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与竞争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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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竞争法与经济法的关系问题

摘要:竞争法作为市场监管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它与经济法的关系问题上,学者之间有很多争论。从经济法产生的历史渊源、竞争与市场经济的关系以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竞争法必然是经济法的核心。在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应树立竞争法在经济法中的核心地位,尤其是强调反垄断法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同时坚持发挥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重要组成部分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经济法竞争法核心地位

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以竞争法为基础产生并得以不断发展,从经济法产生以后,竞争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就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政府干预市场经济行为的日益频繁和政府宏观调控在治理经济危机和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也相继在苏联、中国等国家建立,使得竞争法与经济法的关系问题日益复杂,学者在这一问题上也形成了许多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经济法、竞争法

对于经济法的定义,不同学者有不同的观点,本文采用杨紫烜教授的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经济法的分类标准和方式有很多,目前我国学者主要是按照经济法调整的范围领域将经济法分为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市场监管法是国家在市场监管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范。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在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运行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竞争法是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制度。2竞争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竞争法包括反对垄断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和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的竞争法仅指反对垄断行为的法律制度,即反垄断法。在我国,竞争法是广义的竞争法,我国已先后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竞争法在经济法体系中属于市场监管法的最重要组成部分,是以保护市场竞争为理念的市场监管法的核心。1891年美国国会颁布的《谢尔曼法》是世界上第一1杨紫烜.《经济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第20页

2王晓晔.竞争法的基础理论问题[J].经济法论坛,2004,(00)

部反垄断法,也是竞争法产生的标志,反垄断法在竞争法中处于核心地位。

二、关于竞争法与经济法关系的争论

针对竞争法与经济法的关系问题,学者形成了许多截然不同的观点,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一)竞争法是经济法的核心,持这种观点的有德国著名法学家梅斯特梅克和我国学者王晓晔。梅斯特梅克认为,市场经济体制是以经济主体独立自主地制定其生产经营计划为特征, 这种分散订立的经济计划是通过市场价格进行协调, 而市场价格又是在竞争和企业自由地参与市场交易的条件下产生的, 因此, 保护竞争就是市场经济秩序中不可或缺的制度追求, 从而也使得竞争法无可争辩的成为经济法的核心。3我国学者王晓晔认为竞争法成为经济法的核心从根本上说来源于竞争与市场经济的关系。竞争作为调节市场的机制,是市场经济活力的源泉。4因此,她认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竞争法是经济法的核心。

(二)竞争法只是经济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的核心。宏观调控地位的日显重要, 是使宏观调控法成为未来经济法体系核心的直接推动力。5认为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的核心的学者从宏观调控在现实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出发,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经济危机的频繁发生,国家宏观调控已经成为常态,并且宏观调控的整体性、综合性、宏观性为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我国学者持有这种观点也与我国计划经济的历史遗留有关,即使在实行市场经济的中国的今天,政府的宏观调控、行政指导仍然在许多方面代替着市场机制发挥作用。

(三)市场监管法与宏观调控法相辅相成,是经济法的微观和宏观层面,二者没有轻重之分,两者具有同等的地位,不存在谁是核心的说法。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经济法是以竞争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但是,随着经济法发展到今天,宏观调控的作用也日益凸显,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互相协调,相辅相成,共同的目的都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高,二者应该是没有和信誉非核心之说的。

三、树立竞争法在经济法中的核心地位

3E.- J. 梅斯特梅克. 经济法[ J] . 比较法研究,1994,( 1) .

4王晓晔.竞争法的基础理论问题[J].经济法论坛,2004,(00)

5王健.论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与核心[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1996(06)

尽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的宏观调控已经成为世界经济的常态,似乎给人一种宏观调控在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问题上无所不能的感觉,但笔者认为以竞争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经济法的核心仍然是维护市场秩序的竞争法。

(一)从经济法产生的历史渊源来看,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到垄断阶段才得以产生的。垄断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资本主义经济进入垄断阶段后,原本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垄断不仅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也会减少消费者的整体福利,不利于社会整体效益的提高,因此,以反对垄断行为,保护竞争,从而实现维护竞争者、消费者和社会利益的最终目的的竞争法得以产生,这也被视为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的开端。经济法是以竞争法为契机产生的,并且以竞争法为基础不断发展。从二者的历史渊源来看,竞争法理应是经济法的核心。

(二)从市场经济与竞争的关系来说,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活力源泉,以维护竞争秩序为目的的竞争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核心。在市场机制条件下,价格是市场机制的核心变量,价格起着传递市场信息、调节市场供求关系从而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的作用。价格反映的市场信息越多,市场调节资源分配的机制发挥得越充分。竞争越充分,价格机制对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越充分。

竞争在市场价经济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方面:首先,市场通过竞争,实现市场参与主体的优胜劣汰,将社会有限的资源集中到市场的优胜者手中,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其次,市场竞争有利于鼓励创新,市场参与者只有不断进行技术创新,才能在市场竞争者中脱颖而出,使自己在市场竞争中不被淘汰;最后,竞争也调节着社会利益的分配。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反对垄断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平等充分的竞争环境,市场经济发展的关键,这使得以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高的经济法必然要以竞争法为核心。

(三)从世界经济的发展趋势而言,跨国公司的不断发展,世界各国经济的协调健康发展需要竞争法的调整。随着经济的深化发展,跨国公司在世界经济的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大型跨国公司的垄断行为需要竞争法的调整。因此,从世界经济的发展趋势而言,竞争法的角色将越来越重要,尤其是在国际经济交往日益深化的今天,竞争法作为经济法的核心,对调节一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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