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商法总论
商法总论课件

(3)第四种商:指与货物交易并无连带关系,而只与第 三种商有关系者。如广告传播、饮食服务、保险、 娱乐、信息服务等。 国内有学者亦采此分法,将商分为若干种,然 无论何种商,“营利”始终是其本质所在。
对法律意义上的商,学者多有不同的解释,大致有 以下几种观点: (1)梁慧星、王利明:商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商品 交换行为; (2)苏惠祥:商是以买卖方式使商品流通的的经济活 动; (3)董安生等:商事概念本质上是对社会生活中生产 经营活动性质之概括;在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它 是对营利性主体从事的营利性营业活动之性质概括 (4)王书江:经济学或日常生活中把商理解为沟通生 产与消费的媒介行为,而法律上仅把这种媒介看作 商的一种,称为固有商或买卖商,此外,还有许多 商行为且范围日益扩大,出现“无业不商”的情况。
(5)王保树:营利为商的本质,这种行为不仅表现 在买卖之中,而且也表现在批发商、运输商、仓储、 银行、保险、信息、餐饮、娱乐等行业中,因此, 广义上的营利行为才是商法上的商。 (6)现代商人,除经销商外,还包括制造商、证券 商、保险商、运输商、广告商、代理商等。
多数学者并认为,商人这一概念已经过时,应将 商人之概念以企业替代之。并认为,“完善现代 商人制度,就是经济学上的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 用语。”
无论是列举主义或是概括主义,抑或是折衷主义, 法律意义的商都包括以下这三个要素: (1)主体须依法登记的; (2)须以营利为目的; (3)须在一定范围内从事营业活动。
《商法总论》PPT课件:商法的基本原理

• 2.商法体系的结构
• 商事主体法和商事行为法
• 3.商法的渊源
• 制定法;判例法;司法解释; • 自治性规则;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二、商法的特征
• (一)商法的私法性与公法性 • (二)商法的国内性与国际性 • (三)商法的实体性与程序性 • (四)商法的冲突性与协调性 • (五)商法的伦理性与技术性 • (六)商法的稳定性与进步性
第一编 商法基本原理
第一章 商法导论
•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 一、商法的概念 • 商法(commercial law/ business law) • 指调整有关商事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
的总称。 • (一)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 1.商事关系是一种财产关系 • 2.商事关系是一种经营性财产关系
第二节 商法基本原则
• 一、促进交易自由的原则 (一)意义 (二)表现形式 1.合同自由(契约自由) 2.企业自治——企业设立自由;企业自主
经营;企业自我管理。 3.市场自律
二、维护交易公平的原则
• (一)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 1.商事主体须具有独立的人格; • 2.商事主体在交易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 3.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 4.我国商法存在的问题 • (二)当事人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从事交易
性”; • 2.“大商法”观点; • 3.由“国际商法”看商法; • 4.虚拟商法观点;
一、商法与民法
• (一)共同点:
• 调整对象;调节机制;法律原则; • 民商合一制国家商法特点: • 商事法规补充民法的规定; • 商事法规变更民法的规定; • 商事法规体现民法的特殊性; • 商事法规创设民法没有的制度;
商法总论(黑字)

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规定类似个人合伙,但在出资主体、出资形式、 登记形式上有区别。 有限合伙将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 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失去 经营管理权,不能代表合伙企业,在利润分配上也往往低于 出资比例。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商事关系 是营利为 目的的关 系
商事关 系发生 在持续 的营业 活动中
商法的地位—民商关系
从商事关系的分析来看,其与其他社会关系
相比,有相当的独特性,故此商法似乎可以 视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由于商法和民 法之间特殊和紧密的关系,这个独立相当的 有限。并由此引起了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的 争论。
一、划分标准: 在于主体的营业内容和营业规模,又称为大商人和 小商人。各国一般从资金多少、经营范围大小和纳 税义务的有无等方面综合判断。
二、两者的区别: 1、小商人一般不需要登记; 2、小商人一般不需要商号; 3、小商人不必制作商业帐簿; 4、小商人不适用经理权制度; 5、组织形式上小商人从事有限责任需要进行限制;
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1、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的集合 2、个人合伙是一种合同性主体,合伙关系成立应当以全体 合伙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 (个体工商户登记) 3、个人合伙是某种财产的集合,它在合伙人之间形成财产 共有关系 (劳务出资)
4、个人合伙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共同经营关系。
商事能力——概念
商事能力即商事主体资格,是指商事主体独
立从事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 义务的资格和能力,包括商事权利能力和行 为能力。
商事能力与民事能力的比较
1、商事能力基于民事能力,但高于民事能力 2、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分离 商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密不可分,其起止时间
商法总论课件

二、欧洲早期商事立法
1、立法原因:贸易的繁荣及封建割 据势力的衰败、统一国家的形成。
2、立法特点:对商人习惯法的确认, 商人身份是立法的逻辑起点,商法本身 带有浓厚的属人特征。
3、立法体例: (1)制定独立商事法规,如商事敕令。
(2)实行民商合一立法,如1734年瑞 士民法 。 (3)在一般立法中列出商法的有关规 章如1794年普鲁士普通法。
广义商法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 它不仅包括商法典,即商人身份法和商 行为法等内容,而且包括与商事经济活 动密切相关的各种法律,如公司、票据、 银行、保险、运输、代理、信托、消费 者保护、工商权利保护等法律。
