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赠品销售行为的法律性质辨析

附赠品销售行为的法律性质辨析
附赠品销售行为的法律性质辨析

附赠式有奖销售的若干法律问题

附赠式有奖销售的 若干法律问题 王继军 Ξ 一、附赠式有奖销售的立法状况及实践中的困境附赠式有奖销售,是有奖销售的一种重要形式。〔1〕它是市场经济发展初级阶段的一种经 济竞争现象。它的积极作用在于为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创造有利的产销条件,促进商品销售。对于正当的竞争秩序而言,它的消极作用是,不但会扭曲本应建立于商品的质量、性能和价格等因素之上的效率竞争,还会给正常的商业经营者造成不利和混乱的竞争环境。对消费者的利益来说,其可能的消极作用是,附带赠品会诱使顾客偏离购物的本意,使之不去考虑商品的质量、性能和价值以及是否需要等本应考虑的因素,而是受到可得额外好处的影响去购买,最终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另外,附赠式有奖销售易与诸如“巨奖销售”、“商业贿赂”、“附条件的交易”、“不正当削价竞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相混淆,因此,在一些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附赠式有奖销售是被禁止的。而我国目前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市场经济确立之初,附赠式有奖销售对于启动市场搞活企业,具有积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我国在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在规制具有欺骗性和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以及奖金额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的同时,对附赠式有奖销售未予以禁止。 附赠式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所有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它经济利益的行为。目前,我国调整附赠式有奖销售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 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禁止有奖销售中不当行为规定》)。这两个法律规范对于确认和规范附赠式有奖销售活 动,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这两个法律规范的不足和缺陷在实践中也反映出来了。它的不足和缺陷集中体现在对附赠式有奖销售的规制和认可上。例如,当前市场上常见的“买一赠一”〔2〕,是合法还是违法?在一般销售小额商品的情况下,比较容易判断,它不会构成对其他经营者的危害,不会破坏正常的竞争秩序。但是,如果销售的是大额商品,附赠的奖品金额超过了Ξ〔1〕〔2〕“买一赠一”有两种方式,其一是同类同种商品的附赠,如买一种香皂附赠一块价值相等的香皂;其二属于不同种类商 品的附赠,如,每买一台电视机赠送一个室内天线,买一本书赠送一个书签,这种附赠属欺骗性的。本文研究的是前一种情况。 另一种有奖销售形式是抽奖式销售。凡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是否奖励部分购买者的,均属抽奖式有 奖销售。本文不讨论抽奖式销售方面的法律问题。山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第32讲_法律行为的效力样态、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第三单元法律行为 四、法律行为的效力样态(★★★) (一)无效法律行为 1.无效法律行为的特征 (1)自始无效:从行为开始时起无效 (2)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法院或仲裁机构是否确认,均无效(3)绝对无效: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例题·多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B.其无效需以当事人主张为前提 C.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D.其无效须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 【答案】AC 【解析】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2.无效法律行为的类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提示】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而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单方、双方、多方)均属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例:……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例: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5)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可撤销法律行为 1.效力 可撤销法律行为在被撤销前为有效法律行为,且在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之前,该效力持续存在。 2.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类型 下列情形下,相应主体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提示】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意思表示。

