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考468分考生的笔记——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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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公司法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F1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F2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特征1)具有法人资格(依法设立、独立财产、独立责任)

a)公司必须依法设立

b)公司必须具备必要的财产

c)公司必须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d)公司必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社团性

3)营利性

F3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F6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F8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F10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二)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起始时间【设立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注销登记】

F7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F189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权利能力的限制经营范围F12:超出经营范围的,一般有效。除非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F12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投资能力F15:没有投资数额限制,包括对内、对外,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F15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担保能力F16:

F16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发行债券的限制: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行为能力

意思能力由法人机关形成F22——由法定代表人实施F13,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担任

(三)公司的分类

1)以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为标准,即以公司股东是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无限责任公司、

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最主要的分类】

2)以公司股份转让方式为标准,即以公司股份是否可以自由转让和流通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封闭式公司与开放

式公司。

3)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即以公司的交易信用来源和责任承担依据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与资合公

司以及人合兼资合公司。

4)以公司相互直接的法律上的关系为标准,即以公司之间在财产上、人事上、责任承担上的相互关系为标准,可

将公司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

5)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即以公司在哪一国登记注册并取得主体资格、受该国法律管辖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本

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F14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子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与母公司互不连带。

除a出资人出资不实或有抽逃资金,以及b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形下,债权人不得就未得清偿部分向出资人追偿。

分公司诉讼时,可以直接把设立公司(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是连带责任,而是全部责任。

附: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

子公司分公司

法律地位虽受母公司实际控制,但具有独立的法人

人格,在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章程,以自己

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

的公司,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

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注意:分公司虽不具独立法律地位,但依《民事诉讼法》

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可以

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另外分公司也具

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责任承担以其自身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与母公

司互不连带,除出资人(即子公司的各股

东)出资不实或有抽逃资金,以及公司人

格否认的情形下,债权人不得就未得清偿

部分向出资人追偿。

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债务履行不能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

求设立公司(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提起诉讼时,可以

直接把设立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但是要特别

【注意:这并不意味着两者之间为连带关系,应当是同一

个人格,由总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设立方式由一个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两

个以上股东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

条件和方式投资设立

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设立,属于设

立公司的分支机构,在公司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业务活

动。

对母公司/总公司的投资

限制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投资

的,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

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

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投入原则上不受限制。【注意:依照《商

业银行法》第19条第二款,商业银行拨付其子公司运营

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第二节、公司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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