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重点
国际公法学复习重点笔记整理

国际公法复习笔记整理第1章导论1. Institut de droit international 国际法研究院,亦称国际法学会(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世界性的民间学术团体,1873年由英国、意大利、俄罗斯等9国11名学者在比利时根特城开立;1874年在日内瓦召开第一次会议;活动范围:制定国际法一般原则,协助国际法编纂,为维持和平和遵循战争法作贡献,解释国际法问题,提供法律意见等。
2. jus civile & jus gentium市民法和万民法,由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提出,采属人主义原则,同为早期罗马法的两大组成部分。
市民法只适用于罗马公民,以《十二铜表法》为基础;万民法适用于外国人之间,外国人与罗马人之间,由罗马外事裁判官的司法实践逐渐发展起来,本质上仍属罗马国内法,盖尤斯认为万民法就是自然法,体现了自然理性,普遍正义的理念。
二者最终融合。
3. Westphalia Congress 威斯特伐里亚公会,1643-1648为结束欧洲30年战争而召开,签订了《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确定了主权平等、领土主权、不得违反国际条约等国际法重要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端。
4. Austin 奥斯丁[英国],实在法学派代表,把国际法称为“实在道德”,对国际法持否定态度。
5. Victoria 维多利亚[西班牙],提出“国家间的法”的名称。
6. Zouche 苏支[英国],牛津大学教授兼海事法官,代表作《万国法的解释和一些有关的问题》,以“万国法”取代了“国家间的法”。
7. Bentham边沁[英国],实在法学派代表,在《道德及立法原则绪论》中,把“万国法”改为“国际法”,因此,国际法学界都认为他是首先使用“国际法”这个名称的人。
8. 就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不同学派做出的不同回答。
《国际公法学》-6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也称为国际法的根据(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是指国际法为什么对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拘束力,换言之,国际法对国际法主体具有约束力的根据和基础是什么?这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法学家对此问题的不同看法形成了各种不同的理论学派。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名词解释1.国际法的主体也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2.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指为摆脱殖民国家或其他国家的统治或奴役,争取建立独立国家而进行民族解放运动的组织。
这样的民族组织在其成为独立国家前具有类似国家性质的政治实体地位。
3.国家继承国家继承是指因国家领土变更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根据国际法,它应该具备两个条件,即合法性与领土性。
①国家继承的合法性,即国家继承必须符合国际法②国家继承的权利与义务必须与所涉领土有关联,与领土无关的权利义务不在继承之列4.国家领土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5.先占也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
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地。
6.时效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
7.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的范围,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限。
8.内水内水是指陆地领土内的水域以及领海基线向海岸面的水域。
内水的法律地位与领陆一样,沿岸国对这些水域拥有与领陆相同的领土主权。
9.领海是指沿着国家的海岸和内水或群岛水域的受国家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领海属于国家领土的一部分,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
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
领海与内水的区别在于,外国船舶在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过权。
10.大陆架大陆架是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大陆架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海里。
11.紧追权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司法考试【三国法】重点知识点整理

司法考试【三国法】重点知识点整理Ⅰ.国际法(11 分)一、导论(一)渊源(表现形式) 1. 独立渊源:国际法院据以判案的依据(1)国际条约(某某公约),约束缔约国;(2)国际习惯,约束所有国家,形成须慎重;物质要素:反复实践;心理要素:法律确信。
二者缺一不可。
没有时间要素,不一定需要很长时间形成,短时间内也可以形成国际习惯。
证明国际习惯存在须找证据。
国际习惯写不写入公约,所有国家都须遵从。
(3)一般法律原则(低频考点),隐藏在各国法律中,不是强行性原则;禁止反言原则、善意原则、不当得利返还原则等。
2. 不是渊源的(不能作为之后判决的依据):司法判例。
(二)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但不是所有强行规则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1. 国家主权平等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
自保权:自卫和国防。
1/ 3适用于网络空间。
2. 互不干涉内政内政:该事项本质上是否属于国内管辖;国家在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反国际法规则和原则。
3. 不得使用威胁和武力包括禁止进行侵略战争的宣传。
使用武力例外(不是绝对禁止武力):自卫、安理会授权可使用武力。
使用武力条件:收到武力进攻进行时、必要性和相称性。
4.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国家间发生争端时,首先利用和平手段解决;对一国国家内武装叛乱组织,不适用和平原则。
5. 民族自决原则独立权:严格适用于殖民地的民族独立。
对于一国国内民族的分离、分立活动,民族自决原则并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依据。