悬赏广告的法律问题探析

论文摘要 悬赏广告在我国自古以来就有着广泛的应用。改革开放后,在市场经济日趋发达的今天,悬赏广告更是种类甚多,尤其运用于重大刑事案件的侦破,我国目前尚无悬赏广告的立法,使得社会现实生活中因悬赏广告引发的纠纷没有统一的法律来规范。悬赏广告法律性质,有两种学说,即契约说和单独行为说。英美法系依契约说,大陆法系则对此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我国《新合同法》颁布后,人们对悬赏广告法律性质认识,逐渐统一为契约说。悬赏广告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①必须有广告人以广告的方法对不特定的人发出悬赏要约的意思表示。②广告中必须指出要求相对人按照广告特定要求完成指定的行为。③广告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④广告中须有对完成其指定行为的人给付一定报酬的意思表示。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是指在其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为:①行为人的报酬请求。②广告人的给付义务。悬赏广告的撤销是指广告人使悬赏广告失效的意思表示。根据我国《合同法》,允许广告人撤回其要约,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在行为人未完成广告指定行为之前作出。2、必须以与广告相同或近似的方式撤销。3、必须是广告人未抛弃撤销权。悬赏广告一经撤回,即失去效力,在此后纵有指定行为完成者,广告人就已无给付报酬的义务,但应对善意相对的损失承担赔偿义务。悬赏广告导致的诉讼,已经大量存在于现实生活,对其具体立法要求已非常迫切,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和探讨,有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有助于我国民主与法制日臻健全和完善。 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方式作出的,声明对完成指定行为的相对人给予广告中约定的报酬或一定待遇的意思表示。悬赏广告自古以来在我国都有着广泛的应用,如古代官府悬赏通缉的要犯,民间悬赏求医治病或寻找失踪的亲人等。悬赏广告在我国作为法律概念使用,当溯及清政府1910年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后又为南京国民党政府1931年公布的《中华民国民法》所承继。改革开放后,在市场经济日趋发达的今天,悬赏广告更是常见于电台、报刊、街头,诸如寻人启事、寻找失物、通缉罪犯、鼓励某发明、有奖征集作品、广告词或产品标志等,种类甚多,不一而足。我国对重大刑事案件的悬赏侦破始于1983年东北“二王”特大持枪抢劫、杀人案,从那时起,悬赏开始越来越多地被应用在一些重特大案件的侦破过程中,如近年来广东在打击地下光盘生产线过程中,对提供线索者悬赏30万元。1997年5月,泰国、新加坡和香港等地的报纸上,同时刊登了这样一则悬赏广告: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著名企业家刘亚林,以私人名义悬赏10万美元,捉拿杀害其女儿的犯罪嫌疑人潘新民。至到1998年9月潘新民在泰国被移民局的一位工作人员发现后报警,这桩历时一年的杀人谋财案终于告破。今年7月1日,全国开展的追逃专项斗争中,公安部明令采取重金悬赏的措施。这种采取悬赏形式,用经济杠杆来调节刑事司法活动,有时会给案件的侦破带来“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效果,同时在调动社会各界力量来完成特定组织和个人无法完成的行为,从而实现效率和效益的提高等方面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至今尚无悬赏广告的立法,使得社会现实生活中因悬赏广告引发的纠纷没有统一的法律来规范,导致这一问题在司法审判实践的处理中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仁智纷纭颇不统一,有失法律的严肃性。鉴于此,本文试图通过对悬赏广告在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规定的比较分析,根据新《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的历史和现状,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构成要件及法律效力等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和立法研究助以绵薄之力,并与诸同仁商榷。一、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关于悬赏广告法律性质,世界各国民事立法可分为两种学说,即契约说和单独行为说。契约说认为,悬赏广告系广告人对不特定人之要约,与完成指定行为人承诺相结合成立契约。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系由广告人单方面意思表示而对完成指定行为人的承担支付报酬的义务,一定行为之完成为其生效要件,简言之,悬赏广告为附条件的单方法律行为。英法美国家称悬赏广告为悬赏契约,其性质为一般性或针对大众性之要约。所谓悬赏契约,是要约人在其要约内,指定不特定的相对人,完成一定行为而给予报酬之契约。

公司员工日常行为规范

员工日常行为规范 人的内在品德必然外化成为人的行为,人们总是根据一个人的行为来判断他的内在品德的。因此我们时时刻刻都应该注意规范自己的行为,使之符合道德和文明的准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相互尊重,和睦相处;才能使大家保持轻松愉快的心情,才能形成相互信任、团结合作的气氛。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大家庭和每一位成员的共同理想。 请大家认真阅读这份《公司员工日常行为规范》,在了解了正确的行为之后,让我们相互勉励,通过对行为的规范,实现道德的完美。 一、工作规范 1、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2、诚实守信、忠于公司,维护公司信誉。 3、保持严肃、认真、合作、自信的工作态度。 4、服从领导指挥及公司调派。 5、员工要团结协作,相互理解,真诚相待。禁止打架斗殴、搬弄是非或扰乱工作秩序。 6、岗敬业,遵守纪律,不准迟到、早退、旷工。 7、准赊销商品,不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 8、不得携带危险品或违禁品进入工作场所。 9、经公司允许,不得私自从事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商业活动或兼职公司以外的职务。 10、司董事长批准,不准以公司名义提供经济担保、证明。 11、未经公司总裁授权,不准以公司名义在新闻媒体上发表意见、消息。 12、未经主管总裁(本部)及各公司总经理授权,不准以公司名义对外谈 判、签约及办理各项手续。 二、着装规范 1、员工上岗时必须穿着工作装。 2、工作装必须保持整洁得体,不穿奇装怪服,不留怪异发型; 3、员工上岗时须佩带公司标志的工作牌。

5、员工出席公司组织的重大活动时,应穿着西装或套装,佩带领带、穿皮鞋。 6、在岗时,严禁卷露衣袖、裤管、敞胸露怀。(违反者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予以50元罚款,领导加倍) 三、仪容仪表规范 1、员工必须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和气质风度,言谈举止大方、自然。 2、注意个人卫生,无汗味、异味,上岗时不得饮酒(公务应酬除外),不吃有异味的食物(如大蒜等),保持口腔卫生。 3、员工必须保持衣冠整齐,头发整洁,不染怪异颜色,男士发须要经常修剪,保持整齐、清爽干净。女士保持雅淡清妆,不浓妆艳抹。 4、员工在办公、营业区内,站姿、坐姿及行走姿态要端正、庄重大方。严禁在工作室内、办公区域内奔跑、躺卧、倚靠、蹲、趴等不当姿态。 5、员工上岗时,不准吃零食、闲聊。 (违反者第一次打扫公司卫生保洁,第二次罚款50元,领导加倍) 四、沟通规范 1、倡导团队精神,以诚相待,精诚合作。 2、一视同仁,不依职务高低、资历深浅、家庭背景等待人。 3、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推卸给别人。 4、同事有困难应竭尽全力帮助解决。 5、积极参加各类集体活动。 6、选择合适的时机汇报工作;请示汇报工作前要准备充分。 7、汇报工作应该客观、真实,敢于负责。 8、领导要以身作则,关心下属;尊重员工,信任下级,为下属提供良好的工作及成长环境。 9、领导应对下级多鼓励、少批评,合理授权,注意工作方法。避免出现对下级缺乏尊重的行为。 五、电话规范

