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2014年最新专利申请资助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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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版)

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版)

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日期:2014-12-18 字号【大中小】颜色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我市知识产权事业的促进和引领作用,积极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加快“深圳速度”向“深圳质量”转变,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深发〔2 004〕1号)和《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发〔2004〕7号)的要求。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加强我市知识产权(仅含专利、商标、版权,下同)工作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四条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职责如下:(一)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二)受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专项资金申请,并组织考察、评审、审核,对资助项目实施跟踪管理;(三)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四)负责组织项目验收,进行绩效评价;(五)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职责如下:(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二)会同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款;(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对专项资金整体使用绩效进行评价;(四)参与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一)编制项目预算;(二)负责项目实施;(三)对项目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四)接受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五)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的有关情况,并对资料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深圳市南山区专利资助政策

深圳市南山区专利资助政策

深圳市南山区专利资助政策深圳市南山区发明专利技术实施资助操作规程一般规定第一条为大力推进南山区知识产权战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南山区知识产权分项资金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南山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南山区知识产权分项资金管理细则》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次补助实行总量控制、自愿申报、政府立项、社会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资助方式第三条申请本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企业在南山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实施项目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方向,其生产、销售已有一定规模,申请企业上年度销售额不少于30万元,具备实施该专利技术的必备条件;(三)实施项目必须有一项以上的授权发明专利(申请人为专利权人,或者申请人与专利权人签订许可合同),专利证书的授权期限不超过5年(以实质性验收日期为准);(四)专利技术有较高的技术创新水平,有后续的创新潜力和发展空间,对提高相关产品的附加值及市场竞争力有突出的作用。

第四条本补贴采取免费补贴的形式,由区财政局一次性拨付给被补贴单位。

第五条本次补贴金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年/单位。

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六条本资助的范围包括:(一)项目实施所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采购费用和设备试制费用;(2)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低值易耗品及其他费用;(3)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场地租赁费、材料加工费、委托外部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合作生产的费用;(四)直接参加项目实施的工作人员工资性费用;(五)产品生产、产业化、市场调研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6)除上述费用外,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申请材料和审批程序第七条申请本资助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南山区发明专利技术实施资助申请表》;(二)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发明专利实施项目可行性报告;(4)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一份(应当查验原件),并加盖专利权人印章;转让的专利技术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五)专利权利要求书;(六)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副本;(七)企业其他资质材料,包括:本申请书内涉及的有关证明文件以及特殊行业许可证、其它立项证明、政府及部门颁发的企业证书(如高新技术企业等)、产品质量认证、环保证明等。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4年广东专利奖申报指南的通知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4年广东专利奖申报指南的通知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4年广东专利奖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10.29•【字号】粤知规[2014]157号•【施行日期】2014.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4年广东专利奖申报指南的通知(粤知规〔2014〕157号)各有关单位及个人:为鼓励发明创造,推动自主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省人民政府制定并颁布了《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于2014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为做好首届省政府广东专利奖评选工作,现将《2014年广东专利奖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做好广东专利奖申报、推荐等有关工作。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广东省财政厅2014年10月29日附件2014年广东专利奖申报指南为鼓励发明创造,推动自主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做好首届省政府广东专利奖评选工作,特制定本指南。

一、广东专利奖奖项设置广东专利奖设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优秀奖和广东发明人奖。

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优秀奖,从中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项目中评选产生。

广东发明人奖从中国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中评选产生。

广东专利奖授奖实行限额制,广东专利金奖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5项,广东专利优秀奖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5项,金奖、优秀奖获奖项目中发明专利项目不少于70%;广东发明人奖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人。

二、申报条件(一)广东专利金奖、优秀奖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利权人或者专利实施单位;专利权人可以单独申报,也可以联合实施单位共同申报,专利权人放弃申报且同意实施单位申报的,实施单位可以单独申报。

深圳南山区—知识产权与标准战略促进项目资助分项资金使用操作规程

深圳南山区—知识产权与标准战略促进项目资助分项资金使用操作规程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知识产权与标准战略促进项目资助分项资金使用操作规程第一条为促进我区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创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先行区,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分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发明专利申请、承担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标准制修订、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认定。

第三条本分项资金的管理部门为区科技创新局,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是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申请本分项资金的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南山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资金不予资助:(一)近两年内在税收、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二)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1(三)近两年内违规使用政府资金的。

第五条资助条件和标准。

(一)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条件和标准1、中小企业及事业单位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

(1)上年(上年1月1日止)拥有国内授权发明专利3件及以下的企事业单位;(2)企事业单位上年度委托深圳市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申请国内发明专利10件及以上,且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初审阶段。