6.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约定必守)(三)国际法在中国国内适用问题 1. 民商事范围内,条约优先,直接适用,没有其他报审程序,不需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 其他领域内,条约没有优先权。
仅在民商事领域内可直接适用国际条约。
二、国际法律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一)国际法律主体 1. 主权国家国际法上的国家构成要素(1)定居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有领土争端不影响其他大部分确定的领土);(3)政府(可能暂时流亡不在国内);(4)主权(不可缺失);联邦制(一国)、邦联制(多国)国家基本权利:管辖权(1)属地管辖权(属地优越,管外国人在本国领土内犯罪);(2)属人管辖权(国籍,管本国人在外国犯罪);(3)保护性管辖权(管外国人在外国犯罪,结果及于本国);实现途径:该嫌疑人进入受害国范围内、请求所在国引渡,不能跨境直接抓捕。
国际法期末考试重点

名词解释:1.万民法:国际法最早的词源。
万民法意即“各民族共有的法律”,是继公民法之后,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罗马司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用来调整罗马公民和异邦人之间以及异邦人和异邦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罗马法律。
在罗马法司法体系中,万民法是比较成熟和发达的部分,也是后期罗马法的基本内容。
2.边沁:提倡“国际法”这一名词。
是英国的法理学家、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改革者。
他是一个政治上的激进分子,亦是英国法律改革运动的先驱和领袖,并以功利主义哲学的创立者、一位动物权利的宣扬者及自然权利的反对者而闻名于世。
他还对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有重大的贡献。
3.格劳修斯:名著《战争和平法》,用万民法称呼调整国家关系的法。
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反教权观点,世界近代国际法学的奠基人。
折中自然法理论和实在法理论的特征。
4.一般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对所有国家都适用,对整个国际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
&只对两个或连个以上某些国家适用,对某些主体具有约束力。
5.国际条约:国际法主体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国际法的首要渊源。
国际习惯:各国在实践中形成的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6.国际法渊源: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所由形成的方式。
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实质渊源是指在国际法规范的形成过程中对其内容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因素,它们广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哲学、伦理等各个方面。
形式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形成的各种外部方式。
7.三十年战争是由神圣罗马帝国的内战演变而成的全欧参与的一次大规模国际战争。
这场战争是欧洲各国争夺利益、树立霸权以及宗教纠纷剧化的产物,战争以波希米亚人民反抗奥地利帝国为肇始,最后以哈布斯堡王朝战败并签订《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而告结束。
8.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是象征三十年战争结束而签订的一系列和约。
改变了欧洲政治力量的对比,罗马帝国西班牙的衰落,瑞典荷兰法国的兴起。
创立了以国际会议解决国际争端的先例。
标志国际社会的存在和国际法的产生,近代国际法的实际源头。
国际经济法 大学期末重点汇总 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1.P13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法律部门。
2.P13广义上的国际经济关系: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经济组织间的经济关系,还包括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之间、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3.P30国际经济主权原则概念:是指在国际经济领域表现为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也即国家的经济主权。
4.P65《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 CIF等FOB:也称“船上交货价”,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
按离岸价进行的交易,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
货物在装运港被装上指定船时,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CIF:贸易术语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5.P72承诺的概念:是合同订立的第二个也是最后一个程序,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在贸易实务中也被称为接受。
接受:受要约人声明或者作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要约。
6.P94《汉堡规则》中提单的概念:提单是指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单证。
7.P95清洁提单:是指货物装船时,货物的外表状况良好,对提单上所印就的“外表状况明显良好”没有作相反的批注或附加条文的提单。
8.《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凡是未附有明示货物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的提单,属于清洁提单。
9.P95不记名提单:是指在提单收货人栏内只填写to Bearer (提单持有人)或将这一栏空出不写的提单。
来人提单不需要任何背书手续即可转让,或提取货物,极为方便。
10.P95指示提单:是指在提单上的收货人栏中有“Order”(凭指示)字样的提单。
11.倒签提单:是指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的,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为签发日期的已装船提单。
12.海运提单:海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此将货物交给指定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单据。