国际结算票据案例分析及答案

1、案例分析题出票人甲将票据交付给受款人乙乙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丙丙又将票据转让给丁丁又将票据转让给戊戊为最后持票人。请问在这一系列的当事人之间谁是票据上的前手和后手这样的区分有何意义答①甲、乙、丙、丁、戊所处的地位是相互独立的在前者被称为前手在后者被称为后手。例如甲为乙的前手乙为甲的后手甲、乙、丙、丁均为戊的前手戊则同时是甲、乙、丙、丁的后手。②前手与后手的区分意义在于票据上的当事人行使追索权时只能由后手向前手追索而前手不能向后手追索。所以在前后手的关系中前手为债务人后手为债权人。 2、案例分析题1998年1月湖南天易公司与福建华茂发展公司签订了名为联营实质上是借贷性质的《联营合同》约定华茂公司向天易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湖南交通银行衡阳某分行下简称为交行对该借款作担保并给天易公司出具了担保书。之后天易公司签发了以浙江某服装厂为收款人到期日为1998年8月底的500万元商业汇票一张还同该厂签订了虚假的《购销合同》将该汇票与合同一并提交给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下简称为农行请求承兑双方签订了《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天易公司告知农行拟使用贴现的方式取得资金并承诺把该汇票的贴现款项大部分汇回该行由该行控制使用。其后该农行承兑了此汇票。而后收款人浙江某服装厂持票到建设银行浙江某分行贴现并将贴现所得现款以退货款形式退回给天易公司后者则按《联营协议》的约定将此款项全部借给华茂发展公司。汇票到期后农行以受天易公司等诈骗为理由拒绝付款给贴现行而当天易公司要求华茂发展公司及交行归还借款时该行则以出借方签发汇票套取资金用于借贷不合法为由拒绝承担保证人责任。请问1此案中哪些属于票据关系2此案中有哪几种非票据关系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答1天易公司的出票、农行的承兑、浙江某服装厂向建行浙江某分行的贴现构成了本案中的汇票的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之间的一系列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即本案的票据关系。2在本案中存在以下几种非票据关系①票据原因关系。将套取的资金用于非法借贷是本案中一系列出票、承兑等票据行为的真正原因它们在本案中是以各种合同关系体现出来的。②票据资金关系该关系以天易公司同农行某县支行签订的《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体现出来。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因为付款人一旦承兑其即成为确定的付款人承担保证到期支付票款的责任不得以资金关系抗辩善意的持票人。交行是票据基础关系的当事人同样不得以他人的票据关系系非法来作为借贷担保关系的抗辩理由。本案中天易公司与华茂发展公司的借贷关系显然是无效的交行应依法就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3、案例分析题1995年8月6日某市天吉电器集团公司与某县对外贸易公司化工建材分公司签订一份价值203765元的天吉冰柜、天吉空调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化工建材公司预付货款8万元天吉公司供给化工建材公司价值202797元的电冰柜和空调。电器公司在催要货款过程中双方于1995年8月17日又签订一份价值492800元的空调、冰柜购销合同。为付款化工建材公司向刘某借款并从某县支行申领到一张以刘某为户名的20万元现金汇票交付给电器公司此款包括8月6日的合同款122797元余下款作为8月17日合同的预付款。电器公司持该汇票到某市分行要求兑现。因汇票密押错误某市分行拒付。电器公司遂将该银行诉之法院。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汇票密押错误系某县支行工作失误所致。在电器公司要求兑付汇票过程中某县支行先后发出4封电报催收。付款单位以有纠纷和汇票方汇款人刘某挪用公款为由电告某市分行协助不要解付要求汇票作废处理退回某县支行。此外在电器公司要求兑付汇票过程中某县检察院出具通知函以刘某挪用公款为由要求某县支行不得更改密押。其间某市分行根据内部结算办法规定先后发出几封电报给某县支行要求进行查询答复、更改密押但某县支行始终未更改密押。?6?1 试问某市分行是否应承担付款义务为什么某县分行应否承担责任答某市分行应该承担付款义务。因为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原则某市分行应否解付的依据在于持票人所持汇票是否有效如果银行汇票的形式符合法定要求则银行应五条件付款。在本案中由汇票的形式看发票人是某县支行付款是某市分行收款人为电器公司其形式合法从汇票记载的内容看也符合法律的规定从其取得方式看天吉电器集团公司从某县支行申领取得途径亦是正常的。而根据票据的无因性付款方某市分行所负的审查义务也仅限于以上各项内容而不必审查收、付双方的原因关系以及双方是否存在纠纷等实质性的内容。因此该汇票是有效的某市分行应该承担付款义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密押错误系某县支行的工作失误造成应由其承担过错责任在本案中某县支行应承担不解付的连带责任。 4、案例分析题2001年7月间某工商银行A市分行某办事处相当于县级支行办公室主任李某与其妻弟密谋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盗用该银行已于1年前公告作废的旧业务印鉴和银行现行票据格式凭证签署了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和付款人及承兑人记载为该办事

