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预告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交易所业绩预告披露标准

交易所业绩预告披露标准交易所业绩预告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在年中、季度或其它时间节点之前,主动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业绩的预测或变动情况的行为。
交易所业绩预告披露标准是指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披露所制定的规范要求。
标准的制定旨在规范上市公司的业绩预测行为,增强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交易所业绩预告披露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业绩预告披露的时机交易所业绩预告披露标准规定了上市公司进行业绩预告披露的时机。
一般要求上市公司在完成相关统计工作后,及时公布其预计的业绩变动情况,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取相关信息,进行合理的投资决策。
二、业绩预测准确性要求交易所业绩预告披露标准还规定了上市公司业绩预测的准确性要求。
上市公司在进行业绩预测时,应当准确、真实地反映其业务运营状况,不得虚假宣传,以免误导投资者。
此外,上市公司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预测方法,提高预测准确性。
三、业绩预告内容要求交易所业绩预告披露标准要求上市公司在业绩预告披露中提供相关信息的详细内容。
包括预计的经营收入、净利润、每股收益等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情况,以及预计的业务增长情况、风险因素等。
四、业绩预告披露的责任主体交易所业绩预告披露标准规定了业绩预告披露的责任主体。
一般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通过上市公司控股或参股的公司对业绩预测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业绩预告披露后续监管交易所业绩预告披露标准还规定了对业绩预告披露后续监管的要求。
交易所应当加强对上市公司业绩预告的监管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绩预测的准确性进行核查,并及时公布核查结果,强化违规行为的处理和处罚措施。
在制定交易所业绩预告披露标准时,需要考虑市场的实际情况和上市公司的特点。
标准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和针对性,能够有效规范上市公司的业绩预测行为,保障投资者的权益,促进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同时,交易所应当与相关监管机构紧密合作,加强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上市公司经营情况异常认定标准

上市公司经营情况异常认定标准
上市公司经营情况异常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财务方面的异常:上市公司财务数据异常表现为资产负债表数据、利润表数据和现金流量表数据的出现严重错误或者虚假陈述。
例如,财务报表中存在重大会计错误、虚假交易、未披露关联方交易等。
2. 经营方面的异常:上市公司经营活动出现异常表现为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或经营模式发生重大变化。
例如,公司主导产业或业务规模明显减少或增加、公司高管层连续辞职或变动频繁等。
3. 法律风险方面的异常:上市公司涉及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例如,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如违反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涉嫌贪污受贿等。
4. 政策风险方面的异常:上市公司经营受到政策限制、禁止或调整的风险。
例如,上市公司所在行业或业务受到政府政策调整,导致经营困难或业绩下滑。
上市公司经营情况异常认定标准可以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准则进行判断。
不同国家、地区的上市公司监管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安徽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Anhui Sanlian Pump Industry Co.,Ltd.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二〇一四年四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3)第三章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4)第四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6)第五章附则 (7)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安徽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工作指引正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工作指引(2006年7月11日)第一条为提高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规范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上市公司(不含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关于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的披露工作。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是指公司年度报告、中期(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的经营业绩。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一)预计公司本报告期或未来报告期(预计时点距报告期末不应超过12个月)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业绩出现大幅变动(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的;(二)在公司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经财务核算或初步审计确认,公司该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扭亏为盈、与上年同期相比业绩出现大幅变动(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的;(三)其他本所认为应披露的情形。
业绩预告的具体披露格式见附件一 --《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公告格式》。
上市公司在对其第三季度报告的经营业绩进行业绩预告及修正时,应同时披露公司年初至本报告期末以及第三季度本季度的业绩情况。
第五条出现本指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但比较基数较小的上市公司,经本所同意后可以豁免披露业绩预告公告。
莎普爱思: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0年9月)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0年9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建立健全对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的问责制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的相关责任人范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各部门和子公司的负责人及分管领导以及年报信息编制、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有责必问;责任与权利对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的认定标准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五)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上市公司重大亏损的标准

