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及其指南、讲解2008
《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指南一、基本要求(一)应当正确确定各项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对象。
正确确定各项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对象,是正确核算和反映建造合同损益的关键。
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建造合同有其多样性,通常,建造一项资产要签订一个合同,有时,建造数项资产只签订一个合同,或者为建造一项资产或数项资产而同时签订一组合同。
在上述情况下,对同一企业来讲,确定不同的会计核算对象,会产生不同的核算结果。
例如,某建造承包商同时签订了一组建造合同,在执行合同中,有的可能盈利,有的可能亏损,如果将该组合同单独分别核算或合并在一起核算,就会产生不同的损益。
因此,为了正确核算建造合同的损益,防止人为操纵利润,本准则对此专门作了相应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企业应以所订立的单项合同为对象,分别计量和确认各单项合同的收入、费用和利润。
如果一项合同包括建造多项资产,或为建造一项或数项资产而签订一组合同,企业应按本准则规定的合同分立和合并的原则,正确确定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对象。
(二)必须合理判断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地估计。
在计量和确认建造合同的收入和费用时,首先应根据本准则规定的判断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估计的标准,判断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地估计。
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当期的合同收入和费用。
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则不能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而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2)合同成本不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
对一项建造合同而言,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大于合回总收入,应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
(三)必须做好建造合同成本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
建立各种财产物资的收发、领退、转移、报废、清查制度,建立、健全与成本核算有关的各项原始记录和工程量统计制度,制定或修订工时、材料、费用等各项内部消耗定额;完善各种计量检测设施,严格计量检验制度,使成本核算具有可靠的基础。
企业会计准则15号一建筑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15号一建筑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筑合同》一、总则1.1 本准则规定了建筑合同的确认、计量和披露等问题,适用于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1.2 本准则所称建筑合同,是指企业与客户之间签订的具有明确合同条款,明确工程范围、工程量、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造价等要素的合同。
1.3 建筑合同的确认、计量和披露,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般规定,同时考虑到建筑合同的特殊性。
二、确认和计量2.1 建筑合同的确认,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合同条款明确,工程范围、工程量、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造价等要素清晰;(2)合同价款能够可靠计量;(3)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
2.2 建筑合同的计量,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成本进行,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2.3 建筑合同收入的确认,应当按照完成合同工作的进度进行。
完成合同工作的进度不能可靠测量的,应当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已发生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进行。
三、披露3.1 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中披露与建筑合同有关的下列信息:(1)建筑合同的种类、数量、金额和履行情况;(2)建筑合同收入的确认方法;(3)建筑合同成本的构成和计量方法;(4)建筑合同预计损失的金额和原因;(5)建筑合同结算情况。
3.2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建筑合同有关的下列信息:(1)建筑合同的会计政策;(2)建筑合同的会计估计;(3)建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4)建筑合同的履行风险;(5)其他重要信息。
四、附则4.1 本准则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4.2 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财务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建造合同最全版

(财务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壹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壹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的建造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分立和合且第四条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可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壹项合同或壹组合同的实质。
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且。
第五条壹项建造合同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壹)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二)和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和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单独辨认。
第六条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壹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壹)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和原合同包括的(壹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第七条壹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仍是多个客户,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合且为单项合同:(壹)该组合同按壹揽子交易签订;(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壹项综合利润工程的组成部分;(三)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第三章合同收入第八条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壹)合同规定的初始收;(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第九条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合同变更应当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构成合同收入:(壹)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二)该收入能够可靠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着重强调了“划分财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它规定对企业创立时所具有的所有财产和负债都要做出解释,也就是要将其分类成财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三类。
可以使会计人员更好地明确每种财产的资产类别,并准确分别披露其金额。
编写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的首要目的是为了给予账务处理中的金额准确的分类。
以全面的方式来识别财务资料的特征,从而有助于分类。
例如:可以将期初资产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三类。
可以明确财务报表中披露和未披露的财产类别,以便会计准则的执行也能加强财务报表的真实有效性和可比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要求企业期初记录的财产和负债要有足够的说明,企业必须说明每种账户借方的金额以及它们的来源。
期初账面金额应以企业创立时具有的财产负债为准,即利用资产和负债计账面上的差额计算出公司创立时拥有的所有者权益。
包括发行资本、注册资本、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以及其他等所有者权益类别。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旨在提高财务报表魔符真实有效性和可比性,通过有效地划分财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以进行有效的入账记录,帮助企业更加准确地了解自身的财务状况,从而为企业制定科学的财务管理策略奠定坚实的基础。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解释首先,该解释对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
根据解释,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适用于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方式,包括股票期权、股票奖励、股票单位等。
解释进一步强调了股份支付的目的是为了激励员工、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和忠诚度。
其次,该解释对于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企业应当将股份支付作为一种酬劳成本进行确认,并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进行披露。
解释进一步规定了在不同情况下的会计处理方法,如对于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酬劳成本,对于有限制条件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条件解除的状态确认酬劳成本等。
