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工作内容及流程(完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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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的流程及方案

破产清算的流程及方案

破产清算的流程及方案一、破产清算背景破产清算是指企业因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等原因被法院宣告破产,进行财产清算和债务处理的一系列法律程序。

破产清算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债权人、股东等相关方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企业出现财务危机时,及时、正确地进行破产清算,有助于防止损失扩大,保障各方利益。

二、破产清算流程1. 申请与受理当企业资不抵债或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或企业可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2. 财产调查法院指定管理人,负责调查企业财产状况,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方面。

管理人需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 债权申报与审查债权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对债权进行登记、审查,确定债权性质、金额及优先级。

4. 财产分配原则和程序破产清算过程中,应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包括职工工资、税款、普通债权等。

如有剩余财产,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进行分配。

5. 终结清算完成财产分配后,管理人向法院提交清算报告,法院作出终结裁定。

对于剩余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三、破产清算方案制定与实施1.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合适的破产清算方案,包括资产变现、债权清偿等安排。

2. 确定管理人,负责破产清算方案的实施,包括资产处置、债权追偿等具体工作。

3. 确保破产清算过程符合法律法规,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4. 及时向法院报告破产清算进展情况,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四、关键环节注意事项1. 在申请破产清算前,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避免因操作不当引发法律风险。

2. 债权申报与审查环节需特别注意债权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优先级问题,避免因债权纠纷影响清算进程。

3. 在财产分配过程中,应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如有剩余财产,需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进行分配。

4. 破产清算终结后,应及时完成剩余财产处理工作,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五、法律遵循与监督机制1.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破产重整工作常见流程

破产重整工作常见流程

破产重整工作常见流程破产重整是指一个企业因经营不善而面临破产,为了保护企业的利益和实现债权人的权益,企业会申请破产重整来重振企业。

破产重整工作常见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企业申请破产重整企业在经营出现问题后,可以主动申请破产重整。

申请破产重整需要提交一系列的材料和文件,包括企业的财务状况、债务情况、资产负债表和收支表等。

申请破产重整的企业需要说明其经营困难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第二步:法院接受申请一旦企业提交了破产重整的申请,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接受申请。

法院会对企业的财务情况进行审查,包括查明债务和资产状况。

如果法院认为企业确实存在着破产的风险,并且破产重整是保护企业和债权人利益的最佳途径,法院将会接受破产重整申请。

第三步:破产管委会的组建一旦法院接受企业的破产重整申请,法院将会指定破产管委会来管理和监督破产重整工作。

破产管委会由法院、企业和债权人共同组成,其中法院负责监督和管理破产重整工作,企业拥有一定的参与权,债权人在破产重整中发挥着关键的作用。

第四步:破产重整方案的制定破产管委会在承接破产重整工作后,需要对企业的财务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

评估结果将为制定破产重整方案提供依据。

破产重整方案是对企业的债务情况和经营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破产重整方案通常包括调整债务、企业的资产处置和盈利模式的调整等。

制定破产重整方案需要充分考虑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也要使得企业能够保持基本的运营活动,实现经营的可持续性。

第五步:破产重整方案的审核和批准一旦破产重整方案制定完成,破产管委会将提交给法院进行审核和批准。

法院在审核破产重整方案时,会对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

如果法院认为方案符合相关法规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法院将会予以批准并给予相应的决定。

一旦破产重整方案被法院批准,企业将获得相应的保护,并按照方案进行破产重整工作。

第六步:破产重整工作的实施一旦破产重整方案得到批准,企业需要按照方案进行实施。

公司破产清算的工作流程及内容范文

公司破产清算的工作流程及内容范文

公司破产清算的工作流程及内容-----清算组的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12月0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若干问题的意见》(1991年11月0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实践中的详尽操作,企业破产清算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破产程序前期工作和清算组总体工作:一、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是破产制度的一部分,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入取决于破产程序的开始,根据我国法律,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首先,危机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企业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其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二、成立清算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指定,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财政、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的人员和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

三、清算组成立前的准备工作(一)法院指定清算组人员(二)刻制清算组图章(三)在银行开立帐号四、明确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并进行内部分工(一)接管破产企业。

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严重文件及合同等。

(二)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算帐、估价、处理和分配。

(三)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

(四)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五)对破产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六)对破产债权进行算帐,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七)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进行算帐,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