中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2004级本科班

中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2004级本科班法律专业第5学期国际法教程复习提纲第一章导论本章学习重点: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学派、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本章学习重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形成与发展、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民族自决原则。
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本章学习重点:国际法的主体、国家、国际法上的承认、国际法上的继承、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第四章国家领土本章学习重点:国家领土的概念、内水、国家领土的变更、国家边界、中国的领土边界问题。
第五章海洋法本章学习重点:海洋法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
第六章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本章学习重点:空气空间与航空、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第七章国际法上的居民本章学习重点:国籍、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庇护和引渡、人权的国际保护。
第八章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本章学习重点:外交关系、国内的外交关系机关、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外交特权与豁免、领事关系。
第九章条约本章学习重点:条约的概念、条约的缔结程序、条约的效力。
第十章国际组织本章学习重点:国际组织的概念、国际联盟、联合国、专门性国际组织、区域性国际组织。
第十一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本章学习重点:国际争端解决的方法。
第十二章战争法本章学习重点:战争法的概念、战争法规的内容。
案例分析:2003年4月8日,美国驻约旦大使馆一名外交官在约旦首都安曼的一家旅馆前遭到不明身份者的枪击受伤。
据说,枪手是从旅馆附近的一辆汽车上向这个美国外交官开枪的。
早在2002年10月,一名美国外交官就在其安曼住所前被杀害,成为在约旦发生的首次西方外交官遇刺事件。
请问:①美国外交官被杀害,这构成国际法上什么性质的事件?②这一事件应该由哪一国家承担责任?③按照国际法规定,美国驻约旦大使馆的外交官员的人身安全应该由何国保护?(提示:根据外交关系法规定)。
国际法期末复习重点
PongChing一、绪论1.国际法定义: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类别:1普遍国际法2区域国际法3.国际法效力根据:国家的意志。
国家意志的协议是受国家之间往来关系的需要所支配的。
4.国际法渊源:1国际条约2国际习惯3一般法律原则4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司法判例、公法家学说)5国际组织的决议5.国际法编纂:逐渐发展国际法(尚未充分发展成法律)和国际法的编纂(使系统化)。
6.国际法国内法关系:一元论(国际法优先论、国内法优先论)、二元论7.条约在中国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1.基本原则:1相互尊重主权2互相尊重领土完整3互不干涉内政4互不侵犯5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6民族自决7公平互利8和平共处9国际合作10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11诚实履行国际义务12和平解决争端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互相尊重领土主权2互不侵犯3互不干涉4平等互惠5和平共处三、国际法主体1.主体要件: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2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2.国家构成要素:(1)定居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有一个政府(4)享有主权。
3.邦联:有两个以上的完全主权的国家为维持它们对内对外独立的目的,根据它们之间共同缔结的国际条约建立的国家联合体。
4.永久中立国:在国际公约担保的情况下,自愿约束自己,除抵抗外来攻击外,永远不与他国作战,不卷入战争或从事任何可能使其直接或间接地卷入战争的任何行为。
5.国际法主体:1国家2国际组织3争取独立的民族(个人不是)6.承认:既存国家对于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事态(交战状态、叛乱状态)的出现,以一定方式表示接受或同时表明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单方面行为。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一、与国内法相比看国际法的特征(一)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除国家外,政府间国际组织、民族解放组织和交战团体等非国家政治实体也是国际法主体;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法人。
(二)国家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关系:国家间的关系是国际关系的主要部分,也是国际规范的主要内容。
国际法的效力及于整个国际社会。
国际法的形成以国际关系为基础,又反过来规范国家关系的正常发展。
而国内法调整的主要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
(三)国际法实施主要依靠国际法主体自身来保证:当今社会没有一个超国家的强制机关来保障国际法的强制实施,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不具有强制管辖权,因此国际法主要依靠主体自身或者集体的力量来实施。
国内法依靠警察、法院、监狱、军队等暴力机构来实施。
(四)国际法的效力的根据市国家间的协议:由于国家上各国平等,而且没有一个超国家的机构制定国际法,所以只能在国家间协调意志的基础上来制定国家法法则;国内法是立法机关指定的。
(五)国际法与国内法渊源不同: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国内法渊源主要是宪法、法律和各种法规。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一)独立权是指国家了已按照自己的意见处理本国失误而不受其他国家或者任何外来势力控制和干涉的权力。
包括:1,自主性:国家有权独立自主的处理其主权范围内的事务;2,排他性:国家独立自主处理事务不受外来干涉。
享有独立权的同时也承担着不侵犯他国独立权的义务。
