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我国征收排污费制度并阐述其存在的缺陷及改革方向
浅谈排污费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浅谈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自20世纪70年代排污收费制度实施以来,排污费在我国环境管理中发挥了基础性的作用,有力地推动了环保事业的发展。
但是,随着我们经济的不断发展,加上生态环境比较脆弱,因此当前环境治理的难度很大。
近期,笔者参加了由市人大交办的某市2010年-2011年度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
通过审计,发现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较多,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专项资金用于环境污染的治理。
一、存在的问题(一)“应征未征”情况普遍存在经审计,该市的10个县市区普遍存在排污费核定程序不规范,缺失核定资料,征收制度不健全,随意征收排污费的问题。
有的没有申报就收费,有的申报但未核定,有的核定却与实际收费金额不一致,有的不按核定的实际污染物排放量收费,有的按协商数进行收费。
(二)挤占挪用排污费一是用于办公大楼建设。
经审计,某市财政局根据政府抄告单从排污费专项资金中安排1819.1万元用于环境污染治理无关的项目支出,其中环境执法监测大楼建设1729.7万元。
二是用于自身能力建设和办公经费不足。
审计发现,个别县市将预算安排的排污费支出用于局机关自身建设,以及办公经费不足,例如某市财政局从纳入预算管理的排污费收入中安排了390.6万元给环保局,但只有31万元用于监测设备,其余均用于环保局自身建设和公用经费。
(三)以其他收费名义收取排污费该市的个别县市存在以其他收费名义收取排污费的现象,有的一些正常经营的企业在当年没有收取排污费,而是收取了罚没款,有的是以监测费的名义收取了排污费。
(四)收缴排污费存放财政过渡专户中,并违规列支审计发现,个别县市未将收取的排污费全部缴库,而是将一部分存放在财政过渡专户中,然后再缴入国库,造成排污费的上缴不及时。
此外,还有的县市直接在财政过渡专户中列支其他费用,例如某市2年结余合计260.3万元未按规定缴入国库,用于环保局行政运行经费、政府调控、以规费收入的名义缴库等列支171.1万元。
排污费征管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总第期)——工作研究一、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根据财政部财工字〔1997〕39号文件的要求,我们对辽宁省1994至1996年的排污费征收及使用情况进行了较全面的调查。
结果表明,现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
(一)征收环节存在的问题1.征收力度不够,使得部分企业少缴、拖缴、欠缴。
一是部分企业由于经济效益差,生产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欠缴排污费较多;二是有些企业对上缴排污费认识不足,甚至把排污收费看成是乱收费,寻找各种理由拖缴或要求减免;三是部分地区的排污监测手段不强,有些地区设备老化、陈旧,已不适应当前监测工作的要求及环保监测技术水平的需要;四是部分征收人员素质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对应收的排污费不能据实测量、足额征收。
2.排污收费标准偏低。
征收排污费的目的是“控制污染,治理污染”,但目前征收的排污费却远远不能满足治理污染所要支出的费用。
如我省辽河流域的治理,五年共需资金108亿元,但目前全省排污费年收入为3亿元,五年合计为5亿元,远远满足不了治理的需要。
3.征收面不全。
一是征收的范围不全,以第三产业收费为例,我省只有沈阳、大连等市对第三产业开征了排污费,其它地区则没有开征;二是收费项目涵盖面不全。
目前,我省二氧化硫的排污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但却没有对二氧化硫实行收费,使部分企业在治理烟尘时,忽视了对二氧化硫的治理。
4.财政部门不能直接掌握企业排污费应征、实征情况,只能靠环保部门提供的数据。
(二)排污费使用方面的问题1.环保自身建设资金比例占排污费总额的比重偏大,“吃”排污费的人员过多。
一方面随着排污费的逐年增加,环保部门的自身建设经费也在逐年增加;而另一方面,环境保护治理资金远远不能满足治理需要,这其中固然有治理任务加重、排污费征收起不到应有的作用等诸方面的因素,但政策制度方面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排污费在逐年增加,而自身建设资金的提取比例却一直不变;二是“四小块”全部作为自身建设资金,使一些环保部门将正常的排污收费作为“四小块”收费,从而增大自身建设资金,造成财政部门监督失控;三是自身建设经费中人员经费开支较大,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标准。
浅谈对我国环境费改税的利弊的认识

浅谈对我国环境费改税的利弊的认识费改税是针对目前我国费大于税的不规范的政府收入格局而提出的一项政策主张。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税和费都是政府收入的形式,各有各的地位和作用,两者不能互相替代。
税是以政治权力为基础的政府收入形式,它可以且应当成为政府收入的主要形式。
费是以交换(或直接提供服务)为基础的政府收入形式,在政府收入体系中居于补充或辅助地位。
