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笔记
商法总论笔记整理

第一章商法概述一、概念(一)“商”的概念①经济学上的“商”:是指沟通生产与消费的中间环节,即产品由生产者向消费者流转的渠道和中介。
②法律上的“商”或“商事”泛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的总称。
营利性主体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和事业的总称凡属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媒介交易之行为(二)商法的概念商法即商事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①狭义的商法仅指商法典及其附属法规;广义的商法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
②形式上的商法主要存在于“民商分立”的体例的国家和地区;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商法的分类:1、商人为中心的主观主义的商法(德国)2、商行为为中心的客观主义的商法(法国)3、德法之外的折中主义的基础。
4、以货物买卖为中心构造的商法。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我国多数学者二、商法的历史和发展(一)我国古代商法的特点:1、受封建社会传统的影响,主要具有公法性。
2、商人地位低下。
3、受中国小农经济社会的影响。
4、缺乏商人信用体制支持。
利益:拆分;重组5、商业的不发达与科技落后息息相关(二)当代商法的发展趋势:1、统分结合的发展趋势:即在法典化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各种商事特别法的趋势。
分:专门的商法典;合:大商法:商法典基础、专门商事法。
2、两大法系相互渗透:①刑事上:大陆法系越来越多运用判例;英美法系越来越多运用成文法②内容上:合同生效 GISG到达生效;公司法中越权,英美法系越权的限制3、商法的社会化趋势:即商法在重视保护商人的个体利益时要以不损害社会利益为前提。
如商事登记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行为的限制。
①个人VS社会利益②调节立法:私力救济VS公法救济③目标价值:价值观与发展模式统一4、商法的技术化趋势5、商品的国际化与统一性(三)国际商事法的发展与统一国际货物国际服务知识产权领域①标准合同定义: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又叫格式合同、定式合同。
三、商事的范围“买卖活动是商事活动的中心”商法理论上,通常作以下四类划分:1、“固有商”——>“第一种商”即直接的货物买卖和交易活动。
商法笔记

第一编总论第一章概述第一节一商的意义一般意义:买卖或交易行为经济学:以盈利为目的,直接媒介时货的行为法学:一切营利性的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二商法的概念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三商法特征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商法的公法性;商法的国际性四商法原则商主体法定原则;公平交易原则;交易简便、迅速原则;鼓励交易原则;交易明确、安全原则第二节调整对象——商事法律关系第三节一体系——商主体、商行为、公司、破产、票据、证券、保险、海商制度二渊源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立法解释、商事自治规制第四节商法与民法、商法与经济法、商法与行政法的区别第五节一古代商法(一)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罗得海法》(二)希腊法和雅典法(三)罗马法(四)教会法二中世纪商法(一)内容1 城市法习惯法——《日耳曼习惯法汇编》《巴黎习惯法汇编》市政当局的城市规章——城邦条例:《威尼斯条例》《米兰条例》《佛罗伦萨条例》《萨克森市管理》同盟性规约——《汉萨同盟》《伦巴第联盟》城市的特许状行会法令——公会、基尔特2 海商法——《罗德海事法典》《巴希尔法典》《奥列隆法》《维斯比法》《康索拉度法》3教会法——《新约全书》《使徒教律》和各种教令集4 王室法三近现代商法(一)法国商法1 内容《商事敕令》1673、《海事敕令》1681、《法国商法典》、2 特点独立性、客观性、变动性、司法性、广泛影响性(二)德国商法1 内容《德意志普通商法典》1681、《德国商法典》1897.4.7通过2 特点坚持主观主义原则、变动性大(三)日本商法1 内容1890旧商法、1899新商法2 特点在理论上坚持折中主义原则、内容广泛、协调性强(四)英国商法1 商事习惯与判例爱德华.科克、、曼斯菲尔德2 商事成文法(五)美国商法1 特殊性2 统一州法运动全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威廉.施奈德3 《统一商法典》——十一篇四十五章四百九十八条评价:充满革命精神的现代商法“以商业交易”为中心进行立法设计价值取向上重“资本”运营反映了历史与现实的关系哲学观上受实证主义和功利主义支配第六节中国近现代商法体系一近代商法清末1904 大清商律1909 大清商律草案中华民国1914 中华民国商律新中国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证劵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第七节与商法有关的经济理论一重商主义(一)概念十六到十八世纪末在欧洲一些国家中兴起的,以名族国家为对象,以发展商贸为指针,以金银聚敛为基础,以致富强国为宗旨的经济政治理论和政策体系(二)主要内容:是一种经济政策和经济理论把金银等贵重金属的聚敛作为致富的源泉大力发展对外贸易严禁金银品出口和奢侈品进口实行特许性的殖民地贸易政策推行贸易保护主义(三)早期重商主义和晚期的区别:早期——马基雅维里重金主义晚期——托马斯。
商法总论笔记整理1

第一章商法概述一、概念(一)“商”的概念①经济学上的“商”: 是指沟通生产与消费的中间环节, 即产品由生产者向消费者流转的渠道和中介。
②法律上的“商”或“商事”泛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的总称。
营利性主体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和事业的总称(二)凡属以营利为目的, 从事媒介交易之行为(三)商法的概念①商法即商事法, 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狭义的商法仅指商法典与其附属法规;广义的商法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
