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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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

阳江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

阳江市政府印发《阳江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阳江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修订稿)业经市政府五届二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三日阳江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修订稿)第一条为鼓励本市发明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增强专利意识,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全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市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均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三条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当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

具有市场应用前景,列入各级科技计划的,可优先获得资助。

第四条申请发明专利,每项资助3000元。

在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并缴纳有关费用后先资助500元,待专利授权时,再凭专利证书资助余下的2500元(但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费用减缓,专利申请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申请费,审查费,专利登记、印刷、印花费,代理费和授权当年的年费,低于资助额度的,按实际发生费用资助)。

委托我市专利代理(代办)机构申请的,增加资助500元。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受理后资助300元。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受理后资助100元。

对得到实施的专利申请、涉及国家或省、市重点项目的专利申请、获得过中国和广东省专利奖的发明人的相关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或省、市知识产权局试点示范企事业单位的专利申请,给予重点资助,可适当提高资助比例,资助金额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资助工作原则的有关规定。

上传者知盟网第五条资助资金由市财政统一安排,在科技三项经费中每年开支20万元。

市政府可根据专利申请的实际情况,调整资助资金的数额。

第六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资助申请。

第七条发明专利资助的申请应当在该专利已进入实质审查程序或取得专利证书后6个月内提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资助的申请应当在取得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之后6个月内提出。

四川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4-2第一条为促进我省自主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鼓励发明创造和申请专利的积极性,提高我省专利申请的质量和数量,特设立四川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局内设立资助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资助资金的监管、审批、资助政策制定和解释领导小组下设四川省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资助申请的受理、报批等日常工作资助资金的领取手续由四川省知识产权局财务室统一办理第三条资助的原则:部分资助重点资助不重复资助按年度资助按辖区资助第四条资助的对象:本省境内单位和个人的专利申请,且《专利申请请求书》上申请人地址属本省境内的第五条资助资金的使用范围:用于资助我省技术起点高,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的申请,其中重点和优先资助我省国家级和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和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事业单位,以及属于我省支柱产业的重点企业、骨干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和重点出口企业的职务发明专利申请用于资助确有困难申请人的专利申请用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相关费用第六条资助的内容:当年度的发明专利申请费、审查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费和涉外专利申请相关费用,以及经领导小组批准同意的其它相关专利申请费用一件专利申请只能享受一次资助,已享受省内外其它形式专利资助的,本资助资金不再资助对本条第一款所列费用给予部分资助同一个人申请资助资金,全年度累计不超过1万元同一单位申请资助资金,全年度累计金额不得超过3万元同一重点单位申请资助资金,全年度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8万元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所列行为的专利申请不予以资助第七条资助的标准:发明申请人类别职务发明申请非职务发明申请申请费实用新型申请费及实审费50涉外申请第八条资助的受理、领取时间:资助申请应在申请当年内提出专利资助资金使用完毕后的资助申请不再受理申请人应在四川知识产权信息港公布《专利申请资助金领取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领取资助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第九条申请资助应提交的材料:《专利申请资助申请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成都代办处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明专利请求书》或《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复印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单位法人或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份对提交的复印件需核对原件涉外申请的相关缴费凭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申请人应提交困难证明材料申请资助资金的专利申请人及代办的专利代理机构,应按规定提交真实合法的申报材料若弄虚作假提供申报材料、非正常专利申请、骗取或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已领取的资助金全额追回,并追究其责任,其以后的资助申请不予受理,受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则取消其代办资格第十条资助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人可自行或委托其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资助金申请手续并领取资助金接受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建立专门账目管理代领的资助金,代领的资助金应及时交付申请人,并办理规范的交付手续,不得截留、收取任何手续费或挪为它用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代理机构代领、领取资助资金行为进行监管,专利代理机构应予配合第十一条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负责资助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办法和相关财务制度以及廉政的相关规定,严肃认真、公正公开、高效热情地履行职责第十三条本办法自XX年4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原《四川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同时废止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江门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江门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江门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江门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鼓励我市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增强专利意识,提高区域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广东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竞争力的决定>的意见》(江发[2005]2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江门市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注册的企业(单位)和江门户籍的个人均可依本办法申报资助。