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 【发布日期】1993-12-24 【生效日期】1993-12-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19号) 《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已经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九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刘敏学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制止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凡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方式。 经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有奖募捐及其他彩票发售活动,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禁止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一)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三)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四)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前款第(四)项行为,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认定,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单元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考点3】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P26)(2012年单选题、2013年单选题、2013年单选题、2014年单选题、2015年单选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2018年单选题) (四)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释】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尚未生效,须经权利人追认后才能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提示】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一旦追认,则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生效;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则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无效。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1)直接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2)追认后生效 ①情形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权利人的追认权 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仅凭其单方面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效力待定的合同转化为有效合同。 ③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④“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解释】“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与其订立合同的人欠缺相应的行为能力。 【提示】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提示】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民事法律行为中设定的义务的,视为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追认。 (2)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试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和构成要件

「摘要」悬赏广告的性质主要有“单独行为说”和“契约说”之争。“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是因广告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负担债务,在相对方面则无须承诺,仅以一定行为之完成为停止条件。因其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有利于吸收国内外的立法经验而事实上得到实务界的肯定。同时,悬赏广告须满足一系列的条件。「关键词」悬赏广告,契约,承诺2004年2月23日,对全国人民来说是一个很难被遗忘的日子。因为正是在这一天,一向被誉为象牙塔的大学校园内发生了一起骇人听闻的特大杀人案,而凶手也逐步锁定在其同室舍友马加爵身上。3月1日公安部发出A级通缉令,悬赏20万元缉拿马加爵。一时间,关于悬赏20万缉拿马加爵的消息传遍长城内外,大河上下。公安部关于缉拿马加爵的A级通缉令除一般格式外,有一段内容非常引人注目,即“公安机关将对提供准确线索的公民给予20万元人民币奖励”。不日,海南省三亚市警方在一摩的司机的举报下,一举抓获马加爵,而摩的司机也因自己的举报行为获的公安部承诺的20万人民币的奖励。对“马加爵案”的发生,学界予以了足够的重视。心理学界认为:这是一种严重的心理亚健康和人格缺陷所引起的突发性结果;社会学界则从更为广阔的角度提出:“马加爵案”的发生是社会上越来越严重的经济不平衡所导致的。笔者不揣浅陋也加入到这场讨论中,但笔者更想从法律的角度对“20万的悬赏广告”的性质这一法学界久有争论的问题加以研究。一﹑悬赏广告的涵义和分类“悬赏广告者乃是以广告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付报酬,而广告声明人对于完成此行为之人,有给付报酬之义务”。学界通常认为悬赏广告有二重含义:第一重含义即广告声明人作出了悬赏广告的意思表示;第二重含义为不特定人或特定人按此意思表示作出了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第二重含义,我们可以将悬赏广告分为两大类:第一﹑对世性悬赏广告:即广告人对不特定人作出了悬赏广告的意思表示。其典型特征是:广告的相对方是不特定的或不确定的,而相对方也无法定或约定义务去完成该行为。人们之所以想去完成该行为,是为了获得该悬赏或者是为了实现自我价值。如“赏10万美金:首先游过英吉利海峡者”。不特定人看到此广告后就可能有人为此作准备,而不论其目的如何,如:加强身体锻炼、购买精良的游泳设备等等。由此可见,在此悬赏广告中,其相对方是不确定的。第二、对人性悬赏广告:广告人对某个特定人作出了悬赏广告,尽管这个人可能并不会被广告人所知悉,但他或他们却是确定的。其典型特征是:广告相对方是特定的或确定的,此时相对方有法定义务去完成该行为。生活中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遗失物悬赏广告,如:“赏500元,有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捡到一黑色皮夹者,内有银行信用卡3张、本人身份证及工作证。联系电话:~~”。为什么相对方有义务去完成该行为呢?因为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一古老的原则,只要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就应该受其约束。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对此有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依一般法理,此条款为“应为模式”,且属义务性规则中的命令性规则,即要求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因此相对方有义务去完成该行为。另一方面,因为不可能每个人都同时占有遗失物,占有遗失物的人只可能是某个个体或某几个人的共同体,因此能交还遗失物的失主只有一个,也就是说其相对方是确定的。综上所述,以相对方是否明确为标准,我们可以将悬赏广告划分为对人性和对世性悬赏广告,这是符合法理的。二、悬赏广告的性质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学界历来就有争议,大致有“契约说”和“单独行为说”。“契约说”又称之为要约说,它认为:悬赏广告人对于特定人或不特定人为意思表示为要约,相对人依此指定行为之完成为承诺,因此成立契约。相对人于此契约成立时,有报酬请求权。持此观点者为台湾学者胡长清、郑玉波等,大陆学者江平等。“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是因广告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负担债务,在相对方面则无须承诺,仅以一定行为之完成为停止条件。换言之,悬赏广告人为意思表示并非要求相对方之承诺,其效力之发生仅以一定行为之完成。台湾学者史尚宽、王泽鉴、梅仲协等持此观点。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认为:“对具体问题之解决,并不