③形式上的商法主要存在于“民商分立”的体例的国家和地区;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商法的分类:1.商人为中心的主观主义的商法(德国)2.商行为为中心的客观主义的商法(法国)3.德法之外的折中主义的基础。
4.以货物买卖为中心构造的商法。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我国多数学者二、商法的历史和发展1、(一)我国古代商法的特点:2、受封建社会传统的影响, 主要具有公法性。
3、商人地位低下。
4、受中国小农经济社会的影响。
5、缺乏商人信用体制支持。
利益: 拆分;重组6、商业的不发达与科技落后息息相关(二)当代商法的发展趋势:1.统分结合的发展趋势: 即在法典化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各种商事特别法的趋势。
分: 专门的商法典;合: 大商法: 商法典基础、专门商事法。
2.两大法系相互渗透:①刑事上: 大陆法系越来越多运用判例;英美法系越来越多运用成文法②内容上:合同生效 GISG到达生效;公司法中越权, 英美法系越权的限制3、商法的社会化趋势: 即商法在重视保护商人的个体利益时要以不损害社会利益为前提。
如商事登记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行为的限制。
①个人VS社会利益②调节立法: 私力救济VS公法救济③目标价值: 价值观与发展模式统一4.商法的技术化趋势5.商品的国际化与统一性(三)国际商事法的发展与统一国际货物国际服务知识产权领域三、①标准合同定义: 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又叫格式合同、定式合同。
商法笔记

商法的概念:商法,也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的基本原则:1、强化商事组织原则。
a、商事组织设立的准则主义b、资本确保规则c、承担的有限责任d、风险回避原则2、效益至上,兼顾公平原则a.公平原则b效益原则(民商法作为私法,也必然以追求效益为价值取向)c效益至上,兼顾公平(民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公平,强调公平至上。
商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效益,强调的是效益至上。
)3、安全至上,兼顾效率原则a效率与效益(短期消灭时效主义:票据法上的短期时效)b、安全原则。
体现在:政府干预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只有在商法中才能将其作用发挥到极致。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法中的帝王条款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商事关系的特点:1.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2.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的动机而建立的。
3.商事关系仅发生于持续的营业之中。
有限责任公司1概念:有限责任公司,亦称有限公司,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特征:①股东人数有法定限制(1-50)②公司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③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和公司资本的封闭性(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重要区别)④公司设立程序简便,组织机构简单. 3利: ①有限责任,股东风险小。
②不发行股票,经营稳定。
(被恶意收购的可能性小)③设立程序简便,条件要求低,易于成立。
④组织机构灵活,便于管理协调。
⑤股东能直接参与管理(具人合性),且股东间相互信任、容易协调,利于体现所有股东意志,反映股东利益。
决策成本低、效率高。
⑥监管相对宽松,财务不须公开,公司保密性好。
⑦一般适合中小企业(不排除大企业,如国企改制),且经营灵活、风险小。
4弊①企业人数限制及封闭性,不利于大规模集资,限制企业发展。
②易于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5设立条件:a、股东符合法定人数;b、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c、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d、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e、有公司住所。
商法学笔记

商法学笔记第一章商法概述一、商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1)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去理解。
(2)特征: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商法的公法性;商法的国际性。
(3)商法的原则:商主体法定原则(类型法定、内容法定、公示法定);公平交易原则(地位平等、诚实信用);交易简便、迅捷原则(交易简便、短期实效、交易定型化);鼓励交易原则(维护交易的有效性、对于有过错的交易行为最大可能的使其有效、通过其他原则如短期实效、意思自治等原则)(4)商事法的特点(王p19)(不必作论述题掌握,同时要能对企业交易的快速主义、商事交易的公示主义。
要式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既成事实尊重主义作出解释)(5)商事法的编纂原则一是以商人为中心的主观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构造商法典,德国为其代表;二是以商行为为中心的客观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构造商法典,以法国为代表;三是以商人和商行为共存的折衷主义作为立法基础构造商法典,日本是其典型代表;二、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调整的对象,是指商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
商事法的对象是商事关系。
1、商事法律关系作为商法调整对象的内涵:其一,商法调整营利主体,不调整非营利主体;其二,商法只调整营利主体的营利行为,不调整营利主体的非营利行为;其三,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是各种企业组织;其四,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在其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关系,既包括对外关系也包括对内关系;其五,商法所调整的是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其六,商法所调整的营利活动必须发生在持续的营业之中,偶尔发生的营利行为不是商法的调整的对象。