共同专利申请人中的第一人为上款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申报资助的专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有一定的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规划与导向。

第四条资助范围:(一)2006年后的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国内发明专利的实审费;(二)2006年后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三)2006年后授权的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第五条资助标准:(一)申请费、实审费按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缴费收据的实际发生额进行资助;(二)授权后的国外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0000元(每件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授予的发明专利);(三)授权后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300元。

第六条江门市知识产权局对专利资助申报采取全年受理,定期审核、办理的原则,分别在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审核、办理一次。

江门市知识产权局可委托各市、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或指定有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和行业协会作为资助受理部门。

专利资助管理暂行规定制度

专利资助管理暂行规定制度

专利资助管理暂行规定制度序言随着信息时代的快速发展,创新不断涌现,各行各业都面临着激烈的竞争。

专利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能够保护创新者的创造成果,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因此,专利资助管理的制度建设也变得越来越重要,为创新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支持。

一、目的本规定的制定旨在规范专利资助管理工作,加强对专利申请和授权的支持,促进科技创新,提高专利申请审核和发放效率,实现知识产权资助管理的规范化。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专利资助管理工作。

三、资助对象专利资助适用于以下对象:(一)企业对企业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优化产品结构等方面提供资金支持。

(二)高校、科研机构对高校、科研机构在科研成果的申请、授权、转化等方面提供资金支持。

(三)个人对个人在科技创新、发明创造、实现技术成果转化等方面提供资金支持。

四、资助形式本规定支持以下资助形式:(一)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对专利申请人申请专利所需的费用给予一定程度的资助。

(二)专利撰写费用资助对专利申请或者授权前撰写专利所需的费用给予一定程度的资助。

(三)专利申请授权后资助对已申请或授权的专利,进一步实施和推广时给予资助。

(四)其他资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股权投资、成果共享等方式提供资助。

五、申请资助流程申请专利资助需要先进入相关部门的审核阶段,其流程如下:(一)申请专利申请人应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专利申请书、技术说明书、专利文件翻译、费用预算、资助申请书等。

(二)审核专利资助管理部门审核申请材料、审查条件、核定资助额度。

(三)批准对符合资助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审核不通过则予以驳回。

(四)资助根据审定的资助额度,及时向申请人划拨资助资金。

六、资助管理对已获得资助的申请人,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专利的申请和授权情况进行备案。

七、资助使用获得专利资助的申请人必须按照相关要求使用专利,不得私自挪用或转让资助资金。

八、资助效果评估对专利资助实施效果进行评估,评价申请人的创新能力和专利运用效果,为后续资助提供参考。

太原理工大学专利申报资助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太原理工大学专利申报资助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太原理工大学专利申报资助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了鼓励和调动我校教职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创新、发展,增强对知识产权的主动保护意识,特设专利申报资助专项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太原理工大学专利申报资助专项基金从学校科研管理费中列支,由科技处(知识产权办公室)管理。

第三条专项基金的适用范围及额度
适用范围:专利权属于太原理工大学,且太原理工大学为独立申请人。

资助额度:国外专利资助申请费5000元/项;国家发明专利资助申请费2000元/项。

第四条申请资助手续
1、第一发明人填写《太原理工大学专利申报资助申请表》(见附表一)。

2、附件提供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申请缴费发票复印件。

3、科技处(知识产权办公室)审核、汇总。

—1—
4、分管校长统一审批。

5、科技处统一办理资助经费转账手续。

第五条每年办理资助事宜2次,分别在1月中旬、7月中旬。

第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科技处(知识产权办公室)。

第七条本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试行。

—2—
附表1
太原理工大学专利申报资助申请表
—3—
—4—。

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年度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年度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不足,资助申请继续受理,资助资金待下一年度发放。

第三条专利申请资助对象第一专利权人(第一专利申请人)的地址在本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下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

第四条专利申请资助范围(一)国内发明专利的申请和授权。

(二)国内授权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三)PCT 国际申请国际阶段。

(四)符合专利法规定,向外国(地区)申请专利且获得授权。

涉及国家或福建省重点项目、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专利权人或发明人、国家级或福建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获得新世纪巾帼发明家或福建省优秀巾帼发明者称号的发明人、工人和农民发明人,可优先获得资助。