(八)根据需要,要求债权人会议主席或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法院批准执行。

(十)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通过清算组由该财产的权利人取回。

公司破产流程管理制度模板

公司破产流程管理制度模板

一、目的为确保公司破产流程的合法、规范、高效进行,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或其他原因,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

三、破产流程1. 破产申请(1)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2)破产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a. 破产申请书;b. 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相关证据;c. 公司基本情况及财务状况报告;d. 其他相关材料。

2. 破产受理(1)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立即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及有关单位。

3. 管理人指定(1)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负责破产事务。

(2)管理人应具备以下条件:a. 具有破产法规定的资格;b. 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c. 具有处理破产事务的经验和能力。

4. 破产财产调查(1)管理人应当对债务人全部资产进行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

(2)管理人应向债权人会议报告破产财产调查情况。

5. 债权申报(1)债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债权人申报债权应提交以下材料:a. 债权证明材料;b. 债权人身份证明;c. 其他相关材料。

6. 债权确认(1)管理人应当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确认债权。

(2)债权确认结果应向债权人会议报告。

7. 破产财产分配(1)管理人应当根据破产财产状况和债权确认结果,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2)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报请人民法院裁定。

8. 破产终结(1)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2)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应当向有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四、职责分工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破产程序的进行,履行相关义务。

2. 管理人应当负责破产事务的全面管理,确保破产程序的合法、规范、高效进行。

3. 债权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积极配合破产程序的进行。

破产管理人业务流程及工作计划资料

破产管理人业务流程及工作计划资料

破产管理人业务流程及工作计划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业务流程及工作计划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破产管理人行为,提高破产清算工作效率,降低破产清算费用,依法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法律规定清理债务的行为。

企业破产可以由债务人申请,也可以由债权人申请。

本规程主要规范由债务人申请的破产清算,由债权人申请的破产清算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业务承接一、与债务人建立良好的互信关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指定专人每天通过网络、报刊等相关媒体收集企业破产的信息,及时向事务所负责人报告。

由事务所负责人组织专人对债务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初步与客户进行洽谈,建立合作关系,继而建立起良好的互信关系。

二、争取法院指定为破产企业管理人破产企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选取的方法,一是申请编入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的管理人名册,由人民法院在管理人名册中指定;二是由人民法院直接指定。

要想成功取得破产管理人资格,必须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事务所应由负责人与破产企业相关人员共同向破产企业所在地法院汇报事务所办理破产案件的专长、业绩,与债务人之间已建立起的良好互信关系,以及在接受指定后能够客观、公正、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

争取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同时,指定事务所为破产企业管理人。

并取得以下法律文书:(一)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二)人民法院指定债务人的管理人的决定书;三、提请法院裁定认可管理人报酬事务所被法院指定为管理人后,应与破产企业就管理人的报酬及支付问题,协商达成协议,及时提请法院裁定认可,避免以后在管理人报酬支付方面产生分歧,影响破产清算工作进程。

公司破产前的操作规程(3篇)

公司破产前的操作规程(3篇)

第1篇一、概述公司破产是指公司因经营不善、债务无法清偿等原因,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清算,终止公司经营活动的法律程序。

为保障公司破产过程的顺利进行,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破产申请与受理1. 债权人申请破产: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要求宣告债务人破产。

2. 债务人申请破产:债务人也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3. 受理与审查: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应进行审查,符合破产条件的,应当受理。

三、破产财产的保全与接管1. 保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立即对债务人财产进行保全,防止债务人恶意处置财产。

2. 接管: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破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处分和清算。

四、债权人会议的召开1. 召集:破产管理人应在破产程序中,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破产事宜。

2. 会议内容:债权人会议应讨论以下事项:(1)破产财产的清理、评估和变现;(2)破产费用的支出;(3)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4)其他破产事宜。

五、破产财产的清算与分配1. 清算:破产管理人应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

2. 分配: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按照以下顺序进行:(1)破产费用;(2)共益债务;(3)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4)税款;(5)普通破产债权。

六、破产程序的终结1. 破产程序终结: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破产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终结申请。

2. 法院裁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破产程序已终结的,应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七、其他1. 保密: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债权人等应保守破产秘密,不得泄露破产信息。

