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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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例

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例

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例
在当今社会,不正当的有奖销售案例屡见不鲜,这些案例往往给消费者带来了
很大的困扰和损失。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典型的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例。

某公司在进行产品销售时,宣传称只要购买他们的产品,就有机会获得豪华游
轮旅行的大奖。

许多消费者为了赢得这个诱人的奖品,纷纷购买了该公司的产品。

然而,当他们购买完产品后,却发现并没有获得任何有关游轮旅行的信息。

经过多次联系公司客服,却始终得不到明确的答复。

最终,这些消费者不仅没有获得奖品,还因为购买了并不需要的产品而遭受了经济损失。

这个案例揭示了不正当有奖销售的一些常见特点。

首先,这些案例往往通过虚
假宣传来吸引消费者,让他们产生错误的购买决定。

其次,一旦消费者购买了产品,往往会发现所谓的奖品并不存在,或者无法兑现。

最后,消费者在遭受经济损失后,往往难以维权,因为公司往往会以各种理由推脱责任。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应该采取一些措施来防范不正当有奖销售。

首先,消费者
在购买产品时要保持理性,不要被夸大的宣传所迷惑,要对所谓的奖品进行深入了解。

其次,政府和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有奖销售活动的监管,对违规行为要严厉处罚,以震慑其他企业。

最后,消费者在遭遇不正当有奖销售时,要勇敢维权,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的来说,不正当有奖销售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和损失,需要我们共同
努力来加强监管和防范。

只有这样,才能让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能够放心,不再受到不正当有奖销售的困扰。

经济法案例茶颜悦色

经济法案例茶颜悦色

经济法案例茶颜悦色
案的缘起是茶颜观色诉茶颜悦色侵犯其商标权被人民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后20XX年X月XX日,茶颜悦色所属公司茶悦公司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直至20XX年X月XX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XX公司、XXXX公司、XXXX店的行为是否构成利用与茶悦公司相同或相似装潢的广告宣传、加盟许可招商宣传、虚假宣传不正当行为?不正当竞争如何认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以下七种:
▪混淆交易行为,如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企业名称、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
▪商业贿赂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是宣传;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低价倾销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诋毁商誉行为。

本案中,天心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告“茶颜悦色”茶饮料经过网络推广,系网红饮料、长沙名片,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

门店店招、室内标语、室内海报等元素共同构成的组合体经过持续宣传和使用,与原告茶饮产生了紧密的联系,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为有一定影响的装潢。

滥发奖金典型案例

滥发奖金典型案例

滥发奖金典型案例滥发奖金是指企业或组织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擅自向员工发放奖金或补贴。

这种行为通常违反了奖金发放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原则,容易引发员工之间的不满和不公平感,严重影响企业的信誉和员工的积极性。

下面列举了十个滥发奖金的典型案例。

1. 公司高层私自发放奖金:某公司总经理擅自向自己的亲信员工发放高额奖金,而其他员工并不知情。

这种滥发奖金行为导致其他员工对公司管理层的不满,引发员工间的不和谐氛围。

2. 业绩虚报获得奖金:某销售团队为了获得更多的奖金,采取了虚报销售业绩的手段,导致公司滥发了大量的奖金。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对员工的职业道德产生了负面影响。

3. 非法操作奖金发放系统:某公司的财务人员利用系统漏洞,进行非法操作,将大量奖金转入自己的账户。

这种滥发奖金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财务安全,也对其他员工的工作积极性造成了打击。

4. 重复发放奖金:某公司在奖金发放过程中出现了系统故障,导致同一员工多次获得奖金。

这种滥发奖金行为不仅浪费了公司资源,也对其他员工的公平感产生了负面影响。

5. 非合规奖金发放:某公司在年终奖金发放时,没有按照员工绩效进行评估,而是根据个别领导的喜好进行发放。

这种滥发奖金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司的奖金发放制度,也对员工的公正感产生了负面影响。

6. 虚假项目获得奖金:某公司为了达到业绩目标,虚构了一些项目,并通过这些项目获得了高额的奖金。

这种滥发奖金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的声誉,也对员工的职业道德造成了负面影响。

7. 未经授权擅自发放奖金:某公司的财务人员未经授权,私自向一些员工发放了奖金。

这种滥发奖金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的财务安全,也对员工的公平感产生了负面影响。

8. 非法奖金发放渠道:某公司的领导利用私人账户向员工发放奖金,绕过了公司正规的奖金发放渠道。

这种滥发奖金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司的奖金发放规定,也对员工的公信力产生了负面影响。

