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调整部分市级行政职权的决定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调整部分市级行政职权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邢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1.26•【字号】邢政发〔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调整部分市级行政职权的决定邢政发〔201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善和优化发展环境,助力京津冀协同发展,经2016年1月21日市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808项市级行政职权进行下放调整。
现将有关事宜公布如下:一、取消、暂停行政职权16项。
其中,行政许可7项、行政处罚3项、行政征收3项、其他3项。
取消和暂停的行政职权,市级一律不得再继续实施。
其中,对于暂停的行政职权,确有需要时,可根据《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邢政字〔2015〕16号),履行相关程序后重新实施。
二、下放行政职权119项。
其中,行政许可20项、行政处罚63项、行政强制12项、行政裁决2项、行政确认4项、行政奖励2项、行政征收3项、行政监督9项、其他4项。
市、县两级相关部门要根据下放情况,相应进行调整。
其中,直接下放至县级的,市级不得再继续实施,同时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空白;委托下放至县级的,市级部门要继续履行相关责任。
三、明确权属划分673项。
其中,行政许可77项、行政处罚426项、行政强制20项、行政确认10项、行政奖励1项、行政征收12项、行政监督57项、其他70项。
市、县两级相关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各自履行相应职责,确保规范行权、正确履职。
四、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2个月为下放调整过渡期。
在过渡期内,市级部门仍负责相关职权的审批管理工作,并切实做好业务指导、培训、对接等工作,县级部门要及时做好衔接。
四川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4-2第一条为促进我省自主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鼓励发明创造和申请专利的积极性,提高我省专利申请的质量和数量,特设立四川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局内设立资助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资助资金的监管、审批、资助政策制定和解释领导小组下设四川省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资助申请的受理、报批等日常工作资助资金的领取手续由四川省知识产权局财务室统一办理第三条资助的原则:部分资助重点资助不重复资助按年度资助按辖区资助第四条资助的对象:本省境内单位和个人的专利申请,且《专利申请请求书》上申请人地址属本省境内的第五条资助资金的使用范围:用于资助我省技术起点高,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的申请,其中重点和优先资助我省国家级和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和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事业单位,以及属于我省支柱产业的重点企业、骨干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和重点出口企业的职务发明专利申请用于资助确有困难申请人的专利申请用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相关费用第六条资助的内容:当年度的发明专利申请费、审查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费和涉外专利申请相关费用,以及经领导小组批准同意的其它相关专利申请费用一件专利申请只能享受一次资助,已享受省内外其它形式专利资助的,本资助资金不再资助对本条第一款所列费用给予部分资助同一个人申请资助资金,全年度累计不超过1万元同一单位申请资助资金,全年度累计金额不得超过3万元同一重点单位申请资助资金,全年度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8万元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所列行为的专利申请不予以资助第七条资助的标准:发明申请人类别职务发明申请非职务发明申请申请费实用新型申请费及实审费50涉外申请第八条资助的受理、领取时间:资助申请应在申请当年内提出专利资助资金使用完毕后的资助申请不再受理申请人应在四川知识产权信息港公布《专利申请资助金领取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领取资助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第九条申请资助应提交的材料:《专利申请资助申请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成都代办处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明专利请求书》或《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复印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单位法人或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份对提交的复印件需核对原件涉外申请的相关缴费凭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申请人应提交困难证明材料申请资助资金的专利申请人及代办的专利代理机构,应按规定提交真实合法的申报材料若弄虚作假提供申报材料、非正常专利申请、骗取或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已领取的资助金全额追回,并追究其责任,其以后的资助申请不予受理,受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则取消其代办资格第十条资助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人可自行或委托其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资助金申请手续并领取资助金接受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建立专门账目管理代领的资助金,代领的资助金应及时交付申请人,并办理规范的交付手续,不得截留、收取任何手续费或挪为它用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代理机构代领、领取资助资金行为进行监管,专利代理机构应予配合第十一条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负责资助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办法和相关财务制度以及廉政的相关规定,严肃认真、公正公开、高效热情地履行职责第十三条本办法自XX年4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原《四川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同时废止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专利 费用减免条件

专利费用减免条件
标题:专利费用减免条件
导语:
在申请专利时,费用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本文将介绍一些专利费用减免的条件,帮助发明者降低申请专利的成本。
1. 小微企业优惠:
小微企业是经国家认定的,具有一定规模和市场影响力的企业。
根据国家政策,小微企业在申请专利时可以享受一定的费用减免。
这是为了鼓励和支持创新创业,促进经济发展。
2. 高校科研机构优惠:
高校科研机构在科研领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鼓励高校科研人员的创新能力,国家对高校科研机构在专利申请费用上给予了一定的优惠政策。
这将有助于提高高校的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
3. 绿色专利优惠:
绿色专利是指与环保、节能、可持续发展等相关的专利。
为了鼓励绿色创新,国家对绿色专利的申请费用给予了一定的减免。
这是为了推动环保事业的发展,加快推广绿色技术的应用。
4. 发明人个人优惠:
作为发明人,个人也可以享受一定的费用减免。
发明人是创新的源泉,他们的创意和努力对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因此,