(二)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具有平等地位的权利。
即国家无论强弱,不论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如何,都是平等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完全平等,没有差别。
1,国家平等是以国家主权为依据的;2,主权国家之间的平等是国家法的基础。
(三)自卫权是指国家在遭到外来武装攻击时可以采取相应的武力措施进行反击的权利。
包括:1,国家有权使用自己的一切力量,进行国防建设,防备可能来自外国的侵略;2,当国家遭到外国武力攻击时,有权单独或者集体自卫。
国际公法 重点
国际公法重点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立国家间权力和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特征: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以协议的方式制定的;国际法的效力及于整个国际社会;国际法采取不同于国内法的特殊的强制实施方式。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区别:主体不同,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内法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国家机关;制定方式不同,国际法以国家间协议的方式制定,国内法是由一国的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制定的;效力范围不同,国际法的效力及于整个国际社会,国内法的效力一般只及于本国;国际法采取不同于国内法的特殊的强制实施方式,国内法主要依靠有组织的国家强制机关。
联系:国际法的一些原则和规则来自国内法,国内法的一些原则和规则来自国际法;国际法作出原则规定,国内法为了实施国际法需要作出具体规定;国际法不能干预国家按照主权原则对属于国内管辖事项所制定的国内法,国家也不能用国内法的规定来改变国际法的现行原则、规则和制度。
我国国际法的主要内容:采用混合主义原则,不承认双重国籍,消除无国籍状态,依据居民与国家的联系决定出籍与入籍。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国家原则,国际合作原则,各民族平等和民族自决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国家的基本权利:基本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权利,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管辖权。
国家承认:是指对新国家的承认,即确认新国家已具备国家的条件而具有国际发主体的资格,并表示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关系。
政府承认:是指对新政府的承认,即承认新政府为国家的正式代表,并表明愿意同它发生或继续保持正常关系。
政府承认与国家承认的联系与区别:当新生国家产生时,总是同时建立新政府,因此承认了新国家也就同时承认了新政府,反之,承认了新国家的政府当然也就承认了它所代表的新国家。
但政府不同于国家,在既存国家仅仅发生政府更迭的情况下,则只发生对新政府的承认,而不发生对国家的承认。
国际法知识点
国际法知识点关键信息项:1、国际法的定义与范围2、国际法的主体3、国际法的渊源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5、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6、国际人权法7、国际海洋法8、国际空间法9、国际环境法10、国际争端解决机制11 国际法的定义与范围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其范围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多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国家主权、领土争端、外交关系、国际贸易、国际人权保护等方面。
111 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具有普遍性、平等性、自愿性和约束性等特征。
普遍性意味着国际法适用于所有国家;平等性体现为各国在国际法面前地位平等;自愿性表示国家自愿遵守国际法;约束性则指国际法对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
112 国际法的发展历程国际法的发展经历了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等不同阶段。
在古代,已有一些关于国家间交往的规则和惯例。
近代国际法随着欧洲国家体系的形成而逐渐发展起来,现代国际法在国际组织的推动下不断丰富和完善。
12 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主体是指能够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直接享有国际法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的实体。
主要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具有独立的主权和完整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国际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在一定条件下也被视为国际法主体。
121 国家的构成要素国家的构成要素包括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
主权是国家的核心要素,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122 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国际组织依据其组织章程享有一定的法律人格,能够在国际法律关系中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不同类型的国际组织具有不同的职权和法律地位。
13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以书面形式缔结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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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概论★★1、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1)转化:国家通过立法机关,将国际法有关具体规则变成国内法体系,以国内法的形式表现出来。
如果国内法缺失有关国际规则所要求的内容,则制定新的国内法;如果国内法与国际法相冲突,则通过法律修改程序修改国内法。
(2)并入:国家在其国内法(通常是宪法)中作出原则性规定,从整体上承认国际条约是国内法的一部分。