一、我国现行排污收费制度存在的缺陷(一)排污收费制度实施效果欠佳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往往有排污者认为可以存在超标排放行为,宁可缴纳超标排污费,也不愿积极治污,造成“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
(二)部分地区的收费处于失控状态首先,排污收费测算数据的基础就是申报核定,目前有一些地方主要依靠企业自报,而这些数据的可靠性、准确性、可用性较差,而在核定过程中环保部门也难以审查到企业的真实账目。
其次,污染源监测也受到技术、手段、采样的瞬时性等制约,难以提供与实际排放相符的准确数据。
因此,很难做到收费数据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三)收费处于被动状态现行排污收费的核算是以排污者的生产需求和所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为终端,而不是以流域或区域环境容量和环境质量控制要求为终端。
在环境管理上,更多只能考虑排污者是否达标排放,而不能充分发挥排污收费的经济杠杆作用来遏制区域排污总量的增加。
这种收费方式难以解决环境污染总量面临的严峻形势和巨大压力。
(四)收费政策的不经济性。
一方面,排污收费低于治理成本,若协商收费差距则更大;另一方面,在收费体系中不反映环境的经济价值,既没有反映环境的所有权,也没有体现环境的稀缺性,更没有价格属性。
(五)不利于规范行政行为和实施有效监督。
例如,在排污费的管理、使用上,有很多地方尚未能脱离行政干预,原应由财政承担的费用,仍从排污费中列支,环保部门只能也以此作为日常行政支出来源。
谈谈我国征收排污费制度并阐述其存在的缺陷及改革方向

谈谈我国征收排污费制度并阐述其存在的缺陷及改革方向内容摘要: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可持续发展、生态平衡已成为全球问题。
排污收费制度在我国已经实行30多年,对控制污染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但是也出现了很多问题。
本文对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进行分析,指出了现行制度的不足,并提出了排污收费制度改革与完善的建议与措施。
关键字:排污收费理论基础问题改革排污收费制度是环境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对于控制污染、实现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市场日趋完善,这项制度在立法上已经落后,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众多的不足之处。
对于此,大部分人认为排污收费制度已经不适合我国当前市场经济的需求,应当全面的改为排污税收制度。
然而,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目前排污收费制度在我国继续实施还是很有必要的,因为我国实行排污税的时机还尚未成熟,况且排污税收体系的建立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注定将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因此,改革排污收费制度并继续保证该制度在我国实施的同时,对个别收费项目进行排污收税的试验,是适应我国国情并且不乏前瞻性的正确做法。
一.排污收费制度的含义排污收费制度,也被称为征收排污费制度,是指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所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征收一定的费用的一套管理制度。
它是运用经济手段有效地促进污染治理和新技术的发展,使污染者承担一定污染防治费用的法律制度,是“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具体体现。
二.排污收费制度的理论基础(一)环境资源价值理论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也是社会发展的物质资源。
当今世界,随着人口的增长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对环境资源的获取越来越大,因而,环境资源的有限性表现得日益突出。
虽然环境资源具有稀缺性,但在人们环境意识不高的情况下,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是毫无节制的。
超出环境承受能力地开发和利用环境资源就会形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受到环境的惩罚。
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概述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概述及存在的问题一、概述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污染问题不断地浮现。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逐渐建立了相应的“污染者付费”制度,其中排污收费制度是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
排污收费制度是指政府通过对企业、机构、个人等单位的排放污染物进行收费,以此达到鼓励环保、减少污染的目的。