第五条专利申请资助种类(一)国内发明专利的申请费、文件印刷费、维持费、审查费、登记印刷费、印花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年费。

(二)国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授权后的专利申请费、登记印刷费、印花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年费。

(三)PCT 国际申请国际阶段可获得资助。

(四)外国(地区)授权专利可获得资助。

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费、维持费、审查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年费须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减缓后才可申请资助。

要求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其在先申请和在后申请如果是在同一国家,在先申请已享受专利申请资助的,不再资助其在后申请。

向外国(地区)申请同一件专利的,获得的资助不超过两个国家(地区)。

第六条专利申请资助额度(一)国内发明的专利申请和授权按实际发生费用资助。

(二)国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按实际费用资助。

(三)PCT 国际申请国际阶段每件资助5000 元。

湖南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正文:---------------------------------------------------------------------------------------------------------------------------------------------------- 湖南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二○○四年九月十三日)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鼓励发明人将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依法取得专利权,促进我省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湖南省专利保护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设立“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专利申请补助,列入财政预算,由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全省科技发展水平与支持重点提出年度专利申请资助方案。

第三条凡本省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发明创造确因经济困难无法全额承担申请费用的国内外专利申请,均可依照本管理办法提出专利申请资助。

第四条凡具备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条件的发明创造均可申请资助。

对技术含量高或对国民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新医药、新材料、环保节能等高新技术的发明专利申请重点予以资助。

第五条专利申请资助只对办理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部分专利申请费、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年费和发明专利实审费进行资助。

第六条专利申请资助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受理和审批。

各市、州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申请资助由各市、州知识产权局受理和审批。

中央和省直在长单位及个人的申请资助及全省范围内的国外专利申请资助由省知识产权局受理和审批。

第七条专利申请资助限额,国内发明专利职务发明每件资助2000元,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1000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职务发明每件资助400元,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200元;发明创造申请国外专利的按指定国家或地区多少进行资助,每件每个国家或地区最高资助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一项发明申请多个国家专利,资助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制度

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制度

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制度
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制度是指在专利资助管理方面的临时规定和程序。

该制度的目
的是规范专利资助管理的流程,保障专利资助的公正、公平和有效进行。

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申请条件:明确专利资助的申请条件,例如申请人必须是拥有相关技术或者对相关
技术有实质贡献的个人或单位。

2. 资助范围:规定专利资助的范围和限制,例如资助的专利必须是在国内申请并获得
授权的。

3. 资助程序:规定专利资助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等程序,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流程。

4. 资助金额和方式:确定专利资助的金额和资助方式,例如直接发放资金或者以技术
支持的方式进行资助。

5. 资助管理机构:明确负责专利资助管理的机构的职责和权力,例如设立专门的管理
机构或委托相关部门负责管理。

6. 监督和评估:规定对专利资助管理进行监督和评估的要求,确保资助管理的公正和
合理。

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制度是一种临时制度,通常在制定正式的法律或规定之前使用。

通过制定和实施这样一个制度,可以确保专利资助的透明性、公正性和有效性,为专
利申请人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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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8年06月25日作者:daibanchu 无来源:
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的精神,促进科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北京市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设立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以下简称“资助金”)。

为提高资助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资助金,主要用于对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本市确有困难的单位和户籍在本市或具有本市居住证的个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及单位向外国申请发明专利给予资助。

第三条资助金实行“重点支持、择优资助、专款专用”的原则,重点资助发明专利申请。

第四条资助金纳入市财政预算,由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和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资助金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市财政局是资助金的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资助金的使用原则;
(二)审核、批复年度资助金预算和决算;
(三)检查、监督资助金的管理和执行情况;
(四)对重大项目组织实施绩效考评。

第六条市知识产权局是资助金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资助金的支持方向;
(二)编制年度资助金的预算和决算;
(三)组织对资助金申报的审核、评估;
(四)检查、监督资助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对资助金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三章资助金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资助金资助范围:
(一)向国内申请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附加费;
(二)资助金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资助的其他专利费用;
(三)通过PCT途径或其他途径向外国申请发明专利的部分申请费用。