此外,解释对于股份支付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提供了具体的指引。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开市场上可以获取到的交易价格。
对于无交易市场的股份支付,解释明确了可以采用其他可观察到的市场数据来确定公允价值,如可用的认购选择权价格等。
解释还对于股份支付的披露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中披露与股份支付相关的信息,包括计量基准、计量方法等。
此外,解释还要求企业在报告期末披露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支付的公允价值。
最后,解释对于股份支付的过渡规定进行了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但解释明确了在过渡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披露相应的信息。
综上所述,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解释对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的适用范围、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公允价值的确定、披露要求以及过渡规定等方面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这对于企业正确处理股份支付的会计问题,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应当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遵循该解释的规定,并及时更新自己的会计政策和报告格式,以充分满足准则的要求。
15建造组合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比较与分析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一)历史沿革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由于建造合同的开工日期与完工日期通常分属于不同的会计年度,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将合同收入与合同成本进行配比,分配计入实施工程的几个计会计年度,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这正是建造合同会计准则规范的主要问题。
一般来说,持有待售存活的收入是在卖方将该项目所有权上的重大风险和报酬转让给买方“予以确”认。
这类销售通常是在存货被购买或生产后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发生,相对建造工程而言,单项金额往往不是很大。
相反,建造合同中在建工程的金额一般比较大,且需较长的时间来完成工程。
为此,在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时,如何考虑权责发生制的要求,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处理就显得十分必要。
1998年6月25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原准则,要求从1999年1月1 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该准则主要涉及两类不同的行业,即建筑行业和特殊的工业制造业。
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建造承包商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推动我国证券市场乃至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根据近年来的执行情况和经济环境的变化,本着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原则,财政部于2006年2月对原建造合同会计准则进行了修订后的建造合同会计准则称为《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下称新准则),要求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
(二)主要内容新准则由总则、合同的分立与合并、合同收入、合同成本、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披露共六章、二十八条组成,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第一章“总则”部分共三条,包括本准则的制定目标和依据、建造合同定义、建造合同类型等。
(1)本准则的制定目标和依据: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确认。
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讲解一、差不多要求〔一〕应当正确确定各项建筑合同的会计核算对象。
正确确定各项建筑合同的会计核算对象,是正确核算和反映建筑合同损益的关键。
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建筑合同有其多样性,通常,建筑一项资产要签订一个合同,有时,建筑数项资产只签订一个合同,或者为建筑一项资产或数项资产而同时签订一组合同。
在上述情形下,对同一企业来讲,确定不同的会计核算对象,会产生不同的核算结果。
例如,某建筑承包商同时签订了一组建筑合同,在执行合同中,有的可能盈利,有的可能亏损,假如将该组合同单独分别核算或合并在一起核算,就会产生不同的损益。
因此,为了正确核算建筑合同的损益,防止人为操纵利润,本准那么对此专门作了相应的规定。
一样情形下,企业应以所订立的单项合同为对象,分别计量和确认各单项合同的收入、费用和利润。
假如一项合同包括建筑多项资产,或为建筑一项或数项资产而签订一组合同,企业应按本准那么规定的合同分立和合并的原那么,正确确定建筑合同的会计核算对象。
〔二〕必须合理判定建筑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地估量。
在计量和确认建筑合同的收入和费用时,第一应依照本准那么规定的判定建筑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估量的标准,判定建筑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地估量。
假如建筑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量,应在资产负债表日依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当期的合同收入和费用。
假如建筑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量,那么不能依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而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形进行处理:〔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依照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2〕合同成本不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赶忙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
对一项建筑合同而言,假如合同估量总成本大于合回总收入,应将估量缺失赶忙确认为当期费用。
〔三〕必须做好建筑合同成本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
建立各种财产物资的收发、领退、转移、报废、清查制度,建立、健全与成本核算有关的各项原始记录和工程量统计制度,制定或修订工时、材料、费用等各项内部消耗定额;完善各种计量检测设施,严格计量检验制度,使成本核算具有可靠的基础。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办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办法1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概述《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下简称“新准则”)对建造合同的定义为: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建造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的分立与合并、合同收入、合同成本、合同费用的确认等,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两种类型。
建造合同准则的性质属于特殊的会计业务准则,因为建筑业和制造业等企业的产品建造,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而且要花费相当长的时间。
所以建造合同准则既有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也有成本的会计处理。
2 与旧准则的区别(1)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
新准则无论从定义、分类、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确认方法方面,还是从成本核算方法、信息披露等方面都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性。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也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必然要求。
我国的施工企业在企业管理、企业制度等方面都在与国际接轨,新准则充分借鉴国际会计准则,使企业融入世界经济潮流。
(2)核算方法和内容的改变。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旧准则中规定的有关建造合同的核算办法已暴露出其局限性。
新准则在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账务处理以及预计合同损失的处理方法等方面做出一些更为细致的规定,核算方法更为合理、规范和科学。
如新准则第十七条规定:“合同成本的内容不包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改变旧准则规定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企业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财务费用”。
这一规定意味着对于可以资本化的借款利息可以计入合同成本。
(3)明确了合同收入费用的确认。
新准则对于当期没有完成的建造合同,比旧准则做了更为清晰、明确的内容规定,来精确确定合同收入成本,这样避免了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也使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
(4)增加了合同分立的条款内容。