三、 商法的调整对象
(一)商法调整对象的概念及意义 -------商法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
2)商法只调整营利主体的营利行 为,不调整营利主体的非营利行为。
3)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是各种 企业组织。
4)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在经营 活动中形成的关系,包括对内关系、 对外关系;监管中的关系,交易中的 关系;对股东的关系,对员工的关系。
5)商法所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 关系
6)营利主体活动须发生在持续营 业中
2)体现:不实登记的责任、字 号借用的责任、表见经理人、表见代 表董事、票据的文义性和要式性、背 书连续的证明力等。
4、严格责任主义
1)概念:在商事交易中,债务 人无论是否有过错均应对债权人负 责。
2)体现:
资本填补责任;
发起人对设立公司的行为所产生 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三)促进交易迅捷原则
----调整的对象是商行为(法国) ----调整的对象是商事法律关系(中)
2、商事法律关系的特点
--------是一种经营性关系,既由经营 主体所从事的经营性行为而形成的特 殊的社会关系,是实施了经营行为的 经营主体及其之间的对内对外法律关 系。
商法总论ppt课件

大陆法国家中采取民商合一立法体系的主要是瑞士,商法规则仍然 具有独立的位置和体系,法律仍须确认商主体特别法上的资格,并须 对商主体营业性商行为适用特别法规则。
英美法系没有民法与商法之分。但是,英美国家的法律中存在着大 量仅适用于商人之间以及商人和社会消费者交易活动的特别规则和仅 适用于营利性活动的特别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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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行为的分类
理论上,商行为可分为客观商行为或绝对商行为与主 观商行为或相对商行为。前者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无条件属 于商行为的行为,而不论其是否由商人实施,也不论行为 是否具有营利性营业目的。后者是指在法律所列举的范围 内,仅由商人实施时或仅基于营利性营业目的实施时方可 构成商行为的行为。
商行为可分为基本商行为与附属商行为。前者是指在 同一商事营业内直接以营利性交易为内容的商行为。后者 是指在同一商事营业内虽不具有直接营利性内容,但却能 起到协助基本商行为实现作用的辅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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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商事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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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事账簿的意义
商事账簿,是指商主体根据法律要求依照法律 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制作的用以表示其财务状况及 经营成果,为商事账簿的使用者包括利害关系人 和国家主管机关提供准确、及时的会计信息,以 便其决策和执行国家政策的簿册,主要包括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
通过商事账簿,第三人可以获得商人经营状况 的信息,而国家则可能对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的 活动实行某种监督并征收税款。
商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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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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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国商法的立法模式
(一)商行为立法体系 由《法国商法典》所创,偏重于强调商主体身份对商行为的依存性。
商法总论

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本节要解决四个问题一、商的概念二、商法的概念三、商法的特征四、商法的调整对象一、商的概念词义学上:通财鬻货曰商经济学上:W—G—W,G—W—G文化意义上:哪里有商业,哪里就有文明法学意义上:四种商1.第一种商,也为“固有商”,是指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行为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本商事活动的行为。
(流通领域)2. 第二种商,也称“辅助商”,是指间接媒介商品交易的营业活动。
(运输、仓储、商事中介)3. 第三种商,是指虽然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商品交易的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着密切的联系或者为其营业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
(金融和生产领域)4. 第四种商,是指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商有一定联系的营业。
(服务业)结论:在法学上判断商的标准有两个方面:第一,经营。
经营有两个要素,一是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二是看是否是营业行为。
所谓商事,是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总称。
第二,商事登记。
看活动主体是否具有法律所赋予的资格和能力。
“商”是经商业登记的商主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
二、商法的概念1.定义:商法,(也称商事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商事活动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分类①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实质意义上的商法②广义商法(国际∪公法)狭义商法(国内∩私法)③古代商法近代商法现代商法④大陆法系商法英美法系商法⑤商事主体法商事行为法三、商法的特征1.兼容性。