(四)凡已在政府项目资金中列支专利申请等专利事务经费的,不得重复申报本专利申请资助金。

第八条以下项目申请专利可优先获得资助:
(一)列入本市重点发展计划以及重点发展领域的项目;
(二)高新技术、技术改造项目;
(三)北京市专利试点单位、示范单位的项目;
(四)发明专利。

第九条国内专利申请资助标准:
(一)北京市专利试点单位:每项发明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申请费950元人民币,实质审查费2500元人民币。

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的,按实际支出资助。

发明专利申请的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和权利要求附加费),按实际支出金额资助。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500元人民币。

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

(二)北京市专利示范单位:每项发明专利最高资助标准为5000元人民币。

其中申请费950元人民币,实质审查费2500元人民币。

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其余部分用于对年费、登记费、维持费、印花税等费用的资助。

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和权利要求书附加费)按实际支出资助。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500元人民币。

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

(三)其他单位和个人:每项发明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申请费950元人民币,实质审查费1200元人民币。

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

发明专利申请的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和权利要求附加费),按实际支出金额的半数资助。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150元人民币。

实际支出不足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

(四)单位申请人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100件以上(含100件)的,从第101件申请起,对当年申请的发明专利每项再资助1000元人民币;对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再资助1500元人民币。

受理单位对申请资助专利的申请条件有异议的,可暂缓资助,直到该专利初审合格后再予以资助。

第十条向外国申请专利:
(一)单位申请人通过PCT途径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可以分阶段资助,国际阶段资助1万元人民币/项,国家阶段资助1万元人民币/国/项。

(二)单位申请人通过其他途径向外国申请专利的,资助2万元人民币/国/项。

一项专利申请向多个国家提出时,最多资助向五个国家申请的部分费用。

每个单位每年最多获得国外专利申请资助50万元人民币。

单位申请人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向外国申请专利10项以上(含10项),对其年度内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再资助1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资助金的申报、受理和时限
第十一条申请国内专利资助金的单位和个人须报验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国内专利申请资助金申请表》;
(二)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及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
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机关团体提交法人资格证书及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
个人提交本人北京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如由他人代办,同时提交代办人身份证;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开具的收费收据,分案申请、优先权申请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开具的收费收据;
(四)发明专利提交申请文件中的《说明书摘要》;
(五)办理发明实质审查费的资助,同时提交《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
(六)办理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同时提交授权通知书及年费、维持费等相应收费收据。

以上文件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单位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十二条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单位申请专利资助时须报验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国外专利申请资助金申请表》;
(二)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及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
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机关团体提交法人资格证书及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
(三)专利说明书摘要(中文);
(四)国内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五)向外国申请专利的申请文件:
通过PCT途径申请外国专利的应提交《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关于缴纳规定费用的通知书》、《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收到据称为国际申请的文件的通知书》等四项文件,进入国家阶段的还要提交相应国家的受理通知书。

通过其他途径申请外国专利的应提交相应国家的受理通知书。

(六)各项费用的凭据,包括PCT或其他官方寄送的发票和明细账单,以及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发票和明细账单;
(七)办理授权费的资助,同时提交相关专利证书。

以上文件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其中发票和明细账单复印件须加盖代理机构公章或财务章。

第十三条申请人将第十四条或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统一受理。

第十四条专利申请的资助时限如下:
(一)国内专利申请为自申请之日起至次年2月底,申请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资助的,自申请人收到。

《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之日起至次年2月底;
(二)国内专利授权为自授权之日起至次年2月底;
(三)向外国申请专利为自申请之日起至次年12月底;
(四)国外专利授权为自授权之日起至次年12月底。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对申请资助金的项目,在其技术方案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之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资助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市知识产权局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对受理的专利资助项目进行审查,并及时通知被批准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办理相关手续。

被批准资助单位的资助金,以转账方式拨付;被批准资助的个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办理领款手续。

被批准资助的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单位办理专利资助时,需提交单位收款发票。

第十七条市知识产权局于每年1月将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用于项目的管理、审查、专家评估、检查、验收等工作的项目管理费用可在资助金中安排。

第十九条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表格下载:
北京市国外专利申请资助金申请表.doc
北京市国内专利申请资助金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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