国家对发明人在专利申请费用上给予了一定的优惠政策。
5. 专利合作机构优惠:
国内的专利合作机构在专利申请和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为了鼓励专利合作机构的积极参与,国家对其在专利费用上给予了一定的优惠。
这将有助于提高专利合作的效率和质量。
结语:
通过以上几个条件的费用减免政策,国家旨在鼓励和支持创新创业,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发明者应充分了解这些政策,合理利用费用减免条件,降低申请专利的成本,同时也为自己的创新付出更多努力。
兰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兰州市专利资助资金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兰知字[2008]16号
![兰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兰州市专利资助资金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兰知字[2008]16号](https://img.taocdn.com/s3/m/49926bdf09a1284ac850ad02de80d4d8d15a010c.png)
兰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兰州市专利资助资金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兰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兰州市专利资助资金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兰知字[2008]16号)各县(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我市自实施专利资助政策以来,专利申请量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专利资助申请工作,优化专利结构,提升专利质量,实施专利技术。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8]11号)和《兰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兰科字[2004]13号),结合我市实际,对《兰州市资助专利申请费用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8年6月2日兰州市专利资助资金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兰州地区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开展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鼓励专利申请,优化专利结构,提升专利质量,实施专利技术。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8]11号)和《兰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兰科字[2004]11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由兰州市专利专项资金中列支,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当年专利资助费用总额确定资助计划,费用控制在当年专利资助费用总额范围之内。
第三条申请资助的专利应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要求,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方向。
第四条资助资金以“重点支持、择优资助、专款专用”为原则。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依据本办法申请资助:(一)兰州市辖区内的工矿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机关团体;(二)具有我市常住人口户籍并在我市工作、学习的个人;(三)在兰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学习的学生;(四)在兰工作持有《暂住证》的人员,也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中药领域发明专利审查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中药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1.涉及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审查 (2)1.1涉及稀有中药材的发明 (2)1.1.1被禁止入药的稀有中药材 (2)1.1.2未被禁止入药的稀有中药材 (3)1.2涉及毒性中药材的发明 (3)1.2.1被禁止入药的毒性中药材 (4)1.2.2未被禁止入药的毒性中药材 (4)1.3涉及中药配伍禁忌的发明 (6)2.涉及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审查 (7)2.1中药材名称的充分公开 (7)2.2技术效果的充分公开 (8)2.2.1 根据现有技术能够预测中药产品的医药用途 (8)2.2.2根据现有技术无法预测中药产品的医药用途 (9)3.涉及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审查 (10)3.1一般性原则 (10)3.1.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10)3.1.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11)3.1.3判断是否显而易见 (12)3.2常见类型 (12)3.2.1加减方发明 (13)3.2.2自组方发明 (21)附件极简中医药基本知识 (24)中医药学是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凝聚着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博大智慧,其传承创新发展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内容。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的精神,应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把握中医药发明创新的特点和方向,以中医理论为指导、临床价值为导向,做好中医药领域专利申请的审查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推动中医药产业在传承创新中高质量发展,切实把中医药继承好、发展好、利用好,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主要对中药领域涉及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相关审查基准予以进一步规范。
1.涉及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审查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专利法第五条所称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其实施为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的通知-琼府〔2020〕25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的通知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的通知琼府〔2020〕2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海南省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2020年4月10日海南省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第一条为有效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以知识产权发展促进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海南省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个别条款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本规定所列资助、奖励项目均为后补助性质,所有项目均指上一年度完成项目。
第三条鼓励发明创造,对以本省地址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0.8万元资助。