商法是私法,却兼有公法的性质。
任意法兼强行法组织法兼行为法德国商法学家德恩(Dahn)说:商法是一切法律中最为自由的,同时又是最为严格的。
2.技术性:商法规范具有技术性,而民法规范具有伦理性。
3.营利性:商法调整行为具有营利性。
4.国际性:所谓国际性,是指商法规范在国际范围趋于统一。
5.发展性。
四、商法的调整对象第二节商法的演进本节包括三个问题:一、商法的起源——欧洲中世纪的商法二、近代商法的形成三、现代商法的发展一、商法的起源——欧洲中世纪的商法商业的发展城市的兴起城市法商人团体的形成商务机构的诞生商事规范体系商业制度的形成商业联盟的章程条例法商业观念的改变商人习惯法的特点:1.奉行属人主义原则,其大部分规则仅适用于商人之间。
商法学教学课件第一编商法总论
商事登记的程序与内容
审查
登记机关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核实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
核准
经审查无误后,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发放营业执照。
商事登记的程序与内容
商号
商主体的名称或字号。
住所
商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商事登记的程序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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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代表商主体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注册资本
商主体注册登记的资本总额。
商事主体的分类与内容
商事主体的分类
根据组织形式和法律责任的不同,商事主体可分 为商个人、商合伙和商法人三类。
商合伙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按照协议共 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商事 组织。
商个人
指以自然人名义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商法人
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组织,包括有 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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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
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应 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不得欺诈、误导对方或损 害对方利益。
恪守承诺原则
商事主体在签订合同后应 当恪守承诺,按照合同约 定履行义务。
保密义务原则
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知 悉的商业秘密等信息应当 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利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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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主体法律制度
商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行政法对商事活动进行监管和管理,商法则规范商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两者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等方面存 在明显差异。
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两者在调整对象、调整手段等方面有所不同,但都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
商法总论-第三节-商法的特征
合伙企业法—组织法,但含有行为法规范;证券法—行为法,但有组 织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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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维持
企业维持,是指商法维持企业作为健全的 组织体的存续和发展。
1、为什么要维持?P71 2、企业维持在商法中的具体体现P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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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二、商法的特征范健
✓ (一)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 (二)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 (三)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四)商法的公法性。 ✓ (五)商法的国际性。
范健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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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二、商法的特征徐学鹿
✓ (一)商法的兼容性。 ✓ (二)商法的技术性。 ✓ (三)商法的国际性。 (四)商法的进步性(注:同商法的易变性) (五)商法的资本经营性。
2、商法所调整的商事关系是以谋求个体利益 为目标的社会关系,属于“私”的范畴。
3、商法中的公法性规范,其存在价值在于规 范商主体的商事活动,服务于私法规范。
民商法是私法,它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强调意思自治原则的指导 地位。
5 赵旭东/柳经纬
(二)商法是实体法
1、以法律的内容为标准,法律可分为实 体法和程序法。
票据法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如何实施票据 行为,怎样行使、保全、保护票据权利, 次立法意图上讲,侧重于规定票据使用、 流通和保全票据权利的方法,相对而言, 属于技术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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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兼容性