上市公司重大亏损的标准上市公司重大亏损是指公司在一定时期内亏损额度较大、严重影响公司经营状况和股东权益的情况。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重大亏损可能导致股价下跌,投资者信心受损,甚至可能引发公司倒闭的风险。
因此,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亏损有一定的标准和规定。
一般来说,上市公司重大亏损的标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1.亏损额度:一般来说,亏损额度在一定时期内占公司营业收入或净资产的比例超过一定标准就会被认定为重大亏损。
例如,一些国家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如果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连续亏损超过其净资产的50%,或者在两年内连续亏损超过其净资产的100%,就被判定为重大亏损。
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确保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稳定性,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2.亏损原因:监管部门也会考虑亏损的原因是否属于正常经营风险。
如果亏损是由于公司经营不善、管理不当、内部腐败等原因造成的,就会被认定为重大亏损。
而如果亏损是由于外部市场环境、行业竞争激烈等原因造成的,则可能会被认为是正常的经营风险,不会被视为重大亏损。
3.财务指标:除了考虑亏损额度外,监管部门还会根据公司的财务指标来评估亏损的严重程度。
例如,监管部门可能会关注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偿债能力、经营现金流等财务指标,来判断亏损是否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股东权益造成了严重影响。
4.信息披露:在发现重大亏损后,上市公司一般需要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向投资者公开亏损情况和原因,并提出改善方案。
如果上市公司对重大亏损情况进行欺骗或隐瞒,那么监管部门可能会对其进行严厉处罚,并可能被暂停上市或撤销上市资格。
在发现上市公司出现重大亏损情况后,监管部门一般会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引导公司及时改善经营状况,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例如,监管部门可能会要求公司进行重组、削减成本、增加盈利能力等措施,或者进行财务会计调整、重组重挂等措施。
在一些情况下,监管部门也会对上市公司进行警告、停牌、暂停上市等处罚措施,以防止公司的重大亏损对投资者产生更大的影响。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业绩预告12页word文档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业绩预告第一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11.3.1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中期和第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一)净利润为负值;(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三)实现扭亏为盈。
11.3.2上市公司出现第11.3.1条第(二)项情形,且以每股收益作为比较基数较小的,经本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一)上一年年度报告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5元;(二)上一期中期报告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3元;(三)上一期年初至第三季度报告期末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4元。
11.3.3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刊登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预计的本期业绩情况;(二)预计的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的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三)董事会的致歉说明和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四)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或者撤销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说明(如适用)。
根据注册会计师预审计结果进行业绩预告更正的,还应当说明公司与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分歧及分歧所在。
11.3.4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或者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告文稿;(二)董事会的有关说明;(三)注册会计师对公司作出业绩预告或者更正其业绩预告的依据及过程是否适当和审慎的意见(如适用);(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11.3.5上市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告文稿;(二)经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如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2019年3月修订)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2019年3月26日修订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为提高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其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披露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备忘录,请遵照执行。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密切关注公司的经营情况,如预计公司第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全年度经营业绩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一)净利润为负值;(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三)与上年同期相比实现扭亏为盈。
二、上市公司应在4月15日前披露第一季度业绩预告,在7月15日之前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在10月15日之前披露前三季度业绩预告,在次年1月31日之前披露本年度业绩预告。
新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发行上市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中未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主要财务数据的,应按上述要求披露业绩预告。
三、上市公司应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明确业绩的盈亏金额范围和变动范围:(一)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与上年同期相比扭亏为盈情形的,应在业绩预告中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金额范围及与上年同期相比的预计变动范围。
业绩变动范围上下限区间最大不得超过50%,即[(上限金额-下限金额)/下限金额]≤50%。
(二)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为负值或与上年同期相比实现扭亏为盈的,应在业绩预告中披露盈亏金额的预计范围。
上市公司在进行第三季度业绩预告时,除按要求披露年初至第三季度末的业绩预计外,还应同时披露7月1日-9月30日期间的净利润及与上年同期相比的变动情况。
四、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上市公司应在业绩预告中做出声明,并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
五、上市公司董事会应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如预计实际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下列差异时,应参照本备忘录第三条的要求,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一)最新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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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预告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预告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包括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2.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此外,如果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的情况,也需要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