第四条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国外专利申请,在完成国际阶段审查并进入国家(地区)公布的,每件给予1万元资助;获得国外授权的专利,按欧洲、美国、日本每件给予6万元资助,其他国家(地区)每件给予3万元资助。
第五条通过马德里体系提出的国际商标申请,在完成国际阶段审查并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商标公告上公布的,每件给予1万元资助。
第六条鼓励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对获批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或地理标志商标,每件给予10万元资助。
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9号)

附件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利资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专利资产,是指专利权人拥有或者控制的,能持续发挥作用并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专利权益。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专利资产评估,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委托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专利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四条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基本遵循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专利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和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干预,不得直接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七条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专利资产评估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专利资产评估业务。
执行某项特定业务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弥补措施,包括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等。
第八条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中的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了解在对持续经营前提下的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专利资产作为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的价值可能有别于作为单项资产的价值,其价值取决于它对企业价值的贡献程度。
第九条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考虑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的基础上,选择价值类型。
以质押为目的可以选择市场价值或者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以交易为目的通常选择市场价值或者投资价值,以财务报告为目的通常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要求选择相应的价值类型。
第十条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确定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
第三章资产评估对象第十一条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对象是指专利资产权益,包括专利所有权和专利使用权。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促进青岛市专利工作发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促进青岛市专利工作发展的补充政策》的通知【法规类别】专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知管[2012]20号【发布部门】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知识产权局【发布日期】2012.08.13【实施日期】2012.08.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促进青岛市专利工作发展的补充政策》的通知(青知管〔2012〕20号)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我市孵化器、蓝色经济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工作,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加强专利中介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发明专利创造能力,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专利工作发展的指导意见》(青政办发〔2012〕14号)和《青岛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教〔2010〕4号),市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研究制定了《促进青岛市专利工作发展的补充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知识产权局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促进青岛市专利工作发展的补充政策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孵化器、蓝色经济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工作,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加强专利中介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发明专利创造能力,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专利工作发展的指导意见》(青政办发〔2012〕14号)和《青岛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教〔2010〕4号),制定本补充政策。
第二条本补充政策所称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指《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蓝色经济是指国务院批复的《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中确定的,产业方向与产业结构涉海或与之相关的经济技术领域;孵化器是指经过市级以上部门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等孵化器;专利代理机构是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在我市成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及分支机构。
资助范围和标准第三条对孵化器内当年专利申请量超过10件的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蓝色经济产业范围内当年专利申请超过50件的企业,且发明专利申请量所占比例不低于30%的,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金额每个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与《青岛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教〔2010〕4号)中资助的年专利申请量过百件单位不重复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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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和部分地级市、县级市相继出台了专利申请资助政策,这些政策对鼓励发明创造和专利申请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胡锦涛总书记“5〃26”讲话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5号令,规范政府资助申请知识产权工作,推广各地有益经验,指导地方制定实施导向正确、程序严谨、监督有力的专利申请资助政策,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