2. 协调:破产程序中,各方当事人应积极配合,共同维护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3. 监督:人民法院应对破产程序进行监督,确保破产程序依法进行。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特殊情况,可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2篇一、概述公司破产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法律程序。

破产工作方案

破产工作方案简介破产是指企业或个人无法偿还债务,资产不足以偿还负债,企业无法继续经营,个人无法继续维持正常生产生活状态而宣告破产的一种状态。

在破产情况下,各方面遭受的损失无法弥补,因此需要制定出破产工作方案来尽量减少相关各方的损失,以减少破产给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

破产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1. 资产清算破产工作方案的第一步是对企业或个人的资产进行清算,明确资产的来源和分布情况。

资产清算后,再根据资产清算情况,制定资产处置方案。

2. 债权确认和认证在资产清算的基础上,需要对债权进行确认和认证,包括债权的种类、金额、权利来源等等。

对于争议性债权,需要进行调查和核实,并采取合理的解决措施,以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 债务和债权重组基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协商和谈判,可以进行债务和债权的重组,以达到一定的利益平衡。

债务和债权的重组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如债务重组、债权转让、部分减免、债务股权化等等。

4. 破产清偿方案在进行债务和债权重组之后,可以制定破产清偿方案,明确清偿的流程和方式。

破产清偿方案主要包括优先权债权、未拍卖部分债权、拍卖部分债权等各个债权的清偿方式和清偿顺序。

同时,在破产清偿方案中还需要考虑到债务人的回报能力和信用记录等因素。

5. 破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破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主要包括破产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债务和资产的管理和处置、破产清偿进程的监督和维护等等。

同时,破产管理机构和人员还需要与相关各方积极沟通和联系,协调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向社会公众提供相关信息和解释。

结论破产不仅仅是一个企业或个人的问题,也是整个社会的问题。

制定合理的破产工作方案可以尽量减少破产给各方面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破产工作方案需要依据具体情况灵活制定,为整个社会提供最大限度的利益保障。

公司破产流程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1.1 为了规范公司破产流程,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导致资不抵债,需要依法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和解的情况。

二、破产申请与受理2.1 破产申请2.1.1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2.1.2 破产申请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申请人基本信息;(2)被申请人基本信息;(3)申请理由;(4)相关证据材料。

2.2 破产受理2.2.1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2.2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制作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

三、债权人会议3.1 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重要的决策机构,由债权人组成。

3.2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1)审议通过债务人提出的重整计划草案;(2)审议通过和解协议;(3)审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4)监督破产程序的实施;(5)其他与破产程序有关的事项。

3.3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与表决:(1)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由人民法院决定;(2)债权人会议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债权人会议的多数票通过。

四、破产重整与和解4.1 破产重整4.1.1 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

4.1.2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债务人基本情况;(2)债务清偿方案;(3)债权调整方案;(4)重整期限;(5)其他有关事项。

4.2 破产和解4.2.1 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和解申请。

4.2.2 和解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债务人基本情况;(2)债务清偿方案;(3)债权调整方案;(4)和解期限;(5)其他有关事项。

五、破产清算5.1 破产清算由管理人负责实施。

5.2 管理人的职责:(1)接管债务人财产;(2)调查债务人财务状况;(3)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4)处置破产财产;(5)其他与破产清算有关的事项。

破产人操作规程(3篇)

第1篇一、概述破产人操作规程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破产人(债务人)在破产管理人的指导下,依法进行财产调查、债权债务清理、财产分配等工作的具体流程和规范。

以下为破产人操作规程的具体内容:二、破产人职责1. 主动配合管理人工作:破产人应积极配合管理人进行财产调查、债权债务清理、财产分配等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2. 履行财产申报义务:破产人需按照法律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向管理人申报财产、债权债务等情况。

3. 参与债权人会议:破产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对管理人提交的财产分配方案等事项发表意见。

4. 依法履行清偿义务:破产人需按照法律规定,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分别进行清偿。

5. 依法配合破产程序的进行:破产人应依法配合管理人进行破产财产的接管、清算、分配等工作。

三、财产调查1. 管理人接到破产案件后,应立即向破产人发出财产调查通知书,要求破产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财产清单。

2. 破产人应按照通知书要求,如实提供财产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3. 管理人根据财产清单,对破产人财产进行核实、评估,并形成财产调查报告。

