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规范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和使用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征收和支付排污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三条原则排污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应当坚持“污者付费”、“责任在企业”、“节能减排”和“优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征收标准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应当根据排放类型、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排放途径等因素确定。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征收范围排污费的征收范围应当包括污染物的排放和处理等环节,征收涵盖工业废气、工业废水、工业固体废物等污染物排放。
生活污水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另行规定。
第六条征收机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排污费的征收机构,可以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企事业单位进行征收。
第七条征收依据排污费的征收依据应当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监测、检验结果和排污费征收标准计算的结果。
第八条征收时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征收对象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征收,并及时向征收对象公示。
第九条缴纳方式排污费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并建立相应的账户管理制度,确保缴纳的排污费用适时足额上缴。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条使用范围排污费的使用范围应当包括污染物治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和管理等方面。
第十一条使用计划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排污费使用计划,确定排污费的使用对象和具体项目,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使用程序排污费使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的要求进行,确保排污费使用的公开、公正、透明。
第十三条使用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门机构对排污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
第十四条排污费的管理排污费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排污费的征收、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和监督,确保排污费的及时足额征收和有效使用。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第十五条监督机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排污费征收和使用的监督机构,可以委托法律、行政和环境监测机构等有关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_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31号令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布时间:2003-02-28实施时间:2003-07-01修订时间:发文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31号令时效性:有效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字第369号),特制定《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一) 污水排污费。
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二)废气排污费。
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气排污费。
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
深圳市排污收费征收管理办法

深圳市排污收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排污费的征收和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辖区内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部队、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者和个人(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第三条 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已经省批准的市级排放标准,市级排放标准未规定的,执行省级排放标准,省级排放标准未规定的执行国家的排放标准。
第四条 排污费的征收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的环保部门主管,其属下的环境保护监理机构(下称监理机构)负责本级排污费的征收和管理。
第五条 市、区两级排污费实行分级征收分级管理。
具体分工如下:(一)市环保部门的征收范围是:驻深中央部属、省属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费;驻深外 省、地区(市)属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费;市属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由驻深中央部属、省属企、事业单位引进并管理或主管的独资、合资、合伙(作)、个人经营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费; 由驻深外省、外地区(市)属的企、事业单位引进并管理或主管的独资、合资、合伙(作)、个人经营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由市属企、事业单位引进并管理或主管的独 资、合资、 合伙(作)个人经营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费;在市工商部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个体、私营、合伙、股份制、合资、独资企业的排污费;(二)各区环保部门的征收范围是:各区属和各区以下属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费;驻深外地的区属及区以下属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由各区属或区以下属的企、事业单位引进并管理或主管的独资、合资、合伙(作)、个人经营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由驻深外地的区属或区以下属的企、事业单位引进并管理或主管的独资、合资、合伙(作)、个人经营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费;(三)市级监理机构对区级监理机构的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起指导、监督作用。
第六条 为利于管理,根据区环保部门的书面申请,市环保部门在办理委托手续后,可以适当将市征收范围内的部分排污单位的排污费委托排污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区环保部门代征收、代管理;排污单位按缴费通知书上所列金额,直接缴入在银行开设的"市征收排污费专户"。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管理,规范排污费征收工作,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排污费征收标准是指根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性质、浓度等因素,按照一定计量单元,以及与环境容量、环境功能损害成本等相关因素确定的收费金额。
第三条排污费征收标准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服务单位等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第二章征收标准的确定第四条征收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进行确定:污染物排放量、污染物的危害程度、环境容量、环境功能损害成本、排污单位的经济实力等。
第五条征收标准应当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性质、浓度等因素进行分类确定,并按照不同污染物类别分别制定。
第六条征收标准的调整应当根据环境容量变化、污染物危害程度变化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适时调整,并依法公开。
第三章征收标准的核定和公布第七条征收标准的核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核定征收标准应当依法进行听证,并根据听证结果进行公示。
第八条征收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包括向排污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相关信息。
第四章征收标准的执行第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
缴纳排污费的资金应当用于环境保护和治理。
第十条征收标准的执行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对于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罚款、责令停产治理等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单位,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罚款,并可以责令限期缴纳。
第十二条对于恶意逃避缴纳排污费、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之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文档涉及附件:1.相关法律法规列表2.排污费征收标准核定听证公示表3.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系方式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环境保护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排污费:指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按规定缴纳的费用3.环境容量:指环境所能承载的污染物总量4.环境功能损害成本:指污染物对环境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的财务和非财务损失5.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行政管理机关。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排污费是指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排放量或排放总量按照一定标准和计算方法所征收的费用。
