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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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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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2012-06-05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着力提高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加快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研究制订了《温州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为着力提高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中支撑转型、引领升级作用,全力推进创新型城市和“三生融合•幸福温州”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专利授权资助

第一条本市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及涉外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可以获得授权专利资助。

第二条专利授权资助申领的对象为专利权人,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本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或者在本市工作、学习并持有《温州市人才居住证》或《留学人员来温工作证书》或暂住证明的个人;(三)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四)在其他地区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温州籍学生。

第三条资助额度

(一)国内(包括港澳台)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300元。(二)在美国、日本、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

3万元,在其它国家和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涉外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同一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在不同国家、地区获得授权,按一件计。

第四条专利权人申领专利授权资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温州市国内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或《温州市涉外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及复印件;

(三)居民身份证(或暂住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或团体登记证)等有效证明及复印件。

以上有关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第五条申领程序

(一)专利资助的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二)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汇总申请材料后,每年分二批分别于3月1日前、9月1日前集中将材料提交给中国(温州)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以下简称“维权中心”,地址:府东路17号温州知识产权服务园内,电话:12330)统一受理。

(三)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后统一发放(每年集中一次或二次发放)资助资金,资助资金由专利权人所属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发放。

第六条下列情况不予专利资助:

(一)在授权之日起一年内未提出申请补助的;

(二)市科技局正式发文公布补助名单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申领手续的。

第二章专利示范企业资助

第七条专利示范企业资助是指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方面成绩显著,对我市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按有关规定被认定为市级专利示范企业后享有的资助。

第八条申报市级专利示范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必须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且为二级及以上部门;企业应当明确副总经理以上领导主抓知识产权工作,协调解决重大知识产权问题。

(二)企业必须配备一名以上取得温州市专利管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知识产权专职管理人员。

(三)企业知识产权制度健全,必须具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四方面制度,必须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技术创新以及生产经营全过程,形成正式规章在企业内部执行。

(四)企业保持有效专利15件以上或有效发明专利3件以上,近二年专利申请量不少于5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1件以上)或者

专利申请量10件以上。

(五)企业应当重视专利信息的开发利用,重视知识产权的

宣传培训,且积极参加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组织的相关知识产权活动。

(六)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高技术服务业,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达到3%以上。

(七)符合温州技术和产业政策,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近两年连续盈利,企业总销售额年增长10%以上;企业重视专利技术的产业化,专利产品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专利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40%以上。

(八)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应对纠纷能力强,近两年无制造和销售假冒产品,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第九条对新认定的市专利示范企业,给予3万元资助。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助。

上述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试点示范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信息开发利用及维权保护等工作。

第十条申报市级专利示范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温州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专利工作总结,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企业专利管理制度建设、专利信息利用、知识产权奖酬规定、知识产权培训、近两年用于知识产权的费用以及含专利技术的产品销售和收益等情况;

(四)授权专利汇总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薄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专利质押、受让或许可实施等情况相应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五)含专利技术的产品销售台帐,该台帐应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销售时间、金额、凭证号等内容;

(六)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情况表和有关财务报表;

(七)有关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合订本;

(八)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取得专利管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

以上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有关原件经审核后退回),并附报有关电子件。

第十一条市专利示范企业每年申报一次,按属地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初审和推荐。申报材料由维权中心统一受理。每年申报的截止日期为7月30日。

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委托维权中心组织专业人员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相关业务处室根据中心审核意见,必要时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考察,结合现场考察情况,提出专利示范企业建议名单,提交局务会议讨论决定,认定当年市专利示范企业。

第十二条对认定的市专利示范企业,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授予“温州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并授牌。市专利示范企业示范期为两年,每两年复核一次,凡复核时不符合第八条所列基本条件的,撤消温州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并在两年内不得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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