四、债权债务清理1. 管理人应将破产人申报的债权债务情况进行整理,并制作债权债务清单。

2. 管理人将债权债务清单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债权人会议有权对债权债务清单提出异议。

3. 管理人根据债权人会议的审议结果,对债权债务清单进行调整。

4. 管理人依法对债权债务进行清偿,包括但不限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优先权债权等。

五、财产分配1. 管理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债权债务清单,制定财产分配方案。

2. 管理人将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债权人会议有权对财产分配方案提出异议。

3. 管理人根据债权人会议的审议结果,对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调整。

4. 管理人依法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优先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再清偿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六、其他事项1. 破产人应按照法律规定,按时参加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提交的报告、方案等事项发表意见。

公司破产流程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破产流程,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及公司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导致破产清算的情况。

第三条公司破产流程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正、公平、公开;2. 保护债权人利益;3. 保障债务人合法权益;4. 维护公司合法权益;5. 依法依规,有序推进。

第二章破产申请与受理第四条公司破产申请的提出:1. 公司经营管理层提出破产申请;2. 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3. 法院依法裁定破产。

第五条破产申请的审查与受理:1. 法院依法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2. 对符合破产条件的,法院予以受理;3. 对不符合破产条件的,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破产清算组成立第六条破产清算组的成立:1. 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十日内,指定破产清算组;2. 破产清算组由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人数一般为三人以上,最多不超过九人。

第七条破产清算组的职责:1. 对公司财产进行全面清查;2. 编制破产财产清单;3. 审查公司债务;4. 妥善处理债权人申报的债权;5. 实施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6. 处理其他与破产清算有关的事宜。

第四章债权申报与审查第八条债权申报:1. 债权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破产清算组申报债权;2. 申报债权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债权审查:1. 破产清算组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2. 审查结果应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债权人;3. 对有争议的债权,可提交法院裁定。

第五章破产财产变价与分配第十条破产财产变价:1. 破产清算组对破产财产进行评估;2. 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包括拍卖、招标等方式。

第十一条破产财产分配:1. 破产财产分配应按照法定顺序进行;2. 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由破产清算组执行。

第六章破产终结第十二条破产清算组完成破产财产分配后,向法院提出破产终结申请。

第十三条法院依法裁定破产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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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工作内容及流程 序号 名称 时间 工作内容 备注 1 申请印章刻制 】 管理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 凭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和人民法院致公安机关刻制管理人印章的函件等材料,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管理人印章。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2 印章封样备案 自印章刻制后 向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封样备案,并在封样备案后开始使用。 注意事项:管理人应当制订管理人印章管理规定,并按规定使用印章。

~ 3 开立管理人账户 自印章刻制后 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和管理人的决定及身份证明等文件材料,到银行申请开立管理人账户。 注意事项:管理人账户开立后,管理人可以将

债务人的银行存款划入管理人账户。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时发生的所有资金收支,均应当通过管理人账户进行。管理人应当制订管理人账户管理规定,并按规定使用账户。 接管准备工作 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 【 及时指派人员做好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接管的准备工作。此项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 管理人安排人员到人民法院阅卷,通过阅卷了解破产案件的基本情况;2. 管理人安排人员向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了解与接管有关的情况。

接管的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接管准备工作后 管理人接管的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 债务人的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内的实物财产及其权利凭证;2. 债务人的现金、有价证券、银行账户印签、银行票据;3. 债务人的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特许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4.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 注意事项:1.不属于债

务人所有但由债务人占有或者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债务人有分支机 序号 名称 时间 工作内容 备注 债务人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海关报关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及其他印章;5. 债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外汇登记证、海关登记证明、经营资质文件等与债务人经营业务相关的批准、许可或授权文件;6. 债务人的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会计报表等财务账簿及债务人审计、评估等资料;7. 债务人的章程、管理制度、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及债务人内部会议记录等档案文件;8. 债务人的各类合同协议及相关债权、债务等文件资料;9. 债务人诉讼、仲裁案件及其案件材料;10. 债务人的人事档案文件;11. 债务人的电脑数据和授权密码;12. 债务人的其他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构的,分支机构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管理人应当一并接管。 2.管理人可以对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进行全面接管,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期、分批接管。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 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 对债务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状况调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债务人的出资情况:出资人名册、出资协议、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及实际出资情况、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批准文件、财产权属证明文件、权属变更登记文件、历次资本变动情况及相应的验资报告;2. 债务人的货币财产状况: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3.债务人的债权状况:债权的形成原因、形成时间、具体债权内容、债务人的债务人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序号 名称 时间 工作内容 备注 实际状况、债权催收情况、债权是否涉及诉讼或仲裁、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已诉讼或仲裁的债权的履行期限等; 4. 债务人的存货状况:存货的存放地点、数量、状态、性质及相关凭证;5. 债务人的设备状况:设备权属、债务人有关海关免税的设备情况;6.债务人的不动产状况: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在建工程的立项文件、相关许可、工程进度、施工状况及相关技术资料;7. 债务人的对外投资状况:各种投资证券、全资企业、参股企业等资产情况; 8. 债务人分支机构的资产状况:无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无法人资格的工厂、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资产情况;9.债务人的无形资产状况: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许可或特许经营权情况;10.债务人的营业事务状况;11.债务人与相对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情况;12.债务人财产被其他人占有的状况。