排污收费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推动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协调发展,有效地解决企业排放问题,推进可持续发展。
二、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排污收费制度在我国的环保实践中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下所述:1、收费标准不够合理针对不同类型的污染物,收费标准不同。
但是我国目前的很多地方的收费标准都较低,未能真正发挥经济手段引导企业减排的作用。
同时,一些地方暂停或免收污染源排放费的做法,也造成了企业对环境的过度依赖。
2、政府监管不到位对排污企业实行民事责任,要求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但是一些企业违法违规排污未受到有效的惩罚,政府的监管机制还不完善。
因此,一些企业存在隐瞒排放数据、压低技术标准、安装欺骗性污染处理设施等行为。
3、难以确定污染源现有的排污收费制度中,缺乏对污染物来源的准确识别和取证手段。
对于零散式污染现象较多的小型企业,尤其是无证小作坊,其排放量、排放物种、排放路径等均难以监管,并容易造成监管漏洞。
4、与企业发展的不平衡排污收费制度实行的初衷是鼓励企业发展环保技术和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增加环保投入,减少环境污染。
但这种制度建立的太早,有些地区实行起来过于单纯,造成企业开展环保投入增加的压力,与企业发展规律不相符,限制着企业的发展。
三、结论排污收费制度对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们也必须正视它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只有逐步完善收费标准、加强政府监管、拓宽监管渠道、鼓励企业自觉接受社会责任与企业自行解决污染问题,并将政策与法规、经济手段相结合,才能发挥行业环保引领作用,使排污收费制度达到更好的效果。
我国排污费改税的若干思考

我国排污费改税的若干思考我们都知道,没有一部法律是完美的,几乎所有的法律都面临着滞后性的问题,所以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律也要适时做出相应的调整或改变。
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就面临着这样一个问题,既关于排污收费制度是否要改为排污收税制度(以下我们简称“费改税”)。
以下我们就围绕“费改税”这一问题进行分析思考与深入探究。
一、排污收费制度的弊端(一)收费标准偏低而且存在征收不能的情况就目前我国企业所交的超标排污费来看,只相当于污染治理费的20%不到,因此在客观上容易造成企业乐于缴费而不积极治理污染的放纵心态。
此外,我国环保部门是对环境资源进行保护、管理、监测的机构,不是国家专职财税机关,由于机构的设置和人力资源有限,由环保部门负责排污费的征收容易分散其管理环境的精力,又因为征收成本高,效率低,不能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造成征收不能的尴尬局面时有出现。
(二)法律定性不合理目前,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而非公共征税。
但是在实质上却符合税收的定义,是政府凭借政治权力,按照特定标准,强制、无偿地取得公共收入的一种形式,这一点同我国的税收制度基本相同,唯一不同的就是所收取的费用属于预算外收入而游离于公共监管之外,容易导致权力滥用而滋生腐败。
因此排污收费制度实质上就是一种戴着行政收费的帽子规避公共监管的税收制度。
(三)征收制度不合理,法律强制性不够我国除了《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排污收费、超标违法原则以外,总体上实行的还是单项的超标排污收费制度,只对那些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企业征收排污费,不超过标准的企业不收排污费。
因此造成了在企业密集区的排污总量无法控制的窘境。
虽然排污费与税收一样具有强制性的特点,但是其法律地位和强制性远低于税收。
二、排污费改税的必要性分析(一)我国税收经验丰富,没必要单独创设排污收费制度我们现在所说的排污收费制度属于国家强制征收,征收的排污费纳入国家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
我国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障碍及对策

我国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障碍及对策排污权交易作为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环境经济政策在国外被广泛使用。
鉴于我国现行排污收费制度的缺陷,有必要研究在我国推行排污权交易的意义。
本文论证了在我国推行排污权交易的必要性,并在分析我国推行排污权交易存在障碍的基础上,提出目前在我国实施排污权交易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环境容量污染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满足环境要求的条件下,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简称“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利象商品一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实现环境容量的优化配置。
