是生命的反思,更多的是基于对人道和法律的权衡。

除上述外,死缓制度的实施和运行作为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工作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中国新型社会主义理论在法律层面的表现;对其合理的应用,能够有效减少由于法律误判造成的不必要的人员伤亡,最大限度的维护人的生命健康权,体现出我国法律的人性化。

为此,加强对死缓制度的管理和完善,提升其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严格践行有法必依,以进一步推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1]童德华.死缓制度的合理性反思.法商研究.2015(2).[2]连北坤.死缓制度适用条件的完善.法制博览.2015(27).[3]蔺琪. 论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适用——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为切入点.法制博览.2015(11).[4]赵秉志.我国死刑限制适用的刑法问题探讨.刑法论丛.2015, 1(1).[5]高憬宏、刘树德.死缓适用条件设置的思维思考.当代法学.2005(5).[6]林维.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制度的异化.河北法学.2005(7).[7]王新清、李征.论留有余地判处死缓案件——兼论判决结果的相对合理性.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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