公司员工日常行为规范32263

辽宁汽贸有限公司员工日常行为规范 “为客户提供超值的服务,为员工提供实现自我价值的机会,为股东提供满意的回报”是辽宁汽贸人的使命。作为辽宁汽贸人,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而且必须是道德高尚的人。辽宁汽贸的理想是要把我们的工作集体营造成为一个和睦、愉快、团结、主动、勤奋的大家庭。这种理想决定了只有在道德上完美的人才能成为这个家庭的一员。 人的内在品德必然外化成为人的行为,人们总是根据一个人的行为来判断他的内在品德的。因此我们时时刻刻都应该注意规范自己的行为,使之符合道德和文明的准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相互尊重,和睦相处;才能使大家保持轻松愉快的心情,才能形成相互信任、团结合作的气氛。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大家庭和每一位成员的共同理想。 请大家认真阅读这份《辽宁汽贸有限公司员工日常行为规范》,在了解了正确的行为之后,让我们相互勉励,通过对行为的规范,实现道德的完美。 一、工作规范 1、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2、诚实守信、忠于公司,维护公司信誉。 3、保持严肃、认真、合作、自信的工作态度。 4、服从领导指挥及公司调派。 5、员工要团结协作,相互理解,真诚相待。禁止打架斗殴、搬弄是非或扰乱 工作秩序。 6、岗敬业,遵守纪律,不准迟到、早退、旷工。 7、准赊销商品,不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 8、不得携带危险品或违禁品进入工作场所。 9、经公司允许,不得私自从事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商业活动或兼职公司以外的 职务。 10、司董事长批准,不准以公司名义提供经济担保、证明。

11、未经公司总裁授权,不准以公司名义在新闻媒体上发表意见、消息。 12、未经主管总裁(本部)及各公司总经理授权,不准以公司名义对外谈 判、签约及办理各项手续。 二、着装规范 1、员工上岗时必须穿着工作装。 2、工作装必须保持整洁得体,不穿奇装怪服,不留怪异发型; 3、员工上岗时须佩带公司标志的胸牌,胸牌一律挂在上衣左胸位置。 4、工作服、胸牌不得丢失损坏,如丢失损坏按价赔偿。 5、员工出席公司组织的重大活动时,应穿着西装或套装,佩带领带、穿皮鞋。 6、在岗时,严禁卷露衣袖、裤管、敞胸露怀。 三、仪容仪表规范 1、员工必须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和气质风度,言谈举止大方、自然。 2、注意个人卫生,无汗味、异味,上岗时不得饮酒(公务应酬除外),不吃有 异味的食物(如大蒜等),保持口腔卫生。 3、员工必须保持衣冠整齐,头发整洁,不染怪异颜色,男士发须要经常修剪, 保持整齐、清爽干净。女士保持雅淡清妆,不浓妆艳抹。 4、员工在办公、营业区内,站姿、坐姿及行走姿态要端正、庄重大方。严禁 在工作室内、办公区域内奔跑、躺卧、倚靠、蹲、趴等不当姿态。 5、员工上岗时,不准吃零食、闲聊。 四、沟通规范 1、倡导团队精神,以诚相待,精诚合作。 2、一视同仁,不依职务高低、资历深浅、家庭背景等待人。 3、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推卸给别人。 4、同事有困难应竭尽全力帮助解决。 5、积极参加各类集体活动。 6、选择合适的时机汇报工作;请示汇报工作前要准备充分。 7、汇报工作应该客观、真实,敢于负责。 8、领导要以身作则,关心下属;尊重员工,信任下级,为下属提供良好的工

分析电子票据发展中面对的法律问题和完善措施

分析电子票据发展中面对的法律问题和完善措施分析电子票据发展中面对的法律问题和完善措施本文关键词:票据,法律问题,完善,面对,措施分析电子票据发展中面对的法律问题和完善措施本文简介:摘要:随着电子商务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票据的使用越来越受到重视。文章从电子票据概念入手,剖析电子票据的特性,分析电子票据与纸质票据的差异,阐述电子票据发展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并借鉴国外电子票据立法经验,提出完善我国电子票据法律制度的建议。关键词:电子票据;法律制度;存在问题;建议;随分析电子票据发展中面对的法律问题和完善措施本文内容:摘要:随着电子商务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票据的使用越来越受到重视。文章从电子票据概念入手,剖析电子票据的特性,分析电子票据与纸质票据的差异,阐述电子票据发展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并借鉴国外电子票据立法经验,提出完善我国电子票据法律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电子票据;法律制度;存在问题;建议;

随着电子商务和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纸质票据向电子票据过渡发展的势头不可阻挡,近年我国电子票据业务发展迅猛,越来越成为重要的支付结算工具。xx年,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出票230.47 万笔、金额8.34万亿元,同比增长71.89%、48.96%;贴现83.77万笔、金额5.77万亿元,同比增长69.09%、54.54%.然而我国现行规范票据权利义务的法律是票据法,其制定距今有20多年,相关内 容与电子票据存在诸多矛盾,如何修订适应电子票据发展需要的法 律制度成为当前值得研究的课题。 一、电子票据概述 (一)电子票据概念 电子票据概念可以分为广义的电子票据和狭义的电子票据两类。其中广义的电子票据包含信息和货币两个层面:一是纸质票据的电子化,即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将传统纸质票据的各种要素信息转化

浅议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法律制度的完善(一)