★2、国际法渊源(1)国际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为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2)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指,各国在实践中形成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则;(3)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4)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司法判例、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
3、条约保留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除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即免除或变更国家所需承担的某项义务。
4、★★国际法基本原则(1)含义: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2)特征各国公认:主要表现为条约的缔结或者习惯被接受;普遍约束力:公认之后适用于各个国家;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④国际法的基础:国际法的各个部门都是由国际法基本原则派生和引申出来的。
★★★5、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独立自主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力。
(2)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任何国家不得以侵害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的目的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国家应寻求和平的方法解决国际争端,而不得诉诸战争。
(4)不干涉内政原则:国家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他国主权范围内的一切内外事务,同时也指国际组织不得干涉属于成员国国内管辖的事项。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即条约必须遵守。
(6)民族自决原则:一个现存国家的人们自由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当领土主权的存在处于不确定的情况下,该领土上的人民拥有民族自决的权利;凡是殖民地、半殖民地或其他非自治领土的民族和人民均有权自由决定其政治命运;④受种族歧视的民族有自由表达其意愿、争取其政治地位的权利。
(7)国际合作原则:不管各国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上有什么不同,都有义务在国际关系的各个方面彼此合作,以增进全人类福利。
6、国际强行法国际强行法是指,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的一般国际法规则才能更改、不得以特殊国际法排除适用的国际法规则。
7、国际法的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
8、国籍即指一个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某种法律上的身份。
★★9、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即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和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
(2)最惠国待遇原则:即指授予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国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3)普遍优惠制度:即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待遇。
10、外交保护(1)含义:国际法委员会《外交保护条款草案》:主权国家以国家名义采取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以保护其本国公民因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遭受的损害。
(2)条件国籍连续原则:即当事人权利在外国受损的期间,国籍没有发生变动。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即受害人在请求国家进行外交保护之前,必须首先用尽所在国法律规定的一切救济方法,包括行政或司法救济手段。
★11、引渡(1)含义:即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国家行为。
(2)性质引渡是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无条约无义务: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引渡的一般义务,除非有条约关系;无条约时,一国可以根据本国国内法或其他因素自由裁量。
◆不得随意转引渡:未经引出国同意,引入国不得自行将被第三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转引渡给第三国。
(3)双重犯罪原则:即在请求国和被请求国都认定为犯罪的普通刑事犯罪可以引渡。
(4)罪名特定原则:请求国只能就其请求引渡所指控的犯罪行为对被引渡者进行审判或处罚。
(5)拒绝引渡的事由A、政治犯不引渡:也不得引渡军事犯。
★某些罪行不适用“政治犯不引渡”,如战争罪、反人类罪、灭绝种族和种族隔离、侵害外交代表、劫机、贩毒、贩奴等;B、在居留国已经受过刑事审判或处罚的人不引渡。
C,、他原因本国人不引渡:不引渡本国公民,必须对有关当事人提起刑事诉讼,即或引渡或起诉。
于人道主义原因不引渡。
因当事人的年龄、健康或其他个人原因,被请求国可以拒绝不符合人道主义原则的引渡请求。
④所在国已经对当事人提起刑事诉讼、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等。
12、庇护(1)含义:又称领土庇护,即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而被外国追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拘留,并给予保护的国家行为。
庇护的对象(2)种类A、政治犯:在一国因持有不同的政治见解或隶属不同的社团派别而受迫害的人;B、因从事科研和创作活动而受迫害的人。
(3)不予庇护的事由犯有严重国际罪行的人不庇护,战争罪、危害人类罪或者贩奴、贩毒、海盗等。
13、外交庇护又称域外庇护,是指一国利用其驻外的使领馆,或停泊于外国港口的军舰、停留于外国机场的本国飞机,或军事基地给避难者以庇护,即庇护国在外国领土上庇护外国人。
14、永久中立与战时中立的区别其一,成因上,战时中立是一种单方自愿的结果,永久中立除了自愿外,还要得到别国的承认和保障;其二,形式上,战时中立可能通过单方声明或者不发表声明而通过事实上遵守中立义务来确立,永久中立一般是通过条约确立的;其三,性质上,战时中立有临时性,可能是在一次战争中中立,而战后放弃,也可能在战争的前一段中立而后一段放弃,而永久中立具有永久性质。