9. 超出预算发放奖金:某公司在年终奖金发放时,超出了公司的预算,向员工发放了过高的奖金。

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例

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例

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例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商家以虚假的幌子进行销售活动,误导消费者通过购买商品或服务来参与所谓的“有奖活动”,然后以各种手段阻挠消费者兑奖或通过中奖商品进行附加消费,达到牟取不当利益的目的。

以下是一则不正当有奖销售的案例。

某家电商平台为了推广新上线的手机产品,宣布举办“购机有奖”活动。

活动规则是,在特定时间内购买指定手机即可参与抽奖,奖品有现金红包、实物奖品和购物券等。

消费者购买手机后,按照活动规则填写相关信息并等待中奖结果,有些甚至购买了多台手机以增加中奖机会。

然而,当消费者填写完信息后,并没有收到任何中奖通知。

联系客服询问时,客服表示中奖结果需要等待抽奖活动结束后公布,而这个时间却一再延后。

期间还有消费者反映,平台要求填写个人银行账户信息,声称将中奖金额直接打入账户。

为了获取奖金,消费者纷纷提供了个人银行账户信息。

经过漫长的等待,活动结束后,平台终于公布了一批中奖名单,然而消费者却发现自己并不在其中。

再次联系客服核实,客服表示名单仅为“一部分”,其他名单将在未来公布。

消费者愤怒地表示,这不符合公平公正原则,而且他们购买产品的初衷就是为了参与抽奖。

为了维权,消费者联合起来成立了维权群体,寻求法律援助。

经过律师的调查,发现电商平台实际上没有任何抽奖活动,中奖名单完全是虚假编造的。

电商平台利用不正当有奖销售的手段,吸引消费者购买手机,期间又通过要求提供个人银行账户信息来获取更多的个人信息。

平台的目的就是通过购物返利的方式吸引消费者进行附加消费,以获取更多的利润。

维权群体将这一情况向媒体曝光,并向相关部门投诉。

经过调查,该电商平台被处以巨额罚款,并责令停止不正当有奖销售活动。

同时,消费者维权群体也获得了相应的赔偿,恢复了自身权益。

这则案例揭示了不正当有奖销售的危害和手段。

消费者要保持警惕,提高消费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对涉嫌不正当有奖销售的商家进行举报,共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例

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例

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例
首先,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例中常见的手段之一是虚假宣传。

一些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会夸大产品的功效和效果,甚至编造虚假的销售数据和用户评价,以此来误导消费者购买。

这种行为不仅是对消费者的欺骗,也是对市场的扰乱,严重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其次,一些商家在不正当有奖销售中会采取欺骗消费者的手段。

他们可能会在产品包装上标注虚假的成分和生产日期,或者故意制造一些假的促销活动来诱使消费者购买。

这种行为不仅是对消费者的欺骗,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另外,一些商家为了推动销售,可能会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比如故意降低产品质量、提高售价、扰乱市场秩序等。

这种行为不仅是对消费者的欺骗,也是对市场的扰乱,严重损害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针对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例,我们应该加强监管和法律制度建设,加大对不法商家的打击力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消费者也应提高警惕,增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轻易相信虚假宣传和不实信息,以免上当受骗。

综上所述,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例给消费者和市场秩序带来了严重影响,我们应该共同努力,加强监管和法律制度建设,打击不法商家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能够净化市场环境,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模拟法庭——行政案例

模拟法庭——行政案例

主持人姚学谦]:让我们先来看看这起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5年2月8日9时许原告李迅(男,42岁,职业时空杂志社记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热线实名举报京华时报社和金日咖啡集团在丰台桥南欧尚市场前举行“买咖啡赠轿车”有奖销售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当日下午2时许,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根据原告的举报到现场进行检查,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丰台店门前正在举办“看京华时报,买金日洋参,做金日常客,中汽车大奖”活动。

被告认为该活动涉嫌不正当竞争,当即责令停止该活动。

当日15时许,被告将查处情况告知原告。

原告要求反馈查处结果,支付举报奖金。

[08:56:57][主持人姚学谦]:经被告调查,该活动的主办单位是京华时报,赞助商是厦门金日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在初步调查中得知,因京华时报刊登“看京华时报,买金日洋参,中汽车大奖”广告,厦门金日制药有限公司在海淀区开展上述活动,海淀工商分局于2005年1月10日以涉嫌不正当竞争对上述两单位立案调查。

故被告未立案,并将相关材料移送海淀工商分局并案处理。

[08:57:54][主持人姚学谦]:原告认为,其要求被告反馈查处结果,支付举报奖金的请求符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经济违法案件人员奖励办法(试行)》的规定。