排污权交易体现了环境管理思想,它通过为排污者确立排污权(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建立起排污权的市场,利用价格机制引导排污者的决策,实现污染治理责任以及相应的环境容量权利的分配。
这种市场理念的排污权交易比传统的政府管理模式更能有效地减少污染排放。
排污权交易最早由美国联邦环保局应用于大气以及河流污染的治理。
在长达10年的广泛深入的酸雨研究计划基础上,美国国会在1990年通过了《清洁空气法》修正案并开始实施酸雨计划。
酸雨计划的核心就是建立在市场机制上的二氧化硫总量控制和排放权交易,具体来说就是规定在10年之内削减一半的二氧化硫排放量;同时国会批准可以用排污权交易作为实现削减的手段。
随后,德国、澳大利亚、英国都相继进行了排污权交易的实践。
现在排污权交易制度已成为发达国家控制排污总量的重要措施。
在我国推行排污权交易的必要性排污权交易能有效控制污染从国外排污权交易实践看,排污权交易制度能有效促进环境保护。
如根据《美国环境保护局酸雨计划进展报告》,1995年美国电力企业实际排放二氧化硫450万吨,而当年发放的二氧化硫许可排放量为740万吨;1999年美国电力企业实际排放二氧化硫430万吨,而当年发放的二氧化硫许可排放量为590万吨。
通过排污权交易,电力企业的排放量显著低于计划要求的水平。
同时激励企业进行技术革新以提高能源效率。
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作者:陈秉国来源:《审计与理财》2012年第09期自20世纪70年代排污收费制度实施以来, 排污费在我国环境管理中发挥了基础性的作用,有力地推动了环保事业的发展。
但是,随着我们经济的不断发展,加上生态环境比较脆弱,当前环境治理的难度仍然很大,虽然在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中取得了不少成绩,但依然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在征收方面:一是随意征收情况普遍存在。
按照排污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环保部门应根据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对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进行核定征收。
但在实际征收过程中,有的县市区存在排污费核定程序不规范,缺失核定资料,征收制度不健全,随意征收排污费的问题。
有的没有申报就收费;有的虽有申报但未核定就征收;有的核定与实际收费标准不一致;有的不按核定的实际污染物排放量收费;有的按协商数进行收费等等;二是少征漏征现象已为常态。
由于征收的随意性,因而不可避免的存在少征、漏征现象。
如某县2010年至2011年征费台账反映,排污费应征额910万元,实际征收560万元,少征350万元,征收比例为61.5%。
某县2011年有188家排污单位未征缴排污费。
某市对一些难以核定的小企业没有进行排污费征收,如畜禽养殖场,餐饮行业排放的油烟和噪音等;三是以罚代收现象时有发生。
通过调查,环保部门在排污费征收过程中,存在以罚没款名义收取排污费和以排污费名义收取罚没款的行为,混淆了正常收费与违规受罚的性质,造成企业漏缴排污费或者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未受处罚。
如:某县对十户商户2010年缴纳环境污染罚款1.7万元,而当年均未缴纳排污费。
某局2011年以排污费名义收取三家公司环境罚款25万元。
在管理方面:一是违规设置排污费“过渡户”。
个别地方违规设置排污费财政预算外资金过渡专户,将排污费收入先缴入过渡户,然后再缴入国库。
有的地方甚至将排污费任务数缴入国库后,超额完成的就放在预算外过渡专户,坐收坐支,或用于抵明年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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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我国征收排污费制度并阐述其存在的缺陷及改革方向内容摘要: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可持续发展、生态平衡已成为全球问题。
排污收费制度在我国已经实行30多年,对控制污染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但是也出现了很多问题。
本文对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进行分析,指出了现行制度的不足,并提出了排污收费制度改革与完善的建议与措施。
关键字:排污收费理论基础问题改革排污收费制度是环境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对于控制污染、实现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市场日趋完善,这项制度在立法上已经落后,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众多的不足之处。
对于此,大部分人认为排污收费制度已经不适合我国当前市场经济的需求,应当全面的改为排污税收制度。
然而,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目前排污收费制度在我国继续实施还是很有必要的,因为我国实行排污税的时机还尚未成熟,况且排污税收体系的建立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注定将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因此,改革排污收费制度并继续保证该制度在我国实施的同时,对个别收费项目进行排污收税的试验,是适应我国国情并且不乏前瞻性的正确做法。