15、国家基本权利的内涵(1)独立权:独立权是指国家依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对外事务,并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力。
(2)平等权:即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3)自保权(4)管辖权属地管辖权:除非国际法另有规定,国家对于其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力。
属人管辖权: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法人、特定的物,无论该人位于本国还是本国以外的其他地方,国家均对其具有管辖权。
保护性管辖权:当外国人在本国管辖以外的其他地方,对本国公民或国家犯有相应的罪行,国家可以对其行使保护性管辖权。
④普遍管辖权:任何国家均能够对犯有国际罪行的人行使普遍管辖权,而不论其国籍如何,也不论其位于何地。
★★16、国家主权豁免(1)含义: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根据主权平等原则而享有的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除非一国采取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自愿地放弃豁免权,外国法院就不能对享有管辖权的国家代表、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行使管辖权。
(2)分类管辖豁免:国家虽然可以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作为被告服从外国法院的管辖和审判;非经该国同意,一国不得对他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进行管辖,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被告或以外国国家行为作为诉由的诉讼;执行豁免:国家即使参与外国法院的诉讼,非经该国同意,外国法院不得对该国的国家财产实施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
(3)表现其一,外交人员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产生原因主要是代表性与职务需要;其二,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的豁免。
有绝对豁免原则与相对豁免原则之分。
◆绝对豁免原则:除非国家自愿放弃豁免权,其他国家法院绝不能对它行驶司法管辖权,也不能对该国的财产予以执行。
◆相对豁免原则:国家行为应分为公法行为和私法行为,只有前者能享有司法管辖豁免与财产执行豁免,而后者由于国家参与经济和商业活动,与个人和法人的私法地位并无不同,不属于主权行为,从而不在司法豁免之列。
中国坚持绝对豁免原则,坚决抵制其他国家伤害中国因主权平等这一国际法基本原则而享有的权利;(4)放弃:国家豁免权可以通过明示和默示的方式自愿放弃;明示: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通过条约、正式文件或声明等明白的语言文字表达方式放弃豁免;默示:国家通过在外国法院的与特定诉讼直接有关的积极行为表示放弃豁免而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包括作为原告起诉、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诉讼等。
应注意的是,放弃管辖豁免并不意味着放弃执行豁免。
国家在外国领土内从事商业活动本身不意味着豁免权的放弃,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为主张或者重申国家的豁免权,对外国法院的管辖作出反应、出庭阐述立场、或要求外国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都不构成豁免权的默示放弃。
17、国际法上的承认(1)含义:在国际法上,对国家或政府的承认,是指国际社会中的既存国家或政府间国际组织对新国家、新政府、其他事态的出现,以一定方式所作的表示接受或愿与之交往的政治法律行为。
(2)分类:国家承认;政府承认;对交战团体或叛乱团体的承认。
承认的方式和法律效果(3)承认的方式:明示承认与默示承认明示承认:正式通知、函电、照会和声明等;其一,单方面声明;其二,包括新国家在内的多国签订条约;默示承认:建立外交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正式接受领事、正式投票支持该国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等。
◆例外:共同参加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建立非官方的机构以及与别国发生经贸关系,并不表示其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承认。
18、国际法上的继承(1)含义“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新出现的国家,或新政府,或新的国际组织对原有国家、政府或组织的财产、条约、债务等内容进行继承的行为。
(2)国家继承A、条约继承有关国际法主体资格或政治权利的“人身条约”可以不予继承,而有关边界划定或者是与领土有关的“非人身条约”应该继承。
人身条约:和平友好条约、政治军事同盟条约、国际司法协作条约、引渡等;非人身条约:如边界划定条约;河流的共同使用;铁路、航运、灌溉等方面的条约;非军事区、中立区的条约等。
B、财产继承不动产:所涉领土上的不动产转属继承国;动产:实际生存原则和公平原则。
国家动产的继承,不单纯以该动产的地理位置为依据,而是以该动产是否与所涉领土活动有密切联系为根据。
与所涉领土有关的动产,应转属继承国,继承国对被继承国按公平原则进行适当补偿。
C、继承应遵循公平原则;国家对外国私人的债务不继承,恶债(如战争债务、征服债务)即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或继承国根本利益的债务,原则上不继承。
D、国家档案的继承一般是通过协议来解决,如没有协议,一般将所涉领土有关的档案转属继承国。
在新国家出现的事实下,原则上与所涉领土有关的国家档案应交给新国家。
19、国际法律责任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0、国际不当行为责任国际不当行为责任,即由于国际法主体所作的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所引起国际法律责任。
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国家责任。
21、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1)国家行为——行为可归因于国家:国家机关的行为(越权行为是否产生国家责任?);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私人行为?);别国或国际组织交予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特殊身份的人的行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国家的间接责任:一般私人或私人团体本身对外国或外国人的不法侵害不引起国家责任,但如果国家对这种行为或其后果的发生有失职或纵容,则可能导致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