商法兼容性的表现: 1、公法与私法的兼容 2、任意法与强行法的兼容 3、组织法与行为法的兼容 不仅私法兼容了公法,而且还使公法服从
赵万一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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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法是商品经济的法
商法总论
1、商法与民法 (1)联系: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商法优先 适用。 表现:民法所有权制度是商品交易的前提;民法 主体制度是对商法主体的一般规定;民法债权制 度是商品交易的一般规定。 (2)区别:立法取向不同,民法是公平,商法 是效率; 产生的经济基础不同,民法是商品经济,商法是 市场经济;主体不同,民法主体更广泛;法律规 范不同,商法是技术性,民法有伦理性,一般人 就能判断。
三、商法人、商个人、商合伙 (一)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
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 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商法人的特征:
1、要符合法人的一般条件;(商法人是组 织体,组织机构、独立意思、独立财产和独 立责任) 2、依法设立; 3、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一定 的限制)
二、商主体的分类 大商人和小商人(完备商人和非完备商人)
划分标准: 在于主体的营业内容和营业规模,又称为大商人和 小商人。各国一般从资金多少、经营范围大小和纳 税义务的有无等方面综合判断。(日本50万日元) 两者的区别: 1、小商人不需要登记; 2、小商人不需要商号; 3、小商人不必制作商业帐簿; 4、小商人不适用经理权制度; 5、有些为保护大商人利益的特殊规定,如违约金、 担保等不适用于小商人。
1.1995年9月12日、23日和10月14日,被告 转运站受原告设备制造厂之委托,以自己的名 义与衡水火车站签订了102件炉门框运输合同 四份。之 后,原告交被告铁路运杂费13 083.68元。同年9月29日、10月17日,被告 转运站又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衡 水火车站代理处为原告的货物办理了货物运输 保险。上站前被 告损坏一件。同年10月12日、 26日,货物分别到达黑龙江鸡东县。收货人在 收货时,发现损坏24件。按投保金额及铁路承 运中的费用计算,原告的损失共计 91 78.86 元。原告拉回了该24件损坏的货物。原告经向 被告转运站交涉索赔事宜未果,遂诉至衡水市 某区人民法院。
商法总论第一章
补充知识:商法与企业法
(一)企业的含义 应然:企业是以商业为目的的组织或冒险事 业,是一种综合性财产组织体(enterprise), 是商人所有权的客体。 实然:企业在我国成为商主体的替代词 (二)企业法与商法的关系 应然:“企业法”的概念不妥 实然:在我国“企业法”相当于商事主体法, 是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1.条件主义方法: 指法律对商人人格的成 就及商事能力的赋予,规定相应的强制 性条件的方法。 对比:民法运用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举 措(态度),但非针对主体的人格
2.公示主义方法: 指商法规定对商主体涉及他人 利益的营业上的事实必须登记公示的方法。 对比:民法中的私信手段及不动产登记 3.外观主义方法:指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应 承担的法律后果应当以其行为的外观为准加以 确认的方法。 对比:现代民法使用的折中主义 4.严格主义方法:指基于商事交易及经营所发 生的风险,必须由商主体承担。 对比:民法的风险承担规则 思考:以上商法方法的原因与目的。
(六)交易安全原则
指商法应当尽量为商事交易提供安全保障的规则。 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和严格责任主义。
第四节 商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商法的邻近法律部门的界定:与商法的
法哲学价值追求目标最为接近,或者与 商法有过一体化的历史的法律部门。 一、商法与劳动法 (一)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
权力说、利益说、主体说、关系说 思考:“商法公法化”的说法是否正确?
(五)商法是最具有开放性的国内法
推荐阅读:
张薇薇:《中世纪商人法初探:其范畴、渊源
与法律特征》,载《浙江社会科学》2007年 第3期。 朱慈蕴、毛健铭:《商法探源——论中世纪 的商人法》,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 第4期。 [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 [德]马克思.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 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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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总论》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代码:041431009
课程英文名称:Business law of higher education
课程总学时:32 讲课:32 实验:0 上机:0
适用专业:法学专业
大纲编写(修订)时间:2010.7
一、大纲使用说明
(一)课程的地位及教学目标
商法学是教育部“高等教育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计划”中高等学校法学专业课程之一,《商法总论》是法学专业必修课程,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和规范商事主体行为的基本法该课程。
以讲授商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为核心内容,讲求理论性和应用性的结合,既注重理论知识的系统性、全面性,又注重商法具体制度及其实际应用问题。
通过本课程学习,要求学生达到以下要求:
1. 掌握商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范围和意义,商法学的基础理论以及商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体例、商法的历史演进与现状、商事企业、商业登记、商业名称、商业帐簿、商事代理和商业买卖等基本法律制度;
2. 了解商法制度基本原则和商事的理念、几种主要的商法制度,树立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相应加强商法理论研究和立法工作的力度的观念;
