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才引进政策及业务办理指引
2019年深圳人才引进政策及业务办理指南

获得国家部委及以上单 位或广东省委省政府表 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 号的积30分;获得深圳 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 或授予荣誉称号的积25 分。
由本人提供荣誉证书,经验 证后得分。近五年内有效, 不累积。
个人所得税
纳税情况
(3个年度 内累计)
本市依法登 记注册企业 的法定代表 人,其所在 企业纳税
本市依法登 记注册个人 独资企业的 投资人、有 限责任公司 的自然人股 东、合伙企 业的出资 (合伙)人, 以其投资份 额占该企业 实收资本的 比例而分摊 企业已缴纳 税额
格方可得分。
6.本项指标最高积分不超过 100分,按就高不就低原则
计分,不累计加分。
7.本项指标与投资纳税指标 不叠加计分。
个人素质
技能竞赛 发明创造 表彰荣誉
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 能竞赛中获奖;在广东省、 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 举办或其他与有关行业联 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 获奖
国家级一等奖40分;国 家级二等奖或省级一等 奖30分;国家级三等奖、 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 奖25分;省级三等奖、 市级二等奖20分;市级 三等奖15分
(十)在本市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 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人民币12万元以上的;
(十一)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 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人民币15万元以 上的。
(八)项至第(十一)项投资纳税人员年龄在45周 岁以下 。
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
夫妻条件 夫妻一方具有本市户籍,符合基本条件规定
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
(十三)在本市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
纳个人所得税人民币24万元以上的; (十四)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最近连续3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12.20•【字号】深人社规〔2016〕22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人才引进工作,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16〕59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12月20日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本市人才引进管理服务,大力引进优秀人才,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16〕5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引进市外人才,包括从市外调入干部和招调工人,以及引进留学回国人员,但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除外。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本市人才引进工作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并与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实施。
第四条人才引进工作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审核标准、统一信息管理。
经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同意的,可依程序办理人才引进、工作关系和档案转接、户籍迁入等手续。
第五条申请人才引进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身体健康。
(二)已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除外〕。
(三)符合本市计划生育相关规定。
(四)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六条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一)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且符合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年龄条件的人员。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2012)【法规类别】人才流动【发文字号】深人社规[2012]4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2.03.14【实施日期】2012.03.1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2〕4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人才引进工作,大力引进优秀人才,促进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的若干规定》(深府〔2002〕5号)、《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以及国家、广东省和我市有关干部调配的规定和精神,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才引进工作,大力引进优秀人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的若干规定》(深府〔2002〕5号)、《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以及国家、广东省和本市有关干部调配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进人才是指从市外调入符合干部调配规定的国内在职人员(以下简称“调干”)和接收留学人员。
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出国(境)留学生,或在国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主管本市引进人才工作,负责办理调干业务以及接收留学人员业务。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

一、办理条件1.身体健康;2.符合本市计划生育相关规定;3.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4.经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并取得相应证书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专业人才”),且年龄不超过该类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最高年龄。
二、提交材料(一)《深圳市在职人才引进呈报表》此表在人才引进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成功后自动生成,表中所填内容须真实准确,拟引进人员在“本人承诺”处签名。
1.单位申办的,由在深工作单位和呈报单位的法人代表(负责人)和人事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个人申办的,由人才引进代理机构的法人代表(负责人)、人事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已婚人员的配偶和子女信息须如实填写,在申请人或其配偶入户深圳时,公安部门会核对已有信息。
(二)《深圳市在职人才引进审查表》此表在人才引进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成功后自动生成,在户籍地有正式工作关系及完整人事档案的,需由调出单位及调出审批(主管)单位的法人代表(负责人)、人事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此表一式三份,一份存入原工作单位,一份存入个人档案,一份报送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三)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四)学历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五)本人及配偶户口簿、身份证(不验原件,收复印件)1.户口簿(收首页及相关人员信息页复印件,复印同一张纸上)。
2.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A4纸的同一面上)。
3.属集体户且无法取出原件的,须提供集体户口簿中相应户口页复印件(须加盖公安部门公章),或提供其户籍地所在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4.身份证号码曾有变更的(正常升位的除外),须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户籍证明须说明出现两个不同身份证号的原因、变更时间,并须明确一个有效身份证号。
5.如配偶为外籍或者香港、澳门、台湾人士,须提供配偶的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不验原件,收复印件)。
(六)随迁子女证明材料根据我市子女随迁政策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在申办人才引进业务时申请子女随迁:1.本人生育且抚养权归属本人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大中专院校在校生除外);2.随迁子女需与本人在同一户口本上,且同为城镇户籍或同为农业户籍;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等级资格且申请人与随迁子女户口性质一致的(同为城镇户籍或同为农业户籍),可申请办理异地随迁。
深圳市创新人才申请指南