排污费的征收旨在引导和鼓励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一、排污费征收标准。
1. 标准制定依据。
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应当根据排放污染物的类型、浓度、排放量以及环境容量等因素进行科学制定。
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到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环境保护投入,既要保证环境质量,又要考虑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 标准的确定原则。
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应当遵循“污者付费”和“污染者负担”原则,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环境成本。
标准的确定应当合理公正,既要保证环境保护的需要,又要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避免对企业的过度压力。
二、排污费的计算方法。
1. 排污费的计算公式。
排污费的计算一般采用排放污染物的浓度、排放量和环境容量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通常的计算公式为,排污费 = 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容量调整系数。
2. 计算方法的具体步骤。
(1)确定排放污染物的类型和浓度;(2)测算排放污染物的排放量;(3)根据环境容量调整系数对排污费进行调整;(4)按照计算公式计算排污费。
三、排污费征收的管理与监督。
1. 管理机构。
排污费征收的管理机构应当是具有环境保护职能的政府部门,负责排污费的征收标准的制定、计算方法的确定以及征收工作的组织实施。
2. 监督机制。
排污费征收的监督机制应当是多方参与的,包括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对排污费的征收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征收工作的公正和合理。
四、排污费的使用。
排污费征收的资金应当专项用于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用于改善环境质量、修复生态环境、推动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等方面。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规范。
五、结语。
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的科学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排污费征收的公平公正和环境保护的效果。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经贸委令第31号)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令第31号)2004-09-18 13:32:49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令第31号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字第369号),特制定《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一)污水排污费。
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二)废气排污费。
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气排污费。
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
对没有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固体废物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环保总局、经贸委令第31号2003-07-01)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08-08-11 来源: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布时间:2003-02-28实施时间:2003-07-01修订时间:发文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31号令时效性:有效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字第369号),特制定《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一)污水排污费。
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二)废气排污费。
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气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全文

《排污费征收使⽤管理条例》全⽂《排污费征收使⽤管理条例》全⽂ 为了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的管理,制定了《排污费征收使⽤管理条例》,下⾯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家阅读。
《排污费征收使⽤管理条例》全⽂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了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的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缴纳污⽔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建成⼯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国家积极推进城市污⽔和垃圾处理产业化。
城市污⽔和垃圾集中处理的收费办法另⾏制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民政府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排污费的征收、使⽤必须严格实⾏“收⽀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 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
任何单位和个⼈对截留、挤占或者挪⽤排污费的⾏为,都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章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核定 第六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民政府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核定。
装机容量30万千⽡以上的电⼒企业排放⼆氧化硫的数量,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核定。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经核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作的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书⾯通知排污者。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一、引言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是为了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加强对排
污费征收标准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企业环境保护意识,促进环境友
好型产业发展而制定的。
本文档将详细阐述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
法的相关内容。
二、背景
随着工业化的快速发展,排放大量污染物成为了环境保护的关键问
题之一。
为了引导企业加大环境治理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以及
促进清洁生产,国家制定了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三、征收标准
1. 政府将制定排污费征收标准,按照不同企业类型、排放物种类、
排放浓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征收标准。
2. 不同地区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可以有所差异,以适应各地的环境治
理需求。
3. 排污费征收标准将按照污染物的排放量来进行计算,单位为吨/年。
四、缴纳方式
1. 企业应按照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缴费时间为每年一次。
2. 缴费方式可以分为一次性缴纳和分期缴纳两种,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方式。
3. 政府将建立排污费征收管理平台,企业可通过该平台进行缴费申报和在线支付。
五、管理与监督
1. 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排放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并进行定期评估。
2. 对于违反排污费征收标准的企业,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暂停生产等。
3. 政府将加大对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宣传力度,鼓励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环境保护行动。
六、激励机制
1. 对于环境友好型企业,政府将提供相应的激励政策,包括减免排污费、税收优惠等。
2. 环境友好型企业可以获得一定的宣传支持,提升企业形象和竞争力。
七、应用范围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包括工业企业、农业企业、服务业企业等。
八、总结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推动企业加大环境治理力度、
减少污染物排放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排污费征收标
准和有效的管理执法机制,可以有效激励企业增强环保意识、采取
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推动绿色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政府和企业需要共同努力,形成合力,确保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
法的有效实施,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