浅议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法律制度的完善(一) 论文关键词:有奖销售不正当有奖销售反不正当竞争法 论文摘要:市场经济的本质是竞争。在众多竞争手段中,有奖销售的方式已被普遍采用,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也日愈增多。本文从分析它的构成要件入手,阐述了该行为对经营者、消费者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危害。针对我国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文分析了该立法的一些缺陷,并提出了一些立法性的建议。 在我国经济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依法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有序是市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前提。在市场经济发展活动中,经营者为了占领市场,提高产品的知名度,获取更高的利润,便采用多种方式促销产品,不正当有奖销售就是手段之一。尽管,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作出了规定。但是,层出不穷的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使得表现出的问题日益突出,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无法维护,影响了经济的发展,这也就使得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关于有奖销售行为的规定追在眉睫。 一、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认定 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交易对方提供一定数量物品、金钱或者其它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①前者是指经营者奖励所有购买者的有奖销售,其本质特征是参与者对其能否获奖,以及能获什么奖的情况具有可预见性和可控制性,即参与者在参与有奖销售活动之前即知道自己参与后的获奖情况。后者是指经营者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有奖销售行为。该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有奖销售活动的参与者谁能中奖、中什么奖具有偶然性和不确定性。②而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采用上述有奖销售的方式,利用物质、金钱或其他经济利益引诱购买者与之交易,排挤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基本特征如下: 1、不正当有奖销售的主体是经营者。有奖销售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和与其交易的对方。提供有奖销售的是经营者,与其交易的对方包括购买商品的单位、个人或代表、代理单位实施交易行为的代表人、代理人。 2、不正当有奖销售的内容可以是物品、金钱,也可以是其它经济利益上的行为。物品不仅包括与所购物品完全相同的物品也包括同种类的物品或不相关的物品。 3、不正当有奖销售的目的是为了招揽顾客。有奖销售,不管它表现为何种形式,其根本目的都是为招揽顾客,取得更多的利润。 4、不正当有奖销售具有公开性。有奖销售是经营者不加区别地向所有购买者进行的,只要购买者按照规定购买一定的商品,不论购买者为何人或何种组织,都将一视同仁。并且经营者提供赠品时,都是以某种方式,如告示、广告等方式先公开告知购买者,向所有购买者进行的有奖销售。 5、不正当有奖销售具有从属性。有奖销售行为是商品交易行为的从行为。正是因为有奖销售行为是作为交易达成的附属条件,对竞争者而言才可能形成竞争优势,才可能成为排挤竞争对手的一种促销手段从而引发不正当竞争;对消费者而言则可能基于此种赠与购买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但有奖销售活动中的获奖并非无偿而是有偿的。 二、对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不正当有奖销售的存在既然以一定的市场发展阶段为前提,那么,在特定的允许状态下,通过一定的法律规制,来保障、发扬其优点和长处,并抑制其缺点和不足,就成为一种社会治理的当然选择。(一)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破坏市场竞争,低价倾销,侵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不利于经营者自身的发展所谓低价倾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一款的规定可概括为: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③

意思表示瑕疵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正文 第一章: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概念及二者的区别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 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之意思的行为。“意思”是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心意图,而“表示”是指将内心意图表示于外部的行为【1】。 二:法律行为的概念 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以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换言之,法律行为是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它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法律行为是民法中最为核心的制度之一。 三: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区别 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有着密切联系,二者相辅相成。尽管如此,但二者仍然存在明显的区别。只有正确区分它们,才能更好的了解意思表示瑕疵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它们的区别如下: 第一,意思表示是一方的意思表示,若是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则会构成双方或者多方的法律行为。所以,从概念来比较,法律行为包含范围更加广泛。 第二,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不同。在意思表示中成立要件一般包括当事人、意思表示和标的,这三者构成一个相辅相成的整体。但是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之外,还有可能存在法定的或者约定的特殊成立要件。 第三,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成立时间不同。意思表示的成立时间通常以意思表示的发出时间为准,而对于法律行为来说,若是单方法律行为,原则上以意思表示做出或到达为成立标准;如果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则以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合意为成立标准。 第四,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生效不同。意思表示发生效力后,并不一定产生法律行为的效力,能否产生法律行为的效力,还要看该意思表示是否符合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第五,法律行为的解释与意思表示的解释是不同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以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为目的。它注重的是意思的真实性,而法律行为的解释不一定强调意思的真实。 第二章:意思表示瑕疵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一:意思瑕疵的概念 意思表示瑕疵,在我国,被称为意思表示不真实。即行为人表示要追求的某种民事后果并非其内心真正希望出现的后果。行为人意思表示的不真实,可能因为行为人主观上的原因引起(如对民事行为的性质发生错误认识),也可能因