2、商事关系的特点:是平等的商主体间的社会经济关系;有营利动机;发生在持续的营业中。
3、商事关系的确定标准(注意掌握每种学说的观点并能简要评述其优劣)(王p5)三、商事法的体系和渊源四、商事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1、商事法与民法(如何认识商法的地位)观点:商法是私法,与民法同属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法是私法的特别法而非民法的特别法。
商法复习笔记

商法复习重点、难点归纳第一章、商法概述商法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观主义商法:以商人为立法基础,在对商人作出规定的基础上,规定同一行为商人为之适用商法,其他人适用民法的立法体系。
客观主义商法:以商行为为立法基础,不区分是否是商人所为,只要符合法典规定的行为性质或范围则使适用的立法体例。
特征:(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
指经济主体通过经营活动而获取经济利益的特性,是主要特性(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或者仅适用与履行了商事登记而具有商主体资格的人,或者仅适用于商行为(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法律,它对商行为中的行为方式,行为环节,行为规则都做了具体、详实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和技术性,与民法中偏重于理性规范的特点不一(4)商法的公法性。
商法作为调整上市交易主体关系的法律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从根本上说属于私法范畴。
同时包含大量的公法性条款,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而敢于上市交易活动的规范,如商事登记,商号等(5)商法的国际性。
起源于商事交易习惯,而商事交易本身是一种跨国界的活动商法基本原则:1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具体阐述见课件P6 书P102促进交易迅捷原则3保障交易公平原则4强化商事组织原则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区别民事关系是范围更广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商事关系是民事关系的一部分,民事关系与商事关系之间是典型的逻辑上的种属关系。
如民事关系,商事关系,在本质上都是一种人与人的关系(财产关系本质上也是人与人的关系,法律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它是法律对某一社会关系的调整的结果.商事关系,简单地说,就是具有商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法人,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营利性行为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它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商主体概念: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商法学学习笔记

商法学笔记第一章商法概述一、商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1)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去理解。
(2)特征: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商法的公法性;商法的国际性。
(3)商法的原则:商主体法定原则(类型法定、内容法定、公示法定);公平交易原则(地位平等、诚实信用);交易简便、迅捷原则(交易简便、短期实效、交易定型化);鼓励交易原则(维护交易的有效性、对于有过错的交易行为最大可能的使其有效、通过其他原则如短期实效、意思自治等原则)(4)商事法的特点(王p19)(不必作论述题掌握,同时要能对企业交易的快速主义、商事交易的公示主义。
要式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既成事实尊重主义作出解释)(5)商事法的编纂原则一是以商人为中心的主观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构造商法典,德国为其代表;二是以商行为为中心的客观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构造商法典,以法国为代表;三是以商人和商行为共存的折衷主义作为立法基础构造商法典,日本是其典型代表;二、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调整的对象,是指商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
商事法的对象是商事关系。
1、商事法律关系作为商法调整对象的内涵:其一,商法调整营利主体,不调整非营利主体;其二,商法只调整营利主体的营利行为,不调整营利主体的非营利行为;其三,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是各种企业组织;其四,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在其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关系,既包括对外关系也包括对内关系;其五,商法所调整的是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其六,商法所调整的营利活动必须发生在持续的营业之中,偶尔发生的营利行为不是商法的调整的对象。
2、商事关系的特点:是平等的商主体间的社会经济关系;有营利动机;发生在持续的营业中。
3、商事关系的确定标准(注意掌握每种学说的观点并能简要评述其优劣)(王p5)三、商事法的体系和渊源四、商事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1、商事法与民法(如何认识商法的地位)观点:商法是私法,与民法同属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法是私法的特别法而非民法的特别法。
中级职称-商法基础知识笔记

中级职称-商法基础知识笔记
商法基础知识是商业和经济领域从业者应掌握的基本法律知识,也是中级职称考试中的重要考点。