给予单位一次性资助,按上年进入初审阶段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每件3000元,每个单位资助额最高12万元标准资助。

2、高校和科研院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增量资助。

高校和科研院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量上年度与前一年度相比,每增加20件,资助6万元。

每个单位资助总额最高30万元。

3、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资助(不含港澳台地区)。

资助企事业单位上年度国外发明专利申请。

同一项发明专利申请向多个国家提出时,最多资助向2个国家申请。

(1)通过PCT途径向外国申请发明专利的,国际阶段每项资助1万元,国家阶段并获授权每项资助1万元;(2)通过其他途径向外国申请发明专利并获授权,每项资助1.5万元。

专利申请的流程及操作规程

专利申请的流程及操作规程

专利申请的正式阶段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包括技术方案的完整性和创新性等方面。
实质审查
根据审查结果,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出具审查意见,要求申请人修改或补充申请材料。
审查意见
专利申请的审查阶段
授权决定
如果审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授予专利权,并发布授权公告。
授权证书
申请人需要领取授权证书,并缴纳授权费用。
xx年xx月xx日
专利申请的流程及操作规程
CATALOGUE
目录
专利申请概述专利申请流程专利申请操作规程专利申请注意事项专利申请的成功案例与失败教训
专利申请概述
01
专利申请是指发明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请求对发明进行专利保护的过程。
定义
保护发明创造,鼓励技术创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在申请公开后,专利局会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对申请进行全面评估。
收到审查意见
仔细研究审查意见,准备答复材料,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意见陈述书等。
准备答复
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答复材料,并缴纳相关费用。
答复审查意见
答复审查意见
在答复审查意见后,专利局会发出缴费通知,要求缴纳相关费用。
缴费通知
根据缴费通知的要求缴纳专利费用,如申请费、授权费等。
专利申请的授权阶段
年费缴纳
专利权人需要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年费,以维持专利的有效性。
专利权的终止
如果专利权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年费或放弃专利权,专利将终止。
专利申请的维护阶段
专利申请操作规程
03
编写申请文件
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等。
确定发明内容
明确发明内容,搜集相关资料,判断是否具备专利申请条件。

专利申请资助操作规程

专利申请资助操作规程

专利申请资助操作规程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行规〔2011〕9号),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下列单位或个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国外发明专利和PCT 国际申请,且为专利第一申请人的,可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请资助:(一)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二)具有我市常住人口户籍并在我市工作、学习的个人;(三)在我市工作、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四)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五)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深圳籍学生;(六)深圳专利代理机构及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上年度在深纳税额20万元以上);(七)申请资助的项目应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目录。

第三条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按以下资助类填写:1.《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国内发明专利资助申报表》2.《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国外发明专利资助申报表》3.《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PCT专利资助申报表》(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实审通知书的复印件(验原件);(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具的发明专利申请及审查费收据复印件;(四)发明专利证书盖章页及说明书扉页复印件(验原件);(五)营业执照或相关资格证明复印件(盖公章),个人提供有关身份和工作(学习)证件复印件(验原件);(六)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应提交外国专利局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七)专利权权属保证书;(八)申请PCT国际专利资助的,应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105表)复印件和《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202表)复印件(验原件);(九)通过深圳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及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上年度在深纳税额20万元以上)申请港澳台发明专利的应提供委托书或合同书复印件(注明专利名称或国内专利号)、代理机构出具的发票复印件。

2024深圳专利代理人补贴

2024深圳专利代理人补贴

2024深圳专利代理人补贴
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文件关于“在2023年底前全面取消对专利授权的各类财政资助”的工作要求,取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22〕10号)第六条(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第七条(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资助)。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修订征求意见稿部分内容:
获评中国专利奖的,金奖一次性配套奖励200万元,银奖一次性配套奖励50万元,优秀奖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

第二十七条实施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奖励。

奖励条件和标准为:
(一)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高校院所、科研机构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深圳开展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工作;
(二)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在2021年1月1日之后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已在申请人单位连续服务1年以上,申请本项奖励时仍在职的,对所在企业或机构按照每人一次性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在此基础上,拥有法律资格证的,对所在企业或机构按照每人一次性3万元的标准给予额外奖励;
(三)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后,在取得该资格
时所在的企业或机构已连续服务5年以上,申请本项规定的奖励时仍在职的,对所在企业或机构按照每人一次性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四)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在2021年1月1日之后取得知识产权专业中级或高级技术职称,已在申请人单位连续服务1年以上,申请本项规定的奖励时仍在职的,对所在企业或机构按照中级职称每人一次性3万元、高级职称每人一次性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所称的高级职称包括正高级和副高级;。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申报国家资助2012年度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申报国家资助2012年度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申报国家资助2012年度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2.07.10•【字号】•【施行日期】2012.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其他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申报国家资助2012年度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及个人:根据《关于印发<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47号)的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开展申报2012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请申报单位(个人)严格按照《关于印发<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细则(暂行)>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2〕67号,见附件1,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资助申报,于2012年8月18日前将申报材料提交至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促进处,逾期不予受理。