一.排污收费制度的含义排污收费制度,也被称为征收排污费制度,是指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所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征收一定的费用的一套管理制度。
它是运用经济手段有效地促进污染治理和新技术的发展,使污染者承担一定污染防治费用的法律制度,是“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具体体现。
二.排污收费制度的理论基础(一)环境资源价值理论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也是社会发展的物质资源。
当今世界,随着人口的增长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对环境资源的获取越来越大,因而,环境资源的有限性表现得日益突出。
虽然环境资源具有稀缺性,但在人们环境意识不高的情况下,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是毫无节制的。
超出环境承受能力地开发和利用环境资源就会形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受到环境的惩罚。
环境资源是归国家所有的公共物品。
因此,它不能严格地划分所有权或使用权,只能为在这个环境生存的群体所共有。
基于环境资源的稀缺性,这种公共物品应实行有偿使用。
(二)外部不经济性在生态环境保护活动中,外部性是指某一经济活动主体对他人和环境造成了影响而又未将这些影响计入市场交易的成本或价格之中。
例如,空气是公共物品,工厂向其排放污染物而排污并未构成生产成本,被污染的个人和企业却蒙受了损失,这样就形成了生产企业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差异。
由于这种差异没有反映在生产企业的成本上,便构成了私人经济活动产生的外部成本,即外部不经济性,它是排污者忽视环境保护即不愿意在环境保护方面投资的内在原因。
将外部性概念引入环境领域,是为了寻找促使其外部成本内在化的有效方式,以解决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
(三)污染损害的补偿理论环境恶化实际上是环境资源的过度利用,其原因是环境资源的使用费未进入生产成本核算。
私利的个体行为不会去保护这种公共物品,而是任意滥用。
因为没有任何使用者会主动限制自己使用这些免费的环境资源或改善资源状态。
尽管收费不能真正反映补偿环境资源的价值,但这种补偿作用可使环境资源使用者改变排污行为,有效利用资源。
政府可以通过调节环境资源的补偿费用,让生产者在选择自己利益的时候,将环境资源的费用考虑进去,使环境问题的外部不经济性问题内部化。
三.排污收费制度存在的问题由于目前我国所处的发展时期、基本国情和科学技术水平等各方面的限制因素,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目前仍存在着诸多问题。
1. 征收标准仍然偏低,征收阻力大。
现行标准普遍低于正常的污染处理费,因而产生了用交排污费购买“污染权”或“破坏权”,企业重生产轻污染治理的不正常现象。
这主要是我国经济的发展相对仍处于主体地位,制定的排污费用标准要相应地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同时又要顾全经济发展,这就给环境保护工作留下了隐患。
2.征收标准缺乏灵活性。
统一排污收费标准的目的是为了在整体上维护我国的环境状况,出发点是好的。
由于我国东、西部之间,沿海与内地之间的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一味地坚持一个标准或者规定地方只能制定更严格的收费标准,可能会导致有的不发达或欠发达地区收费难;发达的地区收费相对又低,起不到应有的效果。
制定出符合东西部实际发展情况的收费标准是正确的选择。
3.征收项目不全。
虽然2003年出台的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增加了污染因子数,但是仍有一些常见的污染物没有被纳入征费的范围内。
比如,汽车尾气污染、家庭生活污水、放射性污染物等等。
4.征收程序复杂,征收成本高。
现行排污费征收条例规定,排污费征收程序是每个月或每季都要分别向排污者送达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通知书和缴费通知单。
大的城市须收取上万家单位的排污费,如果全部按程序发送通知书,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多数通知书要通过邮政部门挂号、特快送达,即使部分小单位每季度的排污费只有十几元也要开销同样的邮费,大大增加了收费成本开支。
四.排污收费制度的改革建议(一)改革的目标1.改善环境质量改善环境质量是首要和根本的目标,因为排污收费政策的实施最直接和最根本的动机就是改善环境质量。
环境质量是否改善及改善的程度,是评价排污收费制度是否完善的基本指标。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2.促进税制改革环境税首要的功能是调节功能,即从经济手段的角度为在短期内有效遏制污染物排放的数量,促进资源和能源的节约使用,改变经济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提供经济动力。
而引入环境税一定会影响到现在的税收体制,为税制改革起到示范和促进的作用。
3.提高政府效率我们进行排污收费制度改革的目标是为了降低环境治理的成本,提高效率。