本文将从商法基本概念、商业合同、公司法等方面进行简要介绍。
一、商法基本概念
商法是指涉及商业活动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商法的任务是规范
商业活动和保护经济交易的安全有序进行。
商法包括商法基本原则、商法基本制度、商法基本范畴等方面的内容。
二、商业合同
商业合同是商业交易的最基本形式,是商事主体进行经济活动
和交易的重要依据和工具。
商业合同应当具备合法性、实质内容公平、签订形式严格等特征。
三、公司法
公司法是商业领域中涉及公司的组织行为和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
公司法的核心内容包括公司的设立和组织、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改制和解散、公司的合并与分立等方面。
商法的基本概念、商业合同和公司法是商业和经济领域从业者应当掌握的基本法律知识。
掌握这些知识不仅有助于从业者的实际工作,同时也是参加中级职称考试的必备知识点,需要深入学习和理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与特点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总称。
l、商法兼具私法和公法的特征,但其本质仍然为私法。
2.商法以促进和保护商事交易中的利益实现为宗旨,具有营利性。
3、商法适应商事交易现代化、科技化的要求,具有有较强的技术性。
4、商法适应商事交易国际化的要求,具有国际性。
5、商法是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
6、商法调整对象具有特定性。
第二节商法的形成与渊源一、商法的形成商法形成的前提是商品经济的产生和繁荣,基础是商人阶层的形成和壮大。
二、我国商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法规4、立法与司法解释5、国际条约6、国际惯例7、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8、地方性法规9、政府规章10、商事自治规则第三节商法的基本原则一、促进交易迅捷原则1、短期时效主义;2、交易定型化规则;3、行为的要式性。
二、强化商事组织原则1、商事主体类型法定化;2、商事主体内容法定化;3、商事主体公示法定化。
三、维护交易安全原则1、强制主义;2、公示主义;3、外观主义;4、严格责任主义。
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1、平等交易;2、诚实信用;3、情势变迁。
第四节商法与其他部门法律关系一、商法与民法1、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是基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是纯私法,商法是公私兼有;民法调整范围广,商法调整范围窄;2、民商合与分的问题1、我国目前缺乏制定商法典的条件。
一是社会经济条件不具备;二是民法基础不具备。
2、民法与商法不存在实质上差别;一是性质无差别;二是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有不可区分性。
3、民法与商法追求的基本价值取向具有重合性。
4、民商的差异可通过适用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原则予以解决。
二、商法与经济法商法调整平权商事关系,经济法则调整不平权经济关系;商法注重“意思自治原则’”,经济法注重“国家统治原则”;商法以商事主体为本位,经济法以国家为本位;商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经济法以强制性规范;内容结构不同。
第二章商事主体一、商事主体的概念商事主体,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依法独立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个人或组织。
第一节商事主体概述第一、商事主体应当同时具备商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二、商事主体以从事商事经营为条件。
第三、商事主体应符合商法规定具有法定性。
第二节商事主体的分类一、依照商主体是否需要登记为标准——注册商人和非注册商人.1、非注册商人有分为法定商人与任意注册商人。
(1)法定商人又称为必然商人或免登记商人,法定商行为的人,即使他们没有在商事登记簿上登记注册,他们也可以获得商人资格,成为商人。
(2)任意商人又称自由登记商人,是指从事农业、林业及其附属产业的经营者,他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在商事登记簿上进行注册登记。
2、注册商人又称应登记商人,是指从事基本商行为以外的商行为者,如果以商人的方式从事经营,则必须通过在商事登记簿登记获得商人资格。
(二)根据经营者的经营规模,可分为——大商人(完全商人)和小商人。
其代表国家为日本和德国德国法上的大商人,是指严格按照商法规定进行商事登记,根据经营的种类和范围设置完整的商事机构,其经营活动必须按照商法的严格规定来进行的完全商人。
(三)依据经营者的法律状态和事实状态,可分为——固定商人、拟制商人、表见商人。
其代表国家是日本和德国。
1、固有商人是指为谋取利益,有计划、反复、持续地从事一种或多种经营行为并以此为职业的人。
(日本)2、拟制商人是指在商事登记簿上登记注册并且正在从事经营活动者,虽然其本身仅是小商人甚至并不从事商行为,但鉴于登记的效力,应当被视为商人,即拟制商人。
(日本)3、表见商人即错误地作为商人或商事公司登记者,或没有在商事登记簿上登记注册,但他已经以商人的身份从事了商事经营活动,即被视为表见商人。
(德国)1、商个人是指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取得的特定的商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体。
(四)商个人、商法人和商合伙2、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组织。
3、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依照法律或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商主体的范围界定1、公司2、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3、个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节我国商主体的法律规定(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与特点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二、个人独资企业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