深圳市创新人才申请指南
深圳市高度重视人才发展,为吸引和培养创新型人才,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和申请渠道。
以下是创新人才申请的主要内容:
1. 申请对象
- 在深圳从事科技创新工作的高层次人才
- 在深圳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创新创业人才
- 在深圳高校和科研机构从事创新研究的专家学者
2. 申请条件
- 拥有创新性科研成果或发明专利
- 在本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影响力
- 创办的科技企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创新能力
- 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3. 申请材料
- 个人简历及创新事迹材料
- 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 科研成果、专利证书、论文发表情况等创新材料
- 推荐信(由相关单位或专家学者出具)
4. 申请程序
- 个人递交申请材料
- 相关部门组织评审
- 公示拟认定人员名单
- 认定为深圳市创新人才
5. 配套政策
- 提供一定数额的创新津贴或科研经费资助
- 优先推荐参与重大科技项目
- 优先落户深圳,享受人才住房等优惠政策
- 子女入学优先安排
欢迎广大创新人才踊跃申请,为深圳的创新驱动发展贡献力量!具体申请细节可查询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或咨询相关工作人员。
2022深圳人才引进政策规定深圳人才引进政策2022

2017深圳人才引进政策如下办理门槛进一步放宽毕业生引进:全日制大专以上应届毕业生可直接引进,在专业、院校、指标、申办方式等方面均无限制,可由用人单位办理,也可以个人身份委托人才引进代理机构办理。
在职人才引进:进一步放宽年轻化、专业化、高技能人才的引进条件,重点引进我市紧缺急需人才,更好地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如35岁以下的全日制大专人员可直接引进,45岁以下的全日制本科人员可直接引进,45周岁以下的中级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引进,35岁以下、在深参保三年以上的高级工可以直接引进等,办理条件比原来都有所放宽。
重点引进紧缺急需人才根据深圳今年9月份实施的《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人才引进入户与存量人员入户分别实施,人才引进入户政策重点引进我市紧缺急需人才,达不到人才引进条件的存量人员,可通过深圳新增的居住社保渠道(由公安部门办理)解决入户问题。
根据《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精神,2017年人才引进政策中,重点突出了反映人才综合素质、工作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的条件,对技能资格、专业技术资格、社保、纳税等评价指标进行调整完善,所引进人才将能够更符合深圳市产业转型升级的人才需求。
两种人才评价方式相结合新政策实施后,在职人才引进实行条件评价与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符合《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的人才引进迁户条件的六类人才(主要包括高层次人才、留学回国人才、学历类人才、专业技术类人才、技能类人才、获得重大奖项或表彰的人才),可直接申办人才引进。
不符合上述六类人才的条件、但确属深圳市社会经济发展急需的人才,实行综合评价引进,按照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分值表测评达到100分的,在市发改委下达的专项计划指标范围内,可申办人才引进。
简化流程缩短办理时间简化取消办理毕业生接收的就业创业证明材料、毕业生推荐表、成绩单等申报材料。
简化毕业生引进办理程序,取消毕业生接收审批环节,毕业生接收全程网上办理,毕业生报到即来即办,一次办结。
深圳市人才引进入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1深圳市人才引进入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才引进、入户的服务和管理,大力引进各类优秀人才,加快建设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高地,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及名词解释】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所规定的符合人才引进入户条件的各类人才。
本办法所称人才引进,包括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从市外引进在职人员,以及引进留学回国人员等。
本办法所称入户,是指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将户籍从国内其他地区(不含港澳台)迁入深圳市。
在人才引进过程中,入户手续一并办理,以下统称“人才引进入户”。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人才引进入户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引进入户信息系统,组织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具体实施并指导监督。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年度户籍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区(含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业务权属范围人才引进入户的具体实施工作。
包括受理、审核、审批人才引进入户的申请。
市公安部门负责办理迁户、销户等手续。
第二章人才引进入户的条件第四条【基本条件】申请人才引进入户的人员应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S)在本市就业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五条【学历型人才引进入户条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入户:(一)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二)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三)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
(四)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视为大专层次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
(五)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学习)1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等进修人员,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深圳市2012年人才引进政策及业务办理指引.ppt