遗失物悬赏广告并非都能兑现

遗失物悬赏广告并非都能 兑现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以广告的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给付一定报酬的意思表示。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学理上有单方行为说、契约说、折中说三种观点。在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悬赏广告作出明确规定,从相关判例和司法解释看,似采契约说,即广告人发布悬赏广告是要约,行为人按照悬赏广告的要求完成特定行为是承诺。一经承诺,行为人便可以要求广告人支付悬赏广告中约定的酬金,广告人负有支付义务。 就遗失物悬赏广告而言,它与其他悬赏广告的最大区别是完成特定行为既是行为人的合同义务,也是行为人的法定义务。今年3月通过的《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笔者认为,在《物权法》明确规定返还遗失物(包括及时将遗失物返还权利人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两重含义,下同)是拾得人的法律义务的情况下,拾得人不一定都能要求广告人按悬赏广告约定支付酬金,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遗失物悬赏广告都是可以兑现的。 一、返还遗失物是拾得人的法定义务,单纯履行此项义务不能要求获得对价。早在《物权法》制定之前,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该归还失主,因此而支付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显然,按《民法通则》的精神,返还遗失物是拾得人的一项法律义务,履行此项法律义务本身是不能要求支付任何报酬的。只有当拾得人履行此项义务附带发生必要的费用时,拾得人才可以就这部分费用请求失主给予补偿。秉承《民法通则》的这一精神,《物权法》对此也规定了拾得人负有及时返还遗失物的法律义务。当然,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在拾得人返还遗失物时,权利人自愿支付给拾得人一定报酬的,法律并不反对。在这里,不能不提及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悬赏广告第一案——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案。该案中,原告李珉拾得被告朱晋华、李绍华遗失的公文包(包内可以找到失主的联系方式)后予以保管,既未通知失主,也未转交公安机关。丢包五天后,朱晋华、李绍华先后在有关媒体刊登寻包启事,称“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万元”。李珉看到寻包启事后即送还公文包,但两被告以寻包启事系被迫、非真实意思表示为由,拒绝按约支付万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李珉未按照公文包内的线索寻找失主或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反而坐等寻包启事,违背了社会公德,朱晋华、李绍华在寻包启事中所定的酬金,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遂判决驳回李珉的诉讼请求。但二审法院认为,寻包启事系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同意支付酬金8000元。客观地说,在当时悬赏广告尚属新生事物的情况下,二审法院能够正式承认悬赏广告的法律地位,是难能可贵的,但是,其无视拾得人负有返还遗失物的法定义务,也遭到了许多人的指责。此案带来的负面结果,是诱导拾得人不要主动去履行返还义务,而坐等“悬赏”从天而降。 二、返还遗失物必须及时,否则有可能构成侵占遗失物。 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民法通则》虽然规定拾得遗失物的应当归还失主,但未规定拾得人归还遗失物的期限,由此使得拾得人可以较长时间保留遗失物,造成一些失主不得不以悬赏广告的方式请求归还遗失物。基于这一法律

销售人员的仪容仪表及日常行为规范(2)

销售员的仪容仪表 与 行 为 规 范 销售,首先是销售自己!

一个成熟的销售人员不能只是研究如何销售商品,在研究销售商品之前应该首先研究如何销售自己。要知道客户首先接触到的其 实并不是你的产品而是你自己,如果客户不接受你,自然而然地, 能够接受你的产品的几率就不高,但是相反,如果客户已经接受了 你,他接受你的产品几率就相对提高了许多。所以,一个销售人员 如果成功地将自己的销售出去了,其实就已经将产品销售的大门打 开了! 那么,如何包装自己,就成了一个大课题…… 标准装束 仪容仪表是一个人的广告,它给人的印象既是初步的,又是难忘的。仪容仪 表也是谈判的技术手段之一,用以动员对方向自己靠拢,它直接影响客户洽谈的情绪,也会影响成交结果。因为与人接触的第一感性认识都是从仪容仪表开始的, 所以仪容仪表至少应给人以舒服自然的感觉,这样才能吸引对方的注意力,并让其集中在谈判者的发言和所做的事情上。 (一)基本准则 ●保持仪容仪表干净整洁,自然舒适。 ●公司有统一着装要求的,应符合公司规定,但应注意服饰的清洁,不能有 任何的污垢,工号牌要佩戴工整。 ●注意仪表的协调,追求“恰到好处的协调和适中”。合适的穿着打扮不再 奇、新、贵上,而在于是否与你的年龄、体形、气质相协调。 ●尽量与项目档次、定位相符,了解客户,贴近客户,尤其是面向特定客户 群的项目。如面向白领的项目,应体现高雅气质;面向新贵一族的,则可 略显新潮,但不可太过。 ●避免过于突出,不穿奇装异服。因为服装首先是一种社会符号,选择整洁、 雅致、和谐、恰如其分的服装可以表现人的自尊和责任心,而失度的、奇 异的服装会使人失去自尊和社会责任感,并给消费者造成不良的视觉感受 和心理反映。 ●最好使用品质优良的名片夹,能落落大方地取出名片;准备商谈时会用到 的各项文具,要能随手即可取的;避免用一张随意的纸记录信息。