新准则在合同分立方面增加了追加资产建造的有关处理内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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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 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第四条 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第五条 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 (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 (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 (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第六条 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 (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第七条 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 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 (一)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 (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 (三)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第三章 合同收入 第八条 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 (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第九条 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合同变更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一)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 (二)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条 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成本的款项。索赔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一)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该项索赔; (二)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一条 奖励款,是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客户同意支付的额外款项。奖励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一)根据合同目前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 (二)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四章 合同成本 第十二条 合同成本应当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三条 合同的直接费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耗用的材料费用; (二)耗用的人工费用; (三)耗用的机械使用费; (四)其他直接费用,指其他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的费用。 第十四条 间接费用是企业下属的施工单位或生产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五条 直接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合同成本。 第十六条 合同完成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等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应当冲减合同成本。 第十七条 合同成本不包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章 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 第十八条 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第十九条 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四)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第二十条 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一条 企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一)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 (二)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 (三)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 第二十二条 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中尚未安装或使用的材料成本等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 (二)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 第二十三条 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合同预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第二十四条 当期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当按照实际合同总收入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第二十五条 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 (二)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第二十六条 使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确认与建造合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 第二十七条 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当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第六章 披 露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建造合同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各项合同总金额,以及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 (二)各项合同累计已发生成本、累计已确认毛利(或亏损)。 (三)各项合同已办理结算的价款金额。 (四)当期预计损失的原因和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建造合同 第一节 建造合同概述 建筑安装企业和生产飞机、船舶、大型机械设备等产品的工业制造企业,其生产活动、经营方式有其特殊性:这类企业所建造或生产的产品通常体积巨大,如建造的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或生产的飞机、船舶、大型机械设备等;建造或生产产品的周期长,往往跨越一个或几个会计期间;所建造或生产的产品的价值高。因此,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这类企业在开始建造或生产产品之前,通常要与产品的需求方(即客户)签订建造合同。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合同的甲方称为客户,乙方称为建造承包商。正因为建造承包商的生产活动及经营方式有其特殊性,因此,与建造合同相关的收入、费用的确认和计量也有其特殊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建造合同准则)规范了特定企业(即建造承包商)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例如,建造一座办公楼,合同规定总造价为1 000万元;建造一条公路,合同规定每公里单价为500万元。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例如,建造一艘船舶,合同总价款以建造该船舶的实际成本为基础,加收5%计取;建造某段地铁,合同总价款以建造该段地铁的实际成本为基础,加500万元。 一、合同分立 资产建造有时虽然形式上只签订了一项合同,但其中各项资产在商务谈判、设计施工、价款结算等方面都是可以相互分离的,实质上是多项合同,在会计上应当作为不同的核算对象。 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3项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1)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2)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3)每项资产的 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例如,某建筑公司与客户签订一项合同,为客户建造一栋宿舍楼和一座食堂。在签订合同时,建筑公司与客户分别就所建宿舍楼和食堂进行谈判,并达成一致意见:宿舍楼的工程造价为400万元,食堂的工程造价为150万元。宿舍楼和食堂均有独立的施工图预算,宿舍楼的预计总成本为370万元,食堂的预计总成本为130万元。根据上述资料分析,由于宿舍楼和食堂均有独立的施工图预算,因此符合条件(1);由于在签订合同时,建筑公司与客户分别就所建宿舍楼和食堂进行谈判,并达成一致意见,因此符合条件(2);由于宿舍楼和食堂均有单独的造价和预算成本,因此符合条件(3)。建筑公司应将建造宿舍楼和食堂分立为两个单项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不同时满足上述3个条件,则不能将合同分立,而应将其作为一个合同进行会计处理。假如上例中,没有明确规定宿舍楼和食堂各自的工程造价,而是以550万元的总金额签订了该项合同,也未作出各自的预算成本。这时,不符合条件3,则建筑公司不能将该项合同分立为两个单项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二、合同合并 有的资产建造虽然形式上签订了多项合同,但各项资产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上是密不可分的,实质上是一项合同,在会计上应当作为一个核算对象。 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3项条件的,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1)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2)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3)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例如,为建造一个冶炼厂,某建造承包商与客户一揽子签订了三项合同,分别建造一个选矿车间、一个冶炼车间和一个工业污水处理系统。根据合同规定,这三个工程将由该建造承包商同时施工,并根据整个项目的施工进度办理价款结算。根据上述资料分析,由于这三项合同是一揽子签订的,表明符合条件(1)。对客户而言,只有这三项合同全部完工交付使用时,该冶炼厂才能投料生产,发挥效益;对建造承包商而言,这三项合同的各自完工进度,直接关系到整个建设项目的完工进度和价款结算,并且建造承包商对工程施工人员和工程用料实行统一管理。因此,该组合同密切相关,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项目,表明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