二、每个申报专利必须分别单独提交全套申请材料,《2012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申报项目汇总表》提交电子版。

三、在提交必要申请材料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交其他材料,其中推荐申请单位提交国内中小企业证明材料,以提高获得资助率。

四、申请材料按“《细则》”规定的顺序装订,且要求使用A4纸打印,左侧十孔夹条无胶灵活方式装订,便于资料的整理与增加,每个项目分别提交材料一式一份。

业务受理联系人:董振、陈世雄,联系电话:83070173、83070189,电子邮箱:**************,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1121室。

特此通知。

附件:1. 关于印发《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细则(暂行)》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2〕67号)(略)2.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3.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表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深圳市知识产权局二○一二年七月十日附件2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附件3填表说明一、本申报表由申报单位填写,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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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资助操作规程
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行规〔2011〕9号),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下列单位或个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国外发明专利和PCT国际申请,且为专利第一申请人的,可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请资助:
(一)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具有我市常住人口户籍并在我市工作、学习的个人;
(三)在我市工作、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四)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五)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深圳籍学生;
(六)深圳专利代理机构及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上年度在深纳税额20万元以上);
(七)申请资助的项目应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目录。

第三条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按以下资助类填写:
1.《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国内发明专利资助申报表》
2.《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国外发明专利资助申报表》
3.《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PCT专利资助申报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实审通知书的复印件(验原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具的发明专利申请及审查费收据复印件;
(四)发明专利证书盖章页及说明书扉页复印件(验原件);
(五)营业执照或相关资格证明复印件(盖公章),个人提供有关身份和工作(学习)证件复印件(验原件);
(六)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应提交外国专利局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七)专利权权属保证书;
(八)申请PCT国际专利资助的,应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105表)复印件和《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202表)复印件(验原件);
(九)通过深圳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及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上年度在深纳税额20万元以上)申请港澳台发明专利的应提供委托书或合同书复印件(注明专利名称或国内专利号)、代理机构出具的发票复印件。

第四条申请资助的代理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申请资助表》;
(二)提交深圳本地专利申请人委托代理授权的发明专利证书盖章页和说明书扉页(电子扫描件);
(三)外地代理机构由深圳市税务机关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原件;
(四)营业执照或相关资格证明复印件(盖公章)。

第五条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的资助条件和标准:
(一)在申请人取得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6个月内(以实审通知书发文日为准),每件给予资助人民币2000元,但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并低于补贴额度的,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予资助;
(二)取得专利证书后6个月内(以授权公告日为准),每件给予资助人民币2000元,委托深圳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及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上年度在深纳税额20万元以上)代理的,每件增加资助人民币1000元;
申请人可以在取得专利证书6个月内(以授权公告日为准)一并提出申请资助,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以上资助标准一次性给付。

(三)首次申请发明专利的单位,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对第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增加资助3000元;
(四)深圳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及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上年度在深纳税额20万元以上)代理深圳发明专利申请并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对该机构每件资助1000元,每半年受理一次。

第六条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条件和标准
在取得国外发明证书后一年内提出申请,分别按以下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同一专利每件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隶属于同一企业或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视为同一申请人)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
2000万元:
(一)在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家取得的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5万元;
(二)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3万元;
(三)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按照国内申请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标准办理。

第七条 PCT国际申请资助条件和标准
(一)PCT国际申请资助应在取得《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202表)后6个月内提出(以发文日为准);
(二)依照PCT规则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发明专利项目,经审查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申请每件资助1万元,个人申请每件资助6000元。

第八条资助受理、审核及款项划拨程序
(一)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于材料不齐的,限期予以补充,并在材料补正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二)享受专利申请资助“直通车”服务的企业按季度进行受理及审核;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市财政部门拨款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对外公布,申请人按照公布要求办理领款手续;
(四)自专利申请资助拨款公示文件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未办理领款手续的申请人将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助款,未领款项将上交市财政部门。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资助范围;
(三)未按规定填写申报表;
(四)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五)知识产权项目有争议的;
(六)申请人近二年内因其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处罚的。

第十条申请资助的单位、个人虚报、冒领,或者以非正常申请的方式套取或骗取专项资金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申请人列入政府资金使用诚信黑名单。

第十一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本规程由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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