, 制作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后 根据调查内容制作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应当能反映债务人各项财产的权属状况、账面价值和实际现状等基本情况。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注意事项: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并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债务人财产进行专项审计和评估。专业机构对财产专项的审计和评估报告,可以作为管理人调查财产状况和制作债 序号 名称 时间 工作内容 备注 务人财产状况报告的财务依据。

管理债务人的内部事务 < 接管的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后 管理人管理债务人的内部事务。管理人部分接管的,与已接管部分相关的内部事务由管理人管理;与未接管部分相关的内部事务仍由债务人依法管理。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接管的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后 管理人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管理人部分接管的,与已接管部分相关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由管理人决定;与未接管部分相关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仍由债务人依法决定。 ;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 管理人决定债务人营业继续或者停止的,应当将债务人营业的实际状况以及继续或者停止营业的决定及其理由,报告给人民法院并取得人民法院的许可。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 注意事项:继续或者停止营业的标准可以是--有利于提高债务人财产价值及债权人清偿比例。

…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 管理人对于债务人继续或者停止营业事务可以作出建议,并将建议及其理由报告给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会议决定债务人继续或者停止营业事务。管理人建议债务人继续营业的,应当同时就债务人继续营业事务的管理作出方案,一并报告给债权人会议讨论决定。 继续或者停止营业的标准可以是:有利于提

高债务人财产价值及债权人清偿比例。

决定合同的解除或者继续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管理人对于债务人与对方当事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作出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的决定。 ;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 注意事项: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认为有必要继续 序号 名称 时间 工作内容 备注 行 履行的,管理人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2.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管理人认为有必要继续履行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3. 继续履行均未履行完毕合同的标准可以是:有利于提高债务人财产价值及债权人清偿比例。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谨慎管理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1. 债务人的财产权属关系存在争议或者尚未确定的,管理人应当依法确权或者明确;2. 为了提高债务人财产的价值,需要对债务人财产进行保管、维护或者维修的,管理人应当安排保管、维护或者维修;3. 债务人的财产易损、易腐、价值明显减少、不适合保管的,管理人应当依法变卖;4. 债务人对外有出资的,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被出资企业,并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5. 债务人的财产如不依法登记或者及时行使权利将丧失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权利的,管理人应当依法登记或者及时行使权利; 6. 债务人的财产需要办理保险的,管理人应当办理保险手续。 )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款、第六十九条

注意事项:1.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事先取得人民法院许可: (1) 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2) 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3) 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4) 借款;(5)设定财产担保;(6) 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7) 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8)放弃权利;(9) 担保物的取回;(10) 对债务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2.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管理人有 序号 名称 时间 工作内容 备注 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接收债务清偿或者财产交付 接管债务人财产,书面通知债务人的债务人及时向管理人清偿债务,并书面通知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及时向管理人交付财产。 '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

追回可撤销行为涉及的财产 下列情况,管理人可追回可撤销行为涉及的财产: 1.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无偿转让财产的;2。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财产交易的;3. 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 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的,管理人应当书面通知因该行为取得财产的相对人返还财产。5. 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放弃债权的;6.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债务人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注意事项:1. 管理人

通知相对人返还财产或者清偿债务,相对人拒绝返还或者清偿债务的,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因可撤销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管理人应当要求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追回无效行为 下列情况,管理人可要求财产的相对人返还财产: 1. 管理人发现债务人为逃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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