2、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所有。
3、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4、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人独资企业法的立法概况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共6章48条(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第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第二,有企业名称第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第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第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四)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两种模式:应注意的法律问题: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1、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2、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公司的区别三、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法概述1997年2月23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并于1997年8月1日起实施。
2006年8月27日修订,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
新法共有六章:总则;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解散、清算;法律责任;附则。
(二)合伙企业的概念及种类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合伙企业,因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该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元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三)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必须有2个以上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为2人以上50人以下)。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 、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审查: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颁照: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四)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产份额的转让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外部)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内部)优先购买权。
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普通合伙人就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合伙事务执行方式: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六)合伙企业的利润、亏损承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七)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人个人债务由个人财产清偿.(八)入伙、退伙1、入伙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非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1、退伙退伙,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法退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消除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声明退伙,也称任意退伙,是指合伙人有权自主选择是否退伙的退火情形。
有约定期限的退火情况:(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当然退伙。
也称法定退火,是指合伙人因法定事由的出现,不再具备合伙人的基本条件而必须退伙的情形。
法定退火的情形有:(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1]合伙人的合法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名退伙。
有下列情形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除名退火:(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合伙企业的解散合伙企业的解散是指合伙企业因发生合伙协议或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并进行清算的状态和过程。
事由: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再继续经营的;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业的清算是指合伙企业符合合伙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的终止、解散条件或者合伙企业出现其他客观事实状态时,清算人依法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及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清偿和分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