20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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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入户基本条件
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48周 岁以下;(二)身体健康;(三)高中(含 中专)以上学历;(四)已在我市办理居住 证及缴纳社会保险(单位申办需在申报单位缴 交工伤保险最近连续6个月以上);(五)未 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的规定;(六)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 无劳动教养及犯罪记录。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毕业生,可由用人单位申 请接收,也可以个人身份申请接收,市人力资 源保障部门审核办理:
(一)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普通高等教育学历 的;
(二)本市院校毕业生;
(三)本市生源毕业生。
全日制大专学历毕业生以个人身份申请接收的, 应提供在本市就(创)业证明材料。
20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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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
核准条件
(一)两院院士;
(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杰出专 业技术人 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 选,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国家重点学科 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 年龄在55周岁以下 的;
(三)广东省和国家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 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 项目主要完成
本市依法登 记注册个人 独资企业的 投资人、有 限责任公司 的自然人股 东、合伙企 业的出资 (合伙)人, 以其投资份 额占该企业 实收资本的 比例而分摊 企业已缴纳 税额
2019-8-7
在本市依法 登记注册个 体工商户的 经营者纳税
12万元以上 6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上 150万元以上 80万元以上 40万元以上
军家属。 前款第(十一)项至第(十四)项所规定人员,须具备与申 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纳税额超 过以上规定纳税额一倍以上 的,其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 (一)项至第(十)项属技术技能引进入户条件,第(十一) 项至第(十四)项属投资纳税引进入户条件,第(十五)项 属政策性引进入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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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减分指标项目:不良诚信记录;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积分指标体系较之以往的重大修订或 调整: 一是取消基本条件指标积分。 二是新设投资纳税积分指标。 三是提高参保情况指标分值。 四是提高居住情况指标分值 五是调整了年龄情况指标分值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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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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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外调干—《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 (深人社规〔2012〕4号)
❖ ◇积分入户—《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 户暂行办法》(深府办函〔2012〕 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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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变化 人才引进政策多个方面做
出重大调整,人才引进渠道更 加畅通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政策变化(毕业生)
人,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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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
(四)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并在任期内的高层 次专业人才(以 下简称“高层次专业人才”), 且不超过其对应的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 最高年龄的;
(五)具有经全国统考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广 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 准认定有效的省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简称“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十)留学人员直接来深创业、工作,年龄在45周岁 以下的;
(十一)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所 在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人民币 300万元以上的;
(十二)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 伙)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 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累计分摊企业已缴纳税 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的;
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 理办法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毕业生,可由用人单位申 请接收,也可以个人身份申请接收,市人力资 源保障部门审核办理: (一)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普通高等教育学历 的; (二)本市院校毕业生; (三)本市生源毕业生。 全日制大专学历毕业生以个人身份申请接收的 ,应提供在本市就(创)业证明材料。
(一)实现普通高校毕业生无障碍 引进迁户。 1.取消城镇户籍限制 2.取消核准和审批区分。 3.单位申办和个人申办条件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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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变化(调干)
(二)市外调干政策做出多个方面重 大调整。
1.不再制定发布人才引进专业分 类目录,不再有重点专业与非重点的 区别,所有专业全部放开并在引进工 作中一体平等对待。
深圳市人才引进政策及 业务办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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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3日星期五
声明
❖ 本课件是对2012年人才引进政策及办理指引 的简缩,涵盖不全的地放,请参照已发布的 2012年人才引进政策及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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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 ◇ 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深圳市接收 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深人社规 〔2012〕3号)
(一)至(十四)项可以个人身份申办引进,市、 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核准方式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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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
❖ 审批条件: ❖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通过全国统考取得
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 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准认定有效的省外中级专 业技术资格(以下简称“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年 龄在45周岁以下的; ❖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持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 门公布目录范围内的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 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 执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 老保险费累计2年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 (四)具有大专学历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 40周岁以下的;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Fra bibliotek求索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
(十三)在本市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
纳个人所得税人民币24万元以上的; (十四)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最近连续3
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 (十五)经本市军官转业安置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驻深部队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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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
核准条件 (一)两院院士; (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杰出专 业技术人 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 选,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国家重点学科 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 ,年龄在55周岁以下 的; (三)广东省和国家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 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 项目主要完成
军家属。 前款第(十一)项至第(十四)项所规定人员,须具备与申 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纳税额超 过以上规定纳税额一倍以上 的,其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 (一)项至第(十)项属技术技能引进入户条件,第(十一) 项至第(十四)项属投资纳税引进入户条件,第(十五)项 属政策性引进入户条件。
(六)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8周岁以下
的;
(七)获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八)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 以上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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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
(九)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专以上学历,获 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 资格证书,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2 年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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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一步扩大个人申办调干范围
政策变化(积分入户)
• 推进人才评价引进制度改革,外来务
工人员统一采用积分入户方式办理。并 且在办法中直接规定积分入户分值为100 分。
•积分要素
•两大主要素:个人素质、纳税情况;
•四个辅助要素:参保情况、居住情况、
•
年龄情况、奖励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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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
❖ 基本条件: ❖ (一)具有城镇户籍;(二)身体状况能够
胜任正常工作;(三)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 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四)已 在我市办理居住证及缴纳社会保险;(五) 本人及配偶均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 动;(六)无劳动教养及违法犯罪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