但被告至今未给原告任何答复,也未支付举报奖金,已构成行政不作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反馈查处结果,支付举报奖金。

[08:58:40][主持人姚学谦]:担任今天庭审的法官是审判长王凤琴和审判员崔秀春、阎雪莲。

书记员是白云龙[09:00:33][主持人姚学谦]:王凤琴,女,41岁,大学文化,历任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书记员、助审员、审判员、审判长。

自1990年起从事行政审判工作,所处理的行政案件无一改判和发回重审,受到广泛好评,曾被评为优秀法官。

[09:00:54][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规则,所有案件的当事人,旁听人员应遵守如下法庭纪律[09:02:49一、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秩序。

案例:消费欺诈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案例:消费欺诈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案例:消费欺诈⾏为的认定和处理案例⼀刘先⽣⼀⾏10⼈组团到西安旅游,与西安某旅⾏社签订了⾏程3天的旅游合同,约定了交通费、门票费、导游费及每⼈每⽇提供25元的⾃助午餐。

在合同实际履⾏过程中,刘先⽣发现旅⾏社提供的午餐仅为每⼈12元。

刘先⽣与旅⾏社导游现场交涉⽆果后,将投诉信及证据材料提交西安旅游主管部门。

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旅游主管部门的介⼊下,旅⾏社按照消费总额750元(25元×10⼈×3天)的3倍予以赔偿。

案例⼆王先⽣在淘宝⽹上购买了⼀台标价2099元的电脑,其中⽹页宣传的价格包含标价89元的⿏标和键盘,标价10元的原装⽹线等赠品。

⽹上⽀付货款后,王先⽣发现收到的物品中没有卖家承诺的⽹线,卖家表⽰愿意赔偿5元。

王先⽣要求卖家按照宣传价格赔偿10元,卖家拒绝,称⽹线价格就是5元。

王先⽣认为卖家涉嫌消费欺诈,将商品销售⽹页截图、聊天截图等证据交淘宝⽹售后进⾏维权,要求卖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五条的规定给予3倍赔偿。

最终,卖家承认了王先⽣投诉的情况,同意⽀付30元赔偿⾦。

分析⼀、如何认定消费欺诈⾏为消费欺诈⾏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家⼯商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为处罚办法》,可以从3个⽅⾯判断经营者的⾏为是否构成消费欺诈。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采⽤的⼿段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规定⾏为之⼀的,可以认定为欺诈⾏为: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销售的商品;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以虚假或者引⼈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采⽤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等⽅式进⾏欺骗性销售诱导;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夸⼤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以其他虚假或者引⼈误解的宣传⽅式误导消费者。

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适用案例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适用案例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适用案例分析在市场经济的舞台上,竞争是永恒的主题,但不正当竞争就如同舞台上的“捣蛋鬼”,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秩序。

为了维护市场的公正和健康,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运而生。

接下来,让我们通过一些具体案例来深入探讨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适用。

案例一:虚假宣传企业名称公司为了推广其新推出的保健品,在广告中夸大了产品的功效,声称该保健品可以治愈多种顽疾,包括癌症、糖尿病等。

然而,这些宣传内容毫无科学依据,严重误导了消费者。

在这个案例中,该公司的行为明显构成了虚假宣传。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虚假宣传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其他诚实经营的企业可能因为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失去市场份额,消费者也可能因为错误的信息而做出不理性的消费决策。

法律适用方面,监管部门可以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相应的罚款。

同时,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要求赔偿。

案例二:商业诋毁企业 A和企业 B是同行业的竞争对手。

企业 A为了打压企业 B,故意在社交媒体上散布关于企业 B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谣言,导致企业 B的声誉受损,销售额大幅下降。

这种行为构成了商业诋毁。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商业诋毁不仅是对竞争对手的恶意攻击,也扰乱了市场秩序,让消费者对整个行业产生不信任感。

对于此类行为,法律会要求侵权者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案例三:侵犯商业秘密员工甲在从公司 C离职后,加入了公司 D。

员工甲将其在公司 C工作期间掌握的商业秘密,包括客户名单、产品配方等,透露给了公司D,公司 D借此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了不正当的优势。

这是典型的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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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我局2005年查处的一起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例。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某饮料公司以“三次连环中奖”的形式将有奖销售活动表面上分成了三个有奖销售,但就活动实质而言,三个有奖销售又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紧紧捆绑在一起进行的。

这就涉及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的理解和适用,我们认为,无论经营者采用什么形式将有奖销售分成多少次都不影响其实质行为的违法性,是否违法关键在于有奖销售对于消费者一次消费行为的吸引是不是一次性的。