3. 掌握商法总论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熟练运用商法总论的基本分析方法;了解商法学理论与实践的前沿和发展趋势;参与商法总论的热点、难点讨论;使学生具有独立获取知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与素质;
4. 通过案例讲解,巩固所学知识,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把所学的知识运用到今后的工作和司法实践中去。
(二)知识、能力及技能方面的基本要求
1.基本知识: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了解商法的历史演进和现状、商法的立法体例、商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商人的分类、商业帐簿的基本制度、代理制度的二元模式、几种主要的商事代理制度和几种特殊的商业买卖制度等。
要求学生能够辨认基本概念、原则和术语,知道制度的基本状况
2.基本能力:使学生理解商法的概念与特征、商法基本原则、商事能力及与民事能力的区别、上市企业的构成与法律性质、商业登记的概念与程序、商业名称的构成要素、商业帐簿的基本模式、商行为的概念、代理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商业买卖法的体例等。
要求学生能够用自己的语言对上述知识加以叙述、解释和归纳,并能指出其内在联系以及与其他制度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3. 基本技能:使学生掌握商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商法的各个基本原则、商事主体的概念与特征、商行为的特征、商业登记与商业名称与商业帐簿的效力、商业代理和商业买卖的立法机制等。
要求学生能够结合具体案例加以运用,在案例当中分析和综合,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实施说明
1.教学方法:课堂讲授中应确保大纲中重点、难点问题,根据学时和学生接受情况酌情安排课时。
通过讲授,使学生全面掌握商法的基本原则与理论,掌握我国商法的基本精神;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理论讲述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教学,旨在培养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完成本门课程的学习任务之后,学会运用商理论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采用启发式教学,培养学生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引导和鼓励学生通过实践和自学获取知识,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增加讨论课,调动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
2.教学手段:本课程属于专业必修课,在教学中采用电子教案及多媒体教学系统等先进教学手段,以确保在有限的学时内,全面、高质量地完成课程教学任务。
(四)对先修课的要求
本课程兼具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双重属性,本课程的先修课主要有法理学、民法学和经济
具体内容:
1) 掌握商个人的概念
2) 掌握商个人的特征
第2.3部分商合伙(讲课1学时)
具体内容:
1) 掌握商合伙的概念
2) 掌握商合伙的法律地位
3)了解商合伙的分类
第2.4部分商法人(讲课1学时)
具体内容:
1) 掌握商法人的概念
2) 掌握商法人的特征
3) 了解商法人的属性
第2.5部分商中间人(讲课1学时)
具体内容:
1) 掌握商中间人的概念
2) 掌握商中间人的类型
重点:
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的区别与关系,我国商个人的种类与责任,合伙企业的成立,商法人与一般法人的区别,代理商、居间商、行纪商。
难点:
商主体的分类,商个人与自然人的区别,有限合伙与无限合伙的区别,商法人的能力限制,代理商、居间商、行纪商之间的区别。
习题:
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
第3部分商事行为
总学时(单位:学时):6讲课:6实验:0 上机:0
第3.1部分商行为概述(讲课2 学时)
具体内容:
1) 明确商行为的概念
2) 了解商行为与立法
第3.2部分一般商行为(讲课 2 学时)
具体内容:
1) 了解一般商行为概述
2) 掌握商法上的债权行为
第3.3部分商行为的分类(讲课 1 学时)
具体内容:
1) 区分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
2) 区分单方商行为与双方商行为
3) 区分基本商行为与辅助商行为
4) 区分纯然商行为与推定商行为
第3.4部分特殊商行为概述(讲课1学时)
具体内容:
1) 掌握特殊商行为的概念
2) 掌握特殊的商事行为种类
重点:
商行为的特征、商行为性质;商法上的物权行为;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纯然商行为与推定商行为;商事信托、商事融资租赁。
难点:
商行为与民事行为;基本商行为与辅助商行为;商事期货交易。
习题:
大陆法系不同国家的商行为
第4部分商事登记
总学时(单位:学时): 6 讲课: 6 实验:0 上机:0
第4.1部分商事登记概述(讲课2 学时)
具体内容:
1) 明确商事登记的概念、特征;
2) 了解商事登记的作用、意义、原则
第4.2部分商事登记的种类和效力(讲课2 学时)
具体内容:
1) 掌握商事登记的种类
2) 掌握商事登记的效力
第4.3部分商事登记的程序(讲课 2 学时)
具体内容:
1) 了解申请、审查、核准发照
2) 了解公告及公告的作用
重点:
商事登记的作用、原则与登记机关;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分支机构的登记;商事登记审查三种模式
难点:
商事登记的法律适用;歇业、公示效力、免责效力;审查三种模式的优点与缺点
习题:
对比商事登记审查三种模式的优点与缺点
第5部分商事名称
总学时(单位:学时): 6 讲课: 6 实验:0 上机:0
第5.1部分商事主体名称的概述(讲课 2学时)
具体内容:
1) 明确商事名称的概念
2)掌握商事名称的特征
3) 了解商事名称转让的限制性
第5.2部分商事名称的取得与限制(讲课4学时)
具体内容:
1) 明确商事名称的取得概念、原则
2)掌握商事名称权概念、性质、法律特征
重点:
商事名称取得的限制;商事名称的构成、商事名称权的转让。
难点:
商事名称的排他性;商事名称权的保护、商标与商事名称的区别。
习题:
长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长鸿饮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纠纷案例分析
第6部分总复习
总学时(单位:学时): 2 讲课: 2 实验:0 上机:0
编写人:邓卫卫
李晓东
景冬梅
审核人:景冬梅
批准人:杨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