社会中的作用;现就专利申请资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目标
(一)促进专利申请质量的提升
专利申请资助工作应该坚持促进专利申请质量提升的
政策导向,通过对高质量的专利申请进行费用资助,引导专利申请结构的进一步优化,促进专利申请质量的提升。
(二)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
专利申请资助工作应该坚持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知识产
权化的政策导向,通过专利申请资助,支持企事业单位及时将科研成果、核心技术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扶持非职务发明人将其发明创造申请专利,鼓励、引导具有专利性且适宜专利保护的自主创新成果实现专利化。
(三)促进我国国外知识产权拥有量的提高
专利申请资助工作应该坚持促进我国国外知识产权拥有量提高的政策导向,通过专利申请资助,鼓励具有国际市场潜力的先进技术向国外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增强我国的国际竞争力。
(四)促进公众对专利制度的了解和运用
专利申请资助工作应该坚持促进公众对专利制度了解和运用的政策导向,通过实施专利申请资助政策,让更多的社会公众了解专利制度,提高全社会运用专利制度的能力。
二、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原则
(一)因地制宜
各地可以根据当地专利工作现状、产业分布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充分发挥优势;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专利申请资助政策。
(二)部分资助
专利申请资助应本着申请人承担部分费用的原则,坚持以实际发生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各项专利费用资助的比例,资助比例一般不超过7 0%。
(三)突出重点
应重点资助得到实施的专利申请、向外国的专利申请、
涉及国家或当地重点项目的专利申请、获得过中国专利金奖的发明人的相关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当地知识产权局试点示范企事业单位的专利申请、中小企业的专利申请和确有经济困难的申请人的专利申请,对这类资助可适当提高比例;资助比例一般不超过85%。
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的资助申请、提交能够证明其具有专利性检索报告的专利资助申请,可以提高资助比例,资助比例一般不超过95%。
(四)避免重复
各级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申请资助应该配合进行,原则上一项专利只能接受某一级知识产权局的资助;不重复给予资助、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应该及时将专利申请资助的情况逐级上报。
要求优先权的专利申请。
其在先申请和在后申请如果是在同一国家;在先申请已享受专利申请资助的不再资助其在后申请。
(五)衔接配套
专利申请资助工作应与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知识产权执法与维权援助、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专利实施与产业化等政策衔接配套。
三、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实施
(一)专利申请资助范围的确定
各级知识产权局应紧密联系申请人的实际需求,把握当
地专利申请结构调整的方向,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给予资助的专利费用种类。
应不断提高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针对性和策略化程度,务求取得实效。
为促进专利申请质量的提高,应积极鼓励进行专利申请前的查新检索。
随着专利事业的发展和社会公众专利意识的增强,应逐渐将费用资助的重点从专利申请转移到专利权的保护、专利实施和专利信息的利用上来。
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专利资助的范围和侧重点。
(二)专利申请资助的工作流程
1.专利资助的申请
关于中国专利的资助申请应在当事人自行缴纳有关费用之后提出。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支付资助费用的时间、方式和申请专利费用资助须提供的材料。
2.专利申请资助的审批
各级知识产权局应对资助申请进行严格审批,使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取得实效。
有关人员应按照对当事人公正、及时、公开、透明的要求,认真处理专利资助申请。
要对有关专利的质量进行严格把关,避免非正常申请获得专利资助。
对于申请资助时提供的专利申请文件,在其被有关机构公开之前,应该严格保密。
3.专利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各级知识产权局应加强对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使用情况
的监督,可以对申请资助、获得资助的单位或者个人受资助情况进行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否则停止继续对其资助专利费用。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真实的材料和凭证。
受资助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申请资助材料有虚假情况或获得资助的项目属于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各级知识产权局应责令其返还所获资助费用;并停止继续对其资助专利费用,同时予以通报。
通过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骗取资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专利代理机构或代理人伙同申请人通过非正常申请专利行
为骗取资助的,由相关部门给予相应惩戒。
专利资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企事业单位申请到的专利资助资金必须用于冲抵相应专利费用开支或者用于奖励对
该专利做出实质贡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
(三)专利申请资助的限制
各级知识产权局应对单个单位或个人每年获得资助的
项目数量或资金总量进行适当限制;可以根据资助资金总量对专利申请资助的规模进行一定的控制。
对于向外国申请的专利,可以规定只对在一些特定国家或地区申请才予资助。
通过《专利合作条约》途径向外国申请的专利,对关于同一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在多个国家或地区进行指定的,可以对给子资助的指定国(局)数量进行限制。
对于向外国申请专利的资助申请,应提供查新检索报告或PCT申请国际阶段检索报告。
当事人提交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查新检索报告应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省级知识产权局检索部门出具,外观设计专利的查新检索报告应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检索部门出具。
四、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地知识产权局应加强对专利资助工作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提高人员素质、强化责任意识、完善奖惩机制,努力提高专利资助工作水平。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各地的专利申请资助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开展针对资助人员的业务培训;为地方局提供必要的专利资助信息资源。
对因专利申请资助工作失误导致非正常专利申请现象严重的城市、园区、企事业单位,未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试点示范工作体系的,其有关申请将不被考虑,已经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试点示范工作体系的,取消其相应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