票据法案例分析题剖析

案例分析 41.案例:甲公司为向乙支付货款签发了商业承兑汇票。此前甲之股东A曾在甲请求代为付款的报告上签字同意,故甲将汇票的付款人记载为A。票据到期前,乙向A提示承兑,A拒绝承兑。乙以甲、A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票据诉讼,请求判令甲和A对支付票据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问:(1)A是否是该商业承兑汇票的当事人? (2)A拒绝承兑是否合法? (3)乙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1)不是。理由:在我国一般要求签发商业承兑汇票者,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2)不合法。理由:汇票上的付款人为A,故A就成为了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之一,其拒绝承兑的行为就不合法。 (3)不应当支持。理由:乙无权请求甲承担责任。 42.案例:甲在出票人栏中加盖甲公司印章,并记载:“受乙公司委托,代其出票。”持票人向乙公司提示付款被乙以“从未委托甲出票”为由拒绝。持票人以甲、乙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甲、乙连带支付票据金额。 问:(1)如果有证据证明乙委托甲出票,甲的行为构成什么?在此情况下,票据债务人是谁? (2)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乙委托甲出票,甲的行为构成什么?在此情况下,票据债务人是谁? (3)持票人要求判令甲、乙连带支付票据金额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 (1)票据代理。票据债务人是乙。 (2)票据表见代理。票据债务人是甲和乙 (3)有,持票人现在为善意持票人,其合法权益优先受到保护。 43.案例:A公司为还债向B公司背书转让了一张由C公司为出票人的经过D银行承兑的汇票。B公司将该汇票质押给E银行作为贷款担保。贷款到期后B公司未还款,E银行向D银行提示付款遭拒绝,理由是E银行并非持票人而只是质权人;且由于C公司申请承兑时涉嫌诈骗,现正接受警方调查。 问:(1)D银行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在D银行拒绝付款后,E银行可怎样依据票据法维护自己利益? (1)不成立。根据票据的无因性,D银行在见票时即应付款,不得提出抗辩事由。 (2)E银行可以向B或者C行使追索权,维护自己的利益。

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例

本案是我局2005年查处的一起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例。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某饮料公司以“三次连环中奖”的形式将有奖销售活动表面上分成了三个有奖销售,但就活动实质而言,三个有奖销售又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紧紧捆绑在一起进行的。这就涉及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的理解和适用,我们认为,无论经营者采用什么形式将有奖销售分成多少次都不影响其实质行为的违法性,是否违法关键在于有奖销售对于消费者一次消费行为的吸引是不是一次性的。相信通过本案的分析和探讨,为我们在今后的执法办案实践中如何真正理解和运用好法律法规起到一点启发作用。 【案情】 某饮料公司于2005年1月开始,在山东、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南、河北、北京、内蒙古等省市区发布“××果汁3次连环中大奖”的宣传页对其生产的××果汁进行有奖销售活动。按照该公司的宣传,凡在活动期间购买该公司生产的××果汁可有三次中奖机会:第一重奖是:买一箱(24瓶)该饮料可获刮刮卡一张,即刮即中,一等奖是价值500元的遥控直升飞机一架;二等奖是价值10元的回力玩具车一辆;第二重奖是:集够10个该饮料的拉环可获某明星签名照片一张;第三重奖是:集够10个拉环除寄回某明星签名照片还可参加每两个月大抽奖:一等奖是价值5000元的台式电脑,二等奖是价值2000元的数码相机,三等奖是时尚随身听。某市工商局接群众举报后依法对该公司的上述有奖销售活动进行立案调查,至查获时该有奖销售活动的第三重奖的抽奖还未举行。某市工商局查明事实后认定该公司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做出了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争议】 对于本案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理由一,在三重有奖销售过程中,每次有奖销售的最高奖金额均未超过法定的5000元限额;理由二,第三重奖的抽奖还未举行,违法事实没有形成。 另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理由一,对于消费者的一次消费行为,通过当事人的三重中奖设置,最高奖金额超过了5000元;理由二,第三重奖的抽奖虽未举行,但有奖销售活动随宣传开始即付诸实施,三重中奖的高奖吸引和诱惑自始就影响着消费者,违法事实已经形成。 【评析】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 一、关于最高奖金额是否超过5000元的问题 有奖销售作为经营者推销宣传商品或服务的一种方式是法律法规允许的,但同时也受到相应限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习惯称为巨奖有奖销售)。本案中,当事人将吸引消费者购买其饮料的有奖销售设置成“三重中奖”,从每一重的情况来看设定的最高奖都没有超过5000元,似乎并不违法。但仔细推敲会发现,消费者因一次消费(如购买一箱饮料)经过连环三重奖,可能获得的最高奖(价值500元的遥控直升飞机一架+某明星签名照片一张+价值5000元的台式电脑)的价值明显超过了5000元,这种行为极易诱发消费者的投机心理从而影响和干扰消费者的市场选择,妨碍质量、价格和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不正当竞争恶意明显。因此,尽管本案当事人采用的有奖销售形势隐蔽复杂,但本质上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禁止的巨奖销售行为。 二、关于违法事实是否形成的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巨奖有奖销售的主要原因在于,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时候,受到可能博取大奖的博彩心理所左右而选择购买商品,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不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建立。因此,自有奖销售活动开始之时那种博彩心理就开始影响消费者,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其危害性也就毫无疑问地形成了事实。本案中,从当事人对其有奖销售活动的宣传起,消费者就开始受这种巨奖的吸引,虽然至工商机关查获时第三重奖的抽奖还未举行,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显而易见已经形成,也就是说,本案违法事实形成与否是不能片面地看有奖销售的最终奖项是否已经抽取。 【思考】 通过本案的查处,特别是围绕案件的定性处罚由存在争议到意见统一,为我们的执法办案提出了几点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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