相信通过本案的分析和探讨,为我们在今后的执法办案实践中如何真正理解和运用好法律法规起到一点启发作用。

【案情】
某饮料公司于2005年1月开始,在山东、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南、河北、北京、内蒙古等省市区发布“××果汁3次连环中大奖”的宣传页对其生产的××果汁进行有奖销售活动。

按照该公司的宣传,凡在活动期间购买该公司生产的××果汁可有三次中奖机会:第一重奖是:买一箱(24瓶)该饮料可获刮刮卡一张,即刮即中,一等奖是价值500元的遥控直升飞机一架;二等奖是价值10元的回力玩具车一辆;第二重奖是:集够10个该饮料的拉环可获某明星签名照片一张;第三重奖是:集够10个拉环除寄回某明星签名照片还可参加每两个月大抽奖:一等奖是价值5000元的台式电脑,二等奖是价值2000元的数码相机,三等奖是时尚随身听。

某市工商局接群众举报后依法对该公司的上述有奖销售活动进行立案调查,至查获时该有奖销售活动的第三重奖的抽奖还未举行。

某市工商局查明事实后认定该公司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做出了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争议】
对于本案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理由一,在三重有奖销售过程中,每次有奖销售的最高奖金额均未超过法定的5000元限额;理由二,第三重奖的抽奖还未举行,违法事实没有形成。

另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理由一,对于消费者的一次消费行为,通过当事人的三重中奖设置,最高奖金额超过了5000元;理由二,第三重奖的抽奖虽未举行,但有奖销售活动随宣传开始即付诸实施,三重中奖的高奖吸引和诱惑自始就影响着消费者,违法事实已经形成。

【评析】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

一、关于最高奖金额是否超过5000元的问题
有奖销售作为经营者推销宣传商品或服务的一种方式是法律法规允许的,但同时也受到相应限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习惯称为巨奖有奖销售)。

本案中,当事人将吸引消费者购买其饮料的有奖销售设置成“三重中奖”,从每一重的情况来看设定的最高奖都没有超过5000元,似乎并不违法。

但仔细推敲会发现,消费者因一次消费(如购买一箱饮料)经过连环三重奖,可能获得的最高奖(价值500元的遥控直升飞机一架+某明星签名照片一张+价值5000元的台式电脑)的价值明显超过了5000元,这种行为极易诱发消费者的投机心理从而影响和干扰消费者的市场选择,妨碍质量、价格和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不正当竞争恶意明显。

因此,尽管本案当事人采用的有奖销售形势隐蔽复杂,但本质上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禁止的巨奖销售行为。

二、关于违法事实是否形成的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巨奖有奖销售的主要原因在于,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时候,受到可能博取大奖的博彩心理所左右而选择购买商品,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不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建立。

因此,自有奖销售活动开始之时那种博彩心理就开始影响消费者,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其危害性也就毫无疑问地形成了事实。

本案中,从当事人对其有奖销售活动的宣传起,消费者就开始受这种巨奖的吸引,虽然至工商机关查获时第三重奖的抽奖还未举行,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显而易见已经形成,也就是说,本案违法事实形成与否是不能片面地看有奖销售的最终奖项是否已经抽取。

【思考】
通过本案的查处,特别是围绕案件的定性处罚由存在争议到意见统一,为我们的执法办案提出了几点有益
思考:
首先,有奖销售作为一种推销方式对于吸引顾客,提高产品和经营者知名度,扩大市场份额具有一定积极的意义。

但是,有奖销售毕竟不同于产品质量、价格和服务的竞争,它是基于利诱手段以扩大产品市场的推销方式来促销商品,因此不当的有奖销售可能导致不正当地吸引顾客,损害公平竞争。

尤其是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有奖销售越来越成为经营者普遍采用的推销方式,这就推动了花样繁多的有奖销售活动不断出现,为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提出了许多新问题和争议。

基于这样一个趋势,一方面要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面对新形势不断完善对这些违法行为的规范,一方面又要求我们的工商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必须加大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深刻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精髓和实质。

其次,对于那些为规避《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巨奖有奖销售的规定,以各种明目突破该限制的经营者们,我们必须擦亮眼睛识破其违法行为的真面目,从而维护和谐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比如:有的经营者以福利彩票等彩券设奖;有的经营者以价值超过5000元的商品(如汽车等)使用权作为奖励;有的经营者以名誉顾问、荣誉使者等人身关系的内容设立奖项,给付中奖者大大超过5000元的薪金等等,这些有奖销售行为无论如何变化,其对于消费者的价值吸引都超过了5000元,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和具体法条来看,都是不正当竞争,理当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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