而效率是通过收益与成本的对比来衡量的,成本中政府的管理成本以及企业和个人的奉行成本是两个重要的方面。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政府效率的提高与政策工具的选择息息相关。
政府只需要制定出适合本国国情的制度,在制度实施中让市场机制自动发挥作用,来达到政府预先设定的目标。
较之以往大量使用行政管制手段、政府面面俱到的做法,这本身就体现了政府管理水平和效率的提高。
(二)改革的建议现实证明经济发展水平与环境问题的出现有很大的相关性,某种程度上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和冲突。
环境保护是经济、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环境要求不断提高,环境保护压力逐年加大的情况下,应当从环境保护角度来审视我们的政策措施,不断完善和改进,使之逐步适应发展需要,做到与时俱进。
1.创新改革排污收费理论。
创新改革排污收费理论应明确排污收费是政府管理手段的延伸,征收排污费主要目标是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技术革新,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积极治理污染,减少污染物排放。
必须科学把握其经济调整职能和监管职能的协调统一。
2.完善环境管理制度。
首先实行排放污染物总量申请收费制度。
该项制度的改革,其核心就是排污单位通过排放污染物总量申请,同时缴纳相应费用,取得环境容量或资源的使用权,也就是根据本地区环境容量、污染控制目标核定本地区或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向社会、排污单位发布公告。
排污单位根据自己的需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环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环保部门根据各排污单位申请的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审查、核定、分配、批准、发证,同时收取核定许可排放总量的开户费和排污费,不足部分及增减变更可以通过市场运作进行污染物排放总量交易。
其次,由被动征收转变为主动纳费。
由于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总量或环境容量使用权时即缴纳排污费,否则排污者将得不到环境容量使用权,无法投入运行,污染物也就不得进入环境,这使排污费从被动征收转变为排污者主动缴纳。
环保部门只要设立一个排污收费服务窗口,只需几个人,通过坐地办公即可解决大量收费问题,将大量的人力、物力从繁杂的征收事务中解脱出来,有效地解决了行政执法成本高的问题。
(三)科学制定和规范标准。
收费标准不是不变的常数,应该与社会、经济、生态环境、科学技术水平相适应,不断摸索科学决策,建立适应市场机制适应治理成本的排污费征收标准。
通过对各类主要污染物的治理进行成本调查,确定排污收费的费率,并兼顾地区差异,根据环境容量和管理效果及企业的承受能力逐步实施到位,实现排污收费从静态收费向动态收费的转变。
(四)建立排污核算、效能评查体系。
要以减排量为约束性目标,实行污染总量控制、限额排放和配额交易,引入排放绩效指标,实现对环境容量资源的有效配置。
在采取基本收费的同时,实行附加收费。
对于超标排放和超总量排污实行附加费政策;对新增或超总量申请实行附加费政策;对重点保护区域、流域实行附加费政策;对未完成总量削减任务或控制地区实行附加费政策等。
通过效能评查和收费的双轨制来规范排污工作。
(五)加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
一方面要扩大排污费实际征收面,在继续重视废水、废气排污费征收的同时,加强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的征收;另一方面要健全排污费征收稽查制度,坚决杜绝重复收费,堵塞在排污申报、核定、收缴过程中的征收漏洞,确保排污费及时足额征收;同时要规范和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确保排污费专款专用。
(六)加强预算监督管理。
由于排污总量申请收费制度实现了源头管理,排污单位在申请时考虑到发展需要,不愿意少申请,尽可能自觉主动地如实申报,同时由于对总量申请的担心,会主动地向环保管理部门提出或提供说明或账目审查,并能有计划地纳入到年度生产经营成本核算,做到事前按计划设置,自动、公平发挥作用,转变了事后按情节决定收费额造成的无序混乱现象,也从制度上彻底地、有效地转变事后收取排污费是罚款的错误理解,环保管理部门也便于总量管理的统计和预测,排污单位和管理部门对排污总量都能说得准、说得清,道得明。
同时,也能做到公平、公正、透明,便于公众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形成有效地监督体系,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五.结语排污收费制度实施30年来,对于提高全民环境意识,筹集污染治理资金,促进企业污染治理、技术进步,加强环境保护队伍的自身建设,强化环境执法,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全面展开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因此收费制度不能轻易舍弃,作为环境污染控制与发展、保护之间关系调整的关键要素,是至关重要的一个方面,只要我们不断完善和改革,就能把